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張月賢
相對人
張超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
12日下午3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書記官 陳信全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張月賢 到
相對人 張超傑 到
調解委員 謝福勝 到
餘如報到單。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
給付方式:
㈠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前給付20,000元。
㈡尾款680,000元自民國114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
4,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
㈢以上各期款項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㈣上開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台新
銀行台北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月賢)
。
二、兩造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94號刑事案件及114年度附民字
第8號刑事附帶民事事件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日
後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民事之主張。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 張月賢
相對人 張超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書記官 陳信全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MLDV-114-苗司附民移調-12-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