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丙○○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丙○○對相對人乙○○之扶養義務減輕為每月新臺幣貳仟元。
聲請人甲○○對相對人乙○○之扶養義務減輕為每月新臺幣肆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親,自聲請人年幼起,相
對人沉迷於賭博積欠大筆債務,並未提供聲請人生活費、學
費,約半年前,相對人甚至要求聲請人丙○○貸款給相對人用
,丙○○不同意,相對人即對丙○○為暴力行為,相對人亦曾對
渠等母親丁○○為家暴行為,聲請人自幼即由母親獨力照顧、
扶養,相對人對聲請人未盡扶養照顧保護之義務,且情節重
大,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准予免除聲請人對於相
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伊目前有工作,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做蝦皮
的倉管,每月薪水差不多新臺幣(下同)3萬元,自己負擔
房租、水電,伊沒有向聲請人要求扶養費;伊結婚後有支付
家庭開銷如房租、水電,伊配偶沒有錢也向伊要,有時候會
給3,000元、5,000元,聲請人以為錢都是伊配偶出的;伊有
要求聲請人丙○○去辦機車貸款,那時候伊有欠別人錢要還等
語。
三、本院判斷:
㈠按「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民法第1114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
款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
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第1115條第3項
則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
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又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
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
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
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
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民法第1117條、第1118條
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
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
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
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
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
除其扶養義務。」,其立法理由為:民法扶養義務乃發生於
有扶養必要及有扶養能力之一定親屬之間,父母對子女之扶
養請求權與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扶養請求權各自獨立,父母
請求子女扶養,非以其曾扶養子女為前提。然在以個人主義
、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徵諸社會實例,受扶養權
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
、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身體、精
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
扶養義務之情形,例如:實務上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施加毆打
,或無正當理由惡意不予扶養者,即以身體或精神上之痛苦
加諸於負扶養義務者而言均屬適例,此際仍由渠等負完全扶
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爰增列第1項,此種情形宜賦予
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
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至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
養義務者有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例如:故
意致扶養義務者於死而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
幼童發育等,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爰增列
第2項,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
㈡經查,相對人現年50歲,111、112年並無收入、亦無財產,1
13年8月固有加保臺灣OOO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勞工保險,投
保薪資30,300元,然同年10月即退保等節,有稅務T-Road資
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勞保異動索引在卷為憑(見卷第39至
45頁、127頁),是相對人雖現年50歲,無欠缺謀生能力的
事實,惟其並無所得、亦無財產,客觀上應有不能維持生活
之情形。聲請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法定扶養義務人
,對相對人即有扶養義務,依上開規定,其等有權請求減輕
或免除扶養義務。
㈢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長年無業且在外欠債,家中生活費用皆由
聲請人之母親丁○○支應,於113年7月間,相對人因債務問題
要求聲請人丙○○貸款予相對人,丙○○不同意,相對人即拉扯
丙○○發生家庭暴力等語。經查,證人丁○○到庭證稱:伊與相
對人結婚後住在相對人父親之房屋,相對人從事粗工,薪水
不穩定,或是去電子遊戲間玩機台,相對人沒有多餘的財產
可以給伊們,伊有在工廠當作業員,每月薪水2萬多元,家
裡的支出大部分都是伊負擔,因為相對人都說他沒有錢,伊
自己想辦法比較快;聲請人丙○○之前有去借錢幫相對人還過
一次債務,這次相對人又要丙○○去借款,丙○○不願意,相對
人有與丙○○爭吵,之後伊與聲請人搬出去,相對人之前也有
要伊去借錢,伊不同意,相對人就生氣會打伊,聲請人他們
都有看到,可能是相對人賭博輸了需要錢還債等語,並有成
人保護案件通報表、聲請人與相對人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附
卷為憑(見卷第107頁、證物袋)。相對人於本院調查時亦
稱:伊有向別人借錢,周轉不過來,要求聲請人丙○○辦車貸
給伊,但丙○○不同意,之前也有要證人丁○○貸款給伊,貸款
是丁○○去清償,貸款原因是缺錢、全家都缺錢等語(見卷第
104、105頁)。觀諸聲請人丙○○與相對人之對話紀錄,相對
人稱:「今天處理3萬,後面我再繳,不會害到你,你怎聽
不進,我做錯我認,我背」;丙○○回稱:「我跟你說了,上
次最後一次」、「你上次也這樣」、「沒見你改」、「你上
次有沒有這樣講」、「我是不是就改掉賭博,好好過日子」
、「你有沒有做到」等語(見卷第107頁)。堪信相對人因
需償還賭債或其自身債務,而要求聲請人丙○○、證人丁○○出
面貸款予相對人使用,並非用於家庭生活費用;益徵聲請人
等之扶養費用大部分確由證人丁○○負擔,相對人因賭博成習
,多次騷擾聲請人等之母親丁○○、聲請人丙○○要求借款予相
對人使用,而有使渠等均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應屬可信。
㈣本院審酌相對人於結婚後,尚有提供住處予聲請人等居住,
聲請人等與相對人共同居住期間,相對人仍有負擔少部分家
庭生活費,難認相對人對聲請人未盡扶養義務而情節重大;
核與民法第1118條之1 第1項之立法理由「故意致扶養義務
者於死而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
發育」等情節重大之之例示內容,尚屬有間,自無從適用民
法第1118條之1 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而予以免除聲請
等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因此,聲請人等請求完全免除對
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尚屬無據。惟考量相對人多次要求聲請
人丙○○、配偶丁○○貸款以清償相對人之債務,如聲請人不同
意,相對人即施以家庭暴力,聲請人甲○○亦在場目睹,對於
聲請人2人均造成精神上之騷擾及痛苦,如令聲請人等人負
擔相對人之全部扶養費用,亦屬顯失公平,本院斟酌上情,
認以減輕聲請人等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適當。
㈤聲請人丙○○於111年所得為6萬餘元、112年所得8萬餘元、113
年始畢業,每日工資為2,000元;聲請人甲○○目前在工廠半
工半讀,每月薪水3萬7,000元、111年所得為7萬餘元、112
年所得為42萬餘元,兩人均無其他財產等情,為聲請人陳述
明確,並有稅務電子資料閘門在卷可參(見卷第47至61頁、
第97頁)。以及相對人現居住彰化縣○○鎮,依行政院主計總
處統計彰化縣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性支出為19,292元,
以及衛生福利部公布113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
4,230元等情,並斟酌前述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母親及聲請
人丙○○施以家庭暴力之情形,為求事理之衡平,認應調整減
輕丙○○、甲○○對相對人扶養義務之程度,故酌定丙○○、甲○○
對之扶養義務應分別減輕為每月2,000元、4,000元。又請求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乃法院依職權衡量,不受請求人聲明
之拘束,故無庸就聲請人請求內容與本院核定相異部分另為
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2項、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CHDV-113-家親聲-229-2025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