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盛煌
被 告 許晉源
住○○市○○區○○路○段000號 居台中市○區○○街000○0號0樓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
度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盛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盛煌因被告許晉源犯詐欺案件,前
經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
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條之1
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2
刑保字第71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
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
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後囑託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
到案執行,復經執行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又具保人經通
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刑事被
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
、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
、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
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
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KLDM-114-聲-199-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