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翔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457
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4年度聲觀字第2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同條例第2
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乙節,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憑。又被告於聲請書所載之時、地,以聲請書所載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其於警詢及偵訊
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
:R113X0118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委託辦理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
0U0360)等件在卷可查,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行,堪以認定。
四、本院審酌被告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2次合法傳喚均未到庭
,嗣經拘提亦未拘獲,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辦案
進行單、送達證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屏東
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警員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佐,且被告
因另涉販賣毒品罪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7110、8513、8542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
年度訴字第223號案件審理中,亦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
表在卷可參,聲請人參酌上情,而認被告客觀上顯無遵行戒
癮治療期程或緩起訴處分所命條件之可能,難以對被告施以
毒品戒癮治療之處遇措施,認向法院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
處所接受觀察、勒戒為適當,核屬聲請人適法行使裁量權之
範疇,並無違法或裁量濫用之瑕疵可指,因認本件聲請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PTDM-114-毒聲-32-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