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13號
原 告 乙○○ 住○○市○○區○○街00號
被 告 丁○○
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
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
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
承人吳進興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
載,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9萬8,771元。依照原告所主張應繼
分比例1/3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萬9,590元(計算式
:1,498,771元×1/3=499,5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1 土 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1/897) 96,171元 2 土 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275,000元 3 房 屋 門牌:高雄市○○區○○街00號 (稅籍編號:00000000000;權利範圍:全部) 127,600元 共計:1,498,771元 說明: 1.編號1、2價額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2.編號2價額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
KSYV-113-家補-713-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