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扣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78號
原 告 謝萳橒 現於法務部○○○○○○○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請求返還溢扣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前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PTEV-113-屏補-378-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