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0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何謌
選任辯護人 陳柏甫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95號
),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謌於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何謌(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
3年度原上訴字第195號),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符合規定,經考量被告先前之羈押原
因,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僅就量刑而為上訴,並
已羈押相當期間,同時審酌被告所犯罪名、其犯罪情狀及所
生危害、本案已審結並宣判、被告資力、家庭狀況及同案被
告周佑晟之具保金額等情,爰裁定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0萬元
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TPHM-113-聲-2802-20241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