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7號
聲 請 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
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
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KSYV-114-家補-67-2025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