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20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振揚
選任辯護人 吳啟瑞律師
李庭瑄律師
被 告 林玉彬
選任辯護人 林羿帆律師
何彥騏律師
被 告 立樺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顧乃湘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修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39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而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
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
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依上開規定以
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下午2時30
分宣示判決,惟受命法官因故必須請假,致本案無法如期宣
示判決;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
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之期
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TCDM-111-易-2092-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