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柏榮
趙坤胤
趙坤聰
趙秀華
簡玫如
陳柔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童于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
年10月1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9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提起上訴者,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原審分別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如附表「換算新臺幣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
息,並均聲請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及
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提起上訴,其等之上訴利益同原審之
請求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之金額各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
欄所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應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人民幣 換算新臺幣之金額 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元) 1 簡柏榮 22,900元 99,821元 1,500 2 趙坤胤 24,000元 104,616元 1,665 3 趙坤聰 24,000元 104,616元 1,665 4 趙秀華 27,000元 117,693元 1,830 5 簡玫如 18,000元 78,462元 1,500 6 陳柔嘉 12,700元 55,359元 1,5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CTDV-112-訴-299-202411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