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花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徐家翔
被 告 莊瑞發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花簡字第263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徐家翔於本院113年度花簡字第263號被告莊瑞發被訴
侵占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智恒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紫庭
HLDM-113-花簡附民-7-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