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10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靜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10
號、113年度偵字第468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
(113年度易字第428號),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靜怡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述二之補充;起
訴書犯罪事實欄㈡第3行「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540元
」之記載更正為「價值共計1,540元」;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商品「Forever Young 法式浪漫純鋼項鍊-玫桂金」之記載
更正為「Forever Young 法式浪漫純鋼項鍊-玫瑰金」;起
訴書附表二編號13數量「1雙」之記載更正為「2雙」;於證
據部分補充記載「被告張靜怡之身心障礙證明、本院公務電
話紀錄表、被告於本院之自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至起訴書固認被告本案已構成累犯,並請求本院依法加重其
刑,然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具體指出
證明之方法,本院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
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自無從僅憑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逕依職權認定被告於本案構成累犯。惟將被告
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
量刑審酌事由,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
而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仍非是,復衡諸其犯本件前有竊
盜前科,兼衡其犯本案竊盜犯行之手段,竊得物品之價值及
現況,對被害人之財產、生活及社會治安所生危害,暨其犯
後坦承犯行,返還所竊物品然尚未與被害人和解、調解或賠
償之態度(詳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本院卷第95頁),及其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身心狀況(詳被告身心障礙
證明,偵3410卷第110頁至第111頁)、被害人意見(被害人
湯恭宸願意原諒被告、被害人彭詩婷不願意原諒被告,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表,本院易字卷第9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依照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之順序)
。再衡酌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行為人之人格及
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
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
罰體系之平衡,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
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
,考量被告所犯均係相同財產犯罪,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
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考量上情
,盱衡被告所犯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
刑公平正義理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之1條
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取如附件附表一
、附表二所示之物,均已發還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在卷可稽,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智玲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
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410號
113年度偵字第4683號
被 告 張靜怡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街00巷0號
居苗栗縣○○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靜怡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苗簡
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112年12月4日14時25分許起至同日15時45分許止,在苗栗
縣○○市○○路000號之寳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徒手竊取置於
該店內貨架上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
】1萬4,911元)得手。嗣該店店長彭詩婷發現被告離去時未
將上開商品結帳,而查悉上情。
(二)於113年5月17日17時許,在苗栗縣○○市○○街00○0號之鄰家超
市,徒手竊取置於該店內貨架上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價值
共計新臺幣【下同】1,540元)得手。嗣該店負責人湯恭宸
發現被告離去時未將上開商品結帳,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彭詩婷、湯恭宸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張靜怡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彭詩婷、湯恭宸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復有(一)警製職務報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失竊商品價目表、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及扣
押物品照片、(二)警製職務報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交易明細、監
視錄影畫面截圖及扣押物品照片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如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
罰。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其
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被告竊得前揭所示物品,既經警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規定意旨,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楊岳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洪邵歆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商品 數量 1 造型小沙夾水晶花 1個 2 時尚真愛跳舞項鍊-玫瑰金 1個 3 Forever Young 法式浪漫純鋼項鍊-玫桂金 1個 4 ROSE IS A ROSE 三邊形耳釘-銀 1個 5 時尚美人魚尾項鍊7062D-1C 1個 6 Forever Young 唯有時光項鍊 1個 7 ROSE IS A ROSE 簍空迷你?心耳針-金 1個 8 Forever Young 花飛蝶舞項鍊-玫金 1個 9 時尚愛心甜美手鍊7307A-1C 1個 10 星之冠多採指甲油-012 1個 11 Forever Young 愛情魔力項鍊-金 1個 12 時尚甜美之心項鍊-金 1個 13 ROSE IS A ROSE 幾何線條耳針-金 1個 14 鋯石垂吊針式耳環小花仙子-金 1個 15 造型爪夾水晶鑽蝶-粉2011 1個 16 Forever Young 蝶舞花間項鍊-銀 1個 17 Baby Bright 清新香氛噴霧20ml-玫瑰 1個 18 時尚星月交輝手鍊7307B-1C 1個 19 時尚真心跳舞項鍊7307B-1C 1個 20 珍珠水鑽壓夾愛心-金00000-00B-1C 1個 21 耳扣三對入垂吊光芒-金 1個 22 時尚甜美之心項鍊-金 1個 23 貓眼石壓夾小花-粉00000-00-0C2 1個 24 Baby Bright 清新香氛噴霧20ml-玫瑰 1個 25 時尚美人魚尾項鍊7062D-1C 1個 26 時尚心之芳庭項鍊-銀 1個 27 珍珠蝴蝶髮夾套組3入-紫0000-00-0C4 1個 28 星之冠多彩指甲油-001 1個 29 女士兔毛氣質珠花復古帽-豆沙粉 1個 30 王薇薇同名淡香水擁抱系列30ML-香草玫瑰 1個 31 Forever Young 愛情來了2入戒指 1個 32 星之冠多彩指甲油-003 1個 33 毛球垂墜式耳環-粉 1個 34 造型爪夾水晶鑽蝶-白2011 1個 35 貓眼石壓夾小花-粉00000-00-0C2 1個 36 鋯石垂吊針式耳環完美蝴蝶結-金 1個 37 毛球垂壓式耳環-卡其 1個 38 經典方形錶-甜美白面20mm 1個 39 王薇薇同名淡香水擁抱系列30ML-香草玫瑰 1個 40 M&M'S糖衣巧克力37g-花生 1個 41 星之冠多彩指甲油-005 1個 42 925銀針-白色翅膀珍珠墜飾金-N230-244 1個 43 珍珠水鑽壓夾愛心-金00000-00B-1C 1個 44 水晶垂墜針式耳環2對入-銀-0902-9-2 1個 45 造型爪夾水晶鑽蝶-紫2011 1個 46 韓版圓形垂吊針式耳環-黃粉-0902-30 1個 47 經典方形錶-矽膠粉紅-35mm 1個 48 王薇薇同名淡香水擁抱系列30ML-香草玫瑰 1個 49 星之冠多彩指甲油-004 1個 50 星之冠多彩指甲油-011 1個 51 毛球垂墜針式耳環-灰 1個 52 925銀針-白色翅膀珍珠墜飾金-N230-244 1個 53 ROSE IS A ROSE 線型蝴蝶結耳針-金 1個 54 Forever Young 愛情箴言手鍊-金 1個 55 貓眼石垂墜針式耳環水鑽小花-金 1個 56 時尚錶-璀璨白花-33mm 1個 57 CB莫蘭迪麻花雙層反摺帽-媽豆粉 1個 58 星之冠多彩指甲油-016 1個 59 毛球垂壓針式耳環-白 1個 60 韓版垂吊式耳環2對入-黃米咖-0902-21 1個 61 琉璃壓夾淡雅五瓣花-粉 1個 62 耳夾耳環組-鋯石不對稱蝴蝶 1個 63 造型小沙夾珍鑽斜心-金3.5cm 1個 64 Forever Young 花飛蝶舞項鍊-玫金 1個 65 韓版幾何垂吊針式耳環2對入 1個 66 個性可調式戒子1入 1個 67 個性可調式戒子1入 1個 68 水晶串珠手鍊-小花粉0000-00-0C2 1個 69 造型小沙夾水晶小花-藍3.2cm 1個 70 水晶珍珠手練小花-紫 1個 71 Baby Bright 清新香氛噴霧20ml-玫瑰 1個 72 個性可調式戒子1入 1個 73 Baby Bright清新香氛噴霧20ml-田香草 1個 74 上友深海鮮魚糖135g 1包 75 LOT100QQ糖200g-芒果 1包
附表二:
編號 商品 數量 1 kid-O奶油三明治 2包 2 蜜妮妙鼻貼 1盒 3 蜜妮妙鼻貼女用-黑色 1盒 4 金龍K88極細毛牙刷3+1入 1盒 5 消臭全導氣船襪-L藍 1雙 6 77乳加 4條 7 冰沁W跟船襪-黑 3雙 8 跳腳棒-葡萄 2包 9 跳腳棒-草莓 2包 10 冰沁W跟船襪-磚橘 2雙 11 冰沁W跟大點船襪-玫粉 1雙 12 冰沁W跟直小點船襪-黑 1雙 13 隱形90度直角-素黑 1雙 14 消臭全導氣船襪-M綠 1雙 15 衛生衣 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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