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90號
原 告 乙○○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蔡○○之繼承人,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之遺產,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被
繼承人之遺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0,925,180元。又原告之應繼
分比例為6分之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3,487,530元,按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KSYV-113-家補-690-20241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