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71號
再審聲請人 呂萬鑫
再審相對人 陳祥麟
陳宏益
上列當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
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寄存
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再審聲請人雖就上
開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
駁回聲請確定在案,再審聲請人應依法補繳裁判費。茲再審
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其再審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士傑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TCDV-113-聲再-71-20250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