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6號
原 告 優境社區第十六屆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汪金珠(主任委員)
被 告 范書豪(即范德龍之繼承人)
范書瑋(即范德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系爭鐵閘門所有權及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法
律關係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各該鐵閘門及土地之價值定之,
查原告陳報系爭鐵閘門之市價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另原
告主張系爭土地中之「通道部分」屬社區全體住戶所有,面積為
42平方公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68,600元(公告現值每平
方公尺18,300元×42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867,6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TYDV-113-補-1126-20241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