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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62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涵宸 選任辯護人 宋豐浚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 3年度審金訴字第868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660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蔡涵宸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涵宸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知悉 金融帳戶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隨意交與不明人士, 可能供作財產犯罪使用,且有相當智識程度可預見提供不明 人士使用金融帳戶,將被用以收受詐欺所得,並足以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基於縱前開取得帳戶資料之不明 人士利用該帳戶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以洗 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2年9月6日前某日,將其所申辦如本件附表一所 示5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以不詳方式提供與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以此方式容任該不詳之人使用 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以詐欺他人財物,並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來 源、去向。嗣該不詳之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及 密碼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意,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24(即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間 ,對如附表二編號1至24所示之王梅華、白振弘、吳明峰、 李易倡、周子丰、林聖元、紀卿翎、許文玲、許玉琴、許秀 亮、許嘉晏、陳宗澤、陳彥蓁、陳聖祐、黃佩淳、黃春木、 黃國雄、廖晧雄、劉馥嘉、蔡元鈞、鄭瑞炘、賴貞燕、魏雪 華及關樂芹(下稱王梅華等24人),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24 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使王梅華等24人均陷於錯誤,並將如 附表二編號1至24所示之金額分別匯入如附表二所示帳戶, 復遭不詳之人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詐得財物,同時製造金流 斷點致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該詐欺所得之去向。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 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 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 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 不利於己之供述、如附表二編號1至24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 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其等提供之報案紀錄、與詐欺集 團對話紀錄擷圖、匯款證明、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客戶開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如理由欄一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帳 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 體LINE暱稱為「陳芷晴」之人,惟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 洗錢等之犯行,辯稱:我當初為了分擔家計,因此上網找家 庭代工,有1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 為「孔竹蘭」之人與我聯繫,並請我與「陳芷晴」聯繫,「 陳芷晴」跟我說要做什麼手工,講完就給我一個代工的協議 ,說之後配送材料會叫我簽名,然後就開始跟我說要怎麼做 手工,司機會怎麼配送、要送到哪裡,然後因為「陳芷晴」 說因為稅額太高,所以不能幫我買材料,所以要用自己的身 份去買材料,才不用稅額,然後「陳芷晴」就請我寄卡片過 去,我就按照「陳芷晴」的方式去寄送卡片,但因我沒有收 到材料,所以我有與「陳芷晴」聯繫,而「陳芷晴」表示司 機會比較慢送等語,之後我因為還是沒有收到材料有再詢問 「陳芷晴」,不過「陳芷晴」就沒有再理會我,並將我封鎖 ,因此就去報警了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如事實欄一所示時間,依「陳芷晴」之指示,將如附 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寄送予「陳芷晴」使用 ;嗣「陳芷晴」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資 料後,即分別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詐騙王梅華等24人,致其 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 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帳戶後,該等款項旋遭人 提領殆盡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35頁),並 據王梅華等24人於警詢證述其等遭詐騙之經過等情附卷可參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 第5660號卷【下稱偵5660卷】一第335至337頁,偵5660卷二 第3至5頁、第27至30頁、第31至32頁、第75至79頁、第109 至111頁、第147至150頁、第167至169頁、第203至204頁、 第224至229頁、第230至232頁、第273至278頁、第299至301 頁、第321至323頁、第345至347頁,偵5660卷三第3至5頁、 第35至36頁、第45至47頁、第48至51頁、第91至93頁、第11 3至115頁、第153至154頁、第167至168頁、第221至223頁、 第275至277頁、第311至314頁、第349至354頁),且有王梅 華等24人之報案紀錄、與詐欺集團對話擷圖、匯款憑證、存 摺內頁資料影本、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表等件在卷可按(見偵5660卷一第343至345頁、第349 頁,偵5660卷二第7頁、第9頁、第11頁、第17至19頁、第21 至23頁、第39至43頁、第45至61頁、第63至67頁、第72頁、 第80至82頁、第98頁、第99頁、第105至107頁、第113至114 頁、第133至137頁、第151至152頁、第156至157頁、第161 頁、第162至164頁、第173至182頁、第185至189頁、第193 頁、第201頁、第213頁、第215至221頁、第233至236頁、第 239至240頁、第254至255頁、第261至271頁、第281至284頁 、第291至296頁、第302至303頁、第310頁、第315至316頁 、第317頁、第318至320頁、第331頁、第348至350頁、第35 5頁、第358至359頁、第360至364頁,偵5660卷三第14頁、 第21頁、第25至27頁、第28頁、第31至35頁、第39至42頁、 第43頁、第52頁、第55至56頁、第59至60頁、第69頁、第71 至72頁、第73至74頁、第77至89頁、第98至99頁、第102至1 03頁、第105至106頁、第110頁、第111至112頁、第119頁、 第121至125頁、第151頁、第157至162頁、第164至165頁、 第181頁、第226至227頁、第235頁、第239至242頁、第243 至244頁、第248至273頁、第279至284頁、第289頁、第315 至316頁、第323至324頁、第342至343頁、第344至345頁、 第347頁、第357至363頁、第371至373頁、第379至380頁; 偵5660卷一第59至61頁、第62至65頁、第67至69頁、第71至 73頁),是「陳芷晴」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確有使用被告所 有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作為收受上開詐騙匯款之帳戶,並轉出 而洗錢等情,首堪認定。 ㈡本案所應審究者為:被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資料予「陳 芷晴」,其主觀上對於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詐欺取財犯罪所 得使用,他人轉帳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 訴、處罰之效果,有無認識、預見?  ⒈按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 故意,基於其他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幫助 論(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22號判決意旨參照)。交付帳戶 而幫助詐欺罪、洗錢之成立,必須行為時已認識或預見該帳 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使用,及他人提領 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提供其帳戶,始能謂其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犯 意。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係因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 原因而交付,則行為人並無幫助犯罪之意思,亦未認識或預 見其帳戶將供他人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即不能成立 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又提供或販賣金融帳戶予詐欺 集團將會遭受刑事追訴,業經政府多方宣導周知,多數犯罪 者亦因此遭到司法判刑制裁,因此詐欺集團益發不易藉由傳 統收購手法蒐集人頭金融帳戶,遂改弦易轍,以迂迴或詐騙 手法取得金融機構帳戶,故邇來詐騙集團藉由刊登廣告,利 用失業民眾急於覓得工作,或亟需用錢之人,因有不良信用 紀錄或苦無資力提供擔保,無法順利向一般金融機構借貸, 而以代辦貸款為名義,藉此詐取金融帳戶資料者,不乏其例 ;故在謀生不易、經濟拮据之情形下,因應徵工作或辦理貸 款過於急切,實難期待一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 免遭詐騙、利用,且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 估,常因人而異,此觀諸詐騙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 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受騙案件仍屢見不鮮,是被害者除遭 詐騙一般財物外,亦有可能遭人詐騙個人證件、金融機構存 摺、金融卡、密碼、行動電話門號卡等物,自不得遽以認定 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者交付金融帳戶及密碼等資料即遽認有 幫助詐款取財之認知及故意。是行為人有無幫助之犯意,仍 應綜合行為人交付帳戶之原因、過程、行為時之心智狀況、 社會生活經驗等一切情狀,予以綜合判斷其主觀上有無認識 、預見其帳戶可能遭他人作為詐欺、洗錢之用。   ⒉關於本案被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 之緣由,被告自警詢開始即辯稱係因欲從事家庭代工等語如 前,並提出其分別與「孔竹蘭」、「陳芷晴」間之Messenge r、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偵5660卷一第131至157頁、第159 至333頁,本院卷第171至185頁),互核被告歷次所述情節 均一致而無明顯瑕疵,且與其提出與「孔竹蘭」、「陳芷晴 」等對話紀錄內容相符,而對話紀錄均有案發前相關時間顯 示,並無事證顯示係出於杜撰或變造,堪認被告確係先在網 路頁面發現家庭代工之資訊,經先以Messenger與「孔竹蘭 」聯繫後,再透過「孔竹蘭」以LINE聯繫「陳芷晴」,由被 告為從事家庭代工,而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密 碼等資料予對方之事實,應無疑義。復依被告提出其與暱稱 「孔竹蘭」之Messenger、「陳芷晴」LINE對話紀錄以觀, 「陳芷晴」先於112年9月8日佯為家庭代工包裝公司向被告 告知目前公司從事代客包裝,積極向被告解釋工作內容,包 裝品項、價錢、件數及付款方式,並且傳送教學影片,且要 求被告簽署代工協議,以此傳遞該公司為合法正當之代工包 裝公司之訊息予被告,「陳芷晴」同時以因兼職之材料供求 很大、稅金很高,若個人名義購置則不需稅金,故公司需使 用代工人員之金融卡為其購置材料,公司即可節省稅費,且 公司所節省之稅費亦將作為給予代工人員之貼補金,並保證 收到被告寄出之金融卡即安排司機配送金融卡及代工材料給 被告等語(見偵5660卷一第173至175頁)。以上過程可見被 告確實在詢問、洽談工作內容,對方解說重點均在確定被告 工作意願、交件期限及薪酬數額等情,均與一般求職者之狀 況無異。  ⒊再細繹上開對話內容,「陳芷晴」所表示公司要求提供被告 帳戶金融卡以供公司透過該帳戶購買材料,其手段跟目的間 並非完全無關,對於極欲求職的被告而言,是有可能因此而 盲目地依照對方的指示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及密 碼等資料;再者,由「陳芷晴」傳送給被告之代工協議第2 條第6項規定,「由於兼職的比較多材料供求很大稅金太高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金融卡片購買手工材料」(見偵5660卷 一第169頁),並向被告稱「要金融卡片喔是這樣的 公司的 材料需要您用自己的卡片購買 材料費我們公司會墊付 您卡 片裡不需要有錢 公司會匯款材料費到您的金融卡找廠商登 記購買材料 購買完材料後公司會把卡片和材料一起給您送 回去」、「因為兼職的比較多材料供求很大稅金太高個人名 義購置的話是不需要稅金的 所以公司需要用到您的金融卡 購置材料 這樣公司也可以節省稅費 稅費部分是給到代工人 員貼補金這樣」、「您是要寄什麼金融卡到公司申請材料和 補助金呢最多只能申請50000喔」等情,有LINE對話紀錄附 卷可佐(見偵5660卷一第167至175頁),且觀諸「陳芷晴」 所提出之代工協議第二條第6項規定,亦表示乙方(即代工 人員)若欲與公司合作越長時間、材料數量越多,代工人員 所需提供之提款卡數量亦需增加等情,有代工協議在卷可稽 (見偵5660卷一第169頁),可見係「陳芷晴」先試圖誘使 被告提供多張金融卡供其等使用,被告始對其表示欲提供如 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顯見被告主觀上並非以透過提供 帳戶之方式來賺取報酬。  ⒋又依被告與「陳芷晴」之對話紀錄可之,「陳芷晴」在被告 寄送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後,於112年9 月14日對被告表示:「如果銀行打電話給您 問您為什麼會 有入脹(按:係【帳】之誤載) 問您這個人您認識嗎 您要 跟工作人員說 這個人您認識喔 和他說您這筆錢是購買材料 的 這樣財務才有辦法匯款給您喔」、「所以就說如果有銀 行工作人員電話 您就說認識 是購買材料用的就好」等情, 有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按(見偵5660卷一第261頁),可見 「陳芷晴」並未要求被告對金融機構為虛偽之陳述,以取信 被告。衡以被告於案發時雖年滿28歲,然被告自陳於高中畢 業後,所從事之工作僅曾受僱從事餐飲業及在飾品店賣首飾 ,顯見被告工作經驗並非豐富,再由被告供稱案發時因剛生 完小孩,還需照顧爸媽,僅配偶為家中之經濟來源,為分擔 家計才找家庭代工等語(見偵5660卷四第11頁,原審卷第22 2頁,本院卷第210頁),可見被告一心想找工作負擔家庭開 支,其因求職而信任「陳芷晴」之說詞,相信對方確實為正 當家庭代工公司而向該公司應徵無須有專業技能、特殊專長 之兼職工作,並非不可想像,自難僅憑被告提供如附表一所 示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予不詳之人,即遽論被告主觀上對於 交付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之不法認識有所預見 。  ⒌再參以被告自112年9月9日寄出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 參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5660卷一第211頁), 並在所寄送之包裹於112年9月11日寄送至「陳芷晴」所指定 之統一超商門市後,除於同日將包裹已寄送至「陳芷晴」所 指定門市之訊息通知「陳芷晴」(參貨態查詢系統截圖,見 偵5660卷一第229頁)外,即開始不斷詢問「陳芷晴」是否 收到金融卡及何時配發材料一事(見偵5660卷一第225頁) ,直至其帳號於112年9月25日遭「陳芷晴」封鎖為止,甚至 在其無法聯繫上「陳芷晴」時,亦同時透過Messenger詢問 將「陳芷晴」介紹予自己之「孔竹蘭」(見偵5660卷一第13 1至157頁),益徵被告主觀上並未懷疑「陳芷晴」及其所屬 家庭代工公司要求其提供銀行金融卡以購買代工材料之真實 性。  ⒍至依被告提出與「陳芷晴」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陳芷晴 」固要求被告以「廖青茹」之名義,將如附表一所示帳戶金 融卡及密碼等資料寄送至統一便利超商濟新門市,且取件人 為「星辰企業社」亦與「興嘉紙盒代工」顯然不符乙節部分 ,考量被告於本案發生時雖已28歲,並曾從事餐飲業及在飾 品店賣首飾之工作,然現今社會工作的種類繁多,因應民眾 日異更新之生活模式而相應所生之工作內容、進行模式已不 如以往,被告雖受有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第211 頁),但因受限於工作範圍,對社會各種工作實際進行的模 式是否全然可以知悉並掌握正確資訊,不無疑問。衡以詐欺 集團為取得個人資料,其所使用之欺罔方式係千變萬化,且 有一套演練純熟、具說服力之說詞,一般人不免因詐欺集團 成員言語相誘而陷於錯誤,採行他人眼中不可思議之處置方 式,尚難遽予推論被告必具警覺程度,而對構成犯罪之事實 必有預見,依被告當時所接收到對方的資訊係要以被告帳戶 購買材料再拿材料給被告後,此涉及公司財產取得及產品是 否可順利給可信之人製作等重要事項,是當對方表示需要帳 戶才能購買、給予材料,依被告係想提供勞務獲取工資,復 相信對方所加諸被告之話術,以致被告降低警覺性,未能理 性、慎重詢問「陳芷晴」何以寄件人為「廖青茹」,及查證 「星辰企業社」與「興嘉紙盒代工」之關係,並在「陳芷晴 」各種說詞下逐步落入詐欺集團所設下之圈套而不自知,是 被告在案發當時之判斷能力因受到「陳芷晴」的話術影響下 遂無法察覺異狀及為合乎常理之決定,乃屬人情之常,自不 能僅因被告依「陳芷晴」所指定之寄送名義及方式,提供如 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致遭詐欺集團作為詐 財、洗錢工具之外在客觀事實,即推論認被告對於該詐欺集 團為洗錢或詐騙告訴人等財物之犯罪事實必有預見。   ⒎綜上,綜合上揭被告案發時之智識、生活工作經驗及「陳芷 晴」所屬詐欺集團指示被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 及密碼等資料之過程,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是否認識、預見本 案帳戶可能遭他人使用作為本案詐欺取財、洗錢之用,並非 無疑,基於「罪疑惟輕」原則,被告所辯非無可採,尚難認 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而以幫助詐欺、 幫助洗錢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本案現存卷證資料 ,均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 檢察官所指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為真實之程度,無從使 本院形成有罪心證,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開法律規定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未詳酌上情,誤對被告為有 罪之諭知,自有未恰,被告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 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予以撤銷,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   六、退併辦:   被告被訴本案犯行,業經本院撤銷原審有罪判決改諭知無罪 ,則檢察官移送原審法院併辦部分(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 字第19835號,即如附表二編號18【亦為起訴範圍】、25部 分),即與本案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 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七、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與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告訴人林聖 元達成調解,有臺中市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可稽(本院 卷第187頁)。本案基於「罪疑惟輕」原則,難認被告主觀 上確有犯罪之故意而判處無罪,但在民事上被告仍應負過失 侵權賠償責任,故被告既與林聖元達成民事調解,仍應依上 開調解筆錄履行賠償,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林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鈺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表一: 編號 第一層帳戶 下稱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案國泰帳戶 2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案永豐帳戶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案台新A帳戶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案台新B帳戶 5 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此帳戶因被告提供錯誤密碼,而未遭本案詐欺集團使用)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民國)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方式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1 ︵ 起 訴 ︶ 王梅華 (提告) 112年6月24日上午某時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佩珊」向告訴人王梅華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9月12日上午9時50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10萬元 本案台新B帳戶 112年9月12日上午9時50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8萬元 2 ︵ 起 訴 ︶ 白振弘 (提告) 112年6月14日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刊登股票投資「欣群投資顧問」廣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怡婷」向告訴人白振弘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9月14日下午2時45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4萬元 本案台新B帳戶 3 ︵ 起 訴 ︶ 吳明峰 (提告) 112年6月間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吳明峰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9月14日某時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10萬元 本案永豐帳戶 4 ︵ 起 訴 ︶ 李易倡 (提告) 112年8月8日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廣告,佯裝顧奎國老師分享投資趨勢與分析,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顧老師」、「趙詩穎」向告訴人李易倡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9月15日上午10時18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5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112年9月15日上午10時18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5萬元 5 ︵ 起 訴 ︶ 周子丰 (提告) 112年7月17日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蕭靜怡」向告訴人周子丰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9月13日上午9時24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1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112年9月13日上午9時26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10萬元 6 ︵ 起 訴 ︶ 林聖元 (提告) 112年6月13日中午12時54分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刊登「邱沁宜財金股票投資」廣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佳玲」向告訴人林聖元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9月14日上午9時58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5萬元 本案台新A帳戶 112年9月14日上午10時00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5萬元 7 ︵ 起 訴 ︶ 紀卿翎 不詳時間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以暱稱「江瑩瑩」向被害人紀卿翎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9月19日上午9時44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3萬元 本案台新B帳戶 112年9月19日上午9時49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5萬元 8 ︵ 起 訴 ︶ 許文玲 (提告) 112年6月間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刊登「花環E指通APP」向告訴人許文玲佯稱:抽中股票需要匯款云云 112年9月13日某時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4萬2,000元 本案台新B帳戶 9 ︵ 起 訴 ︶ 許玉琴 (提告) 112年7月間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欣悅」向告訴人許玉琴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9月13日上午9時10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5萬元 本案台新B帳戶 10 ︵ 起 訴 ︶ 許秀亮 (提告) 112年8月間中午12時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Youtube平台刊登投資廣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淑麗」向告訴人許秀亮佯稱:抽中股票需匯款云云 112年9月13日晚間9時17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5萬元 本案永豐帳戶 112年9月13日晚間9時18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5萬元 11 ︵ 起 訴 ︶ 許嘉晏 (提告) 不詳時間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群組「股市航海」,佯裝為股票自營商「成大」向告訴人許嘉晏佯稱:抽中股票需匯款云云 112年9月19日上午9時46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5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112年9月19日上午9時47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5萬元 112年9月19日上午9時53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4萬元 12 ︵ 起 訴 ︶ 陳宗澤 (提告) 112年5月25日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刊登「名人曹興誠」的投資廣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賴美慧」、「群力股份-官方中心客服」向告訴人陳宗澤佯稱:可加入群組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9月17日下午1時11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3萬元 本案台新A帳戶 112年9月17日下午1時14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3萬元 112年9月17日下午1時15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3萬元 112年9月17日下午1時28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3萬元 112年9月17日下午1時33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3萬元 13 ︵ 起 訴 ︶ 陳彥蓁 (提告) 不詳時間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刊登股票投資廣告,佯為創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投顧助理,化名「蘇天信」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彥蓁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9月17日中午12時28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5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112年9月17日下午1時27分許,以操作ATM之方式匯款 3萬元 112年9月17日下午1時31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2萬元 14 ︵ 起 訴 ︶ 陳聖祐 112年8月底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佳雯」向被害人陳聖祐佯稱:可下載「TX-AB」APP出金獲利 112年9月13日上午11時2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10萬元 本案台新A帳戶 112年9月13日上午11時3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10萬元 15 ︵ 起 訴 ︶ 黃佩淳 (提告) 112年9月初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刊登徵才廣告,向告訴人黃佩淳佯稱:依指示操作住宿網站完成訂房並匯款成功後,會將支付的款項加10%退還云云 112年9月18日下午5時27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2萬500元 本案永豐帳戶 16 ︵ 起 訴 ︶ 黃春木 (提告) 112年9月初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薇麗」聯繫告訴人黃春木,並佯稱:可加入「鼎智」APP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9月18日某時,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匯款 15萬元 本案台新A帳戶 17 ︵ 起 訴 ︶ 黃國雄 (提告) 112年8月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琳晴」向告訴人黃國雄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9月21日中午12時37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5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112年9月22日上午9時28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5萬元 112年9月22日上午9時30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2萬元 18 ︵ 起 訴 , 有 移 送 併 辦 ︶ 廖晧雄 (提告) 112年9月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雅鈴」向告訴人廖晧雄佯稱:抽中股票需匯款云云 112年9月14日上午9時34分,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2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112年9月14日上午9時41分,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4萬元 19 ︵ 起 訴 ︶ 劉馥嘉 (提告) 112年7月間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好運連連」投資群組聯繫向告訴人劉馥嘉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9月18日下午3時28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5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112年9月18日下午3時30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5萬元 112年9月18日下午3時38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5萬元 112年9月18日下午3時39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5萬元 112年9月21日中午12時25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5萬元 112年9月21日中午12時27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4萬元 112年9月21日中午12時28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9,000元 112年9月21日中午12時32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5萬元 20 ︵ 起 訴 ︶ 蔡元鈞 (提告) 112年9月間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投資(博弈)網站投資」、「鼎智」、「新源」向告訴人蔡元鈞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9月20日晚間10時41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10萬元 本案台新A帳戶 112年9月20日晚間10時43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10萬元 21 ︵ 起 訴 ︶ 鄭瑞炘 (提告) 112年7月2日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Youtube平台刊登投資廣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泓」、「陳琳晴」(朱家泓助理)向告訴人鄭瑞炘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9月20日上午10時19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5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22 ︵ 起 訴 ︶ 賴貞燕 (提告) 112年9月5日晚間6時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霖園官方客服」向告訴人賴貞燕佯稱:投資獲利出金需先匯款云云 112年9月14日下午3時43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5萬元 本案台新B帳戶 23 ︵ 起 訴 ︶ 魏雪華 (提告) 112年7月初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恩如老師」、「江瑩瑩」向告訴人魏雪華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9月16日晚間8時31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5萬元 本案台新A帳戶 112年9月16日晚間8時34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5萬元 24 ︵ 起 訴 ︶ 關樂芹 (提告) 112年9月間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蕭靜怡」聯繫告訴人關樂芹,並佯稱:可加入投資平臺獲利云云 112年9月13日上午11時39分許,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 4萬元 本案台新B帳戶 25 ︵ 移 送 併 辦 ︶ 林淑滿 (提告) 112年8月初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林淑滿,並佯稱:可加入投資平臺獲利云云 112年9月14日上午11時30分許,以臨櫃匯款 10萬元 本案台新A帳戶

2025-03-13

TPHM-113-上訴-6248-20250313-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品妍 選任辯護人 王志平律師 被 告 張棉棉 選任辯護人 林淑婷律師 被 告 謝家豪 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律師 被 告 王建翔 選任辯護人 陳頂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7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品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棉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謝家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建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罪事實 一、黃品妍、張棉棉、謝家豪及王建翔於民國108至110年間均係 詮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詮盛公司)及豐陽開發有限公司( 下稱豐陽公司)靈骨塔位之靠行業務員,其等均明知靈骨塔 位並非社會通念上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不動產或股權憑證, 而係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6款所稱之骨灰(骸)存放設施, 依同條例第42條第1項之規定,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 加入殯葬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殯葬服務業公會, 始得以買賣、仲介或經營靈骨塔塔位為業,而詮盛公司並非 臺北市許可之殯葬服務業者,豐陽公司亦非臺中市許可之殯 葬禮儀服務業者,依同條例第50條規定,均不得與消費者簽 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而詮盛公司及豐陽公司亦非龍寶興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委託代銷業者,其等仍以詮盛公司或豐陽公 司名義對外販售靈骨塔位。詎其等以不詳方法獲悉鍾玉蘭持 有龍寶山塔位及牌位,而其等並無可高價轉售塔位或牌位之 管道及真意,竟為推銷塔位賺取佣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接續於如 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方式,向鍾玉蘭 施詐,致鍾玉蘭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 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7及9所示之現金或匯款至如附表編號8所 示指定之帳戶內,嗣因鍾玉蘭遲未能辦出售塔位,方知受騙 ,乃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黃品妍、張棉棉、謝家豪之辯護人等於準備 程序中均爭執證人即告訴人鍾玉蘭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一第139頁,被告王建翔辯護人嗣已不爭執見本 院卷一第495頁),是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因屬 被告4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查尚無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3所定之例外情形,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 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而是否「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由法院依該偵 查中陳述之外部情況以為判斷。再者,刑事訴訟法並無檢察 官於偵查中訊問證人時,應予被告詰問機會之規定,故證人 於檢察官偵查中訊問時未經被告進行詰問,仍有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8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該未經 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係屬有證據能力,但為未經完足調 查之證據。當事人對於詰問權既有處分之權能,則此項詰問 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 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案告訴人於檢察官偵訊時係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 官訊問,並已依法具結(見他卷第269至270頁、第421至423 頁),且被告黃品妍及辯護人就告訴人偵訊之證述欠缺可信 性外部保障之情形,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雖屬傳聞 證據,但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因此自具有證據能力,且告 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被告對質詰問權 之保障亦已獲實踐,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依照上開 說明,告訴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均應有證據能力。被 告黃品妍辯護人辯稱證人告訴人於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 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38頁),尚難憑採。 ㈢、除前述證據外,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檢察官、被告4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 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無聲明異 議,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認定本案 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謝家豪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被告黃品妍及王建翔 固坦承其等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有向告 訴人收取如附表編號1至7、及9所示之現金,或使告訴人匯 款如附表編8所示之款項至指定帳號,並交付如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使用權狀與告訴人;被告張棉棉固坦 承有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告訴人收受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款項,並交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 ,惟被告黃品妍、張棉棉、王建翔均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 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黃品妍辯稱:我沒有詐欺,是告訴 人要買塔位,我沒有帶過被告張棉棉及謝家豪與告訴人認識 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黃品妍辯稱:本案僅有告訴人之證述 ,不能做為有罪之唯一證據,且告訴人既有簽立買賣投資受 訂單,從而本案為買賣行為,被告黃品妍與同案被告張棉棉 、謝家豪及王建翔無犯意聯絡等語;被告張棉棉則辯稱:我 是賣告訴人骨灰罐,如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與我無關云云, 辯護人為被告張棉棉辯稱:本案僅有告訴人之證述,不能做 為有罪之唯一證據,且就被告張棉棉就如附表編號2部分僅 有買賣投資受訂單為證,不能佐證有詐欺事實之存在等語; 被告王建翔辯稱:我只承認普通詐欺取財云云;辯護人則為 被告王建翔辯稱:本案無法證明被告與同案被告黃品妍及張 棉棉等人有犯意聯絡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謝家豪辯稱:本 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只有1人或2人列為共犯,不構成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語。經查: ㈠、被告4人均為詮盛公司及豐陽公司之靠行業務員,被告黃品妍 、謝家豪及王建翔對於收受告訴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款項 及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使用權狀與告訴 人等情不爭執,被告張棉棉就收受告訴人交付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款項及交付如附表編號2之骨灰罐提貨券與告訴人等 情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93頁),業據被告謝家豪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二第93頁),並有證人即豐陽公司負責人王宥渝於 偵查之證述在卷(見偵卷第401至404頁),復有豐陽公司之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告訴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被告張棉棉、謝家豪及黃品妍之名片影本、被告張棉棉 、謝家豪、黃品妍及王建翔之身份證件翻拍照片、被告王建 翔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照片、詮盛公司之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告訴人手寫之案發過程文件、 豐陽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見他卷第11頁、第 21至24頁、第109頁、第111至113頁、第113頁、第219至220 頁、第273至291頁、第311至313頁),另有如附表「卷證出 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足憑,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社會上常見塔位詐欺之犯案模式,大略為以各種管道取得持 有塔位權利之民眾資料後,由施詐成員主動接洽持有塔位的 民眾,利用塔位變現性差,民眾急於脫手的心態,誆稱有高 價轉售的管道,可代為尋覓買家,但需再搭配購買塔位、相 關殯葬產品、支付背書費用或稅金等等五花八門話術,誆騙 民眾支付金錢,民眾遭詐付款後,要不避不見面,要不藉詞 推託搪塞,甚至變本加厲詐騙被害民眾支付更多金錢以求解 套,為行之有年之詐騙型態,廣泛見諸於新聞媒體,合先敘 明。 ㈢、被告4人確有共同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有以下證據可證 : 1、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及審理時結證述:因為我於94至102 年間陸續購買「龍寶山」塔位47個(有土權的29個、沒土權 的18個),牌位36個(有土權16個、沒土權20個),大約於 108年11月份,被告黃品妍至我住處拿1張詮盛開發有限公司 的名片給我,自稱為塔位仲介商,問我要不要賣塔位,他們 有客戶要購買塔位,我拿出持有的「龍寶山」塔位權狀相關 資料給被告黃品妍看,她說沒有土權的塔位及牌位都可以幫 我賣,但必須透過「國寶公司」的背書,且需繳納背書費用 15萬8,000元,我信以為真,過幾天後,大約是108年11月份 早上,我在住處將15萬8,000元當面交給被告黃品妍,並寫1 份合約書(附表編號1)。於109年2月間某日早上,被告黃品 妍帶著被告張棉棉一同到我的住處介紹給我認識,被告黃品 妍說後續有關販售塔位就交由被告張棉棉負責處理,過了2 天後,被告張棉棉1人直接到我的住處,說為了簡化過戶流 程,需要支付2個單位的錢,1個單位15萬8,000元,2個單位 就須支付31萬6,000元,被告張棉棉還說如果不能完成,申 請金額全額退給我,我叫被告張棉棉寫在買賣投資受訂單上 ,但是被告張棉棉後來又以有東西要核對為由,所以把那張 收走了,過了幾天後,大約是於109年2月份某天早上,被告 張棉棉開車載我到詮盛公司,我將31萬6,000元交給被告張 棉棉,被告張棉棉將錢交給公司櫃檯,然後被告張棉棉於10 9月3月19日拿了2張骨灰罐提貨卷給我(附表編號2),我跟被 告張棉棉說不需要骨灰罐,但被告張棉棉還是堅持拿給我, 過幾天後,被告張棉棉說我所持有的全部塔位及牌位可以賣 到2,000多萬,但是要繳稅金40%,公司可以幫我節稅只要需 繳15%,我就將94年至102年間陸續曾經購買持有「龍寶山」 塔位及牌位的購買發票影本交給被告張棉棉,發票金額大約 400多萬元,被告張棉棉說需要再補交5個單位共計79萬元, 我當時表示不用節稅,塔位賣掉直接繳該繳的稅金,被告張 棉棉說辦不下去,因為我最先接洽的是被告黃品妍,要我去 跟被告黃品妍講。過了1個星期,被告黃品妍至我住處哭訴 ,說因為有大客戶要收購大量塔位及牌位,他們公司已經向 多名欲販售塔位者接洽,現在因為我突然不想節稅無法完成 而影響到別人,要我趕快處理,並說1名要賣塔位的80多歲 的老太太患有癌症,現在塔位卡在這裡無法完成交易,於是 我於109年5月初某天早上,在被告黃品妍車上,交付現金79 萬元給被告黃品妍,然後簽了1張買賣投資受訂單,被告黃 品妍並於109年5月25日拿了5張蓬萊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 給我(附表編號3),我跟被告黃品妍說當初支付的79萬元 不是要幫我賣掉持有的塔位及牌位節稅用的嗎,怎麼變成買 了5個塔位,被告黃品妍回我說這就是節稅用的。被告黃品 妍於109年6月4日帶被告謝家豪在我住處附近的全家便利超 商見面,被告黃品妍說接下來被告謝家豪會接替被告張棉棉 的工作,並遞了1張被告謝家豪的名片給我,被告謝家豪說 有關被告張棉棉之前幫我辦理發票節稅的事情,因為是跟好 幾個賣家一同辦理節稅,發票不適用,必須再支付10個單位 共計158萬元,我要求被告謝家豪幫我支付一半,事情完成 後,再加倍還給被告謝家豪,被告謝家豪說是業務員,幫忙 客戶繳錢是違法的,被告謝家豪考慮後說要解約保險金幫我 支付,我遂於109年7月2日早上,在中興大學附近的7-11超 商附近,在被告黃品妍的車上交付79萬元給被告黃品妍,當 時有簽1張買賣投資受訂單,我打電話給被告謝家豪說另外5 個單位買賣投資受訂單必須用我的名義,被告謝家豪卻回說 他要有保障所以要用朋友母親的名義,被告謝家豪於109年7 月22日早上,拿了5張蓬莱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給我(附 表編號4),並以行動電話內照片給我另外5張的權狀,但只 是晃一下而已,我問被告謝家豪說支付79萬元不是要幫我賣 掉持有的塔位及牌位節稅用的嗎,怎麼又變成買了5個塔位 ,被告謝家豪回我說這就是節稅用的。於109年8月中旬早上 ,在臺中高工附近與被告謝家豪見面,被告謝家豪說我持有 沒有土權的塔位及牌位,變更成有土權的話,總共可以賣4, 000多萬,我說這樣的話稅金要繳很多,所以沒有答應,被 告謝家豪說稅金會增加300萬2,000元,公司會先墊付,成交 後我再支付297萬元即可,被告謝家豪說要將沒有土權變更 成有土權需要支付17個單位共計268萬6,000元,說會幫我支 付12個單位,我只需要支付5個單位共計79萬元,我不疑有 他,於109年8月24日早上,在中興大學附近的綠園道上,交 付79萬元與被告黃品妍,當時有簽立1張買賣投資受訂單, 到了109年9月6日早上,被告謝家豪在我住處附近的美廉社 外面,拿了5張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給我(附表編號5), 我當時也是問被告謝家豪為什麼變更土權怎麼又變成購買塔 位,被告謝家豪沒有回應我。到了109年9月中旬,被告謝家 豪約我在中興大學附近的7-11超商附近見面,說為了幫我支 付5個單位將保險解約,被配偶發現,要我還2個單位的錢, 於109年9月24早上,在中興大學附近的7-11超商,在被告謝 家豪的車上,將31萬6,000交給被告謝家豪,當時有簽立1張 買賣投資受訂單,被告謝家豪於109年10月4日拿2張蓬萊陵 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給我(如附表編號6)。於109年11月間早 上,被告謝家豪打電話說公司會有稽查人員抽查,表示有抽 到這個案件,過了幾天後,被告謝家豪就帶稽查人員即被告 王建翔,在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外面見面,被告王建翔說 有稽查到我的300萬2,000元的節稅費用不是我支付的,要我 拿出300萬2,000元出來支付才能完成交割,我表示沒有能力 支付,到了109年12月中旬,被告王建翔約我在中興大學7-1 1超商外面見面,說我可以支付1/3就好,隔天我打電話給被 告謝家豪表示各負擔一半,各負擔3個單位共計47萬4,000元 ,被告謝家豪表示同意,於109年12月中旬早上,在中興大 學7-11超商外面,被告謝家豪將47萬4,000元交給我,我就 連同自己的47萬4,000元共計94萬8,000元交給被告王建翔, 當時有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但是被告王建翔沒有給我,被 告王建翔於110年1月5日早上,在中興大學7-11超商外面, 拿了3張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給我(如附表編號7)。之後我 陸陸續續聯繫詢問,但他們就都說因疫情關係,沒有辦法進 行,一直到了110年7月份,被告王建翔約我在臺中市南區南 門路上的全家超商見面,並說因為現在實施房地2.0制度, 我需要再補交稅金185萬元,我跟被告謝家豪說還要補交185 萬元,要被告謝家豪幫忙,被告謝家豪說也沒辦法,要我請 被告王建翔幫忙,之後被告王建翔說我只要支付7個單位共 計110萬6,000元即可,我就照被告王建翔的指示於110年8月 30日早上,匯款110萬6,000至豐陽公司的帳戶,到了110年9 月初早上,被告王建翔約我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上全家超商 外面見面,拿了萬禧琉璃生命寶座提貨單7張、發票1張給我 (如附表編號8)。被告王建翔於110年9月中旬打電話給我說 中秋節過後,可以完成交割,並約我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上 全家超商外面見面,被告王建翔說被告謝家豪幫我支付節稅 的事情又被公司發現了,要我將不足的金額補齊,需在補繳 4個單位共計63萬2,000元,我於110年10月中旬早上,在臺 中市南區南門路上全家超商外面,與被告王建翔見面並交付 63萬2,000元給他,當時也有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但被告 王建翔沒有給我單據,到了110年11月17日,被告王建翔約 我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上全家超商外面見面,拿4張國寶中 投福座永久使用權狀給我(如附表編號9)。被告4人都會在我 交錢時簽買賣投資受訂單,被告4人說等買賣完成後會將購 買的塔位交出去,對方可以用這個去報稅,可以達到節稅的 作用等語(見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2頁,本院卷一第 445頁、第469至471頁、第476至477頁,本院卷二第18至24 頁)。 2、觀諸被告黃品妍與告訴人於111年1月13日之對話錄音譯文( 見他卷第201至204頁,如檔案九)、被告王建翔與告訴人間 對話錄音譯文(見本院卷一第261至272頁、第273至275頁, 如檔案一、檔案四)、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對話錄音譯文( 見本院卷一第296至311頁、第364至365頁、第366至376頁、 第377至395頁,如檔案二、檔案六、檔案七、檔案八):  ⑴被告黃品妍與告訴人於111年1月13日之對話錄音譯文,於告 訴人詢問被告黃品妍關於展雲出問題時,被告黃品妍則稱: 「我個人認為現在狀況你根本不用擔心展雲的問題你知道嗎 ,現在是有國寶要做接收,之後國寶就會像…一樣概括他全 部所有的東西,不管你以後是要自用做投資還是要幹嘛,他 一定都會接受,我認為啦,因為那是時間,因為他原本是講 到什麼時候你知道嗎,原本是11月份初喔,是局部分不行喔 ,後來到11月底變成全部都不行,後來又說12月底最快可以 ,可是他現在還沒給我消息,那我們要怎麼辦因為他們是… 是…不願意的啊,因為他開了快50年了,第一次碰到像這樣 的事情,那現在怎麼辦,因為以你的角度一定會怪我,怪業 務,這是正常的,我要先跟你講我會將心比心這些東西,我 們只能接受,因為你是針對我當初賣給你的東西或是申請的 東西或是幹嘛你都會針對是我,我現在針對是上面,他們給 的方法不讓我們作業或是幹嘛,我們沒有辦法,現在只要是 展雲的客人,他大部分手上不管當初他接下的所有業務,不 管他是不是這個業務申請人,他都是沒有辦法作業的」等語 (見他卷第202頁)。另告訴人向被告黃品妍表示:「你們很 奇怪喔為什麼所有的電話不接」、「就是我的意思說通通都 這樣,謝先生的也一樣是怎麼回事」,被告黃品妍則回以: 「我不知道他們的啦」;告訴人稱:「你上次跟我講說他開 始上班」,被告黃品妍答:「但他怎麼跟你約我不知道」, 告訴人並質疑被告黃品妍怎麼可能不知道被告謝家豪回來臺 中等情(見他卷第201頁),及告訴人向被告黃品妍表示:「 我跟你講我打了我認識的四個人,包括張小姐,都是一打開 來就是語音信箱」,被告黃品妍則回以:「那我就不知道了 ,因為我的狀況你是第一次碰到」、「你應該知道我是第一 次,我幾乎手機都開著」(見他卷第203頁)。於告訴人其質 疑被告謝家豪時,被告黃品妍稱:「我覺得有可能現在因為 ,第一個我分析給你,因為你本身是愛操煩的人,再來第二 個有什麼事情,你就會覺得是不是有什麼問題,可是那個東 西你自己去做功課,那個確實是展雲…出來,你不用擔心」( 見他卷第203頁),告訴人再問:「我問你一件事好了,謝先 生幫我這是事實」,被告黃品妍回以:「對」,告訴人復稱 「對,我的意思是說像這種事情你們認為說很嚴重對不對」 ,被告黃品妍則回以:「基本上是不行」,告訴人追問:「 為什麼對他(指被告謝家豪)特別優惠」,被告黃品妍回以: 「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每個業務能力不一樣,會不會有什 麼特殊條款我就不知道了,這個你就要跟他問清楚,有些人 如果業務很強的話,或許會有所考量」。告訴人再稱:「像 王先生接手之後,他就跟我說謝先生…」(見他卷第204頁)。  ⑵參諸被告王建翔與告訴人間於109年12月22日之對話錄音譯文 (見本院卷一第261至272頁),告訴人問被告王建翔:「那我 能不能看你所有的稽查證件」、「那我可不可以,你可不可 以給我看你的關於稽查的那個」(見本院卷一第264頁)。於 告訴人對被告王建翔稱:「真的、真的,因為我上次我就跟 你講過,本來2300我就很OK了,他偏偏要弄得那麼多,那我 又搞得那麼多錢出去,我是真的沒錢了」,被告王建翔稱: 「案件的話其實不是我在做處理的,案件是他們在處理的。 」(見本院卷一第263頁),告訴人稱:「3個,我已經付出好 多了。」、被告王建翔:「那個都是你跟他們之前案件,這 個跟我沒有關係」(見本院卷一第265頁),告訴人又稱:「 可是我是被,反正總歸一句話我自己愚蠢啦就這樣講好了, 我那時其實我也跟他講過我不要省錢可以嗎,然後他又說因 為合夥他們合在一起的他們要省錢所以我一定要省錢」,被 告王建翔改稱:「阿姨你那時候做幾%?」,告訴人:「15% 阿。」,被告王建翔回以:「喔15%那很省了。」,告訴人 :「我本來想說我根本就不用省我該付我就付好了,他們說 不行。」,告訴人復稱:「3個真的3個極限了,我沒有辦法 ,3個真的極限,我後來這個要錢那個要錢真的」,被告王 建翔稱:「我可以幫你管控在100以內,但是100以內但是你 不能差太多,這個東西是我能幫你往上報的,我的能力可以 到這邊,然後什麼時候可以做過戶點交,因為你已經拖到時 間只能安排到1月的第一個禮拜,他們會給你做過戶點交動 作,阿他1月的第一個禮拜喔,第一個禮拜是幾號,1月的第 一個禮拜是10號有可能會排在6號、7號那邊,禮拜三或禮拜 四,這是我能力可以幫你的,因為如果今天就是我跟謝先生 没有任何交情的話,阿姨我不會跟你說這麼多,我就直接走 正規的流程了,這是我能幫的範圍啦,然後你們點交時間我 那時候就幫你預估是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於告訴人質疑 :「他上次也跟我講說什麼東西要送急件,也是搞了好久。 等一下你是不是會跟我講說沒有下來是一個還是做不成」, 被告王建翔:「不會做不成這個東西就是你、他們要我們要 他金錢的流向是從哪邊出來的,他們那邊的話會幫你負責, 那我也跟阿姨這邊保證1月的第一個禮拜。」,於告訴人質 疑:「怎麼保證?怎麼保證?」,被告王建翔則稱:「白紙 黑字寫清楚就好了啊…因為今天你的案件並不是我做的你懂 嗎?…而且你案件本身就不是我在做處理的了,那你要我幫 我確實能幫,但是你金額差太多了,那個真的沒辦法,你大 概就是準備三分之一阿,這是我真的能幫你的就是這樣…」 、「我可以向你保證啊,這個東西沒有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 我也沒有差…」、「所以這個東西,既然阿姨你都已經做到 最後的話,我是覺得啦你就要把它做完,不然你前面都功虧 一簣。」等情(見本院卷一第266至270頁)。  ⑶觀諸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於109年12月23日之對話錄音譯文 (見本院卷一第296至311頁),於告訴人提出質疑時,被告謝 家豪稱:「我也沒有辦法啊,那我偷偷的說,…然後我們一 直在積極積極,這樣子有意義嗎,那我那麼多事情我也是壓 下來了,…那個事情不是我希望發生的事情,然後弄得好像 都是我的問題,都是我的錯,我當時要協助你的時候…」、 「就跟你講說阿…案情被鎖定…」,於告訴人向被告謝家豪稱 :「因為我昨天跟王先生見面的時候,你說他是總公司的」 ,被告謝家豪回以:「總公司的稽核啊」,於告訴人質疑 :「但是他說他是別的公司。」,被告謝家豪則稱:「總公 司稽核,我們是委託他們公司,這樣才會是一個比較不會有 干涉的問題阿」,告訴人復稱:「然後我就說能不能給我看 你的稽核證,總是有這東西吧?」(見本院卷一第296至297 頁),被告謝家豪則回以:「怎麼會有這種稽核證?」。告 訴人復向被告謝家豪稱:「因為稽核這是一個多麼重要的事 情。」、「因為假如說角色非常鮮明的話,他竟然可以給我 、可以討價還價。」、「對啊,因為坦白講是300多,他竟 然說他的權限可以到100以內」。告訴人復向被告謝家豪稱 :「連環摳真的,我急死了,因為他(指被告王建翔)跟我講 說3點、3點,…那後來跟他延到3點,那我總要跟你講,因為 我没有辦法,但是,我決定後來打給黃小姐(指被告黃品妍) 。」,被告謝家豪回以「喔,你打給她喔?」,告訴人回以 :「有,我相信你應該知道才對,她應該有跟你講。」,被 告謝家豪回以:「她昨天打給我一直哭喔。」,告訴人稱: 「對因為我講了很重的話。」,告訴人向被告謝家豪稱:「 因為這件事情開始是因為她(指被告黃品妍),她很誠懇,看 起來很誠懇,對就像你一樣,我全心相信,可是我覺得搞到 現在我是越陷越深」。告訴人復向被告謝家豪稱:「好吧, 就先這樣子,昨天王先生有講,他說他可以拿到錢以後在那 個紙上面,寫說如果沒有辦成,全額退給我。」,被告謝家 豪回以:「真的假的?」,告訴人再稱:「他這樣講,但是 這件事情,張棉棉小姐也做過,但是他登記給我之後,堅持 要我把那張還她,像這樣…還他」。被告謝家豪回以:「那 這樣你就不要還她阿」,告訴人稱:「她(指被告張棉棉)就 堅持要我還她,還她以後呢,然後她說她有什麼東西的什麼 要對,再來我跟黃小姐提過這件事情,黃小姐說對阿她自己 說要,我說從來没有很積極地跟我要,我那好幾張都在我這 ,黃小姐也這樣跟我講。」,被告謝家豪回:「我有跟你要 嗎?」,告訴人反問:「你有跟我要嗎?」,被告謝家豪回 以:「有阿我有跟你要阿,但是你跟我說沒帶阿。」。告訴 人復提及:「張小姐之前寫,後來她把我單子拿回去了。」 ,被告謝家豪稱:「你有把她拍照是不是?」,告訴人回以 :「我有照,但是我不知現在找不找的到,應該很久了,這 10月份的事,應該難啦,這是去年,她跟我簽約的話是什麼 時候…」。告訴人復稱:「你知道嗎,第一次張小姐她很熱 心幫我用電話的Whoscall,結果打黃品妍的時候出現什麼你 知道嗎?」,被告謝家豪回以:「塔位推銷喔,…,你懂我 意思嗎?」,告訴人復以:「後來張小姐叫我把它改成仲介 ,我也把它改成仲介…」(見本院卷一第297頁、第299至300 頁、第302頁、第308頁)。  ⑷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於111年2月23日之對話譯文,其中告 訴人問:「我覺得很奇怪,我本來是要賣東西,然後搞得甚 麼要節稅,弄了一堆塔位那些我怎麼辦」,被告謝家豪答以 :「我跟你說,那個我事情一樣直接幫你處理啦,然後我月 底左右跟你聯絡」(見本院卷一第365頁)。  ⑸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於111年3月10日之對話譯文,其中告 訴人問:「沒有,我本來要拿一些東西給你看的那個,像收 到的那些,唉,去講那個展雲,我問你到底我們這整件事情 是真的還假的,我是說我要買賣這件事」,被告謝家豪答: 「當然是真的阿。」、告訴人再問:「真的,可是我節稅為 什麼變成、本來要節稅為什麼變成一堆東西,我現在」。被 告謝家豪答:「沒有沒有,阿姨我跟你說厚,因為現在就是 說我們的案件吼暫時可能會先停擺一下下,因為你之前那個 展雲的事情他的確是很難解決,然後那時候過年前不是跟你 說就如果超過…就不要做了,你懂我意思嗎」(見本院卷一第 367頁),告訴人問:「阿你為什麼不能夠問比如說黃品妍, 對講到這個,品妍,之前她也都會回我電話,現在她都不回 我電話。」,被告謝家豪答:「因為現在風頭上啦,現在就 是你就找我就對了,你懂我意思嗎?」、「你懂我意思嗎? 然後變成是說,我們為了保護你,保護任何…,就是我們會 暫時沒辦法跟你聯繫啦。」、「那就是因為現在他們在偵查 中之類的,所以我們現在手機都是沒辦法打、跟客人,所以 …節稅的客人,因為現在報紙已經有報出來…節稅怎樣怎樣」 。告訴人追問:「阿我們到底是不是真的在節稅阿。」,被 告謝家豪答:「當然有阿。」,告訴人稱:「我想說買這一 堆東西我就看了尤其。」,被告謝家豪答:「現在不是我們 稅的問題,現在是展雲問題你懂我意思嗎?對,所以你看喔 。」(本院卷一第369頁),告訴人問:「展雲如果解決的話 就沒有事了嗎,真的嗎?」、被告謝家豪答以:「對阿,你 看喔。我那天有拍,你看喔。」,告訴人:「塔位漏扣稅13 5萬」。被告謝家豪答:「2017年200萬買然後2019賣,賺30 0萬,然後就是沒有,他被課100多萬的稅,90萬的稅加上罰 款45萬,…,我都幫你弄好了,你不用擔心你懂我意思嗎, 現在是展雲的問題,那…的部分的話,我暫時還沒辦法有一 個很好的解決辦法,月底的時候不是會有一些消息嗎,然後 月底的時候也沒有,他說還要再等還要再等還要再等,然後 那天我去看展雲的官網阿,不見了,對阿」(本院卷一第370 頁),告訴人問:「我現在是要你跟我確認這件事情真的是 可以做成的。」,被告謝家豪答:「當然啊,阿可是我們現 在卡在展雲的事情阿。」(本院卷一第372頁),告訴人又問 :「跨年阿沒錯啊,跨三個年欸,跟那個黃小姐(指被告黃 品妍)是跨四個年,我在想說這個人家這麼多年她會承認這 個買賣嗎?」,被告謝家豪:「不會不承認。」告訴人:「 蛤?」、被告謝家豪:「當然會承認阿。」、告訴人:「她 每一年不是。」,被告謝家豪:「現在問題,因為我們有去 說服人家,…你懂我意思嗎,是大環境的問題…」(本院卷一 第374頁)。告訴人稱:「對阿你看有這麼多阿,34個,34個 單、34…千境福座。」,被告謝家豪:「展雲還好阿,展雲5 個而已。」,告訴人:「12個。」,被告謝家豪:「12個12 個12個。」(本院卷一第375頁)等語。  ⑹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於111年4月1日之對話譯文,告訴人稱: 「欸你看像那個誰,那個王先生就不用講了阿,一電話就空 號現在。」,被告謝家豪:「空號喔。」,告訴人:「對, 一電話就空號。那個誰,品妍以前跟我那麼好,她還常到我 家,我先生也對她很好,阿現在、之前打電話呢,他是響了 以後然後叫我語音信箱,現在一打就語音信箱,欸我覺得這 樣實在是,唉我是真怕你哪天你也不見了。」,被告謝家豪 :「不會,我答應過我不會這樣子阿。」,告訴人稱:「像 品妍也是阿,所以我都一直跟她講,遇到什麼事情。」,被 告謝家豪:「那如果說今天發生事情的時候,如果我也消失 了,那你就晾在那邊了阿。」,告訴人稱:「對阿,那我怎 麼辦?」,被告謝家豪:「所以說,我答應妳的事情,我不 會食言」,告訴人:「唉,我希望是這樣可是」,被告謝家 豪:「因為我昨天本來,我昨天下午已經4點多了到臺中,4 點多了,…,我再過來可能5點、5點半6點。」,告訴人:「 那你晚上住哪裡啊?」,被告謝家豪「…我昨天住飯店阿, 對阿」。告訴人稱:「以前我就跟品妍講,我說妳要給我妳 家的地址,她不肯阿」。被告謝家豪:「幹嘛一定要地址」 。告訴人:「不是他現在你看、她電話不接,我根本找不到 人。」,被告謝家豪:「阿現在不是我幫你處理嗎?找我就 好了啊,你什麼時候打給我我沒有回的,是吧?」、「找對 人比較重要啦。」,告訴人:「可是、可是你是品妍幫我介 紹你過來的對不對,結果你看。」,被告謝家豪:「因為上 次跟你說發生這事情喔,手機都被收走了,你懂我意思嗎? 」,告訴人:「可是她(指被告黃品妍)的沒有啊,她之前還 有響喔然後才語音信箱,現在。」,被告謝家豪:「可能是 沒電吧。」,告訴人:「不可能,不可能每次打、每次一打 就語音信箱,她那時候最後一次跟我講電話是過年前。」, 被告謝家豪:「阿我是不知道她有沒有去辦補卡啦。」(本 院卷一第378至379頁)。告訴人復問:「那你們之前為了說 節稅幫我買那些東西怎麼辦?」,被告謝家豪:「那個我再 想辦法,我再另外,重點是你的東西先處理掉。」(本院卷 一第380頁)。告訴人稱:「像那個之前誰,張棉棉是嘛,前 面2個,喔我說我不要這個東西,那個誰,王、王先生也是 ,給了我7個,然後他說這個什麼房地2.0 那個時候用的, 我就覺得。」,被告謝家豪:「可是房地2.0是真的。」, 告訴人則稱:「可是他給我的是7個甕耶。」,被告謝家豪 答:「不是幫妳做等值的東西是不是?」,告訴人:「他是 、可是,然後他對方還負擔了70萬耶。」(本院卷一第389頁 )。後被告謝家豪向告訴人稱:「呵呵呵,你現在先請別人 處理看看,聽聽看別人的說法,我會在後面再協助你就是… ,我會支持你的,我不會不見,反正我…我一定會回你電話 ,我一定會…因為發生這種事情,可能,我說那個王先生就 不講了啦,那個黃小姐。」,告訴人回以:「黃品妍嘛,因 為她跟我一個外甥姪女的名字一樣所以我會記得她的名字。 」,被告謝家豪:「那或許先聽聽他講什麼阿,叫他不要做 什麼之類的阿,做好好的幹嘛還這樣,也有可能啦。」(本 院卷一第393至394頁)等語。 3、綜上對話錄音譯文可知  ⑴自111年1月13日被告黃品妍與告訴人對話譯文以觀,被告黃 品妍對告訴人稱:「…你是針對我當初賣給你的東西或是申 請的東西或是幹嘛你都會針對是我,我現在針對是上面,他 們給的方法不讓我們作業或是幹嘛…」,佐以告訴人於審理 時證述:這段話是指我要賣塔位的事情拖到現在,結果給我 的展雲權狀,本來是要節稅用的,但因為有主管捲款逃到國 外,展雲公司出現問題,展雲的權狀就不接受了,我們整個 賣塔位的交易不能進行,所以我跟被告黃品妍抱怨,被告黃 品妍回我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至26頁),倘被告黃品妍僅 係單純販賣塔位與告訴人,並已交付骨灰罐使用權狀,豈會 有後續需要作業問題,被告黃品妍及其辯護人之辯稱,顯係 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憑採。又被告黃品妍對於告訴人於對話 過程中提及找不到被告張棉棉、謝家豪、王建翔時,均無任 何懷疑,於告訴人提及被告謝家豪幫忙代墊費用及被告王建 翔接手靈骨塔買賣時,也能順著回應告訴人或安撫告訴人, 足證被告黃品妍確實知悉本案另外3名被告存在,被告張棉 棉確係由被告黃品妍介紹與告訴人,告訴人才會於找不到被 告張棉棉時詢問被告黃品妍,另對照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 於111年4月1日對話譯文中「可是你是品妍幫我介紹你過來 的對不對」、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間於於109年12月23日對 話譯文中,告訴人向被告謝家豪稱:「因為這件事情開始是 因為她(被告黃品妍)…」,111年3月10日對話譯文中告訴人 又問:「跨年阿沒錯啊,跨三個年欸,跟那個黃小姐(被告 黃品妍)是跨四個年,我在想說這個人家這麼多年她會承認 這個買賣嗎?」,被告謝家豪:「不會不承認。」,益證被 告謝家豪確為被告黃品妍介紹認識,被告黃品妍雖辯稱並未 介紹被告張棉棉及謝家豪與告訴人認識云云,及被告張棉棉 辯稱本案並非由被告黃品妍介紹認識告訴人云云,顯與前開 客觀事證不符,不足採信。  ⑵自被告王建翔與告訴人於109年12月22日之對話譯文中,被告 王建翔問告訴人做幾%,告訴人說15%等節,佐以告訴人於審 理時證述:被告王建翔說我那時做幾%,我回15%是指假設交 易有2000多萬元的話,我要付40%的交易所得稅,要幫我賣 塔位這幾個人他們就說如果我參加節稅的話,可以從40%降 到15%,意思是這樣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頁),核與告訴人 前揭證述如附表編號3被告黃品妍及張棉棉所稱可協助告訴 人賣掉塔位稅金40%降至15%等語相符。另參諸被告謝家豪與 告訴人於109年12月23日之對話譯文,告訴人向被告謝家豪 稱被告張棉棉也曾經說保證退費情形,核與告訴人於審理時 證述:被告張棉棉在他卷第25頁之訂單上面寫說這件事情如 果沒有完成,被告張棉棉願意全額退費,這件事是指節稅的 事情,但被告張棉棉說還有東西要對,所以要我把訂單還她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71頁,本院卷二第30至32頁)相符,並 有詮盛公司之買賣投資受訂單在卷可稽(見他卷第25頁),足 證告訴人證述本案如附表編號2至3遭詐欺情節堪以採信。被 告張棉棉雖辯稱本案僅係賣靈骨塔與告訴人云云,然倘僅係 單純買賣靈骨塔,又何須刻意於訂單上備註「此筆買賣未成 ,申請金額316000元全數退還」等文字,並藉故向告訴人取 回上開訂單,避免事發後留下證據,其辯稱顯係畏罪卸責之 詞,不足採信。  ⑶綜合上開對話錄音譯文以觀,倘告訴人真係基於自身需求而 購買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或使用權狀,豈會於 被告4人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或使用權狀 後,仍於109年至111年間不斷與被告4人聯繫,不斷追問進 度,益徵告訴人上開證述向被告4人購買上開骨灰罐提貨券 或使用權狀之緣由,信而有徵,堪以採信。又告訴人與被告 黃品妍、謝家豪及王建翔談話過程中提及本案其他被告、與 其他被告購買塔位節稅情節,如向被告黃品妍提到被告謝家 豪曾經幫忙代墊費用時、被告王建翔接手時;被告謝家豪聽 聞被告張棉棉曾於單據上填寫全額退費時及數次提及被告黃 品妍時,被告黃品妍、謝家豪及王建翔均無疑惑,並能夠順 著接話,顯見被告4人均互相知悉彼此,也知道其餘被告即 先前與告訴人洽談塔位交易之人,甚至於告訴人質疑其他被 告時,替其他被告搪塞或安撫告訴人,可證被告4人採取輪 番上陣之分工模式,各有其階段性任務,並相互掩護,分進 合擊之交互詐騙模式,共謀詐取財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購 買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骨灰罐提貨券、使用權狀等情,洵堪 認定。  ⑷被告謝家豪於審理時雖證述:本案我印象中是我1個人自己做 的云云(見本院卷二第39頁),然對照被告王建翔與告訴人於 109年12月22日之對話譯文及被告謝家豪與告訴人於109年12 月23日之對話譯文,告訴人先向被告王建翔確認其是否為稽 查後,告訴人於翌日向被告謝家豪確認被告王建翔是否為稽 查時,被告謝家豪亦為肯定之答覆等情,佐以被告王建翔於 警詢時供承:我不是公司稽查人員等語(見偵卷第167頁), 足證被告謝家豪及王建翔確有聯手詐騙告訴人,核與告訴人 證述前揭本案如附表編號7、9遭詐欺過程吻合,又自被告謝 家豪與告訴人間於111年4月1日對話譯文,被告謝家豪確係 由被告黃品妍介紹與告訴人認識等情,已如前述,綜上足證 被告謝家豪前揭證述,顯係刻意維護其他被告之詞,無從作 為被告黃品妍、張棉棉、王建翔有利之認定。   4、又告訴人於94至102年間取得之塔位產品,迄今仍未能售出 ,可見其係因無銷售管道而長期持有,被告4人為了賺取販 賣靈骨塔之傭金,接續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期間與告訴人接 洽,因其等當時以詮盛公司業務員從事相關殯葬產品業務員 或稽查之身分,向告訴人表示已有特定買家要購買,但需搭 配骨灰罐提貨券或使用權狀節稅才得以交易完成等話術說詞 ,因而使告訴人產生信賴,更是利用告訴人欲將持有之塔位 產品出售獲利之心理狀態,使之誤認只要先依買方之要求購 買其所需搭售之骨灰罐提貨券或使用權狀,即可搭配其所持 有之塔位產品順利轉售,然自告訴人購入後,卻始終未有被 告4人所陳之特定買主與之聯繫購買塔位產品,反而不斷以 背書費用、節稅、補稅等各種理由向告訴人訛取財物,其等 自始無為告訴人出售其持有之塔位之真意,而具有不法所有 意圖之詐欺故意,亦堪認定。 5、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定,於行為當時 ,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 同正犯之成立。倘犯罪結果係因共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 論出於何人所為,在共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 部分為孰人實行之必要(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265號、 95年度台上字第3489號、第373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行 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 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 ,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經查, 被告4人因從事塔位詐欺,現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59號審 理中,及被告黃品妍、張棉棉及謝家豪,前亦涉嫌塔位詐欺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107年度 金重訴字第4號、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107年度訴字第34 4號、107年度訴字第645號、108年度易字第437號、108年度 易字第889號、108年度訴字第651號、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2 號、108年度金訴字第70號、109年度易字第23號、109年度 金重訴字第6號、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109年度金重訴 字第11號、109年度訴字第945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110年度訴字第72號、110年度訴字第520號、110年度訴字第 646號、110年度易字第655號、110年度訴字第956號、110年 度訴字第1057號、110年度訴字第108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 12號判決在案,此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被告4人於另案均互為同案被告等情,堪認被告4人 間彼此熟悉並互相配合,均為慣常性從事塔位詐欺之人,且 由前開對話譯文可推知,被告4人對於其他被告先前如何與 告訴人往來,均有所知悉並延續詐術之施行,被告4人顯係 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並參與部分行為,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達成共同詐取財物之犯罪目的,縱告訴人交付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財物時,被告4人並未同時出面或在場,被告4人仍應 就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王建翔、辯護人為被告 謝家豪及王建翔辯稱本案並無3人以上共同為詐欺犯行云云 ,殊難憑採。 ㈣、辯護人為被告黃品妍及張棉棉辯稱:本案只有告訴人之單一 指述,無補強證據可以證明等語,然本案除告訴人所述外, 尚有證人王宥渝之證述、另有告訴人與被告黃品妍、謝家豪 、王建翔間對話譯文,尚有前揭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非供述 證據,足以佐證告訴人證述之憑信性,是辯護人等所辯,亦 無足取。 ㈤、綜上所述,被告黃品妍、張棉棉、王建翔及辯護人等前揭所 辯,均不足取,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行堪以認定,均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固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修正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 係增列第1項第4款之加重處罰事由,與被告4人所犯之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無關,無須為新舊法 比較。 2、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 ,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 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 新臺幣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 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 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 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 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 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另同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 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 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 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 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 目),且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並因各該減輕 條件間及上開各加重條件間均未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 關聯」之特性,自無須同其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而應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分別認定並比較而適用最有 利行為人之法律,尚無法律割裂適用之疑義(最高法院113年 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參照)。 ㈡、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4人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4人分次向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數次交 付款項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所為,侵害同一財產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均論 以接續犯而僅為一罪。 ㈤、又被告黃品妍、張棉棉及王建翔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否認犯行 ,被告謝家豪未於偵查中自白,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㈥、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宣告法定 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 ,固然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時,則 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 被告另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應先適用該法定減輕事由減輕 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 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 刑。本案被告謝家豪不思循正途,向告訴人佯稱能協助銷售 靈骨塔位而詐取財物,且其所詐得之金額非少,其犯罪情節 及所生危害尚非輕微,詐騙手法甚屬可議,又被告謝家豪前 有相同案件遭法院判刑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顯見被告謝家豪一再以相同手法詐取財物 ,綜觀被告謝家豪犯罪之整體情狀,難認另有特殊之原因或 環境,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從而被告謝家豪辯護 人辯稱請依法第59條酌減其刑,洵難憑採。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正值青壯,非無謀生 能力,不思正道取財,共同以前開手法詐騙告訴人,造成告 訴人財物損失非微,危害經濟秩序及社會治安非輕,破壞人 與人間互信基礎,應嚴予非難,兼衡及被告4人之犯罪動機 、目的、被告黃品妍、張棉棉、王建翔否認犯行,未能正視 己非、被告謝家豪終坦認犯行,然對於案情多有所迴避,難 認有悔悟之心,不宜輕縱、被告4人之素行、告訴人之意見 ,被告4人業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已履行完畢,此有聲請撤 回告訴狀4份、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契約書、臺灣銀行無 摺存入憑條存根各1份附卷可證(見偵卷第539頁、第547頁、 第567頁、第585頁、第587頁、第589頁、第599頁),復酙酌 被告4人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見本院卷二第36頁、第95至96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示懲儆。 ㈧、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 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查被告謝家豪 ,除本案外另有同類型詐欺案件另案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顯非偶發性犯罪,為使其確實 記取教訓並達成預防犯罪之效,仍有對其執行上開宣告之刑 之必要,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並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 情事,自不宜為緩刑之宣告。被告謝家豪辯護人為被告請求 為緩刑宣告等語,難認可採。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惟查,被告4人詐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業已返還告訴人,業 據告訴人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35頁),並有聲請撤回告訴 狀4份、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契約書、臺灣銀行無摺存入 憑條存根各1份附卷可證(見偵卷第539頁、第547頁、第567 頁、第585頁、第587頁、第589頁、第599頁),爰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蔡如琳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詐騙時間及方式 交付或匯款之時間、金額(新臺幣) 行為人 卷證出處 1 黃品妍先於108年11月間某日,在鍾玉蘭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號住處,向鍾玉蘭遞出「詮盛開發有限公司」之名片,並佯稱:沒有土權的塔位也可以賣,但必須透過「國寶公司」的背書才可賣掉沒有土權的塔位,背書費用需繳納新臺幣(下同)15萬8,000元云云,鍾玉蘭遂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黃品妍再交付天境福座的使用權狀1張以取信鍾玉蘭。 於108年11間某日,鍾玉蘭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號住處,交付現金15萬8,000元與黃品妍。 黃品妍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4)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2 於109年2月間某日,黃品妍偕同張棉棉至鍾玉蘭前開住處,黃品妍介紹張綿綿予鍾玉蘭,表示後續有關販售塔位事宜均交由張棉棉負責。張棉棉遂於2日後,至鍾玉蘭住處,向鍾玉蘭佯稱:為了簡化納骨塔位過戶流程,需要支付2個單位的錢,1個單位15萬8,000元,2個單位就須支付31萬6,000元云云,鍾玉蘭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張棉棉為取信鍾玉蘭,復在前開訂單上註記「此筆買賣未成,申請金額316000元全數退還」,嗣交付千慈琉璃生命寶座提貨卷2張以取信鍾玉蘭。 於109年3月11日,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17樓之6「詮盛開發有限公司」,鍾玉蘭交付現金31萬6,000元與張棉棉。 黃品妍 張棉棉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詮盛開發有限公司之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25頁) (3)109年3月19日千慈琉璃生命寶座骨灰罐寄託契約暨提貨憑證2紙、產品認證書(他卷第27至31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2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66號調解筆錄-張棉棉(偵卷第479至480頁) (7)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3 於109年3月下旬某日,張棉棉在鍾玉蘭上開住處,向鍾玉蘭佯稱:持有的全部塔位及牌位可以賣到2,000多萬元,但是稅金40%,公司可以幫忙節稅只需繳15%云云,鍾玉蘭即將花了約400多萬元所購買之「龍寶山」塔位及牌位之發票交給張棉棉辦理節稅用,張棉棉另佯稱:需支付節稅費用5個單位共計79萬元云云。惟鍾玉蘭向張棉棉表示不用節稅。黃品妍遂於109年3月下旬某日,在鍾玉蘭住處,向鍾玉蘭佯稱:有大客戶要收購大量納骨塔位及牌位,公司均已辦完流程,現因為鍾玉蘭不辦理節稅而無法完成,影響到其他的人,並說有1位要賣塔位的80多歲患有癌症的老太太,現在塔位卡在這裡無法完成交易,要趕快辦理節稅云云,鍾玉蘭遂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黃品妍交付蓬萊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5張以取信鍾玉蘭。 鍾玉蘭於109年5月21日,在其住處附近,於黃品妍車上,將現金79萬元交付與黃品妍。 黃品妍 張棉棉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09年5月21日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33頁) (3)109年5月25日蓬萊陵園墓地型商品永久使用權狀5紙(他卷第35至43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2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66號調解筆錄-張棉棉(偵卷第479至480頁) (7)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4 於109年6月4日某時,黃品妍偕同謝家豪在鍾玉蘭住處附近便利商店見面,黃品妍告知鍾玉蘭接下來由謝家豪辦理節稅的工作,謝家豪向鍾玉蘭偽稱:因為有好幾個賣家一同辦理節稅,所以先前所提供之發票不適用,必須另外支付10個單位共計158萬元才能辦理節稅云云,鍾玉蘭遂要求謝家豪幫忙支付一半金額。鍾玉蘭遂於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謝家豪並交付蓬萊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5張以取信鍾玉蘭。 於109年7月2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便利超商前黃品妍車上,鍾玉蘭將現金79萬元交付與黃品妍。 黃品妍 謝家豪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09年7月2日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45至46頁) (3)109年7月22日蓬萊陵園墓地型商品永久使用權狀5紙(他卷第47至5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1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38號調解筆錄-謝家豪(偵卷第477至478頁) (7)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5 於109年8月中旬某日上午,在臺中市南區臺中高工附近,謝家豪向鍾玉蘭佯稱:若將沒有土權的塔位、牌位變更成有土權的話,總共可以賣4,260萬元,但稅金會增加300萬2,000元,公司會先行墊付,等買賣完成後,再補支付297萬元即可,但是要將沒有土權變更成有土權需要支付17個單位共計268萬6,000元,並會先幫忙先行支付12個單位,鍾玉蘭只需支付5個單位共計79萬元云云。鍾玉蘭遂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由謝家豪於109年9月6日早上,在鍾玉蘭住處附近之美廉社,交付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5張以取信鍾玉蘭。 109年8月24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綠園道上,鍾玉蘭支付現金79萬元與黃品妍。 黃品妍 謝家豪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09年8月24日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57至58頁) (3)109年9月6日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5紙(他卷第59至67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1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38號調解筆錄-謝家豪(偵卷第477至478頁) (7)112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黃品妍(偵卷第561至562頁) 6 於109年9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之7-11超商前,謝家豪向鍾玉蘭偽稱:先前由其代支付5個單位而將保險解約的事情被發現,故須補2個單位共計31萬6,000元云云,鍾玉蘭遂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謝家豪另於109年10月4日某時,在鍾玉蘭住處,交付2張蓬萊陵園墓地永久使用權狀以取信鍾玉蘭。 109年9月24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之謝家豪車上,鍾玉蘭將現金31萬6,000元交付謝家豪。 謝家豪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09年9月24日買賣投資受訂單(他卷第69至70頁) (3)109年10月4日蓬萊陵園墓地型商品永久使用權狀2紙(他卷第71至73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6)112年1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38號調解筆錄-謝家豪(偵卷第477至478頁)   7 於109年11月間某日,謝家豪撥打電話予鍾玉蘭佯稱:公司稽查人員抽查到案件云云,謝家豪於數日後偕同王建翔至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前與鍾玉蘭見面,王建翔向鍾玉偽稱:有抽查到300萬2,000元的節稅費用不是由鍾玉蘭支付的,需要再拿出300萬2,000元才能完成交割云云,然鍾玉蘭表示現已無能力支付。嗣於109年12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前,王建翔向鍾玉蘭佯稱:只需拿出前開金額之1/3云云。鍾玉蘭向謝家豪表示負擔一半等語,謝家豪表示同意。鍾玉蘭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後,謝家豪另於110年1月5日某時,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前,交付3張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以取信鍾玉蘭。 109年12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7-11超商前,謝家豪拿出47萬4,000元,鍾玉蘭亦自行提出47萬4,000元,共計94萬8,000元,當場均交付與王建翔。 謝家豪 王建翔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10年1月5日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3紙(他卷第75至79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5)對話錄音譯文(他卷第179至184頁、第185至193頁、第195頁、第197頁、第199至200頁、第201至204頁、第205至210頁、第227至228頁、第385至389頁、第391至394頁、偵卷第141頁) (6)112年1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38號調解筆錄-謝家豪(偵卷第477至478頁) (7)112年3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96號調解筆錄-王建翔(偵卷第511至512頁) 8 於110年7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前,王建翔向鍾玉蘭佯稱:現在因為房地合一稅2.0制度,需要補繳稅金185萬元云云,王建翔嗣再向鍾玉蘭偽稱:只要支付7個單位共計110萬6,000元即可云云。鍾玉蘭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後,謝家豪另於110年9月初某日上午,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前,交付7張萬禧琉璃生命寶座提貨單以取信鍾玉蘭。 鍾玉蘭於110年8月30日13時21分許,臨櫃匯款110萬6,000元至王建翔所指定之豐陽開發有限公司之新光銀行向上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建翔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11年8月30日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他卷第81頁) (3)豐陽開發有限公司110年9月1日統一發票1紙(他卷第83頁) (4)110年9月7日萬禧琉璃生命寶座骨灰罐寄託契約暨提貨憑證7紙及產品認證書(他卷第85至99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7)豐陽開發有限公司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他卷第309頁) (8)對話錄音譯文(他卷第205至210頁、第227至228頁、第385至389頁、第391至394頁) (9)112年3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96號調解筆錄-王建翔(偵卷第511至512頁) 9 110年9月中旬某日,王建翔撥打電話予鍾玉蘭,佯稱中秋節後即可完成交割云云,並約鍾玉蘭見面,雙方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外面,王建翔對鍾玉蘭偽稱:我幫你支付稅金的事情又被公司發現了,須將不足的金額補齊,尚須補繳4個單位共計63萬2,000元云云。鍾玉蘭於右列時地交付款項後,並簽立買賣投資受訂單。嗣王建翔於110年11月17日某時,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外面,交付4張國寶中投福座永久使用權狀,以取信鍾玉蘭。 110年10月中旬,在臺中市南區南門路全家超商外面,鍾玉蘭將現金63萬2,000元交付與王建翔。 王建翔 (1)告訴人鍾玉蘭之證述(他卷第269至270頁,偵卷第421至423頁,本院卷一第443至480頁,本院卷二第17至36頁) (2)110年11月6日國寶中投福座永久使用權狀4紙(他卷第101至107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11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117頁) (5)112年3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396號調解筆錄-王建翔(偵卷第511至512頁) (檔案一) 檔案名稱「109年12月22(王建翔)」,總長度00:29:27。 王建翔:如果你案件今天只有四五百萬,那個都是算很小的案件     了。 鍾玉蘭:嗯。 王建翔:對,然後因為他們那邊的金錢來源,我上次有跟姐姐你     這邊提過了。 鍾玉蘭:嗯。 王建翔:嗯。 鍾玉蘭:我上次我有跟我女兒講,然後我就是在電話中有跟你     講,我跟她解釋她聽不懂,他沒有辦法理解。 王建翔:我那個時候已經有跟您說過了,就是說你這個東西你是     跟,因為從頭到尾對不對,你這個案件從頭到尾是跟謝     先生談嘛如果妳女兒都在的話,她就能理解,因為她跟     你講的東西跟你跟你女兒講的東西一定是不一樣的,你     懂這個意思嗎? 王建翔:好比假設今天是你女兒跟我談好了,你女兒。 鍾玉蘭:對,但問題是她本來是要給我錢,但是她說她不懂,他     希望說,我就跟他說那我直接看王先生跟你解釋一下,     我上次我有跟你講過。 王建翔:因為她這個東西是要直接透過謝先生的,你這個案件是     不屬於我去處理的我只是負責。 鍾玉蘭:你也、你也是前鎮(音譯)的公司嗎?前鎮(音譯)的     ? 王建翔:不是。 鍾玉蘭:你不是前鎮(音譯)的嗎 王建翔:我是只要是仲介公司對不對,不管是哪間公司,前鎮(     音譯)、富陽(音譯),還是什麼的等等,中部的,北     中南,南部比較少因為南部那邊還有稽查人員都要下去     做,看說欸哪個案件沒有完成還是什麼的。 鍾玉蘭:可是我現在真的無能為力,是我女兒答應要給我沒錯但     是他說他不瞭解這件事情,他希望看你們,因為我跟他     講她聽不懂,所以我現在無能為力,我真的我本來湊了     一點點錢,結果兒子又出事,然後我們家前面在做工     程,那個都是挖到裡面,我不曉得你曉不曉得,那個下     水道挖到裡面去,從室內挖出來,所以我那一點點錢,     我也是沒用。 王建翔:這個部分的話因為之前跟你講的那個金額對不對,謝先     生有跟我說,對,他說一定要在12月的時候。阿姨我現     在幫你想到一個方法了,不用到全部啦,先不用到全     部。 鍾玉蘭:先不用到全部? 王建翔:先不用到全部,那我先把你這個案件。 鍾玉蘭:嗯。 王建翔:類似,因為我跟謝先生交情還算不錯。 鍾玉蘭:是。 王建翔:對。那…(無法辨識),對吧,不用到全部,那你這邊     大概能投多少,剩下的我幫你做數量上去,因為你這個     案件一定要在12月底以前,如果那時候的話你把它弄     好,昨天、應該正常來講是昨天啦。 鍾玉蘭:對, 王建翔:昨天、昨天的話已經把資料送上去了,你月底前你就可     以跟他們做過戶的動作,那因為你現在卡在一個問題,     我這邊跟你說,我能幫你做一些…(無法辨識)的處理     ,把資料送上去。 鍾玉蘭:再麻煩你了好不好,我上次我、我、我,怎麼這種,我     看。 王建翔:我可以幫你用一些資料送上去,那金額…(無法辨     識),但是你這個東西一定要在12月底完成,為什麼,     因為如果你這個東西往上跑的話,第一個啦,…(無法     辨識),你這個案件所有東西對不對,下一個接手的不     管是對方還是誰,只要有看過你東西,欸為什麼有問題     ,那很抱歉,你這個東西哪怕你只能自己用你都不能夠     處理。 鍾玉蘭:3個、我大概能力只能到三個。 王建翔:…(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真的沒辦法。 王建翔:因為真的差太多了。 鍾玉蘭:真的、真的,因為我上次我就跟你講過,本來2300我就     很OK了,他偏偏要弄得那麼多,那我又搞得那麼多錢出     去,我是真的沒錢了 王建翔:案件的話其實不是我在做處理的,案件是他們在處理     的。 鍾玉蘭:所以他們處理的問題,現在又歸到我身上。 王建翔:他們處理的話對不對,確實有他們的問題,但他們本     身,這間公司啦,本身就不該跟業務、不是跟業務,跟     客人有金錢上的往來,完完全全的不行,因為他們業務     謝先生喔,只要是仲介公司都一定會跟他們底下的業務     簽業務合約,你只要中間有跟任何的客人私底下往來。 鍾玉蘭:不是、是連合約都沒簽我才覺得。 王建翔:是公司與業務有簽一份合約,就是業務不能跟客人有任     何金錢往來,為什麼呢為什麼?因為有些業務會跟客人     說,私底下分我多少分我多少,對他們公司來講的話對     他們公司是有損失的,你懂嗎?好比你今天公司要處理     、謝先生私底下幫你做處理,然後沒有透過他們公司,     阿姨你知道這個意思嗎? 鍾玉蘭:反正。 王建翔:你說三個差太多…(無法辨識) 鍾玉蘭:3個,我真的只能夠有3個,除非我女兒能夠理解,不然     我真的沒有錢,我真的沒錢,…(無法辨識) 王建翔:阿姨我跟你說,我沒有在逼你,我只是把案件過程、他     們案件過程是什麼告知你而已,如果你沒有辦法,那我     就只能,如果你沒有辦法的話,我就只能例行公事而已     。 鍾玉蘭:你真的不能夠通融嗎? 王建翔:這個東西就是這樣子,本身不管我今天是遇到你還是遇     到其他公司還是什麼樣子的,因為我也有遇過像您這樣     子的,金流。 鍾玉蘭:所以你是屬於金管會的嗎? 王建翔:類似,因為我們。 鍾玉蘭:那我能不能看着你所有的稽查證件。 王建翔:因為我們…(無法辨識),然後我們都受中華民國的殯     葬工會的證照,因為你要有中華民國殯葬工會的證照對     不對。 鍾玉蘭:那我可不可以,你可不可以給我看你的關於稽查的那     個。 王建翔:在這裡,你只要有臺北市殯葬工會的,這是109年的喔 鍾玉蘭:這個才是殯葬工業的喔 王建翔:這是殯葬工會,你只要是干涉到陰宅的部分,都一定要     有這個,這是109年這不是隨便講的,然後這個都有鋼     印,這個只能到2020年,就是到今年而已,然後這是10     7年的,他這個東西你只要是每年對不對,不是說你去     花錢他就會給你,他第一個會看你有、私底下有沒有刑     事案件、民事案件,他這個正常來講都沒有,除非你今     天是有跟人家發生車禍碰撞,那個…(無法辨識),他     還會看你去年度的喔,案件停止的過程中說欸你有呃,     怎麼說,應該說看妳去年額度的案件中,有審理過幾件     這樣子下去做結算的。那你這個東西就是,如果你真的     沒辦法的話,那我就只能,就只照...(無法辨識)走這     樣。 鍾玉蘭:我也沒辦法,真的,我也沒辦法。 王建翔:因為你說3個那差太多了。 鍾玉蘭:我真的只能夠3個,拜託3個好不好? 王建翔:那個我真的没辦法,因為差太多了。 鍾玉蘭:3個,我已經付出好多了。 王建翔:那個都是你跟他們之前案件,這個跟我沒有關係 鍾玉蘭:是,所以我的意思我真的無能為力了,真的,我真的無     能為力了,我本來我女兒願意說他要給我,但是他想要     跟你見面然後理解 王建翔:如果他要見面的話,他要去跟案件的負責人見面就是謝     先生見面才有用,因為案件重頭到尾都是他在幫你安排     的阿。 鍾玉蘭:那我跟謝先生商量一下看他能不能跟我女兒見面,可以     嗎? 王建翔:那你們,你可能就要問問看他囉。 鍾玉蘭:對阿。 王建翔:對阿,如果這個東西沒有辦法的話對不對,我就只能照     規定走了,因為你案件怎樣其實這不是我在我管的範圍     ,我要的就是說他們針對他們公司的,那你說只有3個     的話,差太多了,這個東西我幫不了你。 鍾玉蘭:那你的意思最少要多少? 王建翔:如果你有一半的話,那還有機會去討論。而且你一定…     (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我是被,反正總歸一句話我自己愚蠢啦就這樣講好     了,我那時其實我也跟他講過我不要省錢可以嗎,然後     他又說因為合夥他們合在一起的他們要省錢所以我一定     要省錢。 王建翔:阿姨你那時候做幾%。 鍾玉蘭:15%阿。 王建翔:喔15%那很省了。 鍾玉蘭:我本來想說我根本就不用省我該付我就付好了,他們說     不行。 王建翔:因為15%的話你其實基本上就省了25%了。 鍾玉蘭:可是我又沒有拿到錢有什麼省不省的問題。 王建翔:這是你申報出去的時候你才知道。 鍾玉蘭:他也不是這樣講吧。 王建翔:你之前有做過對不對? 鍾玉蘭:我沒有做過什麼東西? 王建翔:你不是做15%的對吧,你明年5月報稅季的時候對不對,     你就不用再去繳綜合所得,因為你正常來講的話你綜合     所得你要去繳到40%,所以這邊如果你真的要處理的話     我可以幫你做。 鍾玉蘭:3個真的3個極限了,我沒有辦法,3個真的極限,我後     來這個要錢那個要錢真的。 王建翔:我可以幫你管控在100以内,但是100以內但是你不能差     太多,這個東西是我能幫你往上報的,我的能力可以到     這邊,然後什麼時候可以做過戶點交,因為你已經拖到     時間只能安排到1月的第一個禮拜,他們會給你做過戶     點交動作,阿他1月的第一個禮拜喔,第一個禮拜是幾     號,1月的第一個禮拜是10號有可能會排在6號、7號那     邊,禮拜三或禮拜四,這是我能力可以幫你的,因為如     果今天就是我跟謝先生没有任何交情的話,阿姨我不會     跟你說這麼多,我就直接走正規的流程了,這是我能幫     的範圍啦,然後你們點交時間我那時候就幫你預估是在     1月的第一個禮拜,如果那個時候就是…(無法辨識)     可以順利碰面的話,那個時候就是跟你講12月底,那現     在的話就只能排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的6號或7號禮拜三     或禮拜四的三點半以前,因為三點半銀行就關門了,這     是我目前能做的啦。 鍾玉蘭:你的100以內是什麼意思? 王建翔:100以内的話,差不多是94萬那邊95萬94萬,我們抓95     吧。這是我能幫你做到的範圍,那這個東西你一定想說     什麼時候可以去做點交,1月的第一個禮拜,如果你說     明天要做點交今天把資料送上去,不可能,我可以跟你     說完全不可能。 鍾玉蘭:你那個結果還是要申過什麼東西對不對,那怎麼可能,     怎麼會可能? 王建翔:要送急件欸。 鍾玉蘭:他上次也跟我講說什麼東西要送急件,也是搞了好久。     等一下你是不是會跟我講說沒有下來是一個還是做不成     。 王建翔:不會做不成這個東西就是你、他們要我們要他金錢的流     向是從哪邊出來的,他們那邊的話會幫你負責,那我也     跟阿姨這邊保證1月的第一個禮拜。 鍾玉蘭:怎麼保證?怎麼保證? 王建翔:白紙黑字寫清楚就好了啊,…(無法辨識)。因為今天     你的案件並不是我做的你懂嗎?你這樣看啦,因為我,     你這樣看啦,我這台車400多萬啦,我會去拿你這幾十     萬的東西,不太可能,而且你案件本身就不是我在做處     理的了,那你要我幫我確實能幫,但是你金額差太多了     ,那個真的沒辦法,你大概就是準備三分之一阿,這是     我真的能幫你的就是這樣,然後到時候如果你,跟你講     因為我碰到很多客人都是這樣,…(無法辨識),這是     我給你的建議。你有什麼想法還是什麼,因為已經快月     底了,如果你這邊OK的話,今天,因為你資料還是要把     他寫完。 鍾玉蘭:我沒有把握、我沒有把握可以0K,真的。 王建翔:你什麼時候可以給我答覆?阿姨我跟你說,我會督促他     們,1月的第一個禮拜一定要把你的案件給完成,那資     料的話可能就是送到他們那邊,直接請代書他們代書直     接核枇,你這個案件我全程都會盯著,所以你也不用說     後面拖到時間什麼的,我敢跟你保證,一定不會。 鍾玉蘭:我現在不是怕拖到時間我現在怕整個都落空。 王建翔:不會整個都落空,因為你這個東西對不對,本身就是最     後的步驟,我今天出來對不對,我今天會出來,第一個     除了是核對他們公司金流細項,第二個要審核你的東西     是否都正常,為什麼,因為到時候點交的時候,你跟我     講的金額跟他們公司講的金額還有對方那邊他開出來的     金額,三方金額都是一致的,為什麼要這麼確定,因為     之前有一些不好的仲介公司報出來比如說報願意跟客人     報2000好了,但對面那邊是出2500,所以他的500 放哪     ,放業務口袋,業務公司的口袋裡。他們的傭金又另外     幫你算,所以這部分你不用擔心我會全程幫你盯著,那     你也不用說會漏或怎麽樣,因為你這東西,已經在、公     司已經在做了,每年的額度都不一樣,你拖到12月過後     對不對,那他們怎麼去重新幫你弄案件,這個就是,我     就不清楚了喔,那我要的是什麼?我要的就是趕快把你     的案件給完成。 鍾玉蘭:你的意思是說我如果付到95的話,你可以白紙黑字給我     保證。 王建翔:我可以向你保證阿,這個東西沒有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     我也没有差,為什麼,今天好比我今天,我說假設喔,     …(無法辨識),我今天給你100萬好了,你會跑嗎,     你一定不會跑嘛,為什麼,因為光臺灣的攝影機,臺灣     喔在全亞洲就排名第二名了阿,再來100萬我自己賺,     我不用100萬對我來講不多啦,因為我在這行已經做6年     了啦,那我隨便整合幾個案件,其實公司他們、他們公     司都會給我紅利一些的,你懂這個東西嗎,假設你今天     是幾千萬,我也不會這樣子想,如果是幾億的話你給我     幾億,我可能就會有那個念頭出來,但今天只有幾十萬     ,我今天拿一百我拿兩百給你好了啦,我相信姊也不會     跑吧,為什麼,因為沒有必要阿,然後,可以給你的保     證,第一個我會幫你督促他們案件進度,這是我能幫你     督促的,第二個看你能不能趕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完成     ,不可能不可能拖到過年後,這個部分你可以完全的放     心,那如果你還是擔心的話,好,因為我們上次有寫一     些資料嘛對不對,我資料傳真會幫你過去,你案件没有     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我也無所謂,為什麼,因為你這案     件跟我本身沒有關連,那我會為了幾十萬捲款而逃…(     無法辨識),換立場講,如果說阿姨你這邊啦,你也不     可能做 鍾玉蘭:不好意思,因為我其實知道是真的很為難,說真的。 王建翔:我保證 鍾玉蘭:我意思是說保證上面寫說全額退款有用嗎? 王建翔:有用阿,為什麼没用?因為。 鍾玉蘭:假設真的是,我去找誰要? 王建翔:找誰要,我不會消失的我也不會不見的。你看一下這是     109年的,這是去年的,然後這是107年的,如果我要跑     的話我早就已經跑了啦,這個都有時間限制的阿 鍾玉蘭:我只知道你姓王你姓什麼你也没有給我張名片什麼的。 王建翔:我給你看我的身分證跟我的資料吻不吻合,你看王建     翔…(無法辨識)對不對? 鍾玉蘭:我實在是。 王建翔:有沒有,王建翔,這完全就是同一個人,這不可能是用     假證件去那個的。 鍾玉蘭:如果我要找你的話也只有靠電話對不對? 王建翔:你可以打我電話阿。 鍾玉蘭:問題是我之前碰過,到時候他電話就不接了。 王建翔:我跟你說,你打給我如果我没有接就代表我在忙,但是     呢我一定會回撥,我今天如果没有回的話對不對,我隔     天一定會回撥,所以這東西你可以百分之百放心,你看     ,如果你怕我不見的話,你看我的電話打來,都會回撥     回去。 鍾玉蘭:我如果很有錢我就根本不用煩惱,我就是因為沒有錢 王建翔:所以這個東西,既然阿姨你都已經做到最後的話,我是     覺得啦你就要把它做完,不然你前面都功虧一簣。 鍾玉蘭:我真的是怕越陷越深。 王建翔:不會,我在這邊跟阿姨保證第一個我會幫你督促他們案     件進度,第二個,到時候點交的時候我也會在,為什麼     ,因為我要看他們的三方合約,因為你們點交的時候,     你這邊一份合約,謝先生跟他們公司是第二份合約,第     三份合約是對方那邊的合約,三份合約的點交金要一致     ,再來合約內容的東西要跟你合約的數量是一致的,還     有就是他們那邊會…(無法辨識)帳戶他會做好。 鍾玉蘭:等下合約為什麼不是要做一個,已經要點交了為什麼還     去搞合約? 王建翔:點交就是點交那天要合約阿為什麼。 鍾玉蘭:為何不約事前?我說我跟你定說我會跟你。 王建翔:喔,你說那樣的合約喔,我遇過的,我遇過有時候跟他     們客人簽合約是為了綁住客人,好比啦,這件會想在事     後跟你做合約好了,這個案件既然給別人做合約什麼等     等之類的,如果就把你綁住了,你懂這個道理在嗎?那     為什麼後來點交會有合約在,是因為要確保三方的權益     ,跟上面的點交金額是否一致,因為你不可能,如果没     有一致的話,對方那邊比如說3000好了,你這邊是2500     ,那你一看就知道,為什麼對方那邊是出3000但是我拿     到只有2500,阿姨你知道這個道理,所以我們就是要嚴     格把關每一間公司,在你點交的時候,我可以跟你說,     我也會在。 鍾玉蘭:好吧,我下午再跟你回電好了,我回去想看看,我真的     是沒辦法,我沒辦法說我真的有把握,我下午再跟你回     信。 王建翔:下午的時候大概幾點? 鍾玉蘭:3點左右好了。 王建翔:3點,阿姨我跟你說這個東西要盡快,因為你已經有拖     了,原本是昨天就該送了,你已經拖到今天了。 鍾玉蘭:我知道,意外事情太多了。 王建翔:這個東西趕快做就趕快做完,12月底前一定要把他弄     好,我才能幫你趕在1 月第一個禮拜,而且阿姨你也不     用擔心會不會找不到我什麼的,你打給我我基本上都有     接吧,上次我打給你你没接。 鍾玉蘭:我沒有接我就是狀況阿,我先生在旁邊我不能接,其實     我都一直放在身邊。 王建翔:我打給你你没接的話對不對你有空你就要回我,因為有     時候我是全省這樣跑。 鍾玉蘭:好啦我回去想想辦法。 王建翔:然後這東西我會幫你把關好,在1月第一個禮拜就會幫     你處理掉了,這個我可以跟你信誓旦旦的承諾,這個我     一定會幫你處理掉,這個部分就是看阿姨你什麼時候方     便,因為為什麼看你你方便,因為你錢給我們要不要寫     清楚,哪怕你今天只給我100塊我都要寫得清清楚楚阿     。 鍾玉蘭:好啦3點再跟你說。 王建翔:如果你這邊方便的話,看能不能3點前,我回來的時候     順便給你資料填一填,因為上面給我也是有很大的壓力     在啦,所以阿姨我跟你說趕快把這東西給完成,那我下     午3點的時候,看你能不能中午的時候啦,因為我現在     要去南投一趟。 鍾玉蘭:我得想辦法,好不好。 王建翔:阿姨加油。 鍾玉蘭:…(無法辨識),我親眼確定以後,你找我沒有用阿,     我確定再跟你講好不好?…(無法辨識)。 王建翔:…(無法辨識)。 (檔案二) 檔案名稱「109年12月23日( 謝家豪) 」,總長度00:39:11。 鍾玉蘭:我今天第一個厚,我們對於這個事情的反應,如果說、     如果說,我們這件案件如果成立的話,有400多萬的仲     介費,我覺得你們公司就應該要積極啊。 謝家豪:當然啊。 鍾玉蘭:是,可是我覺得你好像、你的表現都好像無所謂。 謝家豪:我哪有無所謂。 鍾玉蘭:…(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也沒有辦法啊,那我偷偷的說,…(無法辨識)然後     我們一直在積極積極,這樣子有意義嗎,那我那麼多事     情我也是壓下來了,…(無法辨識)那個事情不是我希     望發生的事情,然後弄得好像都是我的問題,都是我的     錯,我當時要協助你的時候…(無法辨識)。 鍾玉蘭:不是,我有很多疑點阿。 謝家豪:就跟你講說阿。…(無法辨識)沒有阿我看一下,他說     怎麼了,為什麼想不開…(無法辨識)案情被鎖定,…     (無法辨識)拿出來…(無法辨識),你懂我意思嗎?     …(無法辨識),沒有啦沒有啦,我只是跟你講一下…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開始的時候你跟我說你交給朋友,對不對。 謝家豪:對啊,因為他沒給我看這東西啊,…(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我昨天跟王先生見面的時候,你說他是總公司的。 謝家豪:總公司的稽核啊 鍾玉蘭:但是他說他是別的公司。 謝家豪:總公司稽核,我們是委託他們公司,這樣才會是一個比     較不會有干涉的問題阿。 鍾玉蘭:然後我就說能不能給我看你的稽核證,總是有這東西     吧? 謝家豪:怎麼會有這種稽核證? 鍾玉蘭:就是我的工作的證明,你要稽核你要…(無法辨識),     他只給我看你們殯葬工會的那個。 謝家豪:那個就夠了啊。 鍾玉蘭:我覺得有點。 謝家豪:今天我們這個工會的部分,他不會因為今天我是在哪個     部門就另外發一個稽核的證照給你。 鍾玉蘭:因為稽核這是一個多麼重要的事情。 謝家豪:重要的事情啊 鍾玉蘭:對阿,因為假如說角色非常鮮明的話,他竟然可以給     我、可以討價還價。 謝家豪:討價還價。 鍾玉蘭:對啊,因為坦白講是300多,他竟然說他的權限可以到1     00以內。 謝家豪:是100就可以過了嗎? 鍾玉蘭:對。 謝家豪:可以過,真的假的? 鍾玉蘭:所以我為什麼會問,就是這樣子啊,對啊,所以他說他     的權限在100到150。然後他跟我講我一部份是給他,我     算到他應該是用6點來算,因為他說94、95,然後他說     、他說那個他保證元月的第一週就可以成交。 謝家豪:元月第一週 鍾玉蘭:對啊,你覺得可能嘛,我是覺得不可能。 謝家豪:我是覺得不可能。 鍾玉蘭:對啊…(無法辨識)。 謝家豪:1個月…(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說他用最急件,什麼你上次也有用過最急件。 謝家豪:上次我是用急件,沒有到最急件。 鍾玉蘭:反正他就急件最急件我不知道,他說他可以用急件之類     的,他說他保證元月的第一週就可以成交。 謝家豪:今天二十幾號了,第一週,我是覺得不太可能。…(無     法辨識)2月第1週。 鍾玉蘭:2月不就是跨年了嗎。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一直強調我的金流,對阿。可以這樣子做怎麼可能。所     以我、然後我跟他要名片他說我出門不會帶名片,怎麼     可能。 謝家豪:因為他不是業務,業務才會有名片阿。 鍾玉蘭:因為他通常要給人家看一下我是誰。 謝家豪:跟他要證件看。 鍾玉蘭:他給我、他本來一直跟我講王先生,我說你連名字我都     不知道,後來他就弄他的什麼證件給我看,這樣子而已     ,這樣有什麼用?就像你講的一樣,我打過好幾次電話     ,你說晚上打,表示我有急事,然後你第2 天早上你就     可以打給我,你都沒有,像前兩天,就是講王先生的事     情,我要跟你講說他明天約我10點見面,然後你說你去     公司談判,阿談的結果我跟你講說你要跟我講,你也没     有跟我講。 謝家豪:不好談啊,就没結果阿。 鍾玉蘭:那你也要跟我講一下,你看我昨天連環摳。 謝家豪:我昨天早上太忙。 鍾玉蘭:忙到你講個電話說我等一下再打都不可以嗎? 謝家豪:因為我昨天…(無法辨識),我是忙完之後我就馬上接     你電話了,而且你是連環摳。 鍾玉蘭:連環摳真的,我急死了,因為他跟我講說3點、3點,他     等…(無法辨識)中午,那後來跟他延到3點,那我總     要跟你講,因為我没有辦法,但是,我決定後來打給黃     小姐。 謝家豪:喔,你打給她喔? 鍾玉蘭:有,我相信你應該知道才對,她應該有跟你講。 謝家豪:她昨天打給我一直哭喔。 鍾玉蘭:對因為我講了很重的話。 謝家豪:她昨天講在那邊哭…(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這件事情開始是因為她,她很誠懇,看起來很誠     懇,對就像你一樣,我全心相信,可是我覺得搞到現在     我是越陷越深。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然後你看,我上次說,我們第一次講服務的時候,你就     堅持說你一定要寫你的名字,那個時候其實我就應該要     有警覺才對,就像你這次。 謝家豪:什麼警覺,你這樣講好奇怪喔,什麼叫警覺阿?你是覺     得我沒有聽過警覺是不是?…(無法辨識)你相信了嗎     ? 鍾玉蘭:對,但是你說你一定要簽名。 謝家豪:當然啊,我要保障啊。 鍾玉蘭:對,你看又是這樣子,如果說這件事情有結果的話你需     要什麼保障,我又跑不掉,我家住哪邊你都知道。 謝家豪:這是你講的。 鍾玉蘭:我怎麼…(無法辨識)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自己預留的保障阿,…(無法辨識)     不夠嗎? 鍾玉蘭:好吧,就先這樣子,昨天王先生有講,他說他可以拿到     錢以後在那個紙上面,寫說如果沒有辦成,全額退給我     。 謝家豪:真的假的? 鍾玉蘭:他這樣講,但是這件事情,張棉棉小姐也做過,但是他     登記給我之後,堅持要我把那張還她,像這樣…(無法     辨識)還他。 謝家豪:那這樣你就不要還她阿。 鍾玉蘭:不是,我跟你講。 謝家豪:你就不要還她。 鍾玉蘭:她就堅持要我還她,還她以後呢,然後她說她有什麼東     西的什麼要對,再來我跟黃小姐提過這件事情,黃小姐     說對阿她自己說要,我說從來没有很積極地跟我要,我     那好幾張都在我這,黃小姐也這樣跟我講。 謝家豪:我有跟你要嗎? 鍾玉蘭:你有跟我要嗎? 謝家豪:有阿我有跟你要阿,但是你跟我說沒帶阿。 鍾玉蘭:對阿所以我覺得說,我真的是。 謝家豪:那我問你,好啦今天講那麼多,…(無法辨識)講的這     些事,…(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我覺得演變的好奇怪。 謝家豪:那今天我覺得說,一開始... 相信我,我也相信你…(     無法辨識)。那後來整件事情,我也跟你道歉,就整件     事情跟你道歉。 鍾玉蘭:對阿,那太太的事情,對阿,可是100萬我就覺得奇     怪,他就是堅持說100萬上下,我給你現金,你湊齊100     萬丟到裡面去不就好了,偏偏我又要、又買了兩個塔位     。 謝家豪:不用說明嗎,你錢給人家不用說明嗎? 鍾玉蘭:我就是講說付現,然後你把錢還給他,不用100萬就好     了。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當時就不應該幫忙這件事,讓你覺     好像什麼東西都是我搞出來的,所以我幫忙是錯的,你     的意思讓我感覺到是這樣。 鍾玉蘭:我就覺得。 謝家豪:哪一次發生狀況的時候我沒處理過,…(無法辨識)然     後現在反過來咬我說我没有做過什麼事情。 鍾玉蘭:我講難聽一點,你說你協助但是我真的看不到東西。 謝家豪:那我跟你說錢下來了,你相信了嗎? 鍾玉蘭:問題是錢那邊跟上次一樣。你又說你一定要分開。 謝家豪:那我不分開我怎麼辦?…(無法辨識)。 鍾玉蘭:但出事情的時候,證明你還是你,我還是我,完全沒有     關係。完全沒有關係。 謝家豪:怎麼會沒有關係,寫你的名字怎麼會沒有關係。 鍾玉蘭:不是,對阿我的意思是說,萬一這事情沒有成的時候,     我還是分、你是你的,我是我的 謝家豪:是你的名字阿,我…(無法辨識),如果今天是寫我的     名字那就…(無法辨識),今天是寫你的名字欸。 鍾玉蘭:其實我也没看到。 謝家豪:錢阿。 鍾玉蘭:我沒有看到東西。 謝家豪:看到是你的姓名名字,就這樣子嗎? 鍾玉蘭:對。 謝家豪:好阿,這個東西,就去辦了,通知下來就去看阿。 鍾玉蘭:如果沒有辦的話就是看的到囉? 謝家豪:對啊,當然啊,不然呢我怎麼做,從頭到尾你都不相信     我。 鍾玉蘭:從頭到尾你沒有錯,問題是。 謝家豪:那你都不要送了都不要做,那我也…(無法辨識),什     麼都跟你講了。 鍾玉蘭:昨天黃小姐講到一句話,她說她們有講說勸你不要做,     不要做下去了,不要做下去的話。 謝家豪:什麼都沒有嗎? 鍾玉蘭:對,所以我覺得你們公司會這樣子做法嗎? 謝家豪:當然不會…(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她這樣講。 謝家豪:大家都很怕出事情阿,阿這個是我搞出來的阿。 鍾玉蘭:還有我每次買塔位怎麼都沒有發票? 謝家豪:發票? 謝家豪:你要發票,有些東西…(無法辨識)到了,阿我跟你說     過會漲價了,然後你說…(無法辨識),你說沒關係,     我跟你說過欸。 鍾玉蘭:對,不過問題就是,…(無法辨識)你升多少錢,升等     對我來講,那個只是一個、一個要完成這個東西。 謝家豪:那就給你發票阿…(無法辨識),阿不然怎麼辦。 鍾玉蘭:你說發票要怎麼樣? 謝家豪:就是買多少錢的發票阿。 鍾玉蘭:對阿那為什麼還有差額? 謝家豪:發票多5%阿,…(無法辨識)怎麼可能,你要多5%嗎 鍾玉蘭:發票需要再多5%? 謝家豪:對阿。透過關係幫你拿了,結果也是幫你弄,結果這個     有問題那個也問題。 鍾玉蘭:你知道嗎,第一次張小姐她很熱心幫我用電話的whos     sca ll,結果打黃品妍的時候出現什麼你知道嗎? 謝家豪:塔位推銷喔,…(無法辨識),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後來張小姐叫我把它改成仲介,我也把它改成仲介,可     是我每次看到那個我後來就把他弄掉了,我每次看到都     是這樣、都是這樣的電話,我後來把whoscall弄掉了,     有點後悔,所以我電話都不敢接。這陣子我真的是過得     戰戰兢兢的。 謝家豪:我也戰戰兢兢的阿,我也怕…(無法辨識), 因為你     昨天跟我講的太、那個,我沒跟你道歉,因為你昨天講     的那個態度,我自己也看了沒法接受,畢竟你跟我講的     這個,也不會有人知道阿,…(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也不想要演變成這個樣子。 謝家豪:問題是你的態度,一百八十度大改變阿,好像我做錯事     情一樣,可是我沒有做錯事情啊,然後你又要…(無法     辨識)。 鍾玉蘭:這真的是我覺得你們對這件事情好像在我的感覺看起來     就輕描淡寫,就這樣算了吧。 謝家豪:怎麼可能輕描淡寫?…(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的意思是說…(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沒有錢啊,我沒有錢我怎麼辦,我只能去辦…(無法     辨識),我跟你是一樣的捏。我跟你是一樣的心情阿,     阿你事情有說可能就一定可以嗎,那天講你的期望,阿     你講說去想辦法,好我自己去解決,但是你也不講,你     就鬧了阿,... 我平常都不用工作…(無法辨識)我能     不給嗎?…(無法辨識)你能不給嗎?…(無法辨識)     。我不知道要用什麼心情來面對你,我自己去處理,你     又說你没辦法,没辦法只好自已想辦法了,然後變的說     我好像我沒有在跟你處理這件事情,我能幫的我都幫你     ,不能這樣否定我阿,我只能找適合的東西去弄阿,難     道我沒有努力嗎?我沒有付出嗎?被你剛剛那樣講好像     一無是處。 鍾玉蘭:我也不是說一無是處,是我把心中我的疑慮。 謝家豪:講出來嗎,OK,可是事情上你有想到…(無法辨識)     你知道嗎? 鍾玉蘭:那真的很抱歉,真的。 謝家豪:如果說今天,假設我真的是不在乎這件事情的話,我會     把錶賣了,我為了填你3個…(無法辨識),我去跟朋     友調,那要付利息的欸,…(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知道這件事情與我完全…(無法辨識),我絕對不會     辜負你,真的…(無法辨識)。 謝家豪:因為這樣子,或許以後你就沒有這機會,因為我覺得     說…(無法辨識)掏心掏肺做這件事情…這件事情…(     無法辨識)。 鍾玉蘭:也不是這樣的意思啦。 謝家豪:可是你…(無法辨識)是這種感覺啊。 鍾玉蘭:這次10個用我的名字好不好? 謝家豪:用你的名字阿。 鍾玉蘭:對,就用我的名字。就寫成一張用我的名字。 謝家豪:要兩張,不然就不要寫,因為我自己的保障嘛。 鍾玉蘭:我就跟你講,我是在家裡没什麼,問題是找你比較麻     煩。 謝家豪:我問妳啦,今天是你有需要幫忙,還是我必須幫忙? 鍾玉蘭:我覺得因為牽涉到你我的利害關係。 謝家豪:對阿,因為有利害關係,…(無法辨識)我必須幫忙,     ,所以我是幫忙嘛,那我並沒有這個...。 鍾玉蘭:我也不想這樣子,我也不想這樣子。 謝家豪:這12個保命符,放在身上放在家裡,…(無法辨識)這     是我的保命符欸。 鍾玉蘭:你不是說放在公司嗎? 謝家豪:我說我的公司…(無法辨識),這我的保命符。 鍾玉蘭:假如事情發生的話。 謝家豪:怎麼樣,發生什麼東西? 鍾玉蘭:假如這件事情,我們就這麼結束了,那你那個12個咧? 謝家豪:那我就拿我該拿的就好了阿。 鍾玉蘭:不是,假如事情發生了。 謝家豪:發生什麼。 鍾玉蘭:我們就結束了沒做了,我也沒拿到錢。 謝家豪:我找人頭去過戶。 鍾玉蘭:因為你今天過戶是我的名字。 謝家豪:所以到時你要簽阿,簽過戶阿。 鍾玉蘭:蛤? 謝家豪:我要找你簽過戶阿,簽委任阿。 鍾玉蘭:對阿,所以你看,你可以提,但是我沒辦法提。 謝家豪:可是我付的錢阿。 鍾玉蘭:不是。 謝家豪:你總要還給我吧。 鍾玉蘭:可以,我的意思是說我付出去的就沒辦法去。 謝家豪:那不然這樣子講好不好,如果假設真的事情這樣的話,     你的東西先放我這邊,我們一起找別的案件做。 鍾玉蘭:確定? 謝家豪:對啊,阿不然咧,你又不讓我過戶。 鍾玉蘭:我的意思,假如說真的發生事情的時候。 謝家豪:成的話就沒事了嘛。如果案件順利的話就沒事了嘛。 鍾玉蘭:對,沒事,對。 謝家豪:那我們講不順利嘛,假設不順利的情況。 鍾玉蘭:對。 謝家豪:我們就以下下策來做改善,下下策,不順利的話我也不     過戶,東西也…(無法辨識)放我這邊,還是你的名字     ,因為我必須要你的身分證,印章才能辦過戶,那以後     我還會繼續幫你處理案件,所以你的意思就是這樣,因     為我沒有、我沒有…(無法辨識),就是你名字阿,這     樣可以嗎? 鍾玉蘭:可以。 謝家豪:因為我綁在你身上阿,我錢一兩百萬都在你身上阿。 鍾玉蘭:我有15個。 謝家豪:對阿。那如果成的話…(無法辨識),如果成的話,我     不要太多的手續費,我不要…(無法辨識),我跟你講     ,我不是貪那個錢,我的初衷我是要幫忙這件事(敲桌     ),如果我貪這個錢的話(敲桌),我早就跟你要回來     ,不是嗎?不是嗎…(無法辨識),你有沒有聽懂,可     以嗎? 鍾玉蘭:可以。 謝家豪:可是我今天(敲桌)我的出發點是要幫忙這件事情,所     以你在懷疑我,在質疑我,我是非常。 鍾玉蘭:我、我真的,我真的很抱歉。 謝家豪:你怎麼把我們當作那種。 鍾玉蘭:我也不希望是,我本來一見到你我也是很喜歡你,可是     事情一直拖拖拖拖,拖到。 謝家豪:那是怪什麼,怪我當初不應該娶老婆嗎? 鍾玉蘭:我不是這樣講啦,我沒有這樣講阿。 謝家豪:我們換個心情,換做如果你是我的話你會怎麼想。 鍾玉蘭:是我很不應該啦,如果我、我講出這些話其實我也很難     過說真的。 謝家豪:…(無法辨識)你說出來…(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沒有打電話了嗎? 謝家豪:現在幾點? 鍾玉蘭:10點14分了阿,阿你現在為什麼會有兩支電話,不是只     有這支電話嗎,我打電話給你不是只有這支電話嗎?我     這樣打的話這隻不會通喔?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為什麼不會是這隻通? 鍾玉蘭:我昨天去領基金的那個,有贖回那份錢,45萬,那謝小     姐問了半天才兩個三個都過了阿,他看我一個孤老太婆     ,領那麼多錢,真的是非常難受。 謝家豪:剛剛有人在拍我們。 鍾玉蘭:真的還假的?真的阿? 謝家豪:對阿,拿手機這樣拍。 鍾玉蘭:為什麼會這樣子。 謝家豪:你應該沒有做一些奇怪的舉動吧? 鍾玉蘭:我?我有做什麼奇怪的舉動嗎? 謝家豪:報警之類的,你有報警? 鍾玉蘭:沒有,怎麼可能。 謝家豪:不然他怎麼會拍我? 鍾玉蘭:我怎麼可能會報警,走了嗎,那人還在嗎,在外面晃還     是裡面晃? 謝家豪:裡面阿,就在我們後面阿,這好怪喔。 鍾玉蘭:我沒有報警,我幹嘛報警,還是他聽到我們講話的內     容。 謝家豪:我們沒有說是靈骨塔。 鍾玉蘭:年輕人嗎還是? 謝家豪:大概二三十歲吧,…(無法辨識)。 鍾玉蘭:是喔。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假設王先生寫說,他說可以在紙上寫說,沒有完成他可     以全額退費,假設他這樣寫,我拿那張去,假設真的,     我那這張去找誰退費? 謝家豪:找公司阿。 鍾玉蘭:找公司? 謝家豪:對阿,總不能找我退吧? 鍾玉蘭:不是,那兩張都要叫他寫? 謝家豪:應該是複印的吧。 鍾玉蘭:你是說兩份?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兩張都叫他寫?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張小姐之前寫,後來她把我單子拿回去了。 謝家豪:你有把她拍照是不是? 鍾玉蘭:我有照,但是我不知現在找不找的到,應該很久了,這     10月份的事,應該難啦,這是去年,她跟我簽約的話是     什麼時候…(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去抽支菸。 鍾玉蘭:好。 謝家豪:我去抽支菸。 鍾玉蘭:好。 鍾玉蘭:喂王先生厚,你請他稍等一下…(無法辨識),喔好我     也…(無法辨識)。在門口,嘿,好好、好好掰掰。 鍾玉蘭:他剛打來了,他說叫我等他一下,他塞車,我跟他說我     也正好還有點事情沒有完成。 鍾玉蘭:他一直強調說他跟你有交情,真的嗎?王先生。 謝家豪:是有點私交。 鍾玉蘭:他說是因為跟你的關係,所以。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這樣跟我講。 謝家豪:剛剛那人好奇怪喔,剛剛拍照。 鍾玉蘭:這樣子喔,怎麼會這麼過分,阿你看到你為什麼沒有跟     他。 謝家豪:拍完就走了。 鍾玉蘭:在外面拍裡面。 謝家豪:在裡面後面那邊。 鍾玉蘭:奇怪。 中間略 謝家豪:那等一下跟王先生談的話,有找到嗎? 鍾玉蘭:有找到了等一下,我先…(無法辨識),買賣申請資     格,全數退還,他就這樣跟我講,但是問題是他把單子     拿回去,我說你這單子,根據我以前買的時候也沒有這     樣拿回去阿,他就把它拿回去。 謝家豪:他有帶什麼東西來? 鍾玉蘭:什麼東西?…(無法辨識)。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沒有照到、兩張都沒有照到…(無法辨識),2020、3     月20。 謝家豪:等一下如果王先生來,我有一個想法,我有一個想法,     我說因為你跟他不熟,所以你再把錢拿給他你會擔心,     …(無法辨識)。 鍾玉蘭:好阿。 謝家豪:好嘛。 鍾玉蘭:可以阿。 謝家豪:可以厚。 鍾玉蘭:然後咧? 謝家豪:然後單子的話你就寫兩份…(無法辨識)。 鍾玉蘭:那你要怎麼講?你要怎麼講說。 謝家豪:…(無法辨識)用你朋友名字去跟他借,不要用你的名     字,比較不會出問題,開個收據給你,再給你朋友,等     東西下來的時候再還人家。 鍾玉蘭:那我就是先拿著,等他離開後再拿給你,是這樣子。 謝家豪:當然啊,對阿,你要給我吧,那是我的保命符,我唯一     的要求。 鍾玉蘭:不過我希望你跟我講真的…(無法辨識),如果完成我     們大家都OK,對不對,不能完成的話。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你一定要,你是不能完成嗎?照你講的你的公司都被退     了你還能做這行業嗎? 謝家豪:就是這公司不能做而已阿,找別的公司做阿。 鍾玉蘭:他不會找到你嗎?這件事情是你負責這個案件的,那不     是你變成有事情嗎? 謝家豪:我有事情。 鍾玉蘭:對阿,那你還能做這行業嗎? 謝家豪:我可以找別人委託別人做阿,我不做就好了啊,你懂我     的意思嗎,最下下策,我有想過,如果這件事情沒有成     ,我只有15個,3 個…(無法辨識),沒錯吧。 鍾玉蘭:你另外三個是別人的名字。 謝家豪:這個三個阿。 鍾玉蘭:對假設真正這樣子,15個是我的名字,3個是別人的名     字。 謝家豪:對,12個嘛加這3個是15個,對不對,對阿然後另外3個     是別人的阿,對不對。 鍾玉蘭:嗯。 謝家豪:…(無法辨識),順利的話都沒事,那如果真的不OK的     話,這東西…(無法辨識),我也會…(無法辨識),     請他幫我們處理阿。 鍾玉蘭:我們也不希望發生這樣子的事情,所以等一下看到王先     生你可以了解他怎麼講嗎,他說他要跟我寫那個東西。 謝家豪:可以啊,我旁邊協助你阿。我會幫你先問一些事情。1     月3號,元月第一個禮拜。 鍾玉蘭:第一個禮拜6號7號。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還要去郵局領一點錢,說真的,郵局就好。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你就不要去那裡等,還是約到那邊去? 謝家豪:那邊是哪裡。 鍾玉蘭:就是原來,因為你約的就是原來那個店。 謝家豪:那個7-11喔。 鍾玉蘭:對對那邊嘿阿對阿。 謝家豪:因為這裡有…(無法辨識),你先…(無法辨識)這邊     有ATM,又沒多少錢。 鍾玉蘭:喔可以阿,跨行可以領喔?有那麼多嗎?跨行可以領那     麼多嗎?什麼東西? 謝家豪:手續費阿,跨行。 (檔案六) 檔案名稱「111年2月23日16時23分(謝家豪電話錄音)」,總長度 00:01:40。 謝家豪:妳終於接電話囉。 鍾玉蘭:我昨天去溪頭日你忘了嗎。 謝家豪:我想說昨天打好幾通有一兩通沒有回應。 鍾玉蘭:沒有吧,我有看到一通,但是我在遊覽車上。 謝家豪:沒有我後來也又有打,是沒有回應這樣。 鍾玉蘭:喔,沒有回應喔,不好意思。 謝家豪:直接轉語音信箱阿。 鍾玉蘭:欸怎麼會這個樣子,那可能吧。 謝家豪:對阿,那個事情我跟你說,之前你問的事情,那個大概     月底左右就會有進一步的消息。 鍾玉蘭:你所謂的那件事情是指整個事情還是說展雲那件事? 謝家豪:呃展雲的事情。 鍾玉蘭:那整件事咧? 謝家豪:什麼東西? 鍾玉蘭:那整個活、整件事情咧? 謝家豪:那個到時候月底之後明朗化之後我再跟你講。 鍾玉蘭:我覺得很奇怪,我本來是要賣東西,然後搞得甚麼要節     稅,弄了一堆塔位那些我怎麼辦。 謝家豪:喂、喂我這邊,喂、喂、喂,我跟你說,那個我事情一     樣直接幫你處理啦,然後我月底左右跟你聯絡。 鍾玉蘭:月底喔? 謝家豪:對。 鍾玉蘭:就這幾天啊。 謝家豪:這幾天厚,OK。 鍾玉蘭:那我問你,你的手機、你的手機甚麼時候才會好。 謝家豪:下個禮拜我就會有手機了。 鍾玉蘭:下個禮拜就有了是嗎? 謝家豪:嘿,對。 鍾玉蘭:你在臺北還臺中? 謝家豪:什麼? 鍾玉蘭:你在臺北還臺中? 謝家豪:我現在人在臺中阿。 鍾玉蘭:你在臺中是吧。 謝家豪:對、對、對。等事情處理好的時候,我再跟你說,然後     下個禮拜我會給妳電話。 鍾玉蘭:好。 謝家豪:好、掰掰。 鍾玉蘭:好、掰掰。 (檔案七) 檔案名稱「111年3月10日-13-34-48(謝家豪)」,總長度00:2 4:00。 00:00:00至00:01:40 無對話 謝家豪:哈囉,好久不見。 鍾玉蘭:你的車呢? 謝家豪:我的車去保養了。 鍾玉蘭:保養? 謝家豪:對呀。 鍾玉蘭:喔那你現在怎麼來。 謝家豪:坐計程車呀。 鍾玉蘭:是喔。 謝家豪:我們走一走好不好? 鍾玉蘭:好啊。 謝家豪:你走裡面你走裡面。 鍾玉蘭:怎麼會這樣子,怎麼會搞成這樣? 謝家豪:什麼意思? 鍾玉蘭:事情怎麼會搞到最後變成這樣? 謝家豪:我不懂你的意思是什麼。 鍾玉蘭:那你剛剛是從哪裡來? 謝家豪:從臺中阿。 鍾玉蘭:那你怎麼還是約在3點,我想說你還在台北咧。 謝家豪:喔,還沒啦,因為我們有那個離職的人有沒有,之前離     職的人,然後他去做一些不好的事情,結果連我們都被     影響到,你懂我意思嗎,其實我車是被他們扣走了。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你最近有接到一些奇怪的電話嗎? 鍾玉蘭:是沒有,但是有些電話我是不太敢接是真的。 謝家豪:幹嘛一直翻包包,怎麼了? 鍾玉蘭:沒有,我本來要拿一些東西給你看的那個,像收到的那     些,唉,去講那個展雲,我問你到底我們這整件事情是     真的還假的,我是說我要買賣這件事。 謝家豪:當然是真的阿。 鍾玉蘭:真的,可是我節稅為什麼變成、本來要節稅為什麼變成     一堆東西,我現在。 謝家豪:沒有沒有,阿姨我跟你說厚,因為現在就是說我們的案     件厚暫時可能會先停擺一下下,因為你之前那個展雲的     事情他的確是很難解決,然後那時候過年前不是跟你說     就如果超過…(無法辨識)就不要做了,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我絕對是沒有。 謝家豪:然後你聽我說,然後因為現在我們現在因為之前離職員     工業務關係,然後我們被牽扯到,所以說我們現在也很     小心。 鍾玉蘭:欸我問你喔,為什麼我現在都找不到王先生,他現在到     底在哪裡? 謝家豪:你找我就好了啊。 鍾玉蘭:可是為什麼他,他之前那時候那個最後那個什麼200萬     的事情中一部分,他說他借我捏。 謝家豪:有這種事情? 鍾玉蘭:對啊,他說他,但是我後來是付了多少,4個的錢嘛。 謝家豪:4個的錢,嘿。 鍾玉蘭:對,但是那個時候應該要付多少個阿? 謝家豪:阿姨我跟你說厚我現在很怕,你可以讓我看你的手機     嗎? 鍾玉蘭:可以阿當然可以看我的手機,沒有在錄音啦。 謝家豪:沒有,因為厚。 鍾玉蘭:沒有啦。 謝家豪:你知道因為發生這事情阿。 鍾玉蘭:嗯。 謝家豪:我看我看我看。 鍾玉蘭:唉唷跟你講沒有啦。 謝家豪:我來跟你講,就是說現在因為我們的那個被影響到了,     所以說我們現在都沒有上班,你懂我意思嗎,然後其實     像我手機也被他們押著。 鍾玉蘭:嗯。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無法辨識)我的手機阿只有一台阿     也被押著。 鍾玉蘭:哼 謝家豪:然後你只要來我家敲門,我想說奇怪怎麼回事,然後想     說,然後結果後來我就有律師問我說,他們有沒有搜索     票,我說沒有啊,他就直接把我車扣走了,然後其實弄     得很糟糕啦,然後我們現在就是,像我前陣子沒有打給     你,就是因為我沒有電話,而且我也不知怎麼打給你,     你懂我意思嗎?我的手機就被扣走了然後東西都在裡面     ,我好不容易才想起你的電話你知道嗎?對。 鍾玉蘭:阿你為什麼不能夠問比如說黃品妍,對講到這個,品     妍,之前她也都會回我電話,現在她都不回我電話。 謝家豪:因為現在風頭上啦,現在就是你就找我就對了,你懂我     意思嗎? 鍾玉蘭:找你就好了。 謝家豪:你找他們也沒意義阿,案件也不是他們在做啊,你懂我     意思嗎? 鍾玉蘭:我們要不要過去,來不及了,因為這樣就是就是進到校     園裡面那邊就比較,比如說找個。 謝家豪:…(無法辨識)。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然後變成是說,我們為了保護你,保護     任何…,就是我們會暫時沒辦法跟你聯繫啦。 鍾玉蘭:所以你今天來是跟我講說,以後也不會跟我聯繫? 謝家豪:會會會,一定會,我一定都會來找你,你懂我意思嗎?     因為畢竟算是我起頭的,這件事我幫你做,那我覺得於     公於私還有我們的交情,我覺得我還是要跟你聊這件事     情,…(無法辨識)我不會莫名其妙就不見啦,那莫名     其妙一定有原因的,那就是因為現在他們在偵查中之類     的,所以我們現在手機都是沒辦法打、跟客人,所以…     (無法辨識)節稅的客人,因為現在報紙已經有報出來     …(無法辨識)節稅怎樣怎樣。 鍾玉蘭:阿我們到底是不是真的在節稅阿。 謝家豪:當然有阿。 鍾玉蘭:我想說買這一堆東西我就看了尤其。 謝家豪:現在不是我們稅的問題,現在是展雲問題你懂我意思     嗎?對,所以你看喔。 鍾玉蘭:展雲如果解決的話就沒有事了嗎,真的嗎? 謝家豪:對阿,你看喔。我那天有拍,你看喔。 鍾玉蘭:塔位漏扣稅135萬。 謝家豪:2017年200萬買然後2019賣,賺300萬,然後就是沒有,     他被課100多萬的稅,90萬的稅加上罰款45萬,…(無     法辨識),我都幫你弄好了,你不用擔心你懂我意思嗎     ,現在是展雲的問題,那…(無法辨識)的部分的話,     我暫時還沒辦法有一個很好的解決辦法,月底的時候不     是會有一些消息嗎,然後月底的時候也沒有,他說還要     再等還要再等還要再等,然後那天我去看展雲的官網阿     ,不見了,對阿。 鍾玉蘭:那代表什麼意思。 謝家豪:然後我就去、我就去問啦,可能在重新建置吧什麼之類     的。 鍾玉蘭:這樣代表什麼意思那個? 謝家豪:可能就被國寶收阿。 鍾玉蘭:他會不會,他應該不會不管吧? 謝家豪:這有新聞阿,這個是官網,他們的官網不見了你懂我意     思嗎? 鍾玉蘭:官網不見是他們自己撤下來的嗎? 謝家豪:我不知道阿,我都問不到啊,可是電話是通的,他們法     會都是正常的。 鍾玉蘭:喔。 謝家豪:對,因為我媽媽也是在展雲,我媽媽在展雲,他也是有     寄通知書來說要法會阿什麼沒有的,什麼之類的。 鍾玉蘭:阿對我等一下,欸,7-11不是。 謝家豪:7-11在那邊。 鍾玉蘭:喔在那邊啦,因為我跟我先生講說我出來就順便去繳一     下停車費,所以人家寄的那個什麼什麼展雲那個都沒有     用? 謝家豪:我幫你看,我幫你過目一下。阿這個不用理她,這我之     前跟你講過那個阿。 鍾玉蘭:不要理他? 謝家豪:不要理他,我跟你說厚,這電話是展雲電話沒錯。 鍾玉蘭:喔這樣子。 謝家豪:可這電話是業務電話,我打去問過了,他說他們展雲並     沒有提出任何說明書給客人,這都是外面的塔位仲介在     這波趁火打劫,他本身自己的展雲的人也有出來說,我     拍給你。 中間略 謝家豪:然後因為現在狀況比較特殊啦,所以我們在電話裡面我     們也會,因為我的電話有被監聽啦。 鍾玉蘭:喔,這樣子喔。 謝家豪:我有收到他們的文,對阿,因為你看,我老婆收到罵死     我,說你到底是在上什麼班阿,為什麼會搞成這個樣子     ? 鍾玉蘭:可是我覺得像王先生他最後跟我講的,我覺得,王先生     你說他是、那個叫什麼、你說他是叫什麼? 謝家豪:稽查。 鍾玉蘭:稽查,我覺得根本不是,其實他最後跟我,他講說他幫     我多少42萬2,然後現在他電話都沒有通,我想說。 謝家豪:被監聽了。 鍾玉蘭:監聽電話。 謝家豪:…(無法辨識)號碼。 鍾玉蘭:0958,我記得0958。 謝家豪:我想說奇怪我沒有經驗阿,我好好做事,生意人阿,幹     嘛還要被。 鍾玉蘭:嗨。月琴(音譯)喔。 不知名女聲:…(無法辨識),我要去臺銀。 鍾玉蘭:臺銀喔。 謝家豪:反正現在我跟你電話裡面厚,我也不會給你多講什麼東     西啦,電話就是約見面,其他事情我都不會電話裡面講     ,因為被監聽很恐怖。 鍾玉蘭:真的。 謝家豪:我們講一些私人的事情也會被監聽,好不舒服喔。 鍾玉蘭:所以現在就是說展雲如果OK了,事情就OK嗎? 謝家豪:對對對,然後他們展雲自己,國寶跟展雲的業務,本身     是園區的業務,他們也會打給客人說,你要不要把你的     展雲換去國寶,對。 鍾玉蘭:喔,我是目前還沒有接到啦,所以、欸我那張,在我這     裡在我這裡,萬一他有什麼電話打來,我看看是什麼電     話。 謝家豪:然後如果說是有些檢調單位阿,…(無法辨識)單位,     請你去配合,我們有客人去喔,他會說沒有、就是,他     們會設圈套給你講,他們套你話什麼之類的,所以你就     不要去,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可以嗎? 謝家豪:可以不要去,如果你真的很受不了你去了,他們會講一     些很奇怪的話不要理他,你就說我單純只是買塔位而已     ,這樣就好。 鍾玉蘭:我現在是要你跟我確認這件事情真的是可以做成的。 謝家豪:當然啊,阿可是我們現在卡在展雲的事情阿。 鍾玉蘭:那到時候展雲又要花錢,我根本就沒錢了。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像上次那個我急得要命,你也說你不能幫我。 謝家豪:不是不能幫,上次那個事情是因為那時候已經發生事情     了,1月的事情。 鍾玉蘭:沒有,是像那個王先生,結果王先生那個錢。 鍾玉蘭:30塊,我錢包忘了拿出來 謝家豪:小事。 鍾玉蘭:就帶個手機就跑出來。 謝家豪:要不要喝東西。 鍾玉蘭:不用謝謝,那你等下又坐計程車? 謝家豪:對阿…(無法辨識),那你要記得到時候如果說真的去     了警察局那邊做筆錄的時候,就說我跟你是自己來投資     的,…(無法辨識)你知道嗎,保護你,因為他們現在     就是因為展雲的事情…(無法辨識),所以導致後面的     事情很嚴重,懂我意思嗎?你要記得是你自己買來投資     的,沒有…(無法辨識),這樣子後面才比較好處理,     要不然到時候很難處理,你東西被押走了你怎麼買賣,     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唉。 謝家豪:你要買什麼? 鍾玉蘭:沒有我站在這裡,謝謝。 謝家豪:繞一圈回去阿,還是…(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都可以兩邊都可以。 謝家豪:看你阿。 鍾玉蘭:一樣都一樣。 謝家豪:這邊好了。 鍾玉蘭:好。我說我才真的很懷疑這個,欸四年前了,你知道     嗎,前後跨四年,我跟你認識四。 謝家豪:哪有那麼久? 鍾玉蘭:我跟你認識4,109年。 謝家豪:一年多而已。 鍾玉蘭:現在111年了。 謝家豪:現在年初而已欸你不能用年度算啦。 鍾玉蘭:我是說跨年阿。 謝家豪:喔跨年。 鍾玉蘭:跨年阿沒錯啊,跨三個年欸,跟那個黃小姐是跨四個     年,我在想說這個人家這麼多年他會承認這個買賣嗎? 謝家豪:不會不承認。 鍾玉蘭:蛤? 謝家豪:當然會承認阿。 鍾玉蘭:他每一年不是。 謝家豪:現在問題,因為我們有去說服人家,…(無法辨識)你     懂我意思嗎,是大環境的問題…(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當時也是拖拖拖,然後又拖什麼房地2.0。 謝家豪:剛剛不是給你看那個新聞,房地2.0,有人被補稅金還     罰錢,幹,賺的錢都給他就好了。 鍾玉蘭:那個補稅是因為房地2.0嗎?剛才那個補稅是房地2.0的     事嗎? 謝家豪:是阿,2017年買的嘛,2019年賣嘛,200變500嘛,賺30     0阿,他沒有、他沒有,他被課稅了阿。 鍾玉蘭:我看他課稅,喔,如果不到300,300應該課稅沒有那麼     高級距吧? 謝家豪:300就是在30%阿,30%的話就是在90萬阿,阿90萬的話9     0萬話要…(無法辨識)的稅金嘛,然後加上那個他要     被罰款的錢,0.5倍阿,就是一半阿,就130萬去了。好     啦就是說,我會在這邊一直陪著你啦,就是我現在的時     間可能比較不固定,因為我現在沒有車,…(無法辨識     )。 鍾玉蘭:那你還是。 謝家豪:現在沒工作啊 鍾玉蘭:你在公司、你公司沒有在上班這樣子。 謝家豪:現在怎麼上班,反正我不要做,為什麼我好好的公司做     會做成這樣子,之前我們的事情有没有,…(無法辨識     )這樣子,走這裡面嗎? 鍾玉蘭:這裡面這樣子可以繞出去啦。 謝家豪:對阿他說奇怪怎麼到了臺中怎麼事情那麼多,我說不行     啦我客人的事情還是要解決掉,…(無法辨識),我不     是那種說不做就不做的人,你也知道我的個性阿。 鍾玉蘭:對阿當時,怎麼說怎麼搞成這樣,我本來、本來很期待     說這筆錢我可以在新竹買房子就可以跟我兒子在一起。 謝家豪:我現在沒有車,可能很不方便,講實在話,那我就最近     的時間我還是會去關心展雲的事情,看有沒有一些,拜     託人家有沒有一些其他的什麼方法能夠不要花錢,好不     好? 鍾玉蘭:好阿,我是沒錢阿。 謝家豪:我知道阿,…(無法辨識)還問我說什麼什麼什麼,我     就說不要阿,…(無法辨識)。 鍾玉蘭:對阿你看有這麼多阿,34個,34個單、34,…(無法辨     識)千境福座。 謝家豪:展雲還好阿,展雲5個而已。 鍾玉蘭:12個。 謝家豪:12個12個12個。 鍾玉蘭:對阿,阿如果你當初是跟我配合的話那你也有捏,你也     有不少個阿才對吧,你的是,展雲你只剩下3個,在我     這邊只有3個。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是覺得那個王先生。 謝家豪:好啦我跟你說啦,剩下的事我幫你處理啦,你對我就     好,我電話如果沒有接我一定會回,懂我意思嗎,電話     我們就約見面就好了,其他的不要多講,我們可以有這     默契嗎?可以嗎? 下略 (檔案八) 檔案名稱「111年4月1日16時31分(謝家豪)」,總長度00:36:0 0。 鍾玉蘭:嗨,你怎麼來的? 謝家豪:坐計程車唉。 鍾玉蘭:喔計程車阿。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阿你今天又要回臺北去喔? 謝家豪:對阿,就先下來找妳阿。 鍾玉蘭:唉、謝謝啦。 謝家豪:沒事啦。 鍾玉蘭:欸你看像那個誰,那個王先生就不用講了阿,一電話就     空號現在。 謝家豪:空號喔。 鍾玉蘭:對,一電話就空號。那個誰,品妍以前跟我那麼好,她     還常到我家,我先生也對她很好,阿現在、之前打電話     呢,他是響了以後然後叫我語音信箱,現在一打就語音     信箱,欸我覺得這樣實在是,唉我是真怕你哪天你也不     見了。 謝家豪:不會,我答應過我不會這樣子阿。 鍾玉蘭:像品妍也是阿,所以我都一直跟她講,遇到什麼事情。 謝家豪:那如果說今天發生事情的時候,如果我也消失了,那你     就晾在那邊了阿。 鍾玉蘭:對阿,那我怎麼辦? 謝家豪:所以說,我答應妳的事情,我不會食言。 鍾玉蘭:唉,我希望是這樣可是。 謝家豪:因為我昨天本來,我昨天下午已經4點多了到台中,4點     多了,…(無法辨識),我再過來可能5點、5點半6點     。 鍾玉蘭:那你晚上住哪裡啊?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昨天住飯店阿,對阿。 鍾玉蘭:以前我就跟品妍講,我說妳要給我妳家的地址,她不肯     阿。 謝家豪:幹嘛一定要地址。 鍾玉蘭:不是他現在你看、她電話不接,我根本找不到人。 謝家豪:阿現在不是我幫你處理嗎?找我就好了啊,你什麼時候     打給我我沒有回的,是吧? 鍾玉蘭:唉唷是這樣沒錯啦。 謝家豪:找對人比較重要啦。 鍾玉蘭:可是、可是你是品妍幫我介紹你過來的對不對,結果你     看。 謝家豪:因為上次跟你說發生這事情喔,手機都被收走了,你懂     我意思嗎? 鍾玉蘭:你說什麼? 謝家豪:我的手機,我剛不是有跟你說發生事情? 鍾玉蘭:對對對。 謝家豪:手機被收走了。 鍾玉蘭:可是她的沒有啊,她之前還有響喔然後才語音信箱,現     在。 謝家豪:可能是沒電吧。 鍾玉蘭:不可能,不可能每次打、每次一打就語音信箱,她那時     候最後一次跟我講電話是過年前。 謝家豪:阿我是不知道她有沒有去辦補卡啦。 鍾玉蘭:我問你,阿你沒有跟她連絡喔,你們都沒有互相聯絡     喔?你說那個王先生你們有沒有聯絡? 謝家豪:沒有聯絡沒有阿。 鍾玉蘭:怎麼可能,我覺得這樣子有點奇怪,而且王先生根本不     是什麼稽查,那時候跟我講他稽查,我覺得他根本不是     稽查。 謝家豪:那阿姨妳要我怎麼辦? 鍾玉蘭:我也不知道我要怎麼辦真的,我每次想到這個。 謝家豪:過不去對不對? 鍾玉蘭:我、我、我。 謝家豪:過不去對不對。 鍾玉蘭:我真的睡不著,真的。嘿阿,欸你以前辦過最大的金額     有多少? 謝家豪:比妳還多。 鍾玉蘭:你現在知道我現在應該是多少。 謝家豪:我現在問題focus在展雲的事情。 鍾玉蘭:怎麼會這麼巧。 謝家豪:我沒辦法操控展雲阿,妳覺得我有辦法去操控一間國民     黨的黨產嗎,沒有辦法啦,對不對,我有那麼大的能耐     的話,我跟你講,我就發達囉。 鍾玉蘭:唉。 謝家豪:那我就不需要那麼辛苦囉,是不是。 鍾玉蘭:唉,欸今天星期五等於又連假了厚? 謝家豪:對阿所以我晚點要坐車回去。 鍾玉蘭:往北還好啦如果你往南。 謝家豪:沒有坐火車阿,坐火車或高鐵阿。 鍾玉蘭:阿你買的到票才行啊? 謝家豪:有自由座我用站的。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可以用站的,對阿。 鍾玉蘭:哎呀。 謝家豪:那你最近還有跟其他業務接觸嗎?沒有。 鍾玉蘭:對我現在就有個問題,還是、如果有人打電話給我,那     你說我怎麼辦?我能賣嗎? 謝家豪:這樣子好不好,我們私底下的默契啦,我覺得業務你也     可以接,去聽一下他們怎麼講,好你覺得欸,那你再跟     我講,0K,去給他弄。 鍾玉蘭:那你們之前為了說節稅幫我買那些東西怎麼辦? 謝家豪:那個我再想辦法,我再另外,重點是你的東西先處理     掉。 鍾玉蘭:確定。 謝家豪:對,你懂我意思嗎,因我覺得阿姨現在我私底下跟妳     講,第一個,妳可能對我們這邊的信用度已經下降很多     了。 鍾玉蘭:沒錯,真的。 謝家豪:所以你會胡思亂想,那因為資訊都是我們、從我們這邊     告訴妳的嘛,對不對,所以妳也單方面聽我們這邊講而     已,不妨這樣子,因為這件事很嚴重,這個展雲的事情     事很大筆事情,那你不妨聽,如果說有業務要跟妳約碰     面,妳可以不妨去聽聽看,看他們講的狀況是不是跟我     們講的一樣,那如果他們有更好的處理方式的話,就跟     我說,我評估過之後0K,一起來處理。 鍾玉蘭:你現在、我現在如果有其他的業務來找我的時候,我只     能給他看我本來的。 謝家豪:看本來的,對。 鍾玉蘭:看我本來的吧? 謝家豪:對。 鍾玉蘭:假設,我們用假設,有業務可以幫我處理那些我原來的     東西。 謝家豪:優先,你懂我意思,妳的優先處理,然後我這邊的話我     看…(無法辨識),如果是最壞打算話就是妳的東西先     處理掉為優先,然後我其他的部份呢的話我們到時候再     想辦法,妳懂我的意思嗎,這是…(無法辨識)。 鍾玉蘭:那些東西。 謝家豪:這些東西我不敢多講啦,這是最下下策,但是對妳來說     可能是上上策,因為畢竟資訊都是我們這邊告訴妳的,     妳可能一知半解的或是…(無法辨識),妳不妨聽聽看     別人的做法跟說法,聽的時候不一定要做,聽完之後妳     跟我說,我再來找你,幫妳評估,如果這件事是0K的、     可行的,我們就先看是分批處理還是說一次處理掉。 鍾玉蘭:其實我看一次處理的可能性其實不大,我覺得。 謝家豪:因為最主要是我們這邊是卡在展雲的狀況啦,他們不能     夠接受分開的分開賣,要不然就分開賣。 鍾玉蘭:唉。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這是我個人的想法啦,我不知道妳認不     認同,當然我一個人自說自唱的你可能、妳對我這個人     或許已經打折扣了,我覺得多多少少都有,對,那只是     我只能秉持著做服務的心態,我能夠給你的我能夠為你     做到的盡量在第一時間,就是承諾你的時間阿找你阿,     做一些服務的部分,我的…(無法辨識),而且現在其     實我算是沒工作了,因為我們現在算在被調查當中,所     以為了保護很多客人,所以基本上我們都不對外聯繫了     ,因為之前有些人做不好的事情扯到我們這邊來,阿如     果說這個時候我們再把妳們的東西交出去的話,被他們     知道的話,他們會問東問西的,第一個,客戶不想被打     擾,然後第二個,客戶不想被那些、那種人打擾,警察     啦,或是什麼檢察官之類的,現在又怕是詐騙的,…(     無法辨識)警察是詐騙的,檢察官是詐騙的,你們會有     很多問號。 鍾玉蘭:搞得。 謝家豪:搞的會烏煙瘴氣的。就是…(無法辨識)申請案的事     情,然後被你搞得很複雜,所以很多客人就不希望說被     那種人介入,而且這種東西,還有生前交換的部分的話     ,會比較低調是這樣沒錯。 鍾玉蘭:你的意思是假如展雲能夠處理掉,處理好的話。 謝家豪:對,就沒問題。 鍾玉蘭:這件事情就可以真的可以處理,可是我還是覺得很奇     怪。 謝家豪:說阿。 鍾玉蘭:對阿,哪一個客戶、哪一個客戶會說4年前喔,那時候     這樣講應該是3年前。 謝家豪:3年前? 鍾玉蘭:應該4,對阿。 謝家豪:2年多啦、2年多啦。 鍾玉蘭:…(無法辨識),我跟你講我們。 謝家豪:我跟你說厚,因為中間有一些小插曲,應該是我們的問     題吧,我們的問題,然後現在是遇到那個展雲的事情,     其實我們對…(無法辨識)已經很容忍了。 鍾玉蘭:所以他還能忍嗎? 謝家豪:還能忍,那只做這二個禮拜、這二三個禮拜找、要去找     一些關係,…(無法辨識)一些關係,說看那邊展雲的     部分那邊能不能夠給我們方便、給我們方便,對,然後     後來我問問問問問,問到後面還是跟過年前那個的方式     一樣,那可能還是要費用,不過費用就是比較少,他跟     我講那時候跟你講那個錢,沒辦法是在,有那個錢也不     好解決、不一定能解决。 鍾玉蘭:展雲本身有沒有、有沒有在做什麼? 謝家豪:有,展雲本身有在做營業,他那個園區有在做營業,因     為我媽媽放在那邊,反正他們的那個園區的運作是正常     的,但是問題在過戶這一端,交割這一端是不正常的,     妳要用可以用、用可以用沒問題,要三等親之内,懂不     懂,現在卡很多條件,然後那時候本來是國寶要去收展     雲,但是後來因為這件事情國寶也動搖了。 鍾玉蘭:喔那沒有人願意接收囉,那就慘啦。 謝家豪:算是在觀望阿、在觀望阿。 鍾玉蘭:欸之前、之前說塔位會漲是因為已經禁止再建。 謝家豪:很難、很難再蓋新的。 鍾玉蘭:可是像我公公婆婆,我們放在苗栗的。 謝家豪:公塔。 鍾玉蘭:不是公塔,那裡是私人一個廟宇的塔。 謝家豪:那是寺廟的不一樣…(無法辨識)算寺廟的。 鍾玉蘭:真的嗎?因為他在旁邊又弄了一個,哇。 謝家豪:應該這麼說厚,有關於這個事情我可以跟你講很多,因     為現在土地越來越少了,那土地有很多用途嘛,建地、     農地、林地,那要蓋塔位的話一定要是殯葬用地,就是     墳墓用地,才能夠去蓋這個東西。那像臺中海線的塔位     ,公塔已經不夠用了,屏東也不夠用,連屏東都不夠用     了,你覺得呢,那如果像是私塔的部分,就是那種私人     的,然後好像在法規說是民國幾年之前建的話,是會就     地合法,就地合法喔。 鍾玉蘭:就地合法對,阿但。 謝家豪:但是你現在要蓋新的,太難了,除非這塊地最早期就規     劃墳墓用地,但你現在說的狀況是,假設這塊地是我的     對不對,阿可是我這邊只蓋寺廟,我的東西是在這邊的     ,我的塔位是放在這邊,可是這塊本來就是登記殯葬用     地,阿他們現在有資金了,他們要去動可以。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這塊本來就是殯葬用地,墳墓用地,他們可以去改,對     可以蓋,可是現在你要去申請新的,太難了,現在新的     公塔一個都要2 、30萬欸,新的喔,公家的。 鍾玉蘭:像我有一個同事他的先生,去年過世的時候,他們請那     個龍、欸什麼龍巖的對不對,然後他龍巖的在,他說桃     園還什麼地方,再蓋一個,還沒有蓋好,但他就先預約     那裡,他就先暫厝在什麼地方,然後好的時候就可以去     ,我想說欸他還是在蓋阿,你還跟我說什麼不會蓋。 謝家豪:再蓋的情況之下厚,有可能是翻新。 鍾玉蘭:那是我是不曉得。 謝家豪:有可能翻新,或者是我剛剛所講的前者,就是說這塊地     本來就是、本來就是那個規劃給殯葬、登記,像…(無     法辨識)事務所登記的是殯葬用地,所以他什麼時候蓋     都可以,龍巖現在一直在吃欸。 鍾玉蘭:唉。 謝家豪:國寶也在吃阿,你要想阿為什麼他們會吃別人的還要翻     修,然後還要…(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翻修的話厚比如像我以前我公婆弄得是。 謝家豪:土葬? 鍾玉蘭:不是不是,喔對後來弄到塔裡面去的時候,他是一個空     間裡面然後就是階梯式的上去,等於每一個塔、每一個     甕都看的到,然後他現在新蓋的那個就、就像龍寶山那     樣,整部的,那喔天阿,那可以用好多喔。 謝家豪:對阿10萬個。 鍾玉蘭:而且他需要有人可以過去的地方他不一定說弄到周圍,     以前都是弄在周圍,他現在是弄得。 謝家豪:中間連走道都有阿。 鍾玉蘭:對,只有一個人可以過的地方就可以了。 謝家豪:如果說真的厚,那個塔位,那麼沒有價值的話,沒有人     買的話,他應該很寬啦,入道、走道會很寬啦,就是因     為現在越來越難,越來越少了。 鍾玉蘭:其實我們現在很多、很多人講。 謝家豪:環保葬嗎? 鍾玉蘭:不是,沒有,現在我看我們朋友之間,有很多人的想法     就是說,樹葬、花葬。 謝家豪:有環保葬阿。 鍾玉蘭:喔你說環保葬喔對阿對阿,所以就想說欸你說環保葬的     那個觀念越來越普及的話以後塔位…(無法辨識)。 謝家豪:沒有但是我相信,就我的了解來說的話,現在大概是八     比二。 鍾玉蘭:你說八的是? 謝家豪:十個人走了,二個人是用環保葬,八個還是選擇。 鍾玉蘭:可是…(無法辨識)慢慢地往。 謝家豪:慢慢慢慢的,所以才跟你說阿,以後塔位是給有錢人住     的,沒有錢的人就只好環保葬,那種樹葬、花葬阿,不     知道你有沒有看過樹葬,我奶奶是樹葬,我奶奶是樹葬     ,就是一棵樹,然後就是周圍挖了七八個坑,比如說你     …(無法辨識)這個坑嘛對不對,就是拿那個骨灰。 鍾玉蘭:撒一點點而已。 謝家豪:一部分。 鍾玉蘭:聽說撒一點點。 謝家豪:一部分的,就是。 鍾玉蘭:阿那其他部份放哪? 謝家豪:他們就處理掉啦。 鍾玉蘭:就是把他們比如說。 謝家豪:就是丟掉的意思阿,以我們臺灣人的習俗啦,我們不要     講說什麼東西都併再一起啦,這種東西埋進去了,好阿     三年會搬一次。 鍾玉蘭:好像又可以換別人。 謝家豪:對會…(無法辨識),有點像大雜燴,這些觀念要經過     很久的時間才會、才會慢慢慢慢這樣過來。 鍾玉蘭:現在也少子化啦,有的人就說不要給子孫留下麻煩我就     這樣子,反正沒有了就沒有了。 謝家豪:對,那這個有兩個說法啦,一個是我就環保葬就好,一     個是說我把家裡的先準備好,我先買起來,我以後就不     用給小朋友煩惱了,這個就是禮儀的部分可能花個幾十     萬這樣,對,這兩派的說法,阿只是說環保葬這東西厚     ,那個那個你看了之後,我不知道你有沒有親眼看過。 鍾玉蘭:我是沒有看過啦。 謝家豪:我親眼看過很廉價阿,而且政府剛開始推廣環保葬的時     候是不收錢的。 鍾玉蘭:現在要收錢嗎? 謝家豪:要收錢,看區,可能比較偏遠的不用啦,像我…(無法     辨識)在高雄要收錢,他外面是一個樹林嘛,小花園…     (無法辨識),花園廣場這樣子,阿裡面還是有一個塔     ,但他塔裡面不放罐、不放骨灰,他放牌位。 鍾玉蘭:喔還是有牌位? 謝家豪:還是有牌位,對還是有牌位,我們有問過一些分析師     阿,牌位就是其實牌位這個產業阿,就是現在很混亂啦     ,從十年前、二十年前就很混亂到現在了,開始要轉型     了,越來越正規了,龍嚴上市了嘛對不對,然後國寶開     始有塔位了嘛,大龍頭開始在動,還有展雲,還沒出事     之前啦,這三支塔位其實在臺灣是很有名氣的,…(無     法辨識)名氣叫金寶山,…(無法辨識)。 鍾玉蘭:喔。 謝家豪:對對對對對,然後後來就是…(無法辨識),有名的為     什麼會需要土地就是因為土地的比較貴。 鍾玉蘭:土地比較不容易取得啦。 謝家豪:對比較不容易取得,所以現在很多…(無法辨識)是     說,這個產業阿,現在還可以做,他已經發展了十年,     之後…(無法辨識),你有看一個新聞嗎?什麼二十年     前買一間房子才一百五十萬,現在買一個房子要二千萬     ,三十年前啦大概三十年前,現在是100,70年的時候     買。7、80年的時候買,…(無法辨識)幾百萬而已。 鍾玉蘭:沒錯。 中間略 謝家豪:所以阿姨,我跟你講是說現在我的想法啦,我是比較傾     向說以妳為主,妳想怎麼做我都配合妳,但是原本的案     子的部分我還是要去做尋找,說看能不能便宜一點,對     ,這個案子要花錢我都說不行,要花錢我客人不需要,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真的沒辦法我說真的,唉。 謝家豪:那如果說不行的話我可能就、我可能要再去問他一次     啦,就是說還是要經過;跟你聊過之後再跟他講,那我     可能會跟他說能不能便宜多一點,太便宜、可以便宜到     哪邊,然後如果說太多那就算了,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可是我真的沒辦法,我把我那個退休金都弄出來了。 謝家豪: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所以我只是說我問問看啦,看有     沒有一些可能跟機會啦,如果他們還很硬的話那我也沒     辦法,妳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那怎麼辦。 謝家豪:那就看有没有其他人可以幫忙處理,這樣的話就走第二     步,就是如果有人打電話給妳,妳還是可以接,你還是     可以跟他接洽,那是以你東西為主,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對阿那這東西我根本不敢拿出來。 謝家豪:怕…(無法辨識)被看到是不是? 鍾玉蘭:對阿。 謝家豪:你有把他寫下來嗎,你的所有東西都寫下來,你不是有     一張紙嗎? 鍾玉蘭:有阿,我東西都收在一個包裡面,然後躲在另外一個地     方這樣。 謝家豪:喔,那就把那個紙給業務看阿,會幫你安排啦,到時候     真的有的話,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你的意思說,那些東西也可以拿出去喔?我們。 謝家豪:我是跟你講說,你現在…(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現在、以我的為主對阿。 謝家豪:你們家的東西,看要先請別人處理看看,處理就是先諮     詢看看啦,不一定要給人家處理啦,你諮詢完之後可以     打給我,我有空我會下來跟你講,你跟我說他跟你講什     麼東西,我聽聽如果覺得說可以分段處理的話我覺得何     嘗也不是件壞事阿,我一直都會在啦,妳放心啦,我是     以妳的東西為主,我們那個東西再說啦,我還過得去啦     ,我還過得去啦。 鍾玉蘭:什麼叫做你還過得去?我不太懂你的意思。 謝家豪:因為我現在沒有收入阿。 鍾玉蘭:嗯。 謝家豪:對阿,我也…(無法辨識)拿給你就好了阿,然後如果     說到時候真的有業務跟你接觸了,他幫你安排,假設這     個順利的情況之下,那我這邊也會透過管道,請我的朋     友幫我安排,因為我們就是沒…(無法辨識)啦。 鍾玉蘭:我那些東西很複雜你也知道嘛對不對? 謝家豪:他們會重排啦,放心啦,他們會重排。 鍾玉蘭:像那個之前誰,張棉棉是嘛,前面兩個,喔我說我不要     這個東西,那個誰,王、王先生也是,給了我7 個,然     後他說這個什麼房地2.0 那個時候用的,我就覺得。 謝家豪:可是房地2.0是真的。 鍾玉蘭:可是他給我的是7個甕耶。 謝家豪:不是幫妳做等值的東西是不是? 鍾玉蘭:他是、可是,然後他對方還負擔了70萬耶。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然後我上次跟你講啊。 謝家豪:上次給妳看那個嗎?那個什麼新聞的事情。 鍾玉蘭:喔你說那個 謝家豪:被罰錢的事情。 鍾玉蘭:被罰錢那個事。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對阿,可是他的,唉,我不曉得。 00:24:10至00:24:57,鍾玉蘭與謝家豪閒聊家事,與本案無 關 鍾玉蘭:那有展雲的事情應該蠻多客戶吧? 謝家豪:很多,非常多,非常之多,所以有很多客人,有其中的     客人已經處理掉了,他們有花錢。 鍾玉蘭:處理什麼? 謝家豪:他們不知道展雲,後面會變怎麼樣?趁還能處理得時候     他們就先處理,然後…(無法辨識),現在客人就有分     幾種反應嘛,第一個還有點能力的就花錢了事,虧一點     沒關係啦,喔第一個,第二個是有錢但是我觀望,…(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是不敢這樣想。 謝家豪:然後第三種就是想做但是沒能力,然後第四個是不想做     也沒能力。 鍾玉蘭:就是像我這樣子,我真的是沒有能力,沒辦法,真的是     沒辦法。 謝家豪:有這幾種狀況啦,然後比如說,這件事情也不是我們捅     出來的,是展雲…(無法辨識)捅出來的阿。 鍾玉蘭:如果價格不高,阿你可以幫我嗎,幫我一個忙,我真的     是沒辦法,真的一點辦法都沒有,我那時候,唉。 謝家豪:我先問看看他可以、能不能、願不願意鬆口啦,他鬆口     的數字是多少,然後我跟你講,我們在討論好不好,這     樣可以嗎? 鍾玉蘭:反正我真的沒辦法啦。 謝家豪:沒有我知道。 鍾玉蘭:所以說你說了只能夠看你的能力,我是真的沒辦法,討     論也沒有,對我來講,真的沒辦法。 謝家豪:可是阿姨我跟你講,展雲的事也不是我們故意弄出來     的。 鍾玉蘭:我知道,對但是問題是。 謝家豪:你可以選擇聽聽看別人的說法,或許我們這樣…(無法     辨識),妳懂我意思嗎,如果你要給別人處理,你可以     聽聽看他們的說法,聽完之後你可以、你會跟我說嘛對     不對? 鍾玉蘭:你現在講的是指處理展雲嗎? 謝家豪:兩件事情。 鍾玉蘭:是展雲還是。 謝家豪:是處理展雲。 鍾玉蘭:喔,我怎麼敢講,展雲的事情我怎麼敢講。 謝家豪:阿你真的展雲…(無法辨識)他們處理阿,看看他。 鍾玉蘭:可是他都在,像現在我約都在我家,我先生在…(無法     辨識)展雲怎麼辦。 謝家豪:沒有我說業務來可以先碰面。 鍾玉蘭:對。 謝家豪:對阿,在口頭問他說。 鍾玉蘭:如果有展雲的話。 謝家豪:那他怎麼、有沒有辦法解決嘛? 鍾玉蘭:喔,這也是一個辦法。 謝家豪:問他一個方法啦,看他怎麼解決嘛,然後你再跟我講,     我們再討論嘛,對阿如果討論下來欸還行阿,阿你趕快     把做一做,那我這邊的話就是一樣一方面問問看口風行     不行,不行的情況之下如果他們願意鬆口,給我們一個     不錯的數字的話,或許我們還有空間啦,對不對,我現     在一個月基本開銷幾十萬,嚇死我現在壓力很重,來找     你坐火車票還不敢坐高鐵,住那個1000塊以下的旅館,     現在很省啦,我都不敢跟我太太講…(無法辨識)房貸     6 萬…(無法辨識)3 萬…(無法辨識)水電…(無法     辨識),現在我比你還…(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現在沒事就好,就怕突然要用到錢我就完蛋,真的,     等於0,現在是因為每個月那個退休金就每個月這樣過     日子是OK,不要有大事出現。 謝家豪:不會有大事出現。 鍾玉蘭:我怎麼曉得,不要有,等下如果說,唉反正那種事情。 00:29:30至00:30:20,鍾玉蘭與謝家豪閒聊,此部分與本案 無關 謝家豪:幹嘛不好意思啦,我跟…(無法辨識)比較。 鍾玉蘭:不會啦。 謝家豪:呵呵呵,你現在先請別人處理看看,聽聽看別人的說     法,我會在後面再協助你就是…(無法辨識),我會支     持你的,我不會不見,反正我…(無法辨識),我一定     會回你電話,我一定會,…(無法辨識)因為發生這種     事情,可能,我說那個王先生就不講了啦,那個黃小姐     。 鍾玉蘭:黃品妍嘛,因為他跟我一個外甥姪女的名字一樣所以我     會記得他的名字。 謝家豪:那或許先聽聽他講什麼阿,叫他不要做什麼之類的阿     ,做好好的幹嘛還這樣,也有可能啦。 鍾玉蘭:不知道,因為她之前我有事情都問她,我說這個真的還     假的,真的啦真的啦你相信我啦,要怎麼相信。 謝家豪:那你就相信我嘛。 鍾玉蘭:阿,我是真的好怕你跑掉了。 謝家豪:不會跑掉啦,我跑掉。 鍾玉蘭:她以前也講說不會跑掉。 謝家豪:我跑掉我可能一月份就不見了,對吧?現在已經四月     了,我還在阿,跟你講說我不會跑啦,要跑去哪裡?我     現在沒工作,我還為了我們的事情去跟人家商量。 鍾玉蘭:欸那你們公司也不見了? 謝家豪:暫時先休息。 鍾玉蘭:暫時先休息,是? 謝家豪:對阿,現在調查中嘛會來、會來找我們做案子嗎?你覺     得會嗎?你是客人。這種、這種事情我們不要去跟客人     講啦,…(無法辨識)給我們處理嗎?你會嗎?是我才     不要,是吧,你會要嗎,哈哈。 鍾玉蘭:唉。 中間略 謝家豪:好啦,那我們就、就一個默契啦。 鍾玉蘭:好啦。 謝家豪:好不好?想說能夠幫的我一定幫,能夠講的我一定會去     講,別的客戶我不敢講啦,你的話我是一定會啦。 鍾玉蘭:謝謝啦。 謝家豪:我這樣說啦不知道你信不信啦,但是我、至少我的行動     力會感受的到啦。 鍾玉蘭:好阿希望能夠有、有、有結果出來。 謝家豪:…(無法辨識)來找你就好啦,幹嘛還…(無法辨     識),這幾天沒上班阿。 鍾玉蘭:那你們的事情是到什麼時候才會告一段落? 謝家豪:我問過律師了啦,大概半年左右。 鍾玉蘭:他說怎麼樣。 謝家豪:半年。 鍾玉蘭:半年。 下略 (檔案九) 檔案名稱「111年1月13日(黃品妍-路邊)」。 鍾玉蘭:你們很奇怪喔為甚麼所有的電話不接 黃品妍:我的應該不奇怪吧 鍾玉蘭:就是我的意思說通通都這樣,謝先生的也一樣是怎麼回     事 黃品妍:我不知道他們的啦,不過我的東西是真的整包都不見     了,我還要跟銀行申請,我已經打電話龈銀行掛失,我     是答應了你今天會來找你的嗎 鍾玉蘭:所以我打電話間一下怎麼到現在都沒有來 鍾玉蘭:你看謝先生的電話,我打給你看看 黃品妍:轉語音還是怎樣 鍾玉蘭:馬上轉語音 黃品妍:那就是沒開機了阿 鍾玉蘭:那他為甚麼不接我電話 黃品妍:這就是没開機 鍾玉蘭:他的電話響了4下然後語音信箱 黃品妍:我不知道ㄟ 鍾玉蘭:你知道他上次來找我對不對 黃品妍:我不知道他有來找過你 鍾玉蘭:你上次跟我講說他開始上班 黃品妍:但他怎麼龈你約我不知道 鍾玉蘭:但他其實在臺中 黃品妍:甚麼意思 鍾玉蘭:你上次不是講說他已經開始上班了在台北然後他現在回     來了是不是,你怎麼會不知道 黃品妍:我前陣子幾乎都沒有進去12月底Omicron我就幾乎没有     了因為我覺得那個嚴重傳染給我小朋友會很麻煩,所以     我現在客人能在室外通風我都儘量 鍾玉蘭:展雲出問題你應該知道對不對 黃品妍:我知道阿前陣子我也因為這件事情頭大阿 鍾玉蘭:是啊,那你怎麼都從來沒跟我講 黃品妍:因為他只是暫時性的,所以我認為那個東西暫時性應該     沒有關係,他不是永久的 鍾玉蘭:你知道他,我那裏總共有12張展雲的,這12張都是謝先     生經手的 黃品妍:阿所以嘞 鍾玉蘭:對,所以謝先生那天來跟我講,他説他說ㄟ 黃品妍:人家有要幫你處理嗎 鍾玉蘭:他說但是要錢又要錢 黃品妍:你就跟他講說沒有就好啦 鍾玉蘭:對 黃品妍:我跟你講別人的作業方式怎樣我不清楚,如果覺得不0     K 就跟他講不要就好了,但因為這個東西國寶遲早會解     決掉,我認為啦 鍾玉蘭:但是但是 黃品妍:我的認知啦,因為他都接手了,他一大公司… 鍾玉蘭:他的意思是說如果來讓國寶處理的話,他說1對1我要1     2,我沒有那麼多 07:42-07:53聲音吵雜聽不清 鍾玉蘭:1對3 黃品妍:不可能啦,怎麼可能你說1對3不可能啦 鍾玉蘭:1對3的話,我要..張也要60幾萬 黃品妍:那你就跟他講說不要就好了啊 鍾玉蘭:沒錯,那是上禮拜他跟我建議時講的,然後我禮拜一我     真的覺得我…我跟他講說我只能夠跟我女兒借其實我也     不太敢他也說不合適,女兒一定會知道,他這樣講 黃品妍:我個人認為現在狀況你根本不用擔心展雲的問題你知道     嗎,現在是有國寶要做接收,之後國寶就會像..一樣概     括他全部所有的東西,不管你以後是要自用做投資還是     要幹嘛,他一定都會接受,我認為啦,因為那是時間,     因為他原本是講到甚麼時候你知道嗎,原本是11月份初     喔,是局部分不行喔,後來到11月底變成全部都不行,     後來又說12月底最快可以,可是他現在還沒給我消息,     那我們要怎麼辦因為他們是…是…不願意的阿,因為     他…開了快50年了,第一次碰到像這樣的事情,那現在     怎麼辦,因為以你的角度一定會怪我,怪業務,這是正     常的,我要先跟你講我會將心比心這些東西,我們只能     接受,因為你是針對我當初賣給你的東西或是申請的東     西或是幹嘛的你都會針對是我,我現在針對是上面,他     們給的方法不讓我們作業或是幹嘛,我們沒有辦法,現     在只要是展雲的客人,他大部份手上不管當初他接下的     所有的業務,不管他是不是這個業務申請人,他都是沒     有辦法作業的,你知道嗎,我之前碰到幾個客人,展雲     那邊不是我這邊幫他代申請的喔,他現在也問我怎麼     辦,那怎麼辦我只能幫你問了阿,他那個時候原本說12     月底可以啊,可是後來又說不行,就變成是我的認知是     如果你覺得OK,你就是等,沒有關係,他的東西國寶遲     早會接手,只是說你要給國寳時間不是給我時間,我沒     有辦法去控制..公司 10:33-10:56略 黃品妍:這樣你懂嗎,你懂我說的嗎,所以我會建議你,現在兩     種選擇,要嘛就看人家怎麼說要嘛就是我們等展雲國     寳..下來,因為國寶公報財報上他確實已經去申請殯葬     牌了,變更成國寳的,但現在變更的狀態怎麼樣都還沒     有對外發出消息,可是我跟你講不用擔心,因為現在全     台灣收了耶麼多支,我相信他也不會跑啦,收那麼多支     要跑早就跑了啦 11:32-11:35聲音吵雜聽不清 黃品妍:他真的很衰,我跟你講他真的超衰的,他今早才發現這     件事情ㄟ,其實我們吼都算不太衰,他才是最衰,!為     他是整支園區,你知道他是連室內室外都是一樣的,因     為那個園區很大,所以他全部的東西他都得接手,現在     就是要嘛就是等,他給你的建議你可以聽聽看參考看     看,因為有的人會選擇那樣做,有的不會,他願意等,     就看你自己:而你放心我的手機不見都還來找你了,我     趕快先來找你,因為我知道你家在哪,我等一下會先申     辦原來的門號,這幾天看手機能不能先有買到,就直     接..,就可以通話了 鍾玉蘭:那你都沒有跟謝先生聯絡 黃品妍:…你叫我打給誰呀 鍾玉蘭:不是不是 黃品妍:你們之前那個甚麼事情後我就那個了幾乎沒有主動,因     為…的狀況所以不打去隨便跟人家亂講話,然後加上最     近快過年了,阿全部都是在外面跑比較居多,所以就是     比較少那個,但是你放心OK 鍾玉蘭:真的可以放心嗎,老實說 黃品妍:好,不然這樣子好了 鍾玉蘭:我跟你講我打了我認識的四個人,包括張小姐,都是一     打開來就是語音信箱 黃品妍: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我的狀況你是第一次碰到 鍾玉蘭:對 黃品妍:你應該知道我是第一次,我幾乎手機都開著 鍾玉蘭:所以我就覺得讓我非常不安 黃品妍:難怪你剛剛講說你怎麽來了,我想說我們不是約好了     嗯,你講啦我都跟你那麼熟了 鍾玉蘭:對,我就是說你跟我很熟 黃品妍:阿姨你就直接講,我喜歡你坦率,不用擔心 鍾玉蘭:那個謝先生啊,讓我覺得他很多事情跟我以前有點 黃品妍:我覺得有可能現在因為,第一個,我分析給你,因為你     本身是愛操煩的人,再來第二個有甚麼事情,你就會覺     得是不是有甚麼問題,可是那個東西你自己去做功課,     那個確實是展雲…出來,你不用擔心 鍾玉蘭:展雲這件事情是真的沒錯,但是我覺得事情拖了那麼久 黃品妍:那你就要看要不要等,要不要等,一句話就好 14:16-14:30聲音吵雜聽不清 黃品妍:然後我跟你講我們還要辦很多東西,所以今天不能講太     久,…電話卡,不然你們連络不到我我也很麻煩 鍾玉蘭:所以你今天沒去上班 黃品妍:我今天沒有,就自己趕快弄東西了啊 黃品妍:我有先去把銀行的東西都用好了啊,那個比較重要,萬     一甚麼東西被人家盜用甚麼的很麻煩 鍾玉蘭:我問你一件事好了,謝先生幫我這是事實 黃品妍:對 鍾玉蘭:對,我的意思是說像這種事情你們認為說很嚴重對不對 黃品妍:基本上是不行 鍾玉蘭:為甚麼對他特別優惠 黃品妍: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每個業務能力不一樣,會不會有     甚麼特殊條款我就不知道了,這個你就要跟他問清楚,     有些人如果業務拫強的話,或許會有所考量 鍾玉蘭:像王先生接手之後,他就跟我說謝先生… 15:32-16:13略 黃品妍:反正我手機用好了會再跟你聯絡,讓你知道手機有通     了,我儘量在今天或明天,我現在想要去…,首先要把     信用卡弄出來才有辦法回你 16:37-16:57略 鍾玉蘭:他給我3個選擇,第一個就是等,第二個呢他另外幫我     找另外案件,第三個就是用錢下去換 黃品妍:那就簡單了啊,你就選兩個不用花錢的東西就好 鍾玉蘭:問題是,星期四跟我講的,叫我打電話再問,我禮拜一     要打電話跟他講,我要跟他講我真的沒辦法,然後呢他     響四聲就掛斷,後來我,因為我有跟你聯絡嘛 黃品妍:沒有,你是傅訊息給我,我跟你說如果我禮拜一來的及     我就過來,你忘記了喔 鍾玉蘭:有啊有啊,所以禮拜四今天早上我差不多10點 17:48-18:02略 鍾玉蘭:然後謝先生好奇怪喔,他接手他就說,啊我跟他講說ㄟ     我..時間打電話,他就說我不用打給他啊,…都不接… 18:18-18:31略 黃品妍:好啦,我跟你講你專心看著我,你就是選擇那種不用花     到費用的方式,別人跟你講你就是看你自己的選擇,但     是我會建議你以不花錢為優先 18:47-21:47略 (檔案一) 檔案名稱「109年12月22(王建翔)」,總長度00:29:27。 王建翔:如果你案件今天只有四五百萬,那個都是算很小的案件     了。 鍾玉蘭:嗯。 王建翔:對,然後因為他們那邊的金錢來源,我上次有跟姐姐你     這邊提過了。 鍾玉蘭:嗯。 王建翔:嗯。 鍾玉蘭:我上次我有跟我女兒講,然後我就是在電話中有跟你     講,我跟她解釋她聽不懂,他沒有辦法理解。 王建翔:我那個時候已經有跟您說過了,就是說你這個東西你是     跟,因為從頭到尾對不對,你這個案件從頭到尾是跟謝     先生談嘛如果妳女兒都在的話,她就能理解,因為她跟     你講的東西跟你跟你女兒講的東西一定是不一樣的,你     懂這個意思嗎? 王建翔:好比假設今天是你女兒跟我談好了,你女兒。 鍾玉蘭:對,但問題是她本來是要給我錢,但是她說她不懂,他     希望說,我就跟他說那我直接看王先生跟你解釋一下,     我上次我有跟你講過。 王建翔:因為她這個東西是要直接透過謝先生的,你這個案件是     不屬於我去處理的我只是負責。 鍾玉蘭:你也、你也是前鎮(音譯)的公司嗎?前鎮(音譯)的     ? 王建翔:不是。 鍾玉蘭:你不是前鎮(音譯)的嗎 王建翔:我是只要是仲介公司對不對,不管是哪間公司,前鎮(     音譯)、富陽(音譯),還是什麼的等等,中部的,北     中南,南部比較少因為南部那邊還有稽查人員都要下去     做,看說欸哪個案件沒有完成還是什麼的。 鍾玉蘭:可是我現在真的無能為力,是我女兒答應要給我沒錯但     是他說他不瞭解這件事情,他希望看你們,因為我跟他     講她聽不懂,所以我現在無能為力,我真的我本來湊了     一點點錢,結果兒子又出事,然後我們家前面在做工     程,那個都是挖到裡面,我不曉得你曉不曉得,那個下     水道挖到裡面去,從室內挖出來,所以我那一點點錢,     我也是沒用。 王建翔:這個部分的話因為之前跟你講的那個金額對不對,謝先     生有跟我說,對,他說一定要在12月的時候。阿姨我現     在幫你想到一個方法了,不用到全部啦,先不用到全     部。 鍾玉蘭:先不用到全部? 王建翔:先不用到全部,那我先把你這個案件。 鍾玉蘭:嗯。 王建翔:類似,因為我跟謝先生交情還算不錯。 鍾玉蘭:是。 王建翔:對。那…(無法辨識),對吧,不用到全部,那你這邊     大概能投多少,剩下的我幫你做數量上去,因為你這個     案件一定要在12月底以前,如果那時候的話你把它弄     好,昨天、應該正常來講是昨天啦。 鍾玉蘭:對, 王建翔:昨天、昨天的話已經把資料送上去了,你月底前你就可     以跟他們做過戶的動作,那因為你現在卡在一個問題,     我這邊跟你說,我能幫你做一些…(無法辨識)的處理     ,把資料送上去。 鍾玉蘭:再麻煩你了好不好,我上次我、我、我,怎麼這種,我     看。 王建翔:我可以幫你用一些資料送上去,那金額…(無法辨     識),但是你這個東西一定要在12月底完成,為什麼,     因為如果你這個東西往上跑的話,第一個啦,…(無法     辨識),你這個案件所有東西對不對,下一個接手的不     管是對方還是誰,只要有看過你東西,欸為什麼有問題     ,那很抱歉,你這個東西哪怕你只能自己用你都不能夠     處理。 鍾玉蘭:3個、我大概能力只能到三個。 王建翔:…(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真的沒辦法。 王建翔:因為真的差太多了。 鍾玉蘭:真的、真的,因為我上次我就跟你講過,本來2300我就     很OK了,他偏偏要弄得那麼多,那我又搞得那麼多錢出     去,我是真的沒錢了 王建翔:案件的話其實不是我在做處理的,案件是他們在處理     的。 鍾玉蘭:所以他們處理的問題,現在又歸到我身上。 王建翔:他們處理的話對不對,確實有他們的問題,但他們本     身,這間公司啦,本身就不該跟業務、不是跟業務,跟     客人有金錢上的往來,完完全全的不行,因為他們業務     謝先生喔,只要是仲介公司都一定會跟他們底下的業務     簽業務合約,你只要中間有跟任何的客人私底下往來。 鍾玉蘭:不是、是連合約都沒簽我才覺得。 王建翔:是公司與業務有簽一份合約,就是業務不能跟客人有任     何金錢往來,為什麼呢為什麼?因為有些業務會跟客人     說,私底下分我多少分我多少,對他們公司來講的話對     他們公司是有損失的,你懂嗎?好比你今天公司要處理     、謝先生私底下幫你做處理,然後沒有透過他們公司,     阿姨你知道這個意思嗎? 鍾玉蘭:反正。 王建翔:你說三個差太多…(無法辨識) 鍾玉蘭:3個,我真的只能夠有3個,除非我女兒能夠理解,不然     我真的沒有錢,我真的沒錢,…(無法辨識) 王建翔:阿姨我跟你說,我沒有在逼你,我只是把案件過程、他     們案件過程是什麼告知你而已,如果你沒有辦法,那我     就只能,如果你沒有辦法的話,我就只能例行公事而已     。 鍾玉蘭:你真的不能夠通融嗎? 王建翔:這個東西就是這樣子,本身不管我今天是遇到你還是遇     到其他公司還是什麼樣子的,因為我也有遇過像您這樣     子的,金流。 鍾玉蘭:所以你是屬於金管會的嗎? 王建翔:類似,因為我們。 鍾玉蘭:那我能不能看着你所有的稽查證件。 王建翔:因為我們…(無法辨識),然後我們都受中華民國的殯     葬工會的證照,因為你要有中華民國殯葬工會的證照對     不對。 鍾玉蘭:那我可不可以,你可不可以給我看你的關於稽查的那     個。 王建翔:在這裡,你只要有臺北市殯葬工會的,這是109年的喔 鍾玉蘭:這個才是殯葬工業的喔 王建翔:這是殯葬工會,你只要是干涉到陰宅的部分,都一定要     有這個,這是109年這不是隨便講的,然後這個都有鋼     印,這個只能到2020年,就是到今年而已,然後這是10     7年的,他這個東西你只要是每年對不對,不是說你去     花錢他就會給你,他第一個會看你有、私底下有沒有刑     事案件、民事案件,他這個正常來講都沒有,除非你今     天是有跟人家發生車禍碰撞,那個…(無法辨識),他     還會看你去年度的喔,案件停止的過程中說欸你有呃,     怎麼說,應該說看妳去年額度的案件中,有審理過幾件     這樣子下去做結算的。那你這個東西就是,如果你真的     沒辦法的話,那我就只能,就只照...(無法辨識)走這     樣。 鍾玉蘭:我也沒辦法,真的,我也沒辦法。 王建翔:因為你說3個那差太多了。 鍾玉蘭:我真的只能夠3個,拜託3個好不好? 王建翔:那個我真的没辦法,因為差太多了。 鍾玉蘭:3個,我已經付出好多了。 王建翔:那個都是你跟他們之前案件,這個跟我沒有關係 鍾玉蘭:是,所以我的意思我真的無能為力了,真的,我真的無     能為力了,我本來我女兒願意說他要給我,但是他想要     跟你見面然後理解 王建翔:如果他要見面的話,他要去跟案件的負責人見面就是謝     先生見面才有用,因為案件重頭到尾都是他在幫你安排     的阿。 鍾玉蘭:那我跟謝先生商量一下看他能不能跟我女兒見面,可以     嗎? 王建翔:那你們,你可能就要問問看他囉。 鍾玉蘭:對阿。 王建翔:對阿,如果這個東西沒有辦法的話對不對,我就只能照     規定走了,因為你案件怎樣其實這不是我在我管的範圍     ,我要的就是說他們針對他們公司的,那你說只有3個     的話,差太多了,這個東西我幫不了你。 鍾玉蘭:那你的意思最少要多少? 王建翔:如果你有一半的話,那還有機會去討論。而且你一定…     (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我是被,反正總歸一句話我自己愚蠢啦就這樣講好     了,我那時其實我也跟他講過我不要省錢可以嗎,然後     他又說因為合夥他們合在一起的他們要省錢所以我一定     要省錢。 王建翔:阿姨你那時候做幾%。 鍾玉蘭:15%阿。 王建翔:喔15%那很省了。 鍾玉蘭:我本來想說我根本就不用省我該付我就付好了,他們說     不行。 王建翔:因為15%的話你其實基本上就省了25%了。 鍾玉蘭:可是我又沒有拿到錢有什麼省不省的問題。 王建翔:這是你申報出去的時候你才知道。 鍾玉蘭:他也不是這樣講吧。 王建翔:你之前有做過對不對? 鍾玉蘭:我沒有做過什麼東西? 王建翔:你不是做15%的對吧,你明年5月報稅季的時候對不對,     你就不用再去繳綜合所得,因為你正常來講的話你綜合     所得你要去繳到40%,所以這邊如果你真的要處理的話     我可以幫你做。 鍾玉蘭:3個真的3個極限了,我沒有辦法,3個真的極限,我後     來這個要錢那個要錢真的。 王建翔:我可以幫你管控在100以内,但是100以內但是你不能差     太多,這個東西是我能幫你往上報的,我的能力可以到     這邊,然後什麼時候可以做過戶點交,因為你已經拖到     時間只能安排到1月的第一個禮拜,他們會給你做過戶     點交動作,阿他1月的第一個禮拜喔,第一個禮拜是幾     號,1月的第一個禮拜是10號有可能會排在6號、7號那     邊,禮拜三或禮拜四,這是我能力可以幫你的,因為如     果今天就是我跟謝先生没有任何交情的話,阿姨我不會     跟你說這麼多,我就直接走正規的流程了,這是我能幫     的範圍啦,然後你們點交時間我那時候就幫你預估是在     1月的第一個禮拜,如果那個時候就是…(無法辨識)     可以順利碰面的話,那個時候就是跟你講12月底,那現     在的話就只能排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的6號或7號禮拜三     或禮拜四的三點半以前,因為三點半銀行就關門了,這     是我目前能做的啦。 鍾玉蘭:你的100以內是什麼意思? 王建翔:100以内的話,差不多是94萬那邊95萬94萬,我們抓95     吧。這是我能幫你做到的範圍,那這個東西你一定想說     什麼時候可以去做點交,1月的第一個禮拜,如果你說     明天要做點交今天把資料送上去,不可能,我可以跟你     說完全不可能。 鍾玉蘭:你那個結果還是要申過什麼東西對不對,那怎麼可能,     怎麼會可能? 王建翔:要送急件欸。 鍾玉蘭:他上次也跟我講說什麼東西要送急件,也是搞了好久。     等一下你是不是會跟我講說沒有下來是一個還是做不成     。 王建翔:不會做不成這個東西就是你、他們要我們要他金錢的流     向是從哪邊出來的,他們那邊的話會幫你負責,那我也     跟阿姨這邊保證1月的第一個禮拜。 鍾玉蘭:怎麼保證?怎麼保證? 王建翔:白紙黑字寫清楚就好了啊,…(無法辨識)。因為今天     你的案件並不是我做的你懂嗎?你這樣看啦,因為我,     你這樣看啦,我這台車400多萬啦,我會去拿你這幾十     萬的東西,不太可能,而且你案件本身就不是我在做處     理的了,那你要我幫我確實能幫,但是你金額差太多了     ,那個真的沒辦法,你大概就是準備三分之一阿,這是     我真的能幫你的就是這樣,然後到時候如果你,跟你講     因為我碰到很多客人都是這樣,…(無法辨識),這是     我給你的建議。你有什麼想法還是什麼,因為已經快月     底了,如果你這邊OK的話,今天,因為你資料還是要把     他寫完。 鍾玉蘭:我沒有把握、我沒有把握可以0K,真的。 王建翔:你什麼時候可以給我答覆?阿姨我跟你說,我會督促他     們,1月的第一個禮拜一定要把你的案件給完成,那資     料的話可能就是送到他們那邊,直接請代書他們代書直     接核枇,你這個案件我全程都會盯著,所以你也不用說     後面拖到時間什麼的,我敢跟你保證,一定不會。 鍾玉蘭:我現在不是怕拖到時間我現在怕整個都落空。 王建翔:不會整個都落空,因為你這個東西對不對,本身就是最     後的步驟,我今天出來對不對,我今天會出來,第一個     除了是核對他們公司金流細項,第二個要審核你的東西     是否都正常,為什麼,因為到時候點交的時候,你跟我     講的金額跟他們公司講的金額還有對方那邊他開出來的     金額,三方金額都是一致的,為什麼要這麼確定,因為     之前有一些不好的仲介公司報出來比如說報願意跟客人     報2000好了,但對面那邊是出2500,所以他的500 放哪     ,放業務口袋,業務公司的口袋裡。他們的傭金又另外     幫你算,所以這部分你不用擔心我會全程幫你盯著,那     你也不用說會漏或怎麽樣,因為你這東西,已經在、公     司已經在做了,每年的額度都不一樣,你拖到12月過後     對不對,那他們怎麼去重新幫你弄案件,這個就是,我     就不清楚了喔,那我要的是什麼?我要的就是趕快把你     的案件給完成。 鍾玉蘭:你的意思是說我如果付到95的話,你可以白紙黑字給我     保證。 王建翔:我可以向你保證阿,這個東西沒有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     我也没有差,為什麼,今天好比我今天,我說假設喔,     …(無法辨識),我今天給你100萬好了,你會跑嗎,     你一定不會跑嘛,為什麼,因為光臺灣的攝影機,臺灣     喔在全亞洲就排名第二名了阿,再來100萬我自己賺,     我不用100萬對我來講不多啦,因為我在這行已經做6年     了啦,那我隨便整合幾個案件,其實公司他們、他們公     司都會給我紅利一些的,你懂這個東西嗎,假設你今天     是幾千萬,我也不會這樣子想,如果是幾億的話你給我     幾億,我可能就會有那個念頭出來,但今天只有幾十萬     ,我今天拿一百我拿兩百給你好了啦,我相信姊也不會     跑吧,為什麼,因為沒有必要阿,然後,可以給你的保     證,第一個我會幫你督促他們案件進度,這是我能幫你     督促的,第二個看你能不能趕在1月的第一個禮拜完成     ,不可能不可能拖到過年後,這個部分你可以完全的放     心,那如果你還是擔心的話,好,因為我們上次有寫一     些資料嘛對不對,我資料傳真會幫你過去,你案件没有     完成我全額退款給你我也無所謂,為什麼,因為你這案     件跟我本身沒有關連,那我會為了幾十萬捲款而逃…(     無法辨識),換立場講,如果說阿姨你這邊啦,你也不     可能做 鍾玉蘭:不好意思,因為我其實知道是真的很為難,說真的。 王建翔:我保證 鍾玉蘭:我意思是說保證上面寫說全額退款有用嗎? 王建翔:有用阿,為什麼没用?因為。 鍾玉蘭:假設真的是,我去找誰要? 王建翔:找誰要,我不會消失的我也不會不見的。你看一下這是     109年的,這是去年的,然後這是107年的,如果我要跑     的話我早就已經跑了啦,這個都有時間限制的阿 鍾玉蘭:我只知道你姓王你姓什麼你也没有給我張名片什麼的。 王建翔:我給你看我的身分證跟我的資料吻不吻合,你看王建     翔…(無法辨識)對不對? 鍾玉蘭:我實在是。 王建翔:有沒有,王建翔,這完全就是同一個人,這不可能是用     假證件去那個的。 鍾玉蘭:如果我要找你的話也只有靠電話對不對? 王建翔:你可以打我電話阿。 鍾玉蘭:問題是我之前碰過,到時候他電話就不接了。 王建翔:我跟你說,你打給我如果我没有接就代表我在忙,但是     呢我一定會回撥,我今天如果没有回的話對不對,我隔     天一定會回撥,所以這東西你可以百分之百放心,你看     ,如果你怕我不見的話,你看我的電話打來,都會回撥     回去。 鍾玉蘭:我如果很有錢我就根本不用煩惱,我就是因為沒有錢 王建翔:所以這個東西,既然阿姨你都已經做到最後的話,我是     覺得啦你就要把它做完,不然你前面都功虧一簣。 鍾玉蘭:我真的是怕越陷越深。 王建翔:不會,我在這邊跟阿姨保證第一個我會幫你督促他們案     件進度,第二個,到時候點交的時候我也會在,為什麼     ,因為我要看他們的三方合約,因為你們點交的時候,     你這邊一份合約,謝先生跟他們公司是第二份合約,第     三份合約是對方那邊的合約,三份合約的點交金要一致     ,再來合約內容的東西要跟你合約的數量是一致的,還     有就是他們那邊會…(無法辨識)帳戶他會做好。 鍾玉蘭:等下合約為什麼不是要做一個,已經要點交了為什麼還     去搞合約? 王建翔:點交就是點交那天要合約阿為什麼。 鍾玉蘭:為何不約事前?我說我跟你定說我會跟你。 王建翔:喔,你說那樣的合約喔,我遇過的,我遇過有時候跟他     們客人簽合約是為了綁住客人,好比啦,這件會想在事     後跟你做合約好了,這個案件既然給別人做合約什麼等     等之類的,如果就把你綁住了,你懂這個道理在嗎?那     為什麼後來點交會有合約在,是因為要確保三方的權益     ,跟上面的點交金額是否一致,因為你不可能,如果没     有一致的話,對方那邊比如說3000好了,你這邊是2500     ,那你一看就知道,為什麼對方那邊是出3000但是我拿     到只有2500,阿姨你知道這個道理,所以我們就是要嚴     格把關每一間公司,在你點交的時候,我可以跟你說,     我也會在。 鍾玉蘭:好吧,我下午再跟你回電好了,我回去想看看,我真的     是沒辦法,我沒辦法說我真的有把握,我下午再跟你回     信。 王建翔:下午的時候大概幾點? 鍾玉蘭:3點左右好了。 王建翔:3點,阿姨我跟你說這個東西要盡快,因為你已經有拖     了,原本是昨天就該送了,你已經拖到今天了。 鍾玉蘭:我知道,意外事情太多了。 王建翔:這個東西趕快做就趕快做完,12月底前一定要把他弄     好,我才能幫你趕在1 月第一個禮拜,而且阿姨你也不     用擔心會不會找不到我什麼的,你打給我我基本上都有     接吧,上次我打給你你没接。 鍾玉蘭:我沒有接我就是狀況阿,我先生在旁邊我不能接,其實     我都一直放在身邊。 王建翔:我打給你你没接的話對不對你有空你就要回我,因為有     時候我是全省這樣跑。 鍾玉蘭:好啦我回去想想辦法。 王建翔:然後這東西我會幫你把關好,在1月第一個禮拜就會幫     你處理掉了,這個我可以跟你信誓旦旦的承諾,這個我     一定會幫你處理掉,這個部分就是看阿姨你什麼時候方     便,因為為什麼看你你方便,因為你錢給我們要不要寫     清楚,哪怕你今天只給我100塊我都要寫得清清楚楚阿     。 鍾玉蘭:好啦3點再跟你說。 王建翔:如果你這邊方便的話,看能不能3點前,我回來的時候     順便給你資料填一填,因為上面給我也是有很大的壓力     在啦,所以阿姨我跟你說趕快把這東西給完成,那我下     午3點的時候,看你能不能中午的時候啦,因為我現在     要去南投一趟。 鍾玉蘭:我得想辦法,好不好。 王建翔:阿姨加油。 鍾玉蘭:…(無法辨識),我親眼確定以後,你找我沒有用阿,     我確定再跟你講好不好?…(無法辨識)。 王建翔:…(無法辨識)。 (檔案二) 檔案名稱「109年12月23日( 謝家豪) 」,總長度00:39:11。 鍾玉蘭:我今天第一個厚,我們對於這個事情的反應,如果說、     如果說,我們這件案件如果成立的話,有400多萬的仲     介費,我覺得你們公司就應該要積極啊。 謝家豪:當然啊。 鍾玉蘭:是,可是我覺得你好像、你的表現都好像無所謂。 謝家豪:我哪有無所謂。 鍾玉蘭:…(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也沒有辦法啊,那我偷偷的說,…(無法辨識)然後     我們一直在積極積極,這樣子有意義嗎,那我那麼多事     情我也是壓下來了,…(無法辨識)那個事情不是我希     望發生的事情,然後弄得好像都是我的問題,都是我的     錯,我當時要協助你的時候…(無法辨識)。 鍾玉蘭:不是,我有很多疑點阿。 謝家豪:就跟你講說阿。…(無法辨識)沒有阿我看一下,他說     怎麼了,為什麼想不開…(無法辨識)案情被鎖定,…     (無法辨識)拿出來…(無法辨識),你懂我意思嗎?     …(無法辨識),沒有啦沒有啦,我只是跟你講一下…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開始的時候你跟我說你交給朋友,對不對。 謝家豪:對啊,因為他沒給我看這東西啊,…(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我昨天跟王先生見面的時候,你說他是總公司的。 謝家豪:總公司的稽核啊 鍾玉蘭:但是他說他是別的公司。 謝家豪:總公司稽核,我們是委託他們公司,這樣才會是一個比     較不會有干涉的問題阿。 鍾玉蘭:然後我就說能不能給我看你的稽核證,總是有這東西     吧? 謝家豪:怎麼會有這種稽核證? 鍾玉蘭:就是我的工作的證明,你要稽核你要…(無法辨識),     他只給我看你們殯葬工會的那個。 謝家豪:那個就夠了啊。 鍾玉蘭:我覺得有點。 謝家豪:今天我們這個工會的部分,他不會因為今天我是在哪個     部門就另外發一個稽核的證照給你。 鍾玉蘭:因為稽核這是一個多麼重要的事情。 謝家豪:重要的事情啊 鍾玉蘭:對阿,因為假如說角色非常鮮明的話,他竟然可以給     我、可以討價還價。 謝家豪:討價還價。 鍾玉蘭:對啊,因為坦白講是300多,他竟然說他的權限可以到1     00以內。 謝家豪:是100就可以過了嗎? 鍾玉蘭:對。 謝家豪:可以過,真的假的? 鍾玉蘭:所以我為什麼會問,就是這樣子啊,對啊,所以他說他     的權限在100到150。然後他跟我講我一部份是給他,我     算到他應該是用6點來算,因為他說94、95,然後他說     、他說那個他保證元月的第一週就可以成交。 謝家豪:元月第一週 鍾玉蘭:對啊,你覺得可能嘛,我是覺得不可能。 謝家豪:我是覺得不可能。 鍾玉蘭:對啊…(無法辨識)。 謝家豪:1個月…(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說他用最急件,什麼你上次也有用過最急件。 謝家豪:上次我是用急件,沒有到最急件。 鍾玉蘭:反正他就急件最急件我不知道,他說他可以用急件之類     的,他說他保證元月的第一週就可以成交。 謝家豪:今天二十幾號了,第一週,我是覺得不太可能。…(無     法辨識)2月第1週。 鍾玉蘭:2月不就是跨年了嗎。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一直強調我的金流,對阿。可以這樣子做怎麼可能。所     以我、然後我跟他要名片他說我出門不會帶名片,怎麼     可能。 謝家豪:因為他不是業務,業務才會有名片阿。 鍾玉蘭:因為他通常要給人家看一下我是誰。 謝家豪:跟他要證件看。 鍾玉蘭:他給我、他本來一直跟我講王先生,我說你連名字我都     不知道,後來他就弄他的什麼證件給我看,這樣子而已     ,這樣有什麼用?就像你講的一樣,我打過好幾次電話     ,你說晚上打,表示我有急事,然後你第2 天早上你就     可以打給我,你都沒有,像前兩天,就是講王先生的事     情,我要跟你講說他明天約我10點見面,然後你說你去     公司談判,阿談的結果我跟你講說你要跟我講,你也没     有跟我講。 謝家豪:不好談啊,就没結果阿。 鍾玉蘭:那你也要跟我講一下,你看我昨天連環摳。 謝家豪:我昨天早上太忙。 鍾玉蘭:忙到你講個電話說我等一下再打都不可以嗎? 謝家豪:因為我昨天…(無法辨識),我是忙完之後我就馬上接     你電話了,而且你是連環摳。 鍾玉蘭:連環摳真的,我急死了,因為他跟我講說3點、3點,他     等…(無法辨識)中午,那後來跟他延到3點,那我總     要跟你講,因為我没有辦法,但是,我決定後來打給黃     小姐。 謝家豪:喔,你打給她喔? 鍾玉蘭:有,我相信你應該知道才對,她應該有跟你講。 謝家豪:她昨天打給我一直哭喔。 鍾玉蘭:對因為我講了很重的話。 謝家豪:她昨天講在那邊哭…(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這件事情開始是因為她,她很誠懇,看起來很誠     懇,對就像你一樣,我全心相信,可是我覺得搞到現在     我是越陷越深。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然後你看,我上次說,我們第一次講服務的時候,你就     堅持說你一定要寫你的名字,那個時候其實我就應該要     有警覺才對,就像你這次。 謝家豪:什麼警覺,你這樣講好奇怪喔,什麼叫警覺阿?你是覺     得我沒有聽過警覺是不是?…(無法辨識)你相信了嗎     ? 鍾玉蘭:對,但是你說你一定要簽名。 謝家豪:當然啊,我要保障啊。 鍾玉蘭:對,你看又是這樣子,如果說這件事情有結果的話你需     要什麼保障,我又跑不掉,我家住哪邊你都知道。 謝家豪:這是你講的。 鍾玉蘭:我怎麼…(無法辨識)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自己預留的保障阿,…(無法辨識)     不夠嗎? 鍾玉蘭:好吧,就先這樣子,昨天王先生有講,他說他可以拿到     錢以後在那個紙上面,寫說如果沒有辦成,全額退給我     。 謝家豪:真的假的? 鍾玉蘭:他這樣講,但是這件事情,張棉棉小姐也做過,但是他     登記給我之後,堅持要我把那張還她,像這樣…(無法     辨識)還他。 謝家豪:那這樣你就不要還她阿。 鍾玉蘭:不是,我跟你講。 謝家豪:你就不要還她。 鍾玉蘭:她就堅持要我還她,還她以後呢,然後她說她有什麼東     西的什麼要對,再來我跟黃小姐提過這件事情,黃小姐     說對阿她自己說要,我說從來没有很積極地跟我要,我     那好幾張都在我這,黃小姐也這樣跟我講。 謝家豪:我有跟你要嗎? 鍾玉蘭:你有跟我要嗎? 謝家豪:有阿我有跟你要阿,但是你跟我說沒帶阿。 鍾玉蘭:對阿所以我覺得說,我真的是。 謝家豪:那我問你,好啦今天講那麼多,…(無法辨識)講的這     些事,…(無法辨識)。 鍾玉蘭:因為我覺得演變的好奇怪。 謝家豪:那今天我覺得說,一開始... 相信我,我也相信你…(     無法辨識)。那後來整件事情,我也跟你道歉,就整件     事情跟你道歉。 鍾玉蘭:對阿,那太太的事情,對阿,可是100萬我就覺得奇     怪,他就是堅持說100萬上下,我給你現金,你湊齊100     萬丟到裡面去不就好了,偏偏我又要、又買了兩個塔位     。 謝家豪:不用說明嗎,你錢給人家不用說明嗎? 鍾玉蘭:我就是講說付現,然後你把錢還給他,不用100萬就好     了。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當時就不應該幫忙這件事,讓你覺     好像什麼東西都是我搞出來的,所以我幫忙是錯的,你     的意思讓我感覺到是這樣。 鍾玉蘭:我就覺得。 謝家豪:哪一次發生狀況的時候我沒處理過,…(無法辨識)然     後現在反過來咬我說我没有做過什麼事情。 鍾玉蘭:我講難聽一點,你說你協助但是我真的看不到東西。 謝家豪:那我跟你說錢下來了,你相信了嗎? 鍾玉蘭:問題是錢那邊跟上次一樣。你又說你一定要分開。 謝家豪:那我不分開我怎麼辦?…(無法辨識)。 鍾玉蘭:但出事情的時候,證明你還是你,我還是我,完全沒有     關係。完全沒有關係。 謝家豪:怎麼會沒有關係,寫你的名字怎麼會沒有關係。 鍾玉蘭:不是,對阿我的意思是說,萬一這事情沒有成的時候,     我還是分、你是你的,我是我的 謝家豪:是你的名字阿,我…(無法辨識),如果今天是寫我的     名字那就…(無法辨識),今天是寫你的名字欸。 鍾玉蘭:其實我也没看到。 謝家豪:錢阿。 鍾玉蘭:我沒有看到東西。 謝家豪:看到是你的姓名名字,就這樣子嗎? 鍾玉蘭:對。 謝家豪:好阿,這個東西,就去辦了,通知下來就去看阿。 鍾玉蘭:如果沒有辦的話就是看的到囉? 謝家豪:對啊,當然啊,不然呢我怎麼做,從頭到尾你都不相信     我。 鍾玉蘭:從頭到尾你沒有錯,問題是。 謝家豪:那你都不要送了都不要做,那我也…(無法辨識),什     麼都跟你講了。 鍾玉蘭:昨天黃小姐講到一句話,她說她們有講說勸你不要做,     不要做下去了,不要做下去的話。 謝家豪:什麼都沒有嗎? 鍾玉蘭:對,所以我覺得你們公司會這樣子做法嗎? 謝家豪:當然不會…(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她這樣講。 謝家豪:大家都很怕出事情阿,阿這個是我搞出來的阿。 鍾玉蘭:還有我每次買塔位怎麼都沒有發票? 謝家豪:發票? 謝家豪:你要發票,有些東西…(無法辨識)到了,阿我跟你說     過會漲價了,然後你說…(無法辨識),你說沒關係,     我跟你說過欸。 鍾玉蘭:對,不過問題就是,…(無法辨識)你升多少錢,升等     對我來講,那個只是一個、一個要完成這個東西。 謝家豪:那就給你發票阿…(無法辨識),阿不然怎麼辦。 鍾玉蘭:你說發票要怎麼樣? 謝家豪:就是買多少錢的發票阿。 鍾玉蘭:對阿那為什麼還有差額? 謝家豪:發票多5%阿,…(無法辨識)怎麼可能,你要多5%嗎 鍾玉蘭:發票需要再多5%? 謝家豪:對阿。透過關係幫你拿了,結果也是幫你弄,結果這個     有問題那個也問題。 鍾玉蘭:你知道嗎,第一次張小姐她很熱心幫我用電話的whos     sca ll,結果打黃品妍的時候出現什麼你知道嗎? 謝家豪:塔位推銷喔,…(無法辨識),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後來張小姐叫我把它改成仲介,我也把它改成仲介,可     是我每次看到那個我後來就把他弄掉了,我每次看到都     是這樣、都是這樣的電話,我後來把whoscall弄掉了,     有點後悔,所以我電話都不敢接。這陣子我真的是過得     戰戰兢兢的。 謝家豪:我也戰戰兢兢的阿,我也怕…(無法辨識), 因為你     昨天跟我講的太、那個,我沒跟你道歉,因為你昨天講     的那個態度,我自己也看了沒法接受,畢竟你跟我講的     這個,也不會有人知道阿,…(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也不想要演變成這個樣子。 謝家豪:問題是你的態度,一百八十度大改變阿,好像我做錯事     情一樣,可是我沒有做錯事情啊,然後你又要…(無法     辨識)。 鍾玉蘭:這真的是我覺得你們對這件事情好像在我的感覺看起來     就輕描淡寫,就這樣算了吧。 謝家豪:怎麼可能輕描淡寫?…(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的意思是說…(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沒有錢啊,我沒有錢我怎麼辦,我只能去辦…(無法     辨識),我跟你是一樣的捏。我跟你是一樣的心情阿,     阿你事情有說可能就一定可以嗎,那天講你的期望,阿     你講說去想辦法,好我自己去解決,但是你也不講,你     就鬧了阿,... 我平常都不用工作…(無法辨識)我能     不給嗎?…(無法辨識)你能不給嗎?…(無法辨識)     。我不知道要用什麼心情來面對你,我自己去處理,你     又說你没辦法,没辦法只好自已想辦法了,然後變的說     我好像我沒有在跟你處理這件事情,我能幫的我都幫你     ,不能這樣否定我阿,我只能找適合的東西去弄阿,難     道我沒有努力嗎?我沒有付出嗎?被你剛剛那樣講好像     一無是處。 鍾玉蘭:我也不是說一無是處,是我把心中我的疑慮。 謝家豪:講出來嗎,OK,可是事情上你有想到…(無法辨識)     你知道嗎? 鍾玉蘭:那真的很抱歉,真的。 謝家豪:如果說今天,假設我真的是不在乎這件事情的話,我會     把錶賣了,我為了填你3個…(無法辨識),我去跟朋     友調,那要付利息的欸,…(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知道這件事情與我完全…(無法辨識),我絕對不會     辜負你,真的…(無法辨識)。 謝家豪:因為這樣子,或許以後你就沒有這機會,因為我覺得     說…(無法辨識)掏心掏肺做這件事情…這件事情…(     無法辨識)。 鍾玉蘭:也不是這樣的意思啦。 謝家豪:可是你…(無法辨識)是這種感覺啊。 鍾玉蘭:這次10個用我的名字好不好? 謝家豪:用你的名字阿。 鍾玉蘭:對,就用我的名字。就寫成一張用我的名字。 謝家豪:要兩張,不然就不要寫,因為我自己的保障嘛。 鍾玉蘭:我就跟你講,我是在家裡没什麼,問題是找你比較麻     煩。 謝家豪:我問妳啦,今天是你有需要幫忙,還是我必須幫忙? 鍾玉蘭:我覺得因為牽涉到你我的利害關係。 謝家豪:對阿,因為有利害關係,…(無法辨識)我必須幫忙,     ,所以我是幫忙嘛,那我並沒有這個...。 鍾玉蘭:我也不想這樣子,我也不想這樣子。 謝家豪:這12個保命符,放在身上放在家裡,…(無法辨識)這     是我的保命符欸。 鍾玉蘭:你不是說放在公司嗎? 謝家豪:我說我的公司…(無法辨識),這我的保命符。 鍾玉蘭:假如事情發生的話。 謝家豪:怎麼樣,發生什麼東西? 鍾玉蘭:假如這件事情,我們就這麼結束了,那你那個12個咧? 謝家豪:那我就拿我該拿的就好了阿。 鍾玉蘭:不是,假如事情發生了。 謝家豪:發生什麼。 鍾玉蘭:我們就結束了沒做了,我也沒拿到錢。 謝家豪:我找人頭去過戶。 鍾玉蘭:因為你今天過戶是我的名字。 謝家豪:所以到時你要簽阿,簽過戶阿。 鍾玉蘭:蛤? 謝家豪:我要找你簽過戶阿,簽委任阿。 鍾玉蘭:對阿,所以你看,你可以提,但是我沒辦法提。 謝家豪:可是我付的錢阿。 鍾玉蘭:不是。 謝家豪:你總要還給我吧。 鍾玉蘭:可以,我的意思是說我付出去的就沒辦法去。 謝家豪:那不然這樣子講好不好,如果假設真的事情這樣的話,     你的東西先放我這邊,我們一起找別的案件做。 鍾玉蘭:確定? 謝家豪:對啊,阿不然咧,你又不讓我過戶。 鍾玉蘭:我的意思,假如說真的發生事情的時候。 謝家豪:成的話就沒事了嘛。如果案件順利的話就沒事了嘛。 鍾玉蘭:對,沒事,對。 謝家豪:那我們講不順利嘛,假設不順利的情況。 鍾玉蘭:對。 謝家豪:我們就以下下策來做改善,下下策,不順利的話我也不     過戶,東西也…(無法辨識)放我這邊,還是你的名字     ,因為我必須要你的身分證,印章才能辦過戶,那以後     我還會繼續幫你處理案件,所以你的意思就是這樣,因     為我沒有、我沒有…(無法辨識),就是你名字阿,這     樣可以嗎? 鍾玉蘭:可以。 謝家豪:因為我綁在你身上阿,我錢一兩百萬都在你身上阿。 鍾玉蘭:我有15個。 謝家豪:對阿。那如果成的話…(無法辨識),如果成的話,我     不要太多的手續費,我不要…(無法辨識),我跟你講     ,我不是貪那個錢,我的初衷我是要幫忙這件事(敲桌     ),如果我貪這個錢的話(敲桌),我早就跟你要回來     ,不是嗎?不是嗎…(無法辨識),你有沒有聽懂,可     以嗎? 鍾玉蘭:可以。 謝家豪:可是我今天(敲桌)我的出發點是要幫忙這件事情,所     以你在懷疑我,在質疑我,我是非常。 鍾玉蘭:我、我真的,我真的很抱歉。 謝家豪:你怎麼把我們當作那種。 鍾玉蘭:我也不希望是,我本來一見到你我也是很喜歡你,可是     事情一直拖拖拖拖,拖到。 謝家豪:那是怪什麼,怪我當初不應該娶老婆嗎? 鍾玉蘭:我不是這樣講啦,我沒有這樣講阿。 謝家豪:我們換個心情,換做如果你是我的話你會怎麼想。 鍾玉蘭:是我很不應該啦,如果我、我講出這些話其實我也很難     過說真的。 謝家豪:…(無法辨識)你說出來…(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沒有打電話了嗎? 謝家豪:現在幾點? 鍾玉蘭:10點14分了阿,阿你現在為什麼會有兩支電話,不是只     有這支電話嗎,我打電話給你不是只有這支電話嗎?我     這樣打的話這隻不會通喔?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為什麼不會是這隻通? 鍾玉蘭:我昨天去領基金的那個,有贖回那份錢,45萬,那謝小     姐問了半天才兩個三個都過了阿,他看我一個孤老太婆     ,領那麼多錢,真的是非常難受。 謝家豪:剛剛有人在拍我們。 鍾玉蘭:真的還假的?真的阿? 謝家豪:對阿,拿手機這樣拍。 鍾玉蘭:為什麼會這樣子。 謝家豪:你應該沒有做一些奇怪的舉動吧? 鍾玉蘭:我?我有做什麼奇怪的舉動嗎? 謝家豪:報警之類的,你有報警? 鍾玉蘭:沒有,怎麼可能。 謝家豪:不然他怎麼會拍我? 鍾玉蘭:我怎麼可能會報警,走了嗎,那人還在嗎,在外面晃還     是裡面晃? 謝家豪:裡面阿,就在我們後面阿,這好怪喔。 鍾玉蘭:我沒有報警,我幹嘛報警,還是他聽到我們講話的內     容。 謝家豪:我們沒有說是靈骨塔。 鍾玉蘭:年輕人嗎還是? 謝家豪:大概二三十歲吧,…(無法辨識)。 鍾玉蘭:是喔。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假設王先生寫說,他說可以在紙上寫說,沒有完成他可     以全額退費,假設他這樣寫,我拿那張去,假設真的,     我那這張去找誰退費? 謝家豪:找公司阿。 鍾玉蘭:找公司? 謝家豪:對阿,總不能找我退吧? 鍾玉蘭:不是,那兩張都要叫他寫? 謝家豪:應該是複印的吧。 鍾玉蘭:你是說兩份?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兩張都叫他寫?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張小姐之前寫,後來她把我單子拿回去了。 謝家豪:你有把她拍照是不是? 鍾玉蘭:我有照,但是我不知現在找不找的到,應該很久了,這     10月份的事,應該難啦,這是去年,她跟我簽約的話是     什麼時候…(無法辨識)。 謝家豪:我去抽支菸。 鍾玉蘭:好。 謝家豪:我去抽支菸。 鍾玉蘭:好。 鍾玉蘭:喂王先生厚,你請他稍等一下…(無法辨識),喔好我     也…(無法辨識)。在門口,嘿,好好、好好掰掰。 鍾玉蘭:他剛打來了,他說叫我等他一下,他塞車,我跟他說我     也正好還有點事情沒有完成。 鍾玉蘭:他一直強調說他跟你有交情,真的嗎?王先生。 謝家豪:是有點私交。 鍾玉蘭:他說是因為跟你的關係,所以。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這樣跟我講。 謝家豪:剛剛那人好奇怪喔,剛剛拍照。 鍾玉蘭:這樣子喔,怎麼會這麼過分,阿你看到你為什麼沒有跟     他。 謝家豪:拍完就走了。 鍾玉蘭:在外面拍裡面。 謝家豪:在裡面後面那邊。 鍾玉蘭:奇怪。 中間略 謝家豪:那等一下跟王先生談的話,有找到嗎? 鍾玉蘭:有找到了等一下,我先…(無法辨識),買賣申請資     格,全數退還,他就這樣跟我講,但是問題是他把單子     拿回去,我說你這單子,根據我以前買的時候也沒有這     樣拿回去阿,他就把它拿回去。 謝家豪:他有帶什麼東西來? 鍾玉蘭:什麼東西?…(無法辨識)。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沒有照到、兩張都沒有照到…(無法辨識),2020、3     月20。 謝家豪:等一下如果王先生來,我有一個想法,我有一個想法,     我說因為你跟他不熟,所以你再把錢拿給他你會擔心,     …(無法辨識)。 鍾玉蘭:好阿。 謝家豪:好嘛。 鍾玉蘭:可以阿。 謝家豪:可以厚。 鍾玉蘭:然後咧? 謝家豪:然後單子的話你就寫兩份…(無法辨識)。 鍾玉蘭:那你要怎麼講?你要怎麼講說。 謝家豪:…(無法辨識)用你朋友名字去跟他借,不要用你的名     字,比較不會出問題,開個收據給你,再給你朋友,等     東西下來的時候再還人家。 鍾玉蘭:那我就是先拿著,等他離開後再拿給你,是這樣子。 謝家豪:當然啊,對阿,你要給我吧,那是我的保命符,我唯一     的要求。 鍾玉蘭:不過我希望你跟我講真的…(無法辨識),如果完成我     們大家都OK,對不對,不能完成的話。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你一定要,你是不能完成嗎?照你講的你的公司都被退     了你還能做這行業嗎? 謝家豪:就是這公司不能做而已阿,找別的公司做阿。 鍾玉蘭:他不會找到你嗎?這件事情是你負責這個案件的,那不     是你變成有事情嗎? 謝家豪:我有事情。 鍾玉蘭:對阿,那你還能做這行業嗎? 謝家豪:我可以找別人委託別人做阿,我不做就好了啊,你懂我     的意思嗎,最下下策,我有想過,如果這件事情沒有成     ,我只有15個,3 個…(無法辨識),沒錯吧。 鍾玉蘭:你另外三個是別人的名字。 謝家豪:這個三個阿。 鍾玉蘭:對假設真正這樣子,15個是我的名字,3個是別人的名     字。 謝家豪:對,12個嘛加這3個是15個,對不對,對阿然後另外3個     是別人的阿,對不對。 鍾玉蘭:嗯。 謝家豪:…(無法辨識),順利的話都沒事,那如果真的不OK的     話,這東西…(無法辨識),我也會…(無法辨識),     請他幫我們處理阿。 鍾玉蘭:我們也不希望發生這樣子的事情,所以等一下看到王先     生你可以了解他怎麼講嗎,他說他要跟我寫那個東西。 謝家豪:可以啊,我旁邊協助你阿。我會幫你先問一些事情。1     月3號,元月第一個禮拜。 鍾玉蘭:第一個禮拜6號7號。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還要去郵局領一點錢,說真的,郵局就好。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你就不要去那裡等,還是約到那邊去? 謝家豪:那邊是哪裡。 鍾玉蘭:就是原來,因為你約的就是原來那個店。 謝家豪:那個7-11喔。 鍾玉蘭:對對那邊嘿阿對阿。 謝家豪:因為這裡有…(無法辨識),你先…(無法辨識)這邊     有ATM,又沒多少錢。 鍾玉蘭:喔可以阿,跨行可以領喔?有那麼多嗎?跨行可以領那     麼多嗎?什麼東西? 謝家豪:手續費阿,跨行。 (檔案六) 檔案名稱「111年2月23日16時23分(謝家豪電話錄音)」,總長度 00:01:40。 謝家豪:妳終於接電話囉。 鍾玉蘭:我昨天去溪頭日你忘了嗎。 謝家豪:我想說昨天打好幾通有一兩通沒有回應。 鍾玉蘭:沒有吧,我有看到一通,但是我在遊覽車上。 謝家豪:沒有我後來也又有打,是沒有回應這樣。 鍾玉蘭:喔,沒有回應喔,不好意思。 謝家豪:直接轉語音信箱阿。 鍾玉蘭:欸怎麼會這個樣子,那可能吧。 謝家豪:對阿,那個事情我跟你說,之前你問的事情,那個大概     月底左右就會有進一步的消息。 鍾玉蘭:你所謂的那件事情是指整個事情還是說展雲那件事? 謝家豪:呃展雲的事情。 鍾玉蘭:那整件事咧? 謝家豪:什麼東西? 鍾玉蘭:那整個活、整件事情咧? 謝家豪:那個到時候月底之後明朗化之後我再跟你講。 鍾玉蘭:我覺得很奇怪,我本來是要賣東西,然後搞得甚麼要節     稅,弄了一堆塔位那些我怎麼辦。 謝家豪:喂、喂我這邊,喂、喂、喂,我跟你說,那個我事情一     樣直接幫你處理啦,然後我月底左右跟你聯絡。 鍾玉蘭:月底喔? 謝家豪:對。 鍾玉蘭:就這幾天啊。 謝家豪:這幾天厚,OK。 鍾玉蘭:那我問你,你的手機、你的手機甚麼時候才會好。 謝家豪:下個禮拜我就會有手機了。 鍾玉蘭:下個禮拜就有了是嗎? 謝家豪:嘿,對。 鍾玉蘭:你在臺北還臺中? 謝家豪:什麼? 鍾玉蘭:你在臺北還臺中? 謝家豪:我現在人在臺中阿。 鍾玉蘭:你在臺中是吧。 謝家豪:對、對、對。等事情處理好的時候,我再跟你說,然後     下個禮拜我會給妳電話。 鍾玉蘭:好。 謝家豪:好、掰掰。 鍾玉蘭:好、掰掰。 (檔案七) 檔案名稱「111年3月10日-13-34-48(謝家豪)」,總長度00:2 4:00。 00:00:00至00:01:40 無對話 謝家豪:哈囉,好久不見。 鍾玉蘭:你的車呢? 謝家豪:我的車去保養了。 鍾玉蘭:保養? 謝家豪:對呀。 鍾玉蘭:喔那你現在怎麼來。 謝家豪:坐計程車呀。 鍾玉蘭:是喔。 謝家豪:我們走一走好不好? 鍾玉蘭:好啊。 謝家豪:你走裡面你走裡面。 鍾玉蘭:怎麼會這樣子,怎麼會搞成這樣? 謝家豪:什麼意思? 鍾玉蘭:事情怎麼會搞到最後變成這樣? 謝家豪:我不懂你的意思是什麼。 鍾玉蘭:那你剛剛是從哪裡來? 謝家豪:從臺中阿。 鍾玉蘭:那你怎麼還是約在3點,我想說你還在台北咧。 謝家豪:喔,還沒啦,因為我們有那個離職的人有沒有,之前離     職的人,然後他去做一些不好的事情,結果連我們都被     影響到,你懂我意思嗎,其實我車是被他們扣走了。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你最近有接到一些奇怪的電話嗎? 鍾玉蘭:是沒有,但是有些電話我是不太敢接是真的。 謝家豪:幹嘛一直翻包包,怎麼了? 鍾玉蘭:沒有,我本來要拿一些東西給你看的那個,像收到的那     些,唉,去講那個展雲,我問你到底我們這整件事情是     真的還假的,我是說我要買賣這件事。 謝家豪:當然是真的阿。 鍾玉蘭:真的,可是我節稅為什麼變成、本來要節稅為什麼變成     一堆東西,我現在。 謝家豪:沒有沒有,阿姨我跟你說厚,因為現在就是說我們的案     件厚暫時可能會先停擺一下下,因為你之前那個展雲的     事情他的確是很難解決,然後那時候過年前不是跟你說     就如果超過…(無法辨識)就不要做了,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我絕對是沒有。 謝家豪:然後你聽我說,然後因為現在我們現在因為之前離職員     工業務關係,然後我們被牽扯到,所以說我們現在也很     小心。 鍾玉蘭:欸我問你喔,為什麼我現在都找不到王先生,他現在到     底在哪裡? 謝家豪:你找我就好了啊。 鍾玉蘭:可是為什麼他,他之前那時候那個最後那個什麼200萬     的事情中一部分,他說他借我捏。 謝家豪:有這種事情? 鍾玉蘭:對啊,他說他,但是我後來是付了多少,4個的錢嘛。 謝家豪:4個的錢,嘿。 鍾玉蘭:對,但是那個時候應該要付多少個阿? 謝家豪:阿姨我跟你說厚我現在很怕,你可以讓我看你的手機     嗎? 鍾玉蘭:可以阿當然可以看我的手機,沒有在錄音啦。 謝家豪:沒有,因為厚。 鍾玉蘭:沒有啦。 謝家豪:你知道因為發生這事情阿。 鍾玉蘭:嗯。 謝家豪:我看我看我看。 鍾玉蘭:唉唷跟你講沒有啦。 謝家豪:我來跟你講,就是說現在因為我們的那個被影響到了,     所以說我們現在都沒有上班,你懂我意思嗎,然後其實     像我手機也被他們押著。 鍾玉蘭:嗯。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無法辨識)我的手機阿只有一台阿     也被押著。 鍾玉蘭:哼 謝家豪:然後你只要來我家敲門,我想說奇怪怎麼回事,然後想     說,然後結果後來我就有律師問我說,他們有沒有搜索     票,我說沒有啊,他就直接把我車扣走了,然後其實弄     得很糟糕啦,然後我們現在就是,像我前陣子沒有打給     你,就是因為我沒有電話,而且我也不知怎麼打給你,     你懂我意思嗎?我的手機就被扣走了然後東西都在裡面     ,我好不容易才想起你的電話你知道嗎?對。 鍾玉蘭:阿你為什麼不能夠問比如說黃品妍,對講到這個,品     妍,之前她也都會回我電話,現在她都不回我電話。 謝家豪:因為現在風頭上啦,現在就是你就找我就對了,你懂我     意思嗎? 鍾玉蘭:找你就好了。 謝家豪:你找他們也沒意義阿,案件也不是他們在做啊,你懂我     意思嗎? 鍾玉蘭:我們要不要過去,來不及了,因為這樣就是就是進到校     園裡面那邊就比較,比如說找個。 謝家豪:…(無法辨識)。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然後變成是說,我們為了保護你,保護     任何…,就是我們會暫時沒辦法跟你聯繫啦。 鍾玉蘭:所以你今天來是跟我講說,以後也不會跟我聯繫? 謝家豪:會會會,一定會,我一定都會來找你,你懂我意思嗎?     因為畢竟算是我起頭的,這件事我幫你做,那我覺得於     公於私還有我們的交情,我覺得我還是要跟你聊這件事     情,…(無法辨識)我不會莫名其妙就不見啦,那莫名     其妙一定有原因的,那就是因為現在他們在偵查中之類     的,所以我們現在手機都是沒辦法打、跟客人,所以…     (無法辨識)節稅的客人,因為現在報紙已經有報出來     …(無法辨識)節稅怎樣怎樣。 鍾玉蘭:阿我們到底是不是真的在節稅阿。 謝家豪:當然有阿。 鍾玉蘭:我想說買這一堆東西我就看了尤其。 謝家豪:現在不是我們稅的問題,現在是展雲問題你懂我意思     嗎?對,所以你看喔。 鍾玉蘭:展雲如果解決的話就沒有事了嗎,真的嗎? 謝家豪:對阿,你看喔。我那天有拍,你看喔。 鍾玉蘭:塔位漏扣稅135萬。 謝家豪:2017年200萬買然後2019賣,賺300萬,然後就是沒有,     他被課100多萬的稅,90萬的稅加上罰款45萬,…(無     法辨識),我都幫你弄好了,你不用擔心你懂我意思嗎     ,現在是展雲的問題,那…(無法辨識)的部分的話,     我暫時還沒辦法有一個很好的解決辦法,月底的時候不     是會有一些消息嗎,然後月底的時候也沒有,他說還要     再等還要再等還要再等,然後那天我去看展雲的官網阿     ,不見了,對阿。 鍾玉蘭:那代表什麼意思。 謝家豪:然後我就去、我就去問啦,可能在重新建置吧什麼之類     的。 鍾玉蘭:這樣代表什麼意思那個? 謝家豪:可能就被國寶收阿。 鍾玉蘭:他會不會,他應該不會不管吧? 謝家豪:這有新聞阿,這個是官網,他們的官網不見了你懂我意     思嗎? 鍾玉蘭:官網不見是他們自己撤下來的嗎? 謝家豪:我不知道阿,我都問不到啊,可是電話是通的,他們法     會都是正常的。 鍾玉蘭:喔。 謝家豪:對,因為我媽媽也是在展雲,我媽媽在展雲,他也是有     寄通知書來說要法會阿什麼沒有的,什麼之類的。 鍾玉蘭:阿對我等一下,欸,7-11不是。 謝家豪:7-11在那邊。 鍾玉蘭:喔在那邊啦,因為我跟我先生講說我出來就順便去繳一     下停車費,所以人家寄的那個什麼什麼展雲那個都沒有     用? 謝家豪:我幫你看,我幫你過目一下。阿這個不用理她,這我之     前跟你講過那個阿。 鍾玉蘭:不要理他? 謝家豪:不要理他,我跟你說厚,這電話是展雲電話沒錯。 鍾玉蘭:喔這樣子。 謝家豪:可這電話是業務電話,我打去問過了,他說他們展雲並     沒有提出任何說明書給客人,這都是外面的塔位仲介在     這波趁火打劫,他本身自己的展雲的人也有出來說,我     拍給你。 中間略 謝家豪:然後因為現在狀況比較特殊啦,所以我們在電話裡面我     們也會,因為我的電話有被監聽啦。 鍾玉蘭:喔,這樣子喔。 謝家豪:我有收到他們的文,對阿,因為你看,我老婆收到罵死     我,說你到底是在上什麼班阿,為什麼會搞成這個樣子     ? 鍾玉蘭:可是我覺得像王先生他最後跟我講的,我覺得,王先生     你說他是、那個叫什麼、你說他是叫什麼? 謝家豪:稽查。 鍾玉蘭:稽查,我覺得根本不是,其實他最後跟我,他講說他幫     我多少42萬2,然後現在他電話都沒有通,我想說。 謝家豪:被監聽了。 鍾玉蘭:監聽電話。 謝家豪:…(無法辨識)號碼。 鍾玉蘭:0958,我記得0958。 謝家豪:我想說奇怪我沒有經驗阿,我好好做事,生意人阿,幹     嘛還要被。 鍾玉蘭:嗨。月琴(音譯)喔。 不知名女聲:…(無法辨識),我要去臺銀。 鍾玉蘭:臺銀喔。 謝家豪:反正現在我跟你電話裡面厚,我也不會給你多講什麼東     西啦,電話就是約見面,其他事情我都不會電話裡面講     ,因為被監聽很恐怖。 鍾玉蘭:真的。 謝家豪:我們講一些私人的事情也會被監聽,好不舒服喔。 鍾玉蘭:所以現在就是說展雲如果OK了,事情就OK嗎? 謝家豪:對對對,然後他們展雲自己,國寶跟展雲的業務,本身     是園區的業務,他們也會打給客人說,你要不要把你的     展雲換去國寶,對。 鍾玉蘭:喔,我是目前還沒有接到啦,所以、欸我那張,在我這     裡在我這裡,萬一他有什麼電話打來,我看看是什麼電     話。 謝家豪:然後如果說是有些檢調單位阿,…(無法辨識)單位,     請你去配合,我們有客人去喔,他會說沒有、就是,他     們會設圈套給你講,他們套你話什麼之類的,所以你就     不要去,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可以嗎? 謝家豪:可以不要去,如果你真的很受不了你去了,他們會講一     些很奇怪的話不要理他,你就說我單純只是買塔位而已     ,這樣就好。 鍾玉蘭:我現在是要你跟我確認這件事情真的是可以做成的。 謝家豪:當然啊,阿可是我們現在卡在展雲的事情阿。 鍾玉蘭:那到時候展雲又要花錢,我根本就沒錢了。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像上次那個我急得要命,你也說你不能幫我。 謝家豪:不是不能幫,上次那個事情是因為那時候已經發生事情     了,1月的事情。 鍾玉蘭:沒有,是像那個王先生,結果王先生那個錢。 鍾玉蘭:30塊,我錢包忘了拿出來 謝家豪:小事。 鍾玉蘭:就帶個手機就跑出來。 謝家豪:要不要喝東西。 鍾玉蘭:不用謝謝,那你等下又坐計程車? 謝家豪:對阿…(無法辨識),那你要記得到時候如果說真的去     了警察局那邊做筆錄的時候,就說我跟你是自己來投資     的,…(無法辨識)你知道嗎,保護你,因為他們現在     就是因為展雲的事情…(無法辨識),所以導致後面的     事情很嚴重,懂我意思嗎?你要記得是你自己買來投資     的,沒有…(無法辨識),這樣子後面才比較好處理,     要不然到時候很難處理,你東西被押走了你怎麼買賣,     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唉。 謝家豪:你要買什麼? 鍾玉蘭:沒有我站在這裡,謝謝。 謝家豪:繞一圈回去阿,還是…(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都可以兩邊都可以。 謝家豪:看你阿。 鍾玉蘭:一樣都一樣。 謝家豪:這邊好了。 鍾玉蘭:好。我說我才真的很懷疑這個,欸四年前了,你知道     嗎,前後跨四年,我跟你認識四。 謝家豪:哪有那麼久? 鍾玉蘭:我跟你認識4,109年。 謝家豪:一年多而已。 鍾玉蘭:現在111年了。 謝家豪:現在年初而已欸你不能用年度算啦。 鍾玉蘭:我是說跨年阿。 謝家豪:喔跨年。 鍾玉蘭:跨年阿沒錯啊,跨三個年欸,跟那個黃小姐是跨四個     年,我在想說這個人家這麼多年他會承認這個買賣嗎? 謝家豪:不會不承認。 鍾玉蘭:蛤? 謝家豪:當然會承認阿。 鍾玉蘭:他每一年不是。 謝家豪:現在問題,因為我們有去說服人家,…(無法辨識)你     懂我意思嗎,是大環境的問題…(無法辨識)。 鍾玉蘭:可是當時也是拖拖拖,然後又拖什麼房地2.0。 謝家豪:剛剛不是給你看那個新聞,房地2.0,有人被補稅金還     罰錢,幹,賺的錢都給他就好了。 鍾玉蘭:那個補稅是因為房地2.0嗎?剛才那個補稅是房地2.0的     事嗎? 謝家豪:是阿,2017年買的嘛,2019年賣嘛,200變500嘛,賺30     0阿,他沒有、他沒有,他被課稅了阿。 鍾玉蘭:我看他課稅,喔,如果不到300,300應該課稅沒有那麼     高級距吧? 謝家豪:300就是在30%阿,30%的話就是在90萬阿,阿90萬的話9     0萬話要…(無法辨識)的稅金嘛,然後加上那個他要     被罰款的錢,0.5倍阿,就是一半阿,就130萬去了。好     啦就是說,我會在這邊一直陪著你啦,就是我現在的時     間可能比較不固定,因為我現在沒有車,…(無法辨識     )。 鍾玉蘭:那你還是。 謝家豪:現在沒工作啊 鍾玉蘭:你在公司、你公司沒有在上班這樣子。 謝家豪:現在怎麼上班,反正我不要做,為什麼我好好的公司做     會做成這樣子,之前我們的事情有没有,…(無法辨識     )這樣子,走這裡面嗎? 鍾玉蘭:這裡面這樣子可以繞出去啦。 謝家豪:對阿他說奇怪怎麼到了臺中怎麼事情那麼多,我說不行     啦我客人的事情還是要解決掉,…(無法辨識),我不     是那種說不做就不做的人,你也知道我的個性阿。 鍾玉蘭:對阿當時,怎麼說怎麼搞成這樣,我本來、本來很期待     說這筆錢我可以在新竹買房子就可以跟我兒子在一起。 謝家豪:我現在沒有車,可能很不方便,講實在話,那我就最近     的時間我還是會去關心展雲的事情,看有沒有一些,拜     託人家有沒有一些其他的什麼方法能夠不要花錢,好不     好? 鍾玉蘭:好阿,我是沒錢阿。 謝家豪:我知道阿,…(無法辨識)還問我說什麼什麼什麼,我     就說不要阿,…(無法辨識)。 鍾玉蘭:對阿你看有這麼多阿,34個,34個單、34,…(無法辨     識)千境福座。 謝家豪:展雲還好阿,展雲5個而已。 鍾玉蘭:12個。 謝家豪:12個12個12個。 鍾玉蘭:對阿,阿如果你當初是跟我配合的話那你也有捏,你也     有不少個阿才對吧,你的是,展雲你只剩下3個,在我     這邊只有3個。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是覺得那個王先生。 謝家豪:好啦我跟你說啦,剩下的事我幫你處理啦,你對我就     好,我電話如果沒有接我一定會回,懂我意思嗎,電話     我們就約見面就好了,其他的不要多講,我們可以有這     默契嗎?可以嗎? 鍾玉蘭:好吧。我那天過年前去剪頭髮,那小姐說,欸你有兩個     點、兩個點禿掉了捏。 謝家豪:哎唷。 鍾玉蘭:他說你是不是壓力很大?我現在心裡跟他講,我心裡就     覺得嚇我一驚。 謝家豪:…(無法辨識),看我白頭髮很多,才40歲捏。 鍾玉蘭:白頭髮是不準啦,因為很多人年輕就有白頭髮。 謝家豪:…(無法辨識)拜拜,莫名其妙被抓起來做筆錄,…     (無法辨識)我為什麼要做筆錄,一直套我說你現在跟     誰誰誰是不是有關係,我說沒有關係阿,還把我車扣走     ,厚。…(無法辨識)如果有什麼警察打給你阿,你都     不要理他,知道嗎? 鍾玉蘭:喔。 謝家豪:有打給你過嗎? 鍾玉蘭:沒有。 謝家豪:沒事啦,你給我一點時間,然後我想辦法解決這個問     題,畢竟應該給人家的就給人家,…(無法辨識)。 下略 (檔案八) 檔案名稱「111年4月1日16時31分(謝家豪)」,總長度00:36:0 0。 鍾玉蘭:嗨,你怎麼來的? 謝家豪:坐計程車唉。 鍾玉蘭:喔計程車阿。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阿你今天又要回臺北去喔? 謝家豪:對阿,就先下來找妳阿。 鍾玉蘭:唉、謝謝啦。 謝家豪:沒事啦。 鍾玉蘭:欸你看像那個誰,那個王先生就不用講了阿,一電話就     空號現在。 謝家豪:空號喔。 鍾玉蘭:對,一電話就空號。那個誰,品妍以前跟我那麼好,她     還常到我家,我先生也對她很好,阿現在、之前打電話     呢,他是響了以後然後叫我語音信箱,現在一打就語音     信箱,欸我覺得這樣實在是,唉我是真怕你哪天你也不     見了。 謝家豪:不會,我答應過我不會這樣子阿。 鍾玉蘭:像品妍也是阿,所以我都一直跟她講,遇到什麼事情。 謝家豪:那如果說今天發生事情的時候,如果我也消失了,那你     就晾在那邊了阿。 鍾玉蘭:對阿,那我怎麼辦? 謝家豪:所以說,我答應妳的事情,我不會食言。 鍾玉蘭:唉,我希望是這樣可是。 謝家豪:因為我昨天本來,我昨天下午已經4點多了到台中,4點     多了,…(無法辨識),我再過來可能5點、5點半6點     。 鍾玉蘭:那你晚上住哪裡啊? 謝家豪:…(無法辨識)我昨天住飯店阿,對阿。 鍾玉蘭:以前我就跟品妍講,我說妳要給我妳家的地址,她不肯     阿。 謝家豪:幹嘛一定要地址。 鍾玉蘭:不是他現在你看、她電話不接,我根本找不到人。 謝家豪:阿現在不是我幫你處理嗎?找我就好了啊,你什麼時候     打給我我沒有回的,是吧? 鍾玉蘭:唉唷是這樣沒錯啦。 謝家豪:找對人比較重要啦。 鍾玉蘭:可是、可是你是品妍幫我介紹你過來的對不對,結果你     看。 謝家豪:因為上次跟你說發生這事情喔,手機都被收走了,你懂     我意思嗎? 鍾玉蘭:你說什麼? 謝家豪:我的手機,我剛不是有跟你說發生事情? 鍾玉蘭:對對對。 謝家豪:手機被收走了。 鍾玉蘭:可是她的沒有啊,她之前還有響喔然後才語音信箱,現     在。 謝家豪:可能是沒電吧。 鍾玉蘭:不可能,不可能每次打、每次一打就語音信箱,她那時     候最後一次跟我講電話是過年前。 謝家豪:阿我是不知道她有沒有去辦補卡啦。 鍾玉蘭:我問你,阿你沒有跟她連絡喔,你們都沒有互相聯絡     喔?你說那個王先生你們有沒有聯絡? 謝家豪:沒有聯絡沒有阿。 鍾玉蘭:怎麼可能,我覺得這樣子有點奇怪,而且王先生根本不     是什麼稽查,那時候跟我講他稽查,我覺得他根本不是     稽查。 謝家豪:那阿姨妳要我怎麼辦? 鍾玉蘭:我也不知道我要怎麼辦真的,我每次想到這個。 謝家豪:過不去對不對? 鍾玉蘭:我、我、我。 謝家豪:過不去對不對。 鍾玉蘭:我真的睡不著,真的。嘿阿,欸你以前辦過最大的金額     有多少? 謝家豪:比妳還多。 鍾玉蘭:你現在知道我現在應該是多少。 謝家豪:我現在問題focus在展雲的事情。 鍾玉蘭:怎麼會這麼巧。 謝家豪:我沒辦法操控展雲阿,妳覺得我有辦法去操控一間國民     黨的黨產嗎,沒有辦法啦,對不對,我有那麼大的能耐     的話,我跟你講,我就發達囉。 鍾玉蘭:唉。 謝家豪:那我就不需要那麼辛苦囉,是不是。 鍾玉蘭:唉,欸今天星期五等於又連假了厚? 謝家豪:對阿所以我晚點要坐車回去。 鍾玉蘭:往北還好啦如果你往南。 謝家豪:沒有坐火車阿,坐火車或高鐵阿。 鍾玉蘭:阿你買的到票才行啊? 謝家豪:有自由座我用站的。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可以用站的,對阿。 鍾玉蘭:哎呀。 謝家豪:那你最近還有跟其他業務接觸嗎?沒有。 鍾玉蘭:對我現在就有個問題,還是、如果有人打電話給我,那     你說我怎麼辦?我能賣嗎? 謝家豪:這樣子好不好,我們私底下的默契啦,我覺得業務你也     可以接,去聽一下他們怎麼講,好你覺得欸,那你再跟     我講,0K,去給他弄。 鍾玉蘭:那你們之前為了說節稅幫我買那些東西怎麼辦? 謝家豪:那個我再想辦法,我再另外,重點是你的東西先處理     掉。 鍾玉蘭:確定。 謝家豪:對,你懂我意思嗎,因我覺得阿姨現在我私底下跟妳     講,第一個,妳可能對我們這邊的信用度已經下降很多     了。 鍾玉蘭:沒錯,真的。 謝家豪:所以你會胡思亂想,那因為資訊都是我們、從我們這邊     告訴妳的嘛,對不對,所以妳也單方面聽我們這邊講而     已,不妨這樣子,因為這件事很嚴重,這個展雲的事情     事很大筆事情,那你不妨聽,如果說有業務要跟妳約碰     面,妳可以不妨去聽聽看,看他們講的狀況是不是跟我     們講的一樣,那如果他們有更好的處理方式的話,就跟     我說,我評估過之後0K,一起來處理。 鍾玉蘭:你現在、我現在如果有其他的業務來找我的時候,我只     能給他看我本來的。 謝家豪:看本來的,對。 鍾玉蘭:看我本來的吧? 謝家豪:對。 鍾玉蘭:假設,我們用假設,有業務可以幫我處理那些我原來的     東西。 謝家豪:優先,你懂我意思,妳的優先處理,然後我這邊的話我     看…(無法辨識),如果是最壞打算話就是妳的東西先     處理掉為優先,然後我其他的部份呢的話我們到時候再     想辦法,妳懂我的意思嗎,這是…(無法辨識)。 鍾玉蘭:那些東西。 謝家豪:這些東西我不敢多講啦,這是最下下策,但是對妳來說     可能是上上策,因為畢竟資訊都是我們這邊告訴妳的,     妳可能一知半解的或是…(無法辨識),妳不妨聽聽看     別人的做法跟說法,聽的時候不一定要做,聽完之後妳     跟我說,我再來找你,幫妳評估,如果這件事是0K的、     可行的,我們就先看是分批處理還是說一次處理掉。 鍾玉蘭:其實我看一次處理的可能性其實不大,我覺得。 謝家豪:因為最主要是我們這邊是卡在展雲的狀況啦,他們不能     夠接受分開的分開賣,要不然就分開賣。 鍾玉蘭:唉。 謝家豪:你懂我意思嗎?這是我個人的想法啦,我不知道妳認不     認同,當然我一個人自說自唱的你可能、妳對我這個人     或許已經打折扣了,我覺得多多少少都有,對,那只是     我只能秉持著做服務的心態,我能夠給你的我能夠為你     做到的盡量在第一時間,就是承諾你的時間阿找你阿,     做一些服務的部分,我的…(無法辨識),而且現在其     實我算是沒工作了,因為我們現在算在被調查當中,所     以為了保護很多客人,所以基本上我們都不對外聯繫了     ,因為之前有些人做不好的事情扯到我們這邊來,阿如     果說這個時候我們再把妳們的東西交出去的話,被他們     知道的話,他們會問東問西的,第一個,客戶不想被打     擾,然後第二個,客戶不想被那些、那種人打擾,警察     啦,或是什麼檢察官之類的,現在又怕是詐騙的,…(     無法辨識)警察是詐騙的,檢察官是詐騙的,你們會有     很多問號。 鍾玉蘭:搞得。 謝家豪:搞的會烏煙瘴氣的。就是…(無法辨識)申請案的事     情,然後被你搞得很複雜,所以很多客人就不希望說被     那種人介入,而且這種東西,還有生前交換的部分的話     ,會比較低調是這樣沒錯。 鍾玉蘭:你的意思是假如展雲能夠處理掉,處理好的話。 謝家豪:對,就沒問題。 鍾玉蘭:這件事情就可以真的可以處理,可是我還是覺得很奇     怪。 謝家豪:說阿。 鍾玉蘭:對阿,哪一個客戶、哪一個客戶會說4年前喔,那時候     這樣講應該是3年前。 謝家豪:3年前? 鍾玉蘭:應該4,對阿。 謝家豪:2年多啦、2年多啦。 鍾玉蘭:…(無法辨識),我跟你講我們。 謝家豪:我跟你說厚,因為中間有一些小插曲,應該是我們的問     題吧,我們的問題,然後現在是遇到那個展雲的事情,     其實我們對…(無法辨識)已經很容忍了。 鍾玉蘭:所以他還能忍嗎? 謝家豪:還能忍,那只做這二個禮拜、這二三個禮拜找、要去找     一些關係,…(無法辨識)一些關係,說看那邊展雲的     部分那邊能不能夠給我們方便、給我們方便,對,然後     後來我問問問問問,問到後面還是跟過年前那個的方式     一樣,那可能還是要費用,不過費用就是比較少,他跟     我講那時候跟你講那個錢,沒辦法是在,有那個錢也不     好解決、不一定能解决。 鍾玉蘭:展雲本身有沒有、有沒有在做什麼? 謝家豪:有,展雲本身有在做營業,他那個園區有在做營業,因     為我媽媽放在那邊,反正他們的那個園區的運作是正常     的,但是問題在過戶這一端,交割這一端是不正常的,     妳要用可以用、用可以用沒問題,要三等親之内,懂不     懂,現在卡很多條件,然後那時候本來是國寶要去收展     雲,但是後來因為這件事情國寶也動搖了。 鍾玉蘭:喔那沒有人願意接收囉,那就慘啦。 謝家豪:算是在觀望阿、在觀望阿。 鍾玉蘭:欸之前、之前說塔位會漲是因為已經禁止再建。 謝家豪:很難、很難再蓋新的。 鍾玉蘭:可是像我公公婆婆,我們放在苗栗的。 謝家豪:公塔。 鍾玉蘭:不是公塔,那裡是私人一個廟宇的塔。 謝家豪:那是寺廟的不一樣…(無法辨識)算寺廟的。 鍾玉蘭:真的嗎?因為他在旁邊又弄了一個,哇。 謝家豪:應該這麼說厚,有關於這個事情我可以跟你講很多,因     為現在土地越來越少了,那土地有很多用途嘛,建地、     農地、林地,那要蓋塔位的話一定要是殯葬用地,就是     墳墓用地,才能夠去蓋這個東西。那像臺中海線的塔位     ,公塔已經不夠用了,屏東也不夠用,連屏東都不夠用     了,你覺得呢,那如果像是私塔的部分,就是那種私人     的,然後好像在法規說是民國幾年之前建的話,是會就     地合法,就地合法喔。 鍾玉蘭:就地合法對,阿但。 謝家豪:但是你現在要蓋新的,太難了,除非這塊地最早期就規     劃墳墓用地,但你現在說的狀況是,假設這塊地是我的     對不對,阿可是我這邊只蓋寺廟,我的東西是在這邊的     ,我的塔位是放在這邊,可是這塊本來就是登記殯葬用     地,阿他們現在有資金了,他們要去動可以。 鍾玉蘭:這樣子喔。 謝家豪:這塊本來就是殯葬用地,墳墓用地,他們可以去改,對     可以蓋,可是現在你要去申請新的,太難了,現在新的     公塔一個都要2 、30萬欸,新的喔,公家的。 鍾玉蘭:像我有一個同事他的先生,去年過世的時候,他們請那     個龍、欸什麼龍巖的對不對,然後他龍巖的在,他說桃     園還什麼地方,再蓋一個,還沒有蓋好,但他就先預約     那裡,他就先暫厝在什麼地方,然後好的時候就可以去     ,我想說欸他還是在蓋阿,你還跟我說什麼不會蓋。 謝家豪:再蓋的情況之下厚,有可能是翻新。 鍾玉蘭:那是我是不曉得。 謝家豪:有可能翻新,或者是我剛剛所講的前者,就是說這塊地     本來就是、本來就是那個規劃給殯葬、登記,像…(無     法辨識)事務所登記的是殯葬用地,所以他什麼時候蓋     都可以,龍巖現在一直在吃欸。 鍾玉蘭:唉。 謝家豪:國寶也在吃阿,你要想阿為什麼他們會吃別人的還要翻     修,然後還要…(無法辨識)。 鍾玉蘭:他翻修的話厚比如像我以前我公婆弄得是。 謝家豪:土葬? 鍾玉蘭:不是不是,喔對後來弄到塔裡面去的時候,他是一個空     間裡面然後就是階梯式的上去,等於每一個塔、每一個     甕都看的到,然後他現在新蓋的那個就、就像龍寶山那     樣,整部的,那喔天阿,那可以用好多喔。 謝家豪:對阿10萬個。 鍾玉蘭:而且他需要有人可以過去的地方他不一定說弄到周圍,     以前都是弄在周圍,他現在是弄得。 謝家豪:中間連走道都有阿。 鍾玉蘭:對,只有一個人可以過的地方就可以了。 謝家豪:如果說真的厚,那個塔位,那麼沒有價值的話,沒有人     買的話,他應該很寬啦,入道、走道會很寬啦,就是因     為現在越來越難,越來越少了。 鍾玉蘭:其實我們現在很多、很多人講。 謝家豪:環保葬嗎? 鍾玉蘭:不是,沒有,現在我看我們朋友之間,有很多人的想法     就是說,樹葬、花葬。 謝家豪:有環保葬阿。 鍾玉蘭:喔你說環保葬喔對阿對阿,所以就想說欸你說環保葬的     那個觀念越來越普及的話以後塔位…(無法辨識)。 謝家豪:沒有但是我相信,就我的了解來說的話,現在大概是八     比二。 鍾玉蘭:你說八的是? 謝家豪:十個人走了,二個人是用環保葬,八個還是選擇。 鍾玉蘭:可是…(無法辨識)慢慢地往。 謝家豪:慢慢慢慢的,所以才跟你說阿,以後塔位是給有錢人住     的,沒有錢的人就只好環保葬,那種樹葬、花葬阿,不     知道你有沒有看過樹葬,我奶奶是樹葬,我奶奶是樹葬     ,就是一棵樹,然後就是周圍挖了七八個坑,比如說你     …(無法辨識)這個坑嘛對不對,就是拿那個骨灰。 鍾玉蘭:撒一點點而已。 謝家豪:一部分。 鍾玉蘭:聽說撒一點點。 謝家豪:一部分的,就是。 鍾玉蘭:阿那其他部份放哪? 謝家豪:他們就處理掉啦。 鍾玉蘭:就是把他們比如說。 謝家豪:就是丟掉的意思阿,以我們臺灣人的習俗啦,我們不要     講說什麼東西都併再一起啦,這種東西埋進去了,好阿     三年會搬一次。 鍾玉蘭:好像又可以換別人。 謝家豪:對會…(無法辨識),有點像大雜燴,這些觀念要經過     很久的時間才會、才會慢慢慢慢這樣過來。 鍾玉蘭:現在也少子化啦,有的人就說不要給子孫留下麻煩我就     這樣子,反正沒有了就沒有了。 謝家豪:對,那這個有兩個說法啦,一個是我就環保葬就好,一     個是說我把家裡的先準備好,我先買起來,我以後就不     用給小朋友煩惱了,這個就是禮儀的部分可能花個幾十     萬這樣,對,這兩派的說法,阿只是說環保葬這東西厚     ,那個那個你看了之後,我不知道你有沒有親眼看過。 鍾玉蘭:我是沒有看過啦。 謝家豪:我親眼看過很廉價阿,而且政府剛開始推廣環保葬的時     候是不收錢的。 鍾玉蘭:現在要收錢嗎? 謝家豪:要收錢,看區,可能比較偏遠的不用啦,像我…(無法     辨識)在高雄要收錢,他外面是一個樹林嘛,小花園…     (無法辨識),花園廣場這樣子,阿裡面還是有一個塔     ,但他塔裡面不放罐、不放骨灰,他放牌位。 鍾玉蘭:喔還是有牌位? 謝家豪:還是有牌位,對還是有牌位,我們有問過一些分析師     阿,牌位就是其實牌位這個產業阿,就是現在很混亂啦     ,從十年前、二十年前就很混亂到現在了,開始要轉型     了,越來越正規了,龍嚴上市了嘛對不對,然後國寶開     始有塔位了嘛,大龍頭開始在動,還有展雲,還沒出事     之前啦,這三支塔位其實在臺灣是很有名氣的,…(無     法辨識)名氣叫金寶山,…(無法辨識)。 鍾玉蘭:喔。 謝家豪:對對對對對,然後後來就是…(無法辨識),有名的為     什麼會需要土地就是因為土地的比較貴。 鍾玉蘭:土地比較不容易取得啦。 謝家豪:對比較不容易取得,所以現在很多…(無法辨識)是     說,這個產業阿,現在還可以做,他已經發展了十年,     之後…(無法辨識),你有看一個新聞嗎?什麼二十年     前買一間房子才一百五十萬,現在買一個房子要二千萬     ,三十年前啦大概三十年前,現在是100,70年的時候     買。7、80年的時候買,…(無法辨識)幾百萬而已。 鍾玉蘭:沒錯。 中間略 謝家豪:所以阿姨,我跟你講是說現在我的想法啦,我是比較傾     向說以妳為主,妳想怎麼做我都配合妳,但是原本的案     子的部分我還是要去做尋找,說看能不能便宜一點,對     ,這個案子要花錢我都說不行,要花錢我客人不需要,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真的沒辦法我說真的,唉。 謝家豪:那如果說不行的話我可能就、我可能要再去問他一次     啦,就是說還是要經過;跟你聊過之後再跟他講,那我     可能會跟他說能不能便宜多一點,太便宜、可以便宜到     哪邊,然後如果說太多那就算了,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可是我真的沒辦法,我把我那個退休金都弄出來了。 謝家豪: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所以我只是說我問問看啦,看有     沒有一些可能跟機會啦,如果他們還很硬的話那我也沒     辦法,妳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那怎麼辦。 謝家豪:那就看有没有其他人可以幫忙處理,這樣的話就走第二     步,就是如果有人打電話給妳,妳還是可以接,你還是     可以跟他接洽,那是以你東西為主,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對阿那這東西我根本不敢拿出來。 謝家豪:怕…(無法辨識)被看到是不是? 鍾玉蘭:對阿。 謝家豪:你有把他寫下來嗎,你的所有東西都寫下來,你不是有     一張紙嗎? 鍾玉蘭:有阿,我東西都收在一個包裡面,然後躲在另外一個地     方這樣。 謝家豪:喔,那就把那個紙給業務看阿,會幫你安排啦,到時候     真的有的話,你懂我意思嗎? 鍾玉蘭:你的意思說,那些東西也可以拿出去喔?我們。 謝家豪:我是跟你講說,你現在…(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現在、以我的為主對阿。 謝家豪:你們家的東西,看要先請別人處理看看,處理就是先諮     詢看看啦,不一定要給人家處理啦,你諮詢完之後可以     打給我,我有空我會下來跟你講,你跟我說他跟你講什     麼東西,我聽聽如果覺得說可以分段處理的話我覺得何     嘗也不是件壞事阿,我一直都會在啦,妳放心啦,我是     以妳的東西為主,我們那個東西再說啦,我還過得去啦     ,我還過得去啦。 鍾玉蘭:什麼叫做你還過得去?我不太懂你的意思。 謝家豪:因為我現在沒有收入阿。 鍾玉蘭:嗯。 謝家豪:對阿,我也…(無法辨識)拿給你就好了阿,然後如果     說到時候真的有業務跟你接觸了,他幫你安排,假設這     個順利的情況之下,那我這邊也會透過管道,請我的朋     友幫我安排,因為我們就是沒…(無法辨識)啦。 鍾玉蘭:我那些東西很複雜你也知道嘛對不對? 謝家豪:他們會重排啦,放心啦,他們會重排。 鍾玉蘭:像那個之前誰,張棉棉是嘛,前面兩個,喔我說我不要     這個東西,那個誰,王、王先生也是,給了我7 個,然     後他說這個什麼房地2.0 那個時候用的,我就覺得。 謝家豪:可是房地2.0是真的。 鍾玉蘭:可是他給我的是7個甕耶。 謝家豪:不是幫妳做等值的東西是不是? 鍾玉蘭:他是、可是,然後他對方還負擔了70萬耶。 謝家豪:…(無法辨識)。 鍾玉蘭:然後我上次跟你講啊。 謝家豪:上次給妳看那個嗎?那個什麼新聞的事情。 鍾玉蘭:喔你說那個 謝家豪:被罰錢的事情。 鍾玉蘭:被罰錢那個事。 謝家豪:對阿。 鍾玉蘭:對阿,可是他的,唉,我不曉得。 00:24:10至00:24:57,鍾玉蘭與謝家豪閒聊家事,與本案無 關 鍾玉蘭:那有展雲的事情應該蠻多客戶吧? 謝家豪:很多,非常多,非常之多,所以有很多客人,有其中的     客人已經處理掉了,他們有花錢。 鍾玉蘭:處理什麼? 謝家豪:他們不知道展雲,後面會變怎麼樣?趁還能處理得時候     他們就先處理,然後…(無法辨識),現在客人就有分     幾種反應嘛,第一個還有點能力的就花錢了事,虧一點     沒關係啦,喔第一個,第二個是有錢但是我觀望,…(     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是不敢這樣想。 謝家豪:然後第三種就是想做但是沒能力,然後第四個是不想做     也沒能力。 鍾玉蘭:就是像我這樣子,我真的是沒有能力,沒辦法,真的是     沒辦法。 謝家豪:有這幾種狀況啦,然後比如說,這件事情也不是我們捅     出來的,是展雲…(無法辨識)捅出來的阿。 鍾玉蘭:如果價格不高,阿你可以幫我嗎,幫我一個忙,我真的     是沒辦法,真的一點辦法都沒有,我那時候,唉。 謝家豪:我先問看看他可以、能不能、願不願意鬆口啦,他鬆口     的數字是多少,然後我跟你講,我們在討論好不好,這     樣可以嗎? 鍾玉蘭:反正我真的沒辦法啦。 謝家豪:沒有我知道。 鍾玉蘭:所以說你說了只能夠看你的能力,我是真的沒辦法,討     論也沒有,對我來講,真的沒辦法。 謝家豪:可是阿姨我跟你講,展雲的事也不是我們故意弄出來     的。 鍾玉蘭:我知道,對但是問題是。 謝家豪:你可以選擇聽聽看別人的說法,或許我們這樣…(無法     辨識),妳懂我意思嗎,如果你要給別人處理,你可以     聽聽看他們的說法,聽完之後你可以、你會跟我說嘛對     不對? 鍾玉蘭:你現在講的是指處理展雲嗎? 謝家豪:兩件事情。 鍾玉蘭:是展雲還是。 謝家豪:是處理展雲。 鍾玉蘭:喔,我怎麼敢講,展雲的事情我怎麼敢講。 謝家豪:阿你真的展雲…(無法辨識)他們處理阿,看看他。 鍾玉蘭:可是他都在,像現在我約都在我家,我先生在…(無法     辨識)展雲怎麼辦。 謝家豪:沒有我說業務來可以先碰面。 鍾玉蘭:對。 謝家豪:對阿,在口頭問他說。 鍾玉蘭:如果有展雲的話。 謝家豪:那他怎麼、有沒有辦法解決嘛? 鍾玉蘭:喔,這也是一個辦法。 謝家豪:問他一個方法啦,看他怎麼解決嘛,然後你再跟我講,     我們再討論嘛,對阿如果討論下來欸還行阿,阿你趕快     把做一做,那我這邊的話就是一樣一方面問問看口風行     不行,不行的情況之下如果他們願意鬆口,給我們一個     不錯的數字的話,或許我們還有空間啦,對不對,我現     在一個月基本開銷幾十萬,嚇死我現在壓力很重,來找     你坐火車票還不敢坐高鐵,住那個1000塊以下的旅館,     現在很省啦,我都不敢跟我太太講…(無法辨識)房貸     6 萬…(無法辨識)3 萬…(無法辨識)水電…(無法     辨識),現在我比你還…(無法辨識)。 鍾玉蘭:我現在沒事就好,就怕突然要用到錢我就完蛋,真的,     等於0,現在是因為每個月那個退休金就每個月這樣過     日子是OK,不要有大事出現。 謝家豪:不會有大事出現。 鍾玉蘭:我怎麼曉得,不要有,等下如果說,唉反正那種事情。 00:29:30至00:30:20,鍾玉蘭與謝家豪閒聊,此部分與本案 無關 謝家豪:幹嘛不好意思啦,我跟…(無法辨識)比較。 鍾玉蘭:不會啦。 謝家豪:呵呵呵,你現在先請別人處理看看,聽聽看別人的說     法,我會在後面再協助你就是…(無法辨識),我會支     持你的,我不會不見,反正我…(無法辨識),我一定     會回你電話,我一定會,…(無法辨識)因為發生這種     事情,可能,我說那個王先生就不講了啦,那個黃小姐     。 鍾玉蘭:黃品妍嘛,因為他跟我一個外甥姪女的名字一樣所以我     會記得他的名字。 謝家豪:那或許先聽聽他講什麼阿,叫他不要做什麼之類的阿     ,做好好的幹嘛還這樣,也有可能啦。 鍾玉蘭:不知道,因為她之前我有事情都問她,我說這個真的還     假的,真的啦真的啦你相信我啦,要怎麼相信。 謝家豪:那你就相信我嘛。 鍾玉蘭:阿,我是真的好怕你跑掉了。 謝家豪:不會跑掉啦,我跑掉。 鍾玉蘭:她以前也講說不會跑掉。 謝家豪:我跑掉我可能一月份就不見了,對吧?現在已經四月     了,我還在阿,跟你講說我不會跑啦,要跑去哪裡?我     現在沒工作,我還為了我們的事情去跟人家商量。 鍾玉蘭:欸那你們公司也不見了? 謝家豪:暫時先休息。 鍾玉蘭:暫時先休息,是? 謝家豪:對阿,現在調查中嘛會來、會來找我們做案子嗎?你覺     得會嗎?你是客人。這種、這種事情我們不要去跟客人     講啦,…(無法辨識)給我們處理嗎?你會嗎?是我才     不要,是吧,你會要嗎,哈哈。 鍾玉蘭:唉。 中間略 謝家豪:好啦,那我們就、就一個默契啦。 鍾玉蘭:好啦。 謝家豪:好不好?想說能夠幫的我一定幫,能夠講的我一定會去     講,別的客戶我不敢講啦,你的話我是一定會啦。 鍾玉蘭:謝謝啦。 謝家豪:我這樣說啦不知道你信不信啦,但是我、至少我的行動     力會感受的到啦。 鍾玉蘭:好阿希望能夠有、有、有結果出來。 謝家豪:…(無法辨識)來找你就好啦,幹嘛還…(無法辨     識),這幾天沒上班阿。 鍾玉蘭:那你們的事情是到什麼時候才會告一段落? 謝家豪:我問過律師了啦,大概半年左右。 鍾玉蘭:他說怎麼樣。 謝家豪:半年。 鍾玉蘭:半年。 下略 (檔案九) 檔案名稱「111年1月13日(黃品妍-路邊)」。 鍾玉蘭:你們很奇怪喔為甚麼所有的電話不接 黃品妍:我的應該不奇怪吧 鍾玉蘭:就是我的意思說通通都這樣,謝先生的也一樣是怎麼回     事 黃品妍:我不知道他們的啦,不過我的東西是真的整包都不見     了,我還要跟銀行申請,我已經打電話龈銀行掛失,我     是答應了你今天會來找你的嗎 鍾玉蘭:所以我打電話間一下怎麼到現在都沒有來 鍾玉蘭:你看謝先生的電話,我打給你看看 黃品妍:轉語音還是怎樣 鍾玉蘭:馬上轉語音 黃品妍:那就是沒開機了阿 鍾玉蘭:那他為甚麼不接我電話 黃品妍:這就是没開機 鍾玉蘭:他的電話響了4下然後語音信箱 黃品妍:我不知道ㄟ 鍾玉蘭:你知道他上次來找我對不對 黃品妍:我不知道他有來找過你 鍾玉蘭:你上次跟我講說他開始上班 黃品妍:但他怎麼龈你約我不知道 鍾玉蘭:但他其實在臺中 黃品妍:甚麼意思 鍾玉蘭:你上次不是講說他已經開始上班了在台北然後他現在回     來了是不是,你怎麼會不知道 黃品妍:我前陣子幾乎都沒有進去12月底Omicron我就幾乎没有     了因為我覺得那個嚴重傳染給我小朋友會很麻煩,所以     我現在客人能在室外通風我都儘量 鍾玉蘭:展雲出問題你應該知道對不對 黃品妍:我知道阿前陣子我也因為這件事情頭大阿 鍾玉蘭:是啊,那你怎麼都從來沒跟我講 黃品妍:因為他只是暫時性的,所以我認為那個東西暫時性應該     沒有關係,他不是永久的 鍾玉蘭:你知道他,我那裏總共有12張展雲的,這12張都是謝先     生經手的 黃品妍:阿所以嘞 鍾玉蘭:對,所以謝先生那天來跟我講,他説他說ㄟ 黃品妍:人家有要幫你處理嗎 鍾玉蘭:他說但是要錢又要錢 黃品妍:你就跟他講說沒有就好啦 鍾玉蘭:對 黃品妍:我跟你講別人的作業方式怎樣我不清楚,如果覺得不0     K 就跟他講不要就好了,但因為這個東西國寶遲早會解     決掉,我認為啦 鍾玉蘭:但是但是 黃品妍:我的認知啦,因為他都接手了,他一大公司… 鍾玉蘭:他的意思是說如果來讓國寶處理的話,他說1對1我要1     2,我沒有那麼多 07:42-07:53聲音吵雜聽不清 鍾玉蘭:1對3 黃品妍:不可能啦,怎麼可能你說1對3不可能啦 鍾玉蘭:1對3的話,我要..張也要60幾萬 黃品妍:那你就跟他講說不要就好了啊 鍾玉蘭:沒錯,那是上禮拜他跟我建議時講的,然後我禮拜一我     真的覺得我…我跟他講說我只能夠跟我女兒借其實我也     不太敢他也說不合適,女兒一定會知道,他這樣講 黃品妍:我個人認為現在狀況你根本不用擔心展雲的問題你知道     嗎,現在是有國寶要做接收,之後國寶就會像..一樣概     括他全部所有的東西,不管你以後是要自用做投資還是     要幹嘛,他一定都會接受,我認為啦,因為那是時間,     因為他原本是講到甚麼時候你知道嗎,原本是11月份初     喔,是局部分不行喔,後來到11月底變成全部都不行,     後來又說12月底最快可以,可是他現在還沒給我消息,     那我們要怎麼辦因為他們是…是…不願意的阿,因為     他…開了快50年了,第一次碰到像這樣的事情,那現在     怎麼辦,因為以你的角度一定會怪我,怪業務,這是正     常的,我要先跟你講我會將心比心這些東西,我們只能     接受,因為你是針對我當初賣給你的東西或是申請的東     西或是幹嘛的你都會針對是我,我現在針對是上面,他     們給的方法不讓我們作業或是幹嘛,我們沒有辦法,現     在只要是展雲的客人,他大部份手上不管當初他接下的     所有的業務,不管他是不是這個業務申請人,他都是沒     有辦法作業的,你知道嗎,我之前碰到幾個客人,展雲     那邊不是我這邊幫他代申請的喔,他現在也問我怎麼     辦,那怎麼辦我只能幫你問了阿,他那個時候原本說12     月底可以啊,可是後來又說不行,就變成是我的認知是     如果你覺得OK,你就是等,沒有關係,他的東西國寶遲     早會接手,只是說你要給國寳時間不是給我時間,我沒     有辦法去控制..公司 10:33-10:56略 黃品妍:這樣你懂嗎,你懂我說的嗎,所以我會建議你,現在兩     種選擇,要嘛就看人家怎麼說要嘛就是我們等展雲國     寳..下來,因為國寶公報財報上他確實已經去申請殯葬     牌了,變更成國寳的,但現在變更的狀態怎麼樣都還沒     有對外發出消息,可是我跟你講不用擔心,因為現在全     台灣收了耶麼多支,我相信他也不會跑啦,收那麼多支     要跑早就跑了啦 11:32-11:35聲音吵雜聽不清 黃品妍:他真的很衰,我跟你講他真的超衰的,他今早才發現這     件事情ㄟ,其實我們吼都算不太衰,他才是最衰,!為     他是整支園區,你知道他是連室內室外都是一樣的,因     為那個園區很大,所以他全部的東西他都得接手,現在     就是要嘛就是等,他給你的建議你可以聽聽看參考看     看,因為有的人會選擇那樣做,有的不會,他願意等,     就看你自己:而你放心我的手機不見都還來找你了,我     趕快先來找你,因為我知道你家在哪,我等一下會先申     辦原來的門號,這幾天看手機能不能先有買到,就直     接..,就可以通話了 鍾玉蘭:那你都沒有跟謝先生聯絡 黃品妍:…你叫我打給誰呀 鍾玉蘭:不是不是 黃品妍:你們之前那個甚麼事情後我就那個了幾乎沒有主動,因     為…的狀況所以不打去隨便跟人家亂講話,然後加上最     近快過年了,阿全部都是在外面跑比較居多,所以就是     比較少那個,但是你放心OK 鍾玉蘭:真的可以放心嗎,老實說 黃品妍:好,不然這樣子好了 鍾玉蘭:我跟你講我打了我認識的四個人,包括張小姐,都是一     打開來就是語音信箱 黃品妍: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我的狀況你是第一次碰到 鍾玉蘭:對 黃品妍:你應該知道我是第一次,我幾乎手機都開著 鍾玉蘭:所以我就覺得讓我非常不安 黃品妍:難怪你剛剛講說你怎麽來了,我想說我們不是約好了     嗯,你講啦我都跟你那麼熟了 鍾玉蘭:對,我就是說你跟我很熟 黃品妍:阿姨你就直接講,我喜歡你坦率,不用擔心 鍾玉蘭:那個謝先生啊,讓我覺得他很多事情跟我以前有點 黃品妍:我覺得有可能現在因為,第一個,我分析給你,因為你     本身是愛操煩的人,再來第二個有甚麼事情,你就會覺     得是不是有甚麼問題,可是那個東西你自己去做功課,     那個確實是展雲…出來,你不用擔心 鍾玉蘭:展雲這件事情是真的沒錯,但是我覺得事情拖了那麼久 黃品妍:那你就要看要不要等,要不要等,一句話就好 14:16-14:30聲音吵雜聽不清 黃品妍:然後我跟你講我們還要辦很多東西,所以今天不能講太     久,…電話卡,不然你們連络不到我我也很麻煩 鍾玉蘭:所以你今天沒去上班 黃品妍:我今天沒有,就自己趕快弄東西了啊 黃品妍:我有先去把銀行的東西都用好了啊,那個比較重要,萬     一甚麼東西被人家盜用甚麼的很麻煩 鍾玉蘭:我問你一件事好了,謝先生幫我這是事實 黃品妍:對 鍾玉蘭:對,我的意思是說像這種事情你們認為說很嚴重對不對 黃品妍:基本上是不行 鍾玉蘭:為甚麼對他特別優惠 黃品妍:那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每個業務能力不一樣,會不會有     甚麼特殊條款我就不知道了,這個你就要跟他問清楚,     有些人如果業務拫強的話,或許會有所考量 鍾玉蘭:像王先生接手之後,他就跟我說謝先生… 15:32-16:13略 黃品妍:反正我手機用好了會再跟你聯絡,讓你知道手機有通     了,我儘量在今天或明天,我現在想要去…,首先要把     信用卡弄出來才有辦法回你 16:37-16:57略 鍾玉蘭:他給我3個選擇,第一個就是等,第二個呢他另外幫我     找另外案件,第三個就是用錢下去換 黃品妍:那就簡單了啊,你就選兩個不用花錢的東西就好 鍾玉蘭:問題是,星期四跟我講的,叫我打電話再問,我禮拜一     要打電話跟他講,我要跟他講我真的沒辦法,然後呢他     響四聲就掛斷,後來我,因為我有跟你聯絡嘛 黃品妍:沒有,你是傅訊息給我,我跟你說如果我禮拜一來的及     我就過來,你忘記了喔 鍾玉蘭:有啊有啊,所以禮拜四今天早上我差不多10點 17:48-18:02略 鍾玉蘭:然後謝先生好奇怪喔,他接手他就說,啊我跟他講說ㄟ     我..時間打電話,他就說我不用打給他啊,…都不接… 18:18-18:31略 黃品妍:好啦,我跟你講你專心看著我,你就是選擇那種不用花     到費用的方式,別人跟你講你就是看你自己的選擇,但     是我會建議你以不花錢為優先 18:47-21:47略

2025-03-13

TCDM-112-訴-1928-20250313-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416號 原 告 劉慧穎 住○○市○○區○○路000號9樓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李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3月4日高 市交裁字第32-GFJ113699號、第32-GFJ113700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 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 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 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2年7月18日11時35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段00號前(往烏日方向)(下稱系爭路段),因 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車主)」之 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下稱 舉發機關)員警填掣警交字第GFJ113699號、第GFJ113700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合稱舉發通知單)逕 行舉發。嗣原告不服舉發,於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之11 3年1月16日向被告陳述不服,經被告函詢舉發機關後,認原 告確有上揭違規行為,被告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 稱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4項前段、第24條第1項 、(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前)第63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3 月4日開立高市交裁字第32-GFJ113699號、第32-GFJ113700 號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分別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 下同)1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 講習」、「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第32-GFJ113699號裁決 書處罰主文欄第1項「記違規點數3點」部分及第32-GFJ1137 00號裁決書第2項,均業經被告職權撤銷【詳本院卷第33頁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之4條第3項規定,此部分依法視為 撤回起訴,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 訴訟。 三、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於上開時間、地點是由原告前夫所駕駛 ,經其親口表示本件違規已至監理所處理完畢。原告於112 年7月10日正式與前夫離婚,並協議系爭車輛歸由原告前夫 使用,並由其負責繳納貸款及稅金等費用,然其始終未辦理 車輛過戶事宜,原告遂提告系爭車輛遭原告前夫侵占,於11 3年1月14日始經由警方尋獲。是以,本件應由實際違規駕駛 之人(即原告前夫)負擔全部責任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 銷。 四、被告則以: ㈠系爭汽車於前揭時地,就違反道交條例之違規行為部分,業 經舉發機關證明其行為違規,並將舉發通知單郵寄至原告地 址(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於112年7月31日完成送達 在案,且系爭車輛所有人之原告並未於應到案日期前依道交 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辦理歸責於實際駕駛人,依法對原告 已生失權效果,原告即應視為實施該交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 駛人。復查原告提供之報案證明單報案內容登载「報案人所 有之自小客BGM-6351遭前夫侵占;發生時間112年10月15日1 2時00分」,而系爭車輛違規時間為112年7月18日,難據為 原告有利之認定。 ㈡又本件舉發員警採證使用之雷達測速儀,係依規定送請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委託財圑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檢驗合格 領有合格證書(檢定合格單號碼:M0GA0000000),足徵原 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上揭時間,行駛系爭路段時,該測速照相 儀器確仍在合格期限內,且該雷射測速儀之準確性及正確性 應值得信賴。是原告於前揭時間、地點確有「行車速度,超 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行車速度超 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車主)」之違規行為,被告據 以裁處,洵無不合。另被告經確認系爭車輛該當於道交條例 第43條第4項規定之構成要件者,即應為吊扣牌照之處分, 至於系爭車輛於6個月內不得行駛上路則屬法定效果,並非 由於被告行使裁決權所規制,是被告就符合法定構成要件之 違規行為,依其法定效果而為之羈束處分,自無違反比例原 則之可言等語,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二、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第4項)汽車駕 駛人有第1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 、「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 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4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再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 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附件裁罰基準表的記載,小型車駕 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 ,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 應處罰鍰18,000元,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此規定 ,既係基於母法之授權而為訂定,且就處理細則附件所示裁 罰基準表中有關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裁罰基準 內容,並未牴觸母法,被告自得依此基準而為裁罰。另依道 交條例第92條第3項授權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1 項第9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 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九、違反本條例第43條第1項 或第3項規定;……。」。  ㈡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原告違規事實,有舉發通知單、原 處分之裁決書、送達證書、汽車車籍查詢表、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三分局113年5月3日中市警三分交字第1130035092號 、113年1月25日中市警三分交字第1130006778號函、採證照 片、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等在卷可稽(詳本院卷第47至 83頁),堪認屬實。  ㈢原告固主張系爭車輛於上開時間、地點並非原告所駕駛,應 由實際違規駕駛之人(即原告前夫)負擔全部責任云云;惟 :  ⒈按94年12月28日修正前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 「(第1項)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運 送人、利用人或使用人,亦適用之。(第2項)本條例關於 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駕駛人者,處罰車輛駕 駛人。(第3項)本條例關於車輛駕駛人之處罰,如應歸責 於車輛所有人者,處罰車輛所有人。」因此一規定究竟是採 二罰或改變處罰客體未見分明,乃於94年12月28日修正為現 行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 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 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 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 。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此一規定係因應大量交通事件調查所為之特殊立法設計 ,規範目的是使受舉發交通違規行為之應歸責者,在處罰機 關依法裁決前就能先予確認。因交通違規行為之處罰,分為 稽查、舉發、移送、受理與處罰等階段,各階段有其機能, 又因汽車所有人通常是管領使用汽車之人,如查獲汽車有應 處罰之違規事件,通常即可推斷汽車所有人為可歸責之人而 對其舉發,固無疑義,但汽車所有人有時不一定是實際違規 的行為人,為使真正應歸責者為自己的交通違規行為負責, 也慮及依道交條例第7條之2所定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之處罰是 大量而反覆的行政行為,乃要求受舉發人如果認為受舉發之 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必須在一定時間內,檢證告知應歸責 人以辦理歸責,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仍依各該違反條款規定 處罰。換言之,逾期未依規定辦理歸責之受舉發人即汽車所 有人,即視為實施該交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駛人,並生失權 效果,不可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之事實為爭執。如容許 受舉發人逾期仍可爭執其非實際應歸責者,無異使道交條例 第85條第1項「逾期仍依違反條例規定處罰」之規定成為具 文,應非立法本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49號判決 意旨參照)。  ⒉依上開判決意旨,可知道交條例第85條應係賦予汽車所有人 協力義務,希冀其可協助主管機關減輕其舉證負擔。於汽車 駕駛人違反道交條例之規定,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 明其行為違規者,得以汽車所有人為對象逕行舉發,受處罰 人認為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通知應到案日期前,檢 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 責人,逾期未辦理者,仍依該違反條款規定,對汽車所有人 處罰。其規定目的,在使受舉發交通違規行為之應歸責者, 能在處罰機關依法裁決前確認,而課違規汽車之所有人於其 自身非責任應歸屬者時,有於舉發通知單所載到案日期前, 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之舉證義務,此乃為因應數量眾多 之交通事件,能及早確認違規行為人所作之立法設計。所謂 「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須以「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 責人相關證明文件並告知歸責意願」為要件,而「逾期未依 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當指逾 期未依規定辦理歸責之受舉發人即汽車所有人,即視為實施 該交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駛人,並生失權之效果,不可以就 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之事實再作爭執。若非作此解釋,而容 許受舉發人逾期仍可爭執其非實際應歸責者,將無異使道交 條例第85條第1項「逾期仍依違反條款規定處罰」規定成為 具文,自非立法本意。  ⒊查系爭車輛登記為原告所有,有汽車車籍查詢在卷可證(本 院卷第71頁),舉發機關以系爭車輛有「行車速度,超過規 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行車速度超過規 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車主)」之違規行為而逕行舉發, 舉發通知單寄送至原告登記車籍地址,於112年7月31日投遞 成功完成送達無誤,此有舉發通知單、郵寄歷程資料、送達 登錄等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7至49、55至57頁),遍查本件 卷內證據,並無任何證據顯示受舉發之原告曾於舉發通知單 記載應到案日期前,依法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 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之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及說 明,原處分以系爭車輛之所有人即原告為裁罰對象,於法自 屬有據。原告此部分主張,難以憑採。  ⒋至原告雖曾提告系爭車輛遭其前夫侵占,然其所提供之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所載發生日期為112年10月15日(見本院卷第 17頁),晚於本件違規行為之112年7月18日,仍難據為原告 有利之認定。   ㈣另被告裁處原告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部分,乃係道交條例第43 條第4項所明定,被告依法裁處並無裁量空間,即無裁處過 重之違法情形,併予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各節,均乏依據,要不可取。原處分於 法並無違誤。原告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訴請撤銷原處 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依法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 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 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 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 ,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2025-03-13

KSTA-113-交-416-20250313-1

清上
懲戒法院

懲戒

懲戒法院裁定 114年度清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被付懲戒人 劉舜賢 基隆市警察局秘書 被 上 訴 人 即 移送機 關 內政部 代 表 人 劉世芳 上列上訴人因懲戒案件,不服本院113年11月26日113年度清字第 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公務員懲戒法第6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 67條第2項規定,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是當事 人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指 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 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則 應揭示該解釋或裁判之字號或其內容。如果上訴理由書狀未 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 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上訴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 形不相適合時,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 摘,應認其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依公務員懲戒法第68條第 1項規定意旨,如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之法定期限內補正上 訴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判決以:上訴人為警察人員,歷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七總隊後勤科警務正、第一分局巡官、基隆市警察局警務 員、調查員、第一分局組長、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副分局 長、第一分局副分局長,現為基隆市警察局秘書。上訴人有 下列違失行為:⑴上訴人於民國89年間結婚,迄今婚姻關係 仍存續中,自l03年底至l13年3月25日間與張晏菱發生不正 常感情交往近l0年;⑵上訴人於112年間出資與張晏菱共同經 營「泰之初Brunch台大店」(下稱系爭餐廳),其除就張晏 菱與加盟事業「泰之初Brunch」(泰之初有限公司)簽訂之 加盟契約,擔任連帶保證人外,復於l12年4月間出面承租經 營加盟餐廳之店舖,由其三姊劉佳珍擔任系爭餐廳商業登記 之名義負責人(商業登記名稱:平德早午餐小吃店,組織類 型:獨資),自同年6月18日開幕營運至今。上訴人、張晏菱 及劉佳珍三人並於同年11月16日簽訂「合夥契約書」,載明 上訴人出資新臺幣(下同)635萬元,張晏菱以勞力出資, 二人各占出資總額之50%,劉佳珍無出資,非合夥人;並約 定該商號如有盈餘,提撥l0%作為公積金、5%作為員工福利 金,其餘35%分配予張晏菱、50%分配予上訴人等意旨。上訴 人於系爭餐廳營業期間,經常利用午休及下班時間前往參與 業務,購買食材、繳納勞健保費及稅金,並以其個人名義在 玉山銀行等銀行開立帳戶,供該餐廳業務使用,且每月自銀 行帳戶提出3、40萬元供該餐廳發放薪資,實際參與經營商 業之行為。⑶上訴人經常利用上班時段前往系爭餐廳,且於l 12年9月至11月多次懇託並偕同第一分局工友凌紫蘭在上班 時間未請假即前往該餐廳打工,另自l13年4月9日至23日間 有8次曠職外出,其中有6次係前往該餐廳,累計曠職時數達 4日。原審斟酌全案卷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上訴人所 為前揭⑴至⑶之違失行為事證明確,分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 第1款所定之失職行為及同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 上訴人身居副分局長,位高權重,卻違法經營商業、上班時 間擅離職守,又與人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近10年,足以使社 會大眾產生公務員男女關係複雜、曠職經商、紀律敗壞之觀 感,嚴重損害警察機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有懲戒之 必要。經審酌上訴人違失行為之情節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 所列各款等一切情狀,判決上訴人休職,期間1年在案。 三、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理由略謂:上訴人曠職時數之計算方式應以離開及返回轄區(國道1號大業隧道)之時間計算,方屬合理。另上訴人依合夥契約書,並無干涉餐廳營運之權,其僅受張晏菱之命被動領錢、繳費,於投資餐廳與否,餐飲樣式、選址、訂約等項,均無經營餐廳之主觀犯意,僅因受張女威脅,虛與委蛇,更因餐廳經營不善,未從中得利,在外借貸累累。原審判決上訴人休職1年,對上訴人及家庭經濟影響甚鉅,其已深具悔意,應從輕懲戒云云。經核上開理由,或重述其在原審提出而為原審所不採之答辯理由,或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關於懲戒處分輕重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再事爭執,而非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上訴審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周玫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品文

2025-03-13

TPPP-114-清上-2-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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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建小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葉玉珠即金瑩廚具行 訴訟代理人 蔡純仁 被 告 鮑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06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90%,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 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加計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3,06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因契約 涉訟,承作工程地點為屏東縣○○鎮鎮○路000號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足認兩造默示約定以系爭房屋所在地為債務履行 地,是本院自有管轄權,此亦經本院112年度建小抗字第1號 裁定在案(本院卷第89、90頁),被告鮑秀芬抗辯應移往被 告住所地管轄法院等語,自無足採。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 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 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  ㈠獨資經營之商號,既非法人,又非非法人團體,自無當事人 能力,但獨資商號與其經營者屬於一體,是關於該獨資商號 之訴訟,自應以其經營者為當事人,並加載商號名稱(最高 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376號、73年度台上字第977號、43年 度台上字第60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列其 為蔡純仁即金瑩廚具行(本院卷第9頁),嗣更正為葉玉珠 即金瑩廚具行(本院卷第99-103頁)。經核,金瑩廚具行為 葉玉珠獨資經營之商號,葉玉珠與蔡純仁為配偶關係,有營 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在卷可考(本院卷第85、 123-125頁),足信金瑩廚具行之經營者為葉玉珠,而蔡純 仁協助其經營,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上開變更應屬更正事實 及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追加,於法自無不可。  ㈡原告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1,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本 院卷第9頁),嗣以「將爭議事項『上封板及黑色崁條』追加 項目各新臺幣(下同)1,800元及1,900元扣除」為由,變更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本 院卷第317頁),核其所為,係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依上 揭規定,自屬適法。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因系爭房屋廚房裝修,於民國111年10月2 0日,向原告定作安裝如附件編號A、B、C所示之上下廚之L 型流理臺、花灑水龍頭、櫻花牌型號G2633G號黑玻璃瓦斯爐 (下稱系爭瓦斯爐)、櫻花牌型號R7653號斜背近吸式排油 煙機(下稱R7653號排油煙機)、櫻花牌型號E7782號洗碗機 (下稱系爭洗碗機)等承攬工程,總報價為178,300元,因 被告於當日給付定金25,000元,去除尾數,尚有153,000元 未付。嗣因更換上開櫻花牌排油機之型號為DR7790B號(下 稱DR7790B號排油煙機),應補差價6,200元,再去除尾數後 ,尚餘尾款159,000元。於工程收尾階段,被告要求上廚與 天花板間空隙應補足,追加要價1,800元之上封板項目,且 於同月26日要求將崁條把手鍍為黑色,此項費用為1,900元 。此外,於工程期間,被告認為原告委由訴外人櫻花公司裝 設之排油煙機有微痕,原告不得已減價1,000元,是被告尚 應給付原告共計161,700元之剩餘報酬(計算式:159,000元 +1,800元+1,900元-1,000元=161,700元),惟被告於原告完 成承攬工程後,僅於112年3月9日匯入90,000元後即拒絕給 付剩餘款項,尚積欠71,700元。原告自行扣除1,800元之上 封板項目及1,900元黑色崁條項目,僅向被告請求68,000元 ,爰依民法承攬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前開變更 後訴之聲明。 二、被告略以:68,000元是如何算出,應該要有明細,加收部分 未經被告同意,且原告沒有開發票,應扣除5%稅金。此外, 原告未量好排油煙機尺寸導致室內機部分無法密合,未完成 承攬項目。原告亦未完成安裝排油煙機之室外加長管及不鏽 鋼風管罩子,被告只好克難地以綠色紗網罩起來,且原告提 供的材料有瑕疵,不符合被告之規格。再者,原告不懂任何 施工及設計知識,於工程施作中有諸多瑕疵,例如:原告當 初告知系爭洗碗機可取代烘碗機,結果系爭洗碗機沒有烘碗 功能,至今無使用;系爭瓦斯爐架子無法固定,系爭瓦斯爐 有瑕疵等。被告將上開問題盡數向原告反映,原告選擇擺爛 ,不會解決問題,開口就是要錢,被告實在無法與利慾薰心 、唯利是圖之原告溝通,遂於轉帳90,000元後言明剩餘尾款 部分,待被告整理收據後向原告對帳再付清,遲延付款是原 告的問題,不應該向被告請求遲延利息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承攬被告系爭房屋如附件編號A、B、C所示之工 程,被告分別於111年10月20日及112年3月9日給付25,000元 及90,000元之款項等節,有如附圖所示之估價單、帳戶明細 、轉帳紀錄、統一發票(二聯式)、設計草圖、蔡純仁與被 告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錄存卷可考(本院卷第 17-30、137-177頁),且為兩造所未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扣除1,800元之上封板項目及1,900元黑色崁條項目 後,被告應給付剩餘報酬68,000元,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 詞為辯,是本件應審酌者厥為:㈠兩造約定之承攬工程報酬 數額?㈡原告請求給付68,000元,有無理由?   ㈠兩造約定之承攬工程報酬數額:  ⒈查,兩造原於111年10月20日約定如附件編號A、B、C所示之 承攬項目,而被告於當日支付定金25,000元等事實,為兩造 所不爭,業已說明如前,則依如附件所示之估價單,兩造約 定承攬報酬應為178,300元。原告雖主張嗣約定將R7653號排 油煙機更換為DR7790B號排油煙機,應補差價6,200元等語, 然觀諸被告所提供之兩造Line對話紀錄,於112年1月21日原 告自陳完成工作前,未見兩造有合意約定更換排油煙機之情 ,原告就此部分亦未提出相關證據,本院難為有利其之認定 ,故本件兩造合意約定之承攬工程項目應如附件編號A、B、 C所示,其承攬報酬為178,300元。  ⒉被告雖辯稱應扣除稅金等語,然兩造既約定報酬為178,300元 ,此金額自已為兩造斟酌稅金等成本後意思表示合致所成, 不因原告有無交付統一發票而有二致,被告所辯,並無足取 。  ㈡原告請求給付68,000元,有無理由:  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 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 條第1項及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報酬後付原則 之規定。是雙務契約若為承攬關係,一般咸認承攬人有先為 給付之義務。故除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俟完成全部之工作 ,定作人始有給付報酬之義務。是以承攬契約之承攬人,倘 未完成承攬之工作,即無報酬請求權。再工程之是否完工, 與工程之瑕疵及工程之驗收各有不同之概念,工作之完成與 工作有無瑕疵,係屬二事,此觀民法第490條及第494條規定 自明。是在承攬關係仍存續時,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 ,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 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 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依民 法第493條、第494條等規定請求償還修補費用、減少報酬而 已(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814號、81年度台上字第2736 號、85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承攬 契約中承攬人工作之完成、交付,與定作人報酬之給付,二 者屬於承攬契約雙方之主給付義務,而具對待給付關係,工 作若已完成、交付,定作人原則上即有給付報酬之義務,縱 使工作存有瑕疵,定作人仍須先依民法第493條至第495條之 規定行使權利,如因此發生費用償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之金錢債權者,始有後續是否抵銷之問題,並非得以當然、 逕行解免給付報酬之義務。  ⒉就被告抗辯未完成之部分(本院卷第318頁):   被告辯稱原告未量好排油煙機尺寸導致室內機部分無法密合 ,且亦未完成安裝排油煙機之室外加長管及不鏽鋼風管罩子 等語。查:系爭房屋廚房已裝妥排油煙機,室外並已安裝室 外加長管之節,有系爭房屋廚房完工照片、排油煙機室外管 照片等為證(本院卷第31、303頁),足認此部分已完工。 又就不鏽鋼風管罩子部分,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自承:(經 觀看照片後)加長風管是原告,但原告當時沒有裝好圖片罩 子後掉下來,原告丟給我叫我自己裝,是我自己克難的用綠 色紗網罩起來等語,此情核與被告以Line向原告稱:抽油煙 罩沒有安裝好已脫落許久等語相符(本院卷第177頁),可 見其事實乃原告已安裝不鏽鋼風管罩子,然於完工後有瑕疵 甚明,是被告抗辯承攬工程未完成,洵難採信。  ⒊就被告辯稱工程瑕疵之部分(本院卷第318頁):  ⑴被告固辯以系爭洗碗機沒有烘碗功能、系爭瓦斯爐及其架子 無法固定等瑕疵等語。然查,原告於兩造討論何款洗碗機階 段時,有提出型錄予被告,與被告合意裝設系爭洗碗機乙情 ,為兩造自陳在卷(本院卷第131頁),又系爭洗碗機有餘 溫乾燥功能之情,亦有型錄存卷可參(本院卷第193頁), 則被告辯稱無烘碗功能等語,礙難採信。又被告雖稱訴外人 即櫻花經銷商吳先生得作證證明,然亦稱不傳喚證人證明等 語(本院卷第132、136、179頁),被告復無提出其他有利 證據以核其實,是此部分,無足可信。況縱為真,依前述說 明,亦僅屬承攬瑕疵,不得據此拒絕給付報酬。  ⑵另就被告辯稱排油煙機室外不鏽鋼風管罩子材料有瑕疵,請 求減少報酬之節,經查,原告自承:綠色的罩子是被告自行 裝設的,當初約定要裝得罩子是另外一張圖,罩子是我疏忽 沒有裝,(脫落)之後我就忘了等語(本院卷第284頁), 考量排油煙機室外風管罩子本為防護鳥類等生物入侵之用, 未裝妥不鏽鋼風管罩子致脫落自應係瑕疵,足徵裝設系爭排 油煙機之項目應有瑕疵。而觀諸兩造Line對話紀錄,被告於 112年3月17日已告以原告有上開之瑕疵,而原告未為修繕, 並於同月20日再向被告催討餘款(本院卷第41頁),應可推 認原告拒絕修繕,則依民法第494條之規定,被告請求減少 報酬,應屬有據。從而,本院斟酌原告自陳:室外管費用1, 200元,風管罩子費用600元,合計優惠價800元等節(本院 卷第318頁),認此部分減少報酬之金額以240元計算【計算 式:600×800/(1,200+600)=240元】,尚堪合宜。  ⒋基此,原告得請求之剩餘報酬數額為63,060元(計算式:178 ,300元-定金25,000元-已付90,000元-減少報酬240元=63,06 0元),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為 無確定期限之給付,亦未約定利率,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民 事訴訟起訴狀,惟被告迄未給付,被告應自起訴狀送達時起 ,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起,即自112年5月5日起(本院卷第37頁),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同為有據,被告所辯,洵無足 取。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承攬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金額之請求,則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 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諭知被告得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附件:

2025-03-13

CCEV-113-潮建小更一-1-20250313-2

審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2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志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9 5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 偽造「嘉源投資外派財務」工作證壹張、偽造「嘉源投資有限公 司」現金儲值收據單(含其上偽造之「嘉源投資有限公司」印文 壹枚、「吳素秋」印文壹枚)壹張,及OPPO RENO 10 PRO 5G手 機(IMEI:○○○○○○○○○○○○○○○、○○○○○○○○○○○○○○○○,含SIM卡壹張 )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件所援引被告乙○○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 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說明,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 記載外,補充如下:  ㈠事實部分: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9行關於「…公園, 」及「將未經嘉源…」等記載中間,應補充記載「出示偽造 之『嘉源投資外派財務』工作證,並」。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審判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44、4 8、49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 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第2條第1款 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起訴意旨雖漏未敘及被告併涉有行使偽 造特種文書之事實及罪名,然此一部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載 明部分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判;而起訴意旨復未敘及被 告並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名,然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 起訴書載明,自應予補充。又本院雖未告知被告另涉有此二 罪名,然被告所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罪事實,已據被告 於警詢時自承明確(見偵卷第17頁),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 分已為起訴書載明,被告亦坦承不諱,顯均對其防禦權不生 影響,併予敘明。  ㈡被告就上開除參與犯罪組織外之犯行,均與暱稱「黑色星期 」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又被告所參與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收據私文書之部分行 為,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其參與偽造工作證特種文書之低度 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再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加重詐欺取財未遂、洗錢未遂等罪行,既在同一犯罪 決意及計畫下所為行為,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 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 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即屬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 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㈤又被告所為既屬未遂犯,乃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 遂犯之刑減輕之。    ㈥另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第3條之罪 ,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 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 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又 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 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 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 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 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 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 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 ,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 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參照 )。本件被告於偵、審中就其所為參與犯罪組織、洗錢未遂 等犯行均自白不諱(見偵卷第109頁,本院卷第44、48、49 頁),且其洗錢未遂部分未有犯罪所得,尚無自動繳交全部 所得財物之問題,依上說明,就其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未遂 部分之犯行,原應依上述規定減輕其刑,併得依刑法第25條 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惟其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則就其所為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未 遂部分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應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 第57條規定量刑時,即應併予審酌。  ㈦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固規定:「犯詐欺犯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 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而此規定所指之「犯罪所得」, 應為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且既以有犯罪所得並自動 繳交為要件,即應以犯詐欺罪既遂,自白並自動繳交被害人 受詐騙金額者為限,至犯罪未遂者,被害人未因此受財產損 害,行為人既無犯罪所得可以繳交,自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 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參照)。本件被 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固均坦承犯行而自白犯罪,然其犯罪為未 遂,顯無犯罪所得即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可以繳交, 核與上開減刑規定並不相符,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併此 敘明。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參與詐欺犯罪組織, 為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依照該集團之計畫而分擔 部分犯行,利用一般民眾利用股票投資理財之需求及對於金 融交易之信賴,作為施詐取財之手段,嚴重影響社會治安、 交易秩序及人我際之信任關係,所為實無足取,惟兼衡其犯 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參與詐欺集團之程度及分工角色、欲收 取訛詐贓款之金額,及其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 鋁門窗,離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由前妻照顧),獨居之 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資為懲儆。 四、關於沒收部分:  ㈠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 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乃採義務沒收主義。本件扣案之偽造「嘉源投資有限公司 」工作證1張、偽造「嘉源投資有限公司」現金儲值收據單 (含其上偽造之「嘉源投資有限公司」印文1枚、「吳素秋 」印文1枚)1張,及OPPO RENO 10 PRO 5G手機(IMEI: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1支,既均 為供被告為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見偵卷第59、60頁), 即應依上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予宣告沒收,且該等 物品既已扣案,當得直接沒收,不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即 無庸併為追徵價額之諭知;又上開偽造收據上偽造之印文, 已因該等收據之沒收而包括在內,自不應再依刑法第219條 規定重為沒收之諭知;至其餘扣案物品,卷內尚無證據證明 與本案有直接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又洗錢防制法第25條 第1項固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本件被 告尚未收取款項即被查獲而未遂,尚無洗錢財物沒收之問題 ,均併敘明。  ㈡另被告雖稱:有時「黑色星期」會從被害人收取的款項提領3 ,000至5,000元給我做報酬(見偵卷第107頁)等語,而其本 案尚未收取款項即被查獲而未遂,依卷內資料亦無其他證據 證明被告確實獲有任何利益或報酬,固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 沒收、追徵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 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 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 第55條、第25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 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4957號   被   告 乙○○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               雅戶政事務所             現居桃園市○○區○○街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迨於民國113年8 月2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乙○○於113年10月21日, 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黑色星期」等成年人所組成以 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 犯罪組織,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負責收取詐騙款項, 其可預見非有正當理由,收取他人提供之來源不明款項,其 目的多係取得不法之犯罪所得,並以現金方式製造金流斷點 以逃避追查,竟與前開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前開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員,於113年11月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丙○○佯 稱要收取稅金云云,然丙○○驚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前開詐欺 集團復於要求丙○○於113年11月4日晚間7時許,在臺北市○○ 區○○路000號星巴克咖啡店,交付現金217萬30元萬元,丙○○ 即配合警方追緝相約碰面,詐欺集團旋指示乙○○於前開時、 地前往向丙○○取款。嗣乙○○到場後,攜丙○○至臺北市○○區○○ 路000號對面之興南公園,將未經嘉源投資有限公司(公司統 一編號:00000000)允許或授權所製作之偽造嘉源投資有限 公司現金儲值收據單行使交付予丙○○,足生損害於嘉源投資 有限公司,後乙○○欲向丙○○拿取詐騙款項時,隨即遭現場埋 伏之警方以現行犯逮捕而未遂,員警並扣得詐騙使用之工作 證、收據、契約書、委託書、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等 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被害人丙○○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提出之LI NE對話紀錄、被告扣案手機對話紀錄截圖、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監視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未遂;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 一般洗錢未遂等罪嫌。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一般洗錢 未遂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重論處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 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被告 前開犯行係未遂犯,請審酌是否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另扣 案之上開物品,均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請依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惠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3-13

SLDM-113-審訴-2245-20250313-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鴻玉 林立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9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鴻玉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林立峯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林立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陸佰玖拾貳萬元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李鴻玉、林立峯為母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 利之犯意聯絡,利用李鴻玉前為王思烈經常上課之中華民國生長 之家傳道協會(下稱生長之家)講師,取得王思烈及其家人一定 信任,對其家庭經濟不佳狀況了解甚深,先由李鴻玉、林立峯於 民國110年12月6日前某時許向王窓明、王思烈父子佯稱:王窓明 所有之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下稱本案房地)於王 窓明過世後,將負擔高額遺產稅、王窓明子女恐無力支付,若過 戶至林立峯友人李俊益名下,待3年後再由李俊益過戶回王窓明 子女,可免除負擔遺產稅負擔云云,且未告知王窓明日後將以本 案房地設定抵押貸款、貸款所得均由林立峯花用,致王窓明陷於 錯誤,誤信若不依李鴻玉、林立峯之指示,子女將無法負擔本案 房地之遺產稅等稅賦問題,遂同意將本案房地借名登記過戶予李 俊益。嗣於110年12月6日某時許,由林立峯利用不知情之徐新富 擔任介紹人、傅其笙擔任代書、李俊益擔任人頭購買人,與李鴻 玉、王窓明、王思烈在新北市板橋車站內星巴克咖啡廳,由王窓 明擔任賣方、李俊益擔任買方、林立峯擔任見證人,簽立3年內 附買回條款之「成屋買賣契約書」,後於111年1月6日將本案房 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李俊益,並由林立峯指示不知情 之李俊益以本案房地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抵押 貸款新臺幣(下同)592萬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711萬元), 且指示不知情之妻子李蔚穎協助不知情之王思烈自王窓明申設之 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帳戶,提領或匯出如附表所示房 貸款項供林立峯支用。林立峯繼於111年4月12日指示不知情之李 俊益以本案房地向不知情之郭黃秀盆設定次順位抵押權150萬元 ,借得100萬元供林立峯支用。使王窓明於實際未獲得任何款項 情形下,將本案房地移轉登記為第三人李俊益所有且遭設定上開 抵押而減損房地價值,林立峯則詐得以本案房地設定抵押貸款所 得之不法利益。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李鴻玉、林立峯固坦承係林立峯指示李俊益以本案 房地先後向富邦銀行、郭黃秀盆抵押貸款借得592萬、100萬 元,該等款項均供林立峯支用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 取財犯行,被告李鴻玉辯稱:因我聽同學說過遺產稅問題, 就詢問林立峯有無避稅辦法,要做買賣將產權移開再移到王 窓明子女身上,我們就跟王窓明、王思烈說這個方式,然後 跟王窓明、王思烈說要借錢,他們很高興等語;被告林立峯 則辯稱:我不知道遺產稅的事,王思烈曾幫我做油漆工作, 因為王思烈想要本案房地,叫我等房子賣了借錢給我,3年 後再把房子移轉給王思烈,李鴻玉叫我幫忙王窓明辦本案房 地過戶,我就透過徐新富找來買家李俊益,每個月給李俊益 1萬元,由我繳房貸本息,王窓明、王思烈都同意用本案房 地抵押貸款給我,但設定次順位抵押給郭黃秀盆部分王窓明 則不知情等語。經查:  ㈠110年12月6日某時許,被告林立峯以徐新富擔任介紹人、傅 其笙擔任代書、李俊益擔任人頭購買人,與被告李鴻玉、告 訴人王窓明、王思烈在新北市板橋車站內星巴克咖啡廳,由 王窓明擔任賣方、李俊益擔任買方、林立峯擔任見證人,簽 立3年內附買回條款之「成屋買賣契約書」,後於111年1月6 日將本案房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李俊益,並由林 立峯指示李俊益以本案房地向富邦銀行抵押貸款592萬元( 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711萬元),且指示李蔚穎協助王思烈 自王窓明華南銀行帳戶提領或匯出如附表所示該房貸款項供 林立峯支用。林立峯繼於111年4月12日指示李俊益以本案房 地向郭黃秀盆設定次順位抵押權150萬元,借得100萬元供林 立峯支用等情,此為被告2人所不否認,核與證人李俊益、 傅其笙、李蔚穎、莊博雄(富邦銀行職員)、郭黃秀盆於偵 訊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他5565卷第106至108頁;偵55 960卷第464至466、467至470頁;偵1587卷第33至35頁), 並有王窓明之華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偵5596 0卷第73至75頁;他4586卷第167頁)、王窓明之華南銀行帳 戶110年12月22日、111年1月7日匯款申請書(420萬、153萬) 、匯款更正申請兼通訊單、110年12月21日取款憑條(見偵55 960卷第85至87、349=351、357至359頁)、富邦銀行房宅徵 信暨授信審核表、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貸款餘額證明書( 見偵1587卷第9至13、23至25頁)、本案房地111年4月11日 土地登記申請書等(他4586卷第217至243頁)、李蔚穎之富 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587卷第39至41頁;他4586卷第 157頁)、本案房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見偵55960卷第101 至105頁)、111年1月4日土地登記申請書、新北市政府稅捐 稽徵處土地增值稅繳款書(見偵55960卷第115至128頁)、 本案房地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見偵55960卷第129至 136頁)、富邦銀行112年8月30日函及附件李俊益之房屋貸 款申請書等(他5565卷第183至220頁)、新北市板橋地政事 務所112年7月12日函及附件本案房地之登記謄本、印鑑證明 、異動索引、土地登記申請書全卷影本(他4586卷第177至2 16頁)、郭黃秀盆提出之借款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匯款申請書等(見他5998卷第47至7 1頁)附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㈡被告2人雖分別以前詞置辯,然據告訴人即證人王窓明於偵訊 時具結證稱:我沒有讀書、不識字,國小都沒有念,之前在 做回收,110年12月間名下只有本案房地,沒有其他財產, 每月靠小孩拿賺的錢回來,我有5個小孩,王思烈心臟開刀 、哥哥王思達腳受傷行動不便、王寶蓮出生2歲後就坐輪椅 ,其他2個正常;李鴻玉、林立峯說要幫忙,將本案房地過 戶給第三人後再過戶給5個小孩可以避遺產稅、不用繳遺產 稅,但沒有說遺產稅要繳多少,我不知道本案房地有跟銀行 貸款,沒拿到錢,也不知道誰繳銀行貸款,後來我女兒(指 王寶蓮)去查才知道,我覺得我被別人騙了,林立峯說房子 過戶給他2年就還我,後來簽約好了才說是3年,我當時意思 是房子回來要過戶給5個小孩,林立峯當時沒有說要借錢, 我沒有同意做房屋貸款,簽約前李鴻玉、林立峯也沒有講過 抵押貸款的事,我也沒有同意把房子賣給第三人借錢給林立 峯,後來事跡敗露林立峯才說開票也可以,李鴻玉、林立峯 叫我不要跟家人說,不然房子會把我賣掉等語(見他5565卷 第104、109、391至396頁);於本院審理中則具結證稱:我 沒有讀書不識字,本案房地買賣契約書是林立峯、徐新富、 傅其笙叫我簽的,李鴻玉、林立峯說要幫忙我,已經想不起 來李鴻玉、林立峯說要幫忙什麼了,但之前向檢察官陳述的 內容都是實在的,林立峯有帶我去開華南銀行的帳戶,王思 烈告訴我華南銀行帳戶的錢是林立峯的要轉走,我才將存摺 、印章交給王思烈,我不知道林立峯的錢為何要匯到我帳戶 ,簽約時都沒有講要拿本案房地去向銀行貸款、設定抵押, 李鴻玉、林立峯也沒有提過要跟我借錢,我也沒錢借他們, 我不知道本案房地有設定抵押向富邦銀行借款的事,也不知 道誰在繳貸款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04至113頁)。  ㈢證人王思烈於偵訊時亦具結證稱:110年12月6日之前李鴻玉 、林立峯有到我家,當時父親王窓明、母親王儉英和我在家 ,李鴻玉、林立峯說要省遺產稅要把房子先過戶登記給第三 人,2年後會無償過戶給我們兄弟姐妹,賣的時候說要開900 萬的票做擔保,但後來沒有開,我不知道遺產稅要扣繳多少 成數,也不知道親屬間每年有一定的贈與額度,約定2、3年 後返還房屋的部分除了本案房地買賣契約書外沒有其他擔保 ;我國中畢業,之前擔任臨時工、回收、油漆,我沒有房子 也沒有存款,王窓明只有本案房地沒有其他財產,本案房地 住父母、哥哥王思達、妹妹王寶蓮和我共5人,收入是靠我 打臨時工和王寶蓮出去賺錢,李鴻玉是我常去的宗教團體裡 面的講師,我也會帶母親王儉英去,但認識李鴻玉不是很久 ,我在過戶本案房地前不認識林立峯,李鴻玉、林立峯說遺 產稅很重,若繳不出會被政府收走,後來李鴻玉、林立峯跑 來我家遊說王窓明,我當時很相信李鴻玉,他們叫我不要告 訴家人,過戶後他們跟我說,若告訴王寶蓮會把房子賣掉; 過戶前沒有約定本案房地可以抵押貸款,林立峯說要幫我們 省稅,沒有跟我和王窓明說要跟銀行借錢,李鴻玉、林立峯 說要寫一個買賣契約給政府看,所以要過戶給李俊益再過戶 給我們兄弟姊妹,省遺產稅,我相信了他們,王窓明的意思 是之後要過戶給5個小孩,但林立峯說要單獨過戶給我,說 這樣可以控制我;今年(112年)5月李鴻玉、林立峯來我家 ,王寶蓮發現不對勁,問林立峯金流的事,林立峯回答不出 來,王寶蓮去查權狀,才知道本案房地被設定抵押貸款等語 (見他5565卷第102至104、393至396頁);於本院審理時則 具結證稱:李鴻玉是我在宗教裡認識,林立峯是李鴻玉介紹 認識,110年12月6日簽約前幾天才認識林立峯,林立峯說要 幫忙我們處理遺產稅,內容沒有說得很詳細,房地要先過戶 給第三人,沒有說多久後要過戶回來,林立峯沒有說幫忙處 理遺產稅要給他什麼好處或回饋,也沒有說要向我或王窓明 借錢,本案房地設定抵押貸款的事是王寶蓮去查發現的,簽 約的事李鴻玉說不能告訴別人;林立峯說匯到王窓明帳戶的 錢是他的,載我和李蔚穎去銀行把錢領出來、匯款還他,我 跟李蔚穎說我不會寫匯款條,李蔚穎就寫好、蓋我帶去的王 窓明印章匯款,我不知道王窓明帳戶的592萬是富邦銀行撥 款的錢;林立峯要幫忙遺產稅,所以要將本案房地做假買賣 、假金流,錢轉進來王窓明的帳戶要再轉出去;110年12月6 日簽約時有李鴻玉、林立峯、我和王窓明、李俊益、徐新富 、傅其笙在場,簽約的文字內容我沒有看很清楚,簽約之前 李鴻玉、林立峯在我家就說過戶可以幫忙省遺產稅,但簽約 當場沒有說,也沒有說要向我或王窓明借錢等語(見本院訴 字卷第115至133頁)。  ㈣佐以經檢察官勘驗告訴人代理人王寶蓮提出之112年5月6日錄 音光碟內容,被告李鴻玉先告知在場之王窓明、王儉英、王 思烈、王寶蓮、王思達等人「我們政府對於遺產稅和繼承的 這個稅金是扣很重的」,且提及高中同學夫家遺產1億多被 扣40%5千多萬的稅金,並說「5千萬以下都要抽10%,這間房 子如果我們給他估計800萬,就要抽80萬。80萬只是給政府 而已喔,你要過戶還要過戶的錢喔,那又是另外。」、「所 以說這樣算一算是要1百多萬。那時候我就問,因為思烈的 情形我知道,思烈的情形,我說思烈這樣你有錢嗎?如果萬 一有怎樣,這事是否有辦法處理?」、「假設如果不是用繼 承的,就不用給政府這麼多錢。那一般來講買賣的話,我們 如果是買賣,就是稅金。因為我們這個是個假買賣,不是真 的買賣,所以我們沒有中間人傭金的錢在。我這樣講你了解 嗎?」、「所以只能夠說先過到別人的名字,然後再回來給 你們。那過到別人的名字,我們會考慮到一個安全性的問題 。」、「所以那當時就剛好有一個,就是......他同學,他 是一個少校,陸軍少校,剛好現在在台南服役。我們選他的 原因就是說,他有退休俸,而且現在還是在職中,如果出什 麼事,他的退休金就不用拿了」、「你這個房屋買賣,我們 不是口頭上講這樣就可以。你要有一個錢的流程,政府才會 承認你們這個是有一個交易行為,才能夠成立,這樣子。」 、「所以說,這個中間這個錢要過去,是要經過銀行,那他 用這個名字去貸款是有一個期限的,那你了解嗎?我跟銀行 借錢,我要借幾年,這有一個期限,2年、3年、20年、15年 ,那是有一個期限的,那就是有一個契約。我這樣講,你知 道意思嗎?再來就是2年以内,2年以內譬如我買一間房子, 我2年之內再賣,那稅金要扣很高,這樣你聽得懂嗎?所以 我們為了省掉說不要負擔這麼重,所以我們大概就約在2年 或3年以内,會把房子過回來你們5個人的名下。這是爸爸和 媽媽的心願,這樣了解嗎?」、「因為我講你聽,因為我就 是知道這點,我不是要插手你們的事,我是知道這個遺產稅 扣很重。這就是我同學給我的概念,他家很有錢,所以他這 個1億多萬給政府拿40%,5仟多萬去,所以孩子都不滿,為 什麼長輩那時不先處理。」、「那如果假設4、5百萬的話, 4、5百萬的話也要4、50萬。就算50萬,還要過個戶什麼的 ,那稅金加一加也要70萬。假設有什麼事情的話,家裡有沒 有辦法拿出這個錢?」、「8百多啦,有查過啦,你們的房 子有這個價值啦。」;被告林立峯亦接著說「然後我是有什 麼辦法可以,我說我問問看專業的,我不專業我不是做這行 的,對對對,後來就問一問,我是中正預校畢業的,我的同 學就覺得......」、「有一個建商的....就是辦完之後信託 ,那個信託在......建設公司裡面,然後有找代書,還... 附買回,我們……銀行……寫附買回,在這期間房貸都是我在繳 ,月繳3萬多塊啊。」,王寶蓮詢問「我實在搞不懂為什麼 這樣子錢要讓你們去繳?實在是我覺得....」,被告林立峯 則回答「沒有沒有沒有,到後面我們是一個貸款的錢。後面 有沒有,這些都是你要附買回的時候要走的過水金流。不是 我喬掉的。就這樣,我只是做一個過水金流。聽起來是很單 純,不知道它細節上,因為它背後都你們在處理掉了,所以 沒有看到一個任何的紙本阿相關的資料什麼的。」、「阿伯 的意思是說全部人都要有,就是要持分。」、「是個假買賣 ,不是啦算是真買賣。」;面對王寶蓮質疑,被告李鴻玉更 解釋稱「我有跟他們(王窓明、王儉英)講,他們同意的。 我說到時候怎麼辦?那麼多錢的話,萬一子女沒辦法拿不出 來怎麼辦?這個房子也怕保不住啊,重點就是要保住房子啊 。」,被告林立峯亦解釋稱「我本身不是房地產的專家,然 後我就找了一個在建商的朋友,他叫做徐新富。」、「媽媽 叫我做阿。」,被告李鴻玉亦幫腔稱「我叫他做的啦。」、 「用我們的名字好像我們要吞你們的東西,我們要避嫌吶。 」,被告林立峯復稱「你先聽我解釋一下。我媽媽那時候問 我說,有沒有一個人是安全的,我想一想說軍人最安全,軍 人他不可以有任何的閃失,不然他的終身俸就沒了。」、「 連退休金就沒了。那時候我想說找俊益,然後問俊益願不願 意?然後俊益就說好,那時候我就去問徐新富說...」、「 願意來幫忙這件事情,然後我就問李俊益...」、「那時候 剛好就是說有一個叫徐新富,我跟他比較熟,他做建商也是 我們同學,......(聲音模糊)退休的那我就問他,他說OK, 那我說怎麼辦?他說信託起來,信託起來就是不要動這個錢 。在簽約的時候,我就有問代書說,我要有一個附買回的條 款,就是一定要讓你們附買回的條款。因為我信託這個錢, 然後等李俊益的貸款的所謂的銀行綁定的年限到期了,就直 接把錢匯到比方說思烈哥的身上,利用他的名字買這個房子 ,然後登記在5個人的名下。」、「那時候我找那個代書特 別去寫這一條,然後代書也想很久,然後代書也知道我要幹 嘛。」、「那個代書是我建商的朋友認識的,就是專門在作 銀行代書的,他處理那個經驗是非常非常豐富的,然後這一 次光辦的時候我就有跟思烈說,光辦這個東西我就付了2、3 0萬,就付那個代書費啊哩哩扣扣(閩南語)一大堆。」、 「後來跟俊益跟徐新富有一點爭執是,為什麼是我繳貸款, 我們3個。他說是我找的,所以我就繳,我想說……」,王寶 蓮詢問「可是你不是說事後買回的時候這些爭執的部分再還 給你是嗎?」、「你先前繳的這個部分,後續這個金額會再 回到你身上嘛。」,被告林立峯更回答「這個要還給我。」 、「要看你們要不要給我啦。」、「然後結束完了就是說, 信託的錢回來我們就可以把這件事處理掉了,心理的負擔沒 那麼重。」、「我回去看一下,我去問一下他那個信託到什 麼時候,你還是要把錢過到你們的名下,你們利用這個錢買 回來,叫過水金流。」,被告李鴻玉亦接著幫腔稱「就是錢 再進到你們的戶頭,買這個房子還是就再過這樣子一個流動 。」、被告林立峯復稱「我想我也不太懂為什麼要過到5個 人名下,我也不太懂,反正我到時候會請代書再幫你們去付 。我記得是1個人就可以說我要買這個房子,可是我要5個人 名下。只要有金流就可以,因為那時候阿伯有特別強調不可 以過給任何1個......」、「我會先做金流給你......(聲音 模糊),400多萬先給你,然後你再......我們當初怎麼做 的吼,就是思烈哥先匯150萬給我,我匯給那個徐新富,徐 新富再匯給李俊益。就是走一個金流,走這個金流的動作, 等於說你要過兩次金流,…(聲音模糊)有900萬的價值的話, 第一個我們那邊是不是總共有400多萬吧,我要走兩次金流 ,等於是我匯過去給你之後,你可能要匯給另外一個人,他 再匯給你一次,就完成買賣。」,王寶蓮質疑「可是老實講 他,我所知道的是如果是那個遺產稅,可以用贈與呀因為父 母跟直系親屬其實可以透過每年兩佰萬贈與的這個方式,幾 分之幾可以去過。」,被告林立峯立即回稱「現在不行啊, 你現在講這個現在不行。」、「因為為什麼發生這件事情就 是說,其實我媽跟我講這件事情我也聽到蠻多事情的,就是 我有認識很多通化街二代,他那個房子要過的時候,結果父 親突然往生了,可是呢他要過這個房子的時候,我以為房子 過了,我去貸款缴稅OK嘛,那小事情,不是,政府說是要先 付錢才能夠過戶,我是聽的,我根本沒有去驗證過,我坦白 說,我就想我媽那個朋友講的是真的,我媽那朋友有錢到爆 炸了都這樣說了,那我想說這麼厲害的人怎麼不會去做這件 事情呢,那這件事情我也沒有向律師求證過,我必須跟你們 老實說,我只是聽一聽我想說反正就過個戶嘛,幫個忙就這 樣子,我的想法就是這樣子,沒有很複雜,如果說2、30萬 可以幫忙媽媽這樣子讓他心裡安心,我覺得值得。」,被告 李鴻玉為安撫王寶蓮等人更陳稱「他們在負擔,我比他們更 負擔,我那時候後悔怎麼會叫我兒子去做這個事。」、「他 (指林立峯)有時候會很生氣,真的,我後來想想有一點後 悔,但是做了就做了,趕快把它弄好,這是我們的心態,我 們不想要這個東西,我們絕對不會要這個東西,這樣妳聽得 懂嗎?我們不需要這樣的東西,只是一開始的這個心,看媽 媽辛苦,就這樣子而已。那我們是希望說,我們本來就要出 這個錢,才要幫你們的忙,所以一開始我們就沒記帳,反正 那個我們付。」,王寶蓮再詢問預計過戶買回時間為2年或3 年,被告林立峯更陳稱「我看我跟你解釋,我會看信託的錢 的時間。」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10 月30日勘驗筆錄附卷可考(見他5565卷第263至294、295至3 02頁)。  ㈤自上開錄音內容,已足以佐證證人王窓明、王思烈上開證述 內容確為真實,可認被告2人確實佯稱以節省遺產稅為由, 訛詐王窓明簽立本案房地買賣契約,使智識能力不高之王窓 明誤信以買賣名義將本案房地借名登記在第三人李俊益名義 下,待2、3年後無償以買賣名義過戶登記回子女名下即可節 省遺產稅,匯入王窓明帳戶款項係林立峯製作之假金流,需 將金流返還林立峯,王窓明、王思烈因而配合林立峯指示簽 約、開立帳戶及提款、匯款等,被告2人從未提及要向王窓 明借款或將本案房地設定抵押等事宜,王窓明亦不知悉本案 房地先後兩次遭設定抵押貸款等情。且觀諸上開錄音內容, 被告林立峯事後更佯稱已將李俊益貸款之買屋價金信託,到 期將匯給王思烈,以王思烈名義買回本案房地登記王窓明子 女名下,並佯稱要詢問徐新富信託到期時間,並假意表示純 粹是不計得失幫忙,有時會感到後悔幫忙等語,顯然從未有 王窓明同意抵押本案房地、借款予林立峯此事,否則豈會告 知王窓明等人已將貸款之買屋價金信託,益徵被告2人前開 辯解實屬無稽。遑論王窓明一家老弱貧病,經濟狀況不佳, 王窓明名下僅有本案房地而無其他財產,僅靠身障子女收入 維持一家生計,著實難以想像王窓明與李鴻玉、林立峯非親 非故,僅因王思烈參與之宗教團體而相識,卻願於未簽訂書 面契約、約定還款期限、利率的情況下,口頭同意將供一家 5口居住、僅有之財產(本案房地)任意交由林立峯設定抵 押借款,借款更全數任由被告林立峯支用。 ㈥再者,證人傅其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具結證稱:徐新富 請我幫忙擬一份附買回條款的買賣契約,就是本案房地的買 賣契約,擬約前我沒有跟買賣雙方確認真意,因為有買回的 特殊條件,找不到適合的合約,所以找我擬合約,簽約時我 沒有解釋合約內容,但賣方對合約第15條的特約事項買回條 件有疑問,我有特別用台語解釋這條什麼時間可以買回,王 窓明的疑問是怎麼通知要買回,王思烈說回去會再跟王窓明 解釋買回的通知,至於價金多少、如何支付應該是他們之前 就談好,當場再寫上而已,整個簽約過程我都在場,沒有特 別說合約第9條貸款的事,在場也沒有聽到有人要借錢或提 到借款的事,也沒有聽到有人提及本案房地要設定貸款、抵 押的事,到現場我才知道王窓明聽不懂國語,除了第15條買 回條款,沒有印象我有用台語向王窓明解其他條款等語(見 偵55960卷第464至466頁;本院訴字卷第頁134至149頁)。 益徵本案買賣契約第3條、第9條雖有記載貸款之制式條款, 然簽約時並未有任何人向王窓明、王思烈告知將以本案房地 貸款或借款等事宜,被告2人事先以節省遺產稅假買賣、假 金流之話術訛詐,年邁不識字之王窓明、教育程度不高之王 思烈實難以於簽約時察覺有何異樣。  ㈦證人(偵查中為同案被告)徐新富雖於偵查中供稱:我只有 簽約時在星巴克見過王窓明、王思烈,現場王窓明同意要把 錢借給林立峯,因為王窓明可能個人條件不夠無法辦貸款, 所以林立峯請我找人幫忙以買賣附買回方式借房貸的錢,王 窓明在現場有同意把本案房地登記給第三人,申辦房貸償還 林立峯欠我的借款等語(見他5565卷第108頁),然其供述 顯然與前述證人傅其笙之證詞相左,況徐新富係空笑夢建設 公司之負責人,為附表富邦貸款流向其中420萬元之金流去 處,且其供稱:111年我和林立峯合作案子,林立峯說他丈 母娘房子被法拍需要262萬,我借他262萬,加上利息錢共28 0幾萬,富邦貸款420萬元匯進去後我退100萬元至李蔚穎帳 戶,其他是林立峯清償欠我的錢,本案房地買賣稅金及規費 15萬多都我先出的等語(同上他卷頁),可見徐新富實為本 案利害關係人,雖徐新富嗣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 本案房地富邦貸款所得半數以上既係林立峯用於償還積欠徐 新富之借款,則徐新富為確保債權實際獲清償並避免自己遭 追訴,配合林立峯說詞以迴護林立峯,亦屬可能,證人傅其 笙上開證述顯然較具可信性,是徐新富上開陳述並不足為被 告2人有利之認定。另證人(偵查中為同案被告)李俊益雖 於偵查中供稱:我當時理解是屋主王窓明要把房子拿出來借 名登記給我,會有一筆房貸錢幫林立峯開公司等語,但亦同 時供稱:他們之前如何協議我不知道,我也不認識王窓明等 語(見他5565卷第106至107頁),是李俊益上開陳述僅係透 過林立峯、徐新富之說詞而理解,而未曾向王窓明、王思烈 等人求證,亦不知悉王窓明、王思烈與李鴻玉、林立峯間就 本案房地借名登記之緣由及協議內容,是李俊益上開陳述亦 不足為被告2人有利之認定。  ㈧更何況被告李鴻玉與林立峯兩人上開辯解早已互相扞格。被 告李鴻玉於偵查中即已先辯稱:遺產稅5千萬以下是10%,我 把這件事跟林立峯說,後來到王思烈家去跟王窓明講,後來 都是林立峯在談,我不清楚等語云云(見他5565卷第104至1 05頁),後見被告林立峯以王窓明、王思烈同意抵押房地借 款為由辯解,始配合林立峯說詞,改辯稱:王窓明、王思烈 同意要借錢給林立峯云云(見偵55960卷第470頁)。被告林 立峯於警詢時更供稱:我那時需要借錢,李鴻玉介紹王窓明 給我認識,王窓明年紀大要賣房,王窓明說賣完後會把賣房 的錢借給我云云(見偵55960卷第13至17頁),偵查中又改 辯稱:買賣契約是要借貸過戶,2、3年後會過戶到王窓明小 孩名下,李鴻玉介紹我認識王窓明、王思烈,因為生長之家 有很多小孩付不出遺產稅,房貸錢我在用,原本我要簽借據 ,王窓明說不用;最後房子會用王思烈名義買回轉到王思烈 身上,就是王思烈認為的好處云云(見他5565卷第105至106 頁;偵55960卷第469頁),於審理中則又全盤否認知悉遺產 稅、借名登記假買賣等情,是被告2人之辯解即有多處前後 矛盾、互相矛盾,無法採信。  ㈨被告李鴻玉、林立峯佯以借名登記節省遺產稅之詐術,於未 告知王窓明將以本案房地設定抵押貸款、貸款所得均由林立 峯花用之情形下,使王窓明將本案房地過戶予第三人李俊益 ,而任由林立峯指示李俊益持本案房地向富邦銀行、郭黃秀 盆抵押借錢,使本案房地遭設定抵押減損價值,林立峯則詐 得以本案房地設定抵押貸款所得之不法利益,被告2人有詐 取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及詐欺得利之客觀行為甚明。  ㈩綜上所述,被告2人前揭所辯,顯係事後飾言卸責之詞,而無 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本案詐欺得利犯行,堪予認 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㈡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 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被 告2人詐欺目的並非在擁有本案房地,而在牟取得以擔保物 借得款項之抵押價值不法利益,其所詐得者並非現實財物, 而貸款人同意申貸之利益,應屬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又貸款 金額之交付,係緣於貸款人與借款人有效成立之借貸契約義 務履行,被告所詐取者為持本案房地向他人抵押借款之不法 利益,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尚有未洽,惟檢察官起訴事實既已敍明抵押借款之情 事,且社會基本事實應屬同一,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罪名與第2項詐欺得利罪名刑度相同,本院雖於審理時未特 別告知檢察官及被告詐欺得利罪名,亦無礙其等攻擊、防禦 ,對其等程序上權利不生不利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林立峯就本案房地先後兩次設定抵押貸款、獲得款項部 分,係利用不知情之人頭購買人(借款人)李俊益抵押借款 、代書傅其笙及其委託之人送件設定,及利用不知情之王思 烈、李蔚穎提款、匯款以取得不法利益,係間接正犯。  ㈣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 犯。  ㈤爰審酌被告2人未思以正途取得所需利益,竟利用告訴人王窓 明及其家人之信任,假藉節省遺產稅事由匡騙王窓明,詐得 以本案房地設定抵押貸款所得之不法利益,對於他人財產權 益毫不尊重,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其等所為應 予嚴厲之非難,並考量被告2人犯後均矢口否認犯行,告訴 人所受損害龐大,被告2人迄今仍拒不賠償告訴人損害,且 於東窗事發後拒絕償還借款,致本案房地遭抵押權人聲請拍 賣等犯後態度,兼衡告訴人所受損害影響所及可能致告訴人 一家流離失所,暨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 林立峯前有詐欺前科尚在緩刑期間之素行,被告李鴻玉自述 智識程度為高商畢業、無業、無需扶養人口,被告林立峯自 述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從事外送、扶養兩名子女及母親即 李鴻玉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 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 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 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 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 剝奪之問題。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 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 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剝奪,一概採取 絕對連帶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故 共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342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2人詐得以本案房地設定抵押貸款所得之財產利益分別為 592萬元、100萬元,共692萬元,為其等之犯罪所得,既未 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本案房地上之抵押權亦未 塗銷,且詐得之不法利益均為被告林立峯個人支用,被告李 鴻玉對之無事實上處分權,是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之規定及前揭說明,對被告林 立峯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宗雄偵查起訴,檢察官余怡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富邦貸款流向) 第一層 第二層 111年1月7日房貸撥款592萬元至王窓明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1月7日王思烈依林立峯指示匯款420萬元至空笑夢建設有限公司帳戶 111年1月7日王思烈依林立峯指示匯款153萬元至李蔚穎富邦帳戶 111年1月8日王思烈依林立峯指示提領共10萬元(分以3萬元、3萬元、2萬元、2萬元提領),其中5萬元為林立峯給付王思烈之承攬工作報酬,5萬元交付林立峯 111年1月9日王思烈依林立峯指示提領9萬元(分以3筆3萬元提領),交付林立峯

2025-03-13

PCDM-113-易-658-20250313-1

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詐欺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思榆 選任辯護人 詹閔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 年度易字第3189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1814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彭思榆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彭思榆(下稱被告)於民國11 1年9月6日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向證人即告訴人郭慶豐(下稱證人郭慶豐)謊稱自己有 在美國過世之朋友是老兵,若支付稅費,即可獲得新臺幣(   下同)1500萬元遺產,其後可分給證人郭慶豐報酬云云,致 證人郭慶豐陷於錯誤,於111年9月7日晚間,在臺中市西屯 區文心路與臺灣大道交岔路口之中油加油站前證人郭慶豐駕 駛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60萬元予被告,被告並約定隔日即 還款,惟事後被告找各種理由推拖未還,證人郭慶豐始知受 騙;案經證人郭慶豐訴請偵辦,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 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 參照),故本院毋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附此敘明。 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丶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 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 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 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 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 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刑 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 則,自不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證人 郭慶豐於偵查中供述,及證人郭慶豐提出之被告國民身分證 照片、本票照片、證人郭慶豐與被告間Line通訊軟體訊息翻 拍照片存卷,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參與本案 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在網路上認識一人,自稱是美國 退休軍醫「邁耶.理查德」,他說要寄退休金來臺灣給我, 後來快遞公司說要付運費,我就跟郭慶豐借款60萬元,我以 為對方錢寄到了就可以還給郭慶豐,我付出了61萬5千元, 但後來錢沒有收到等語。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辯稱:由「邁 耶.理查德」及其所謂律師之對話內容,可以證明對方一直 保證順利拿到退休金後會支付給被告50萬元美金(折合新臺 幣1500萬元),被告除了自身高達700萬元的款項支付給對 方外,另外再向郭慶豐借款60萬元,郭慶豐知道被告借錢60 萬元的目的是要繳納臺灣的稅款,借款當時也有交付當作借 據的本票,檢視被告提出各項內容及卷證,被告因遭「邁耶 .理查德」詐騙,金額高達1500萬元以上,被告因無法得到 「邁耶.理查德」的款項,還是依其能力繳付其款項,被告 始終沒有詐欺郭慶豐的意思,迄今被告仍有返還、清償之意 願,沒有施以詐術,LINE對話內容確實有「邁耶.理查德」 的存在,被告也確實也去比特幣的交易所,匯出款項有購買 憑證,沒有詐欺郭慶豐,使郭慶豐陷於錯誤等語(見本院卷 第78至79、82、120、160、198、201、203至207、209至212 頁)。 五、經查:  ㈠被告於111年9月6日某時向證人郭慶豐稱:倘郭慶豐願借60萬 元解決其應納稅款問題,隔日即可還款等語;證人郭慶豐遂 於111年9月7日晚間,在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與臺灣大道交 岔路口之中油加油站前,交付60萬元予被告等事實,為被告 所不爭執,核與證人郭慶豐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之情節 大致相符(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605號卷 【下稱偵卷】第21至22頁;原審卷第167至177),並有被告 於111年9月6日所簽立面額60萬元之本票、被告與證人郭慶 豐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在卷足資佐證(見偵卷第5至1 1、39至45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於原審審理期間曾提出之DR.MEYER RICHARD證件翻拍照 片(見原審卷第81頁),其上僅有姓名、人頭照等資料,並 無詳細之年籍資料。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以光碟燒錄方式 提出4份對話紀錄,經本院列印成書面,編列為對話紀錄資 料卷一至四,合計頁數逾1500頁,其中為對話紀錄資料一是 被告與自稱「邁耶.理查德」委任律師之對話,自111年7月1 4日至112年5月19日止;對話紀錄資料二是被告與自稱「邁 耶.理查德」之對話,自111年8月20日至113年9月8日止;對 話紀錄資料三是被告與自稱「邁耶.理查德」之對話,自113 年1月27日至113年9月23日止;對話紀錄資料四是被告與自 稱「Fast Delivery Cpmpany」之對話,自113年1月28日至1 13年9月23日止。在上開對話紀錄中,自稱「邁耶.理查德」 之人多次向被告表達「寶貝」、「我愛你」、「我也愛你」 、「好想你」等語,亦有表示其退休後要來臺灣定居,其目 前在戰區,退休金保管不易,希望將退休金以包裹方式寄送 至臺灣,請被告幫忙收取包裹,後「邁耶.理查德」之律師 於111年7月15日表示,因包裹內有毒品,「邁耶.理查德」 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羈押,需要新臺幣15萬元之保釋金,被 告在111年7月20日之對話中表示「我在包裹花掉運輸費用及 稅金總共花掉將近9萬美元」(見對話紀錄資料一第1、3、5 頁);另被告於111年7月27日表示要律師「給邁耶先生500 美元」,於同年8月6、7日表示要以錢包方式支付700美元之 比特幣,於同年8月13日提出有支付500美元之收據照片給律 師確認,於同年8月17、18日表示要以錢包支付500美元之比 特幣給律師,於同年8月21日稱:「邁耶.理查德」從開始到 現在跟我借款新臺幣31萬1544元,於同年8月23日表示要先 支付3000美元給律師,於同年8月27、28日各表示以錢包支 付500美元之比特幣,同年8月31日表示匯新臺幣14萬5000元 ,同年9月1日表示以錢包支付600美元之比特幣,同年9月5 日表示匯新臺幣20萬3000元,同年9月6日律師表示要再支付 新臺幣61萬5000元之比特幣,即可取得退休金50萬美元(見 對話紀錄資料一第14、22、37、46、53、64、81至83、93、 95、98至100頁)。另由被告於原審提出之手機截圖畫面, 亦可見其上有以61萬5000元購買比特幣之交易紀錄(見原審 卷第87至89頁)。由上可知,被告因陷入「邁耶.理查德」 詐欺集團所設之愛情陷阱,對方再以「邁耶.理查德」遭羈 押須付交保金為由,使被告誤以為真而陸續匯款,至本案被 告向證人郭慶豐借款之前1日即111年9月5日止,除支付運輸 費用及稅金近9萬美元外,另共支付6800美元、新臺幣67萬9 533元,而該詐欺集團假扮律師之人於111年9月6日向被告表 示要再支付61萬5000元,亦與被告於當日向證人郭慶豐借款 之金額60萬元大致相當,且依詐欺集團律師於111年9月6日 之對話紀錄,被告帳戶將有50萬美元(依當時之兌換匯率約 為新臺幣1500萬元)入帳,是被告表示隔日即可還款,亦無 違其當時認知之給付能力,是難認被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 施用詐術之犯行。 六、依刑事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 負舉證義務,檢察官無法舉證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 心證,縱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亦不得因此反面推論被告之罪 行成立,致違刑事舉證分配之法則。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 之證據雖能證明證人郭慶豐於本案有交付60萬元予被告,被 告迄今並未清償該筆金額,然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不法所有 之意圖及施用詐術之犯行,而可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之程度。從而,檢察官既不能舉證證明被告有 此行為,而使本院產生無庸置疑之明確心證,則本案依罪疑 唯有利於被告原則,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此外,本院在 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 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罪行,自屬不能證明被 告之犯罪。原審未為詳查,遽對被告論罪科刑,即有未合。 是被告上訴否認本案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 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華 鵲 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2025-03-12

TCHM-113-上易-631-20250312-1

重上更一
臺灣高等法院

給付佣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號 上 訴 人 瀧誠有限公司(下稱瀧誠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哲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上 訴 人 高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輝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紀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陳思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09年7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60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 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並為訴之減縮,本院於114年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高輝公司後開第二項反訴部分,及該部分假 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二、瀧誠公司應給付高輝公司新臺幣118萬8,045元,及自民國10 7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瀧誠公司上訴駁回。 四、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 瀧誠公司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於高輝公司以新臺幣40萬元為 瀧誠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瀧誠公司以新臺幣118萬8 ,045元為高輝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上訴人瀧誠公司於原審係以口頭佣金契約、原證1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見原審卷一第15頁)為請求權 基礎,請求上訴人高輝公司給付尚欠之佣金新臺幣(下同) 1,069萬2,675元,高輝公司則另以民法第179條、第259條第 1、2款、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為請求權基礎提起反訴,請求 瀧誠公司返還已受領之款項118萬8,045元及給付違約金237 萬6,150元本息(見原審卷一第241頁)。嗣瀧誠公司於本院 審理時,僅主張以口頭佣金契約為請求權基礎,不再主張系 爭契約第2條約定(見本院卷第74頁);高輝公司亦表明就 反訴部分不再依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請求違約金237萬6,150 元本息(見本院卷第545頁),兩造所為均屬訴之減縮,與 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本訴部分:  ㈠瀧誠公司主張:伊於民國107年3月間知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 理局(下稱臺鐵局)將要公開招標「環島鐵路整體系統安全 提昇計畫(臺北車站大樓智能化聯合防災中心建置統包工程 )」(下稱系爭統包工程),即以與訴外人凌群公司合作之 模式,與訴外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下 稱中華企客分公司)商討投標系爭統包工程事宜,嗣經中華 電信企客分公司召集廠商開會,於會議中得知高輝公司亦有 意參與承包該工程,兩造即於107年4月12日口頭約定,伊不 與凌群公司合作,改與高輝公司合作,並協助高輝公司參與 中華電信企客分公司備標,於中華電信企客分公司得標後, 由高輝公司擔任主要承包商,完成後,伊可取得按照高輝公 司所得工程款5%計算之佣金,而成立佣金契約(下稱系爭佣 金契約)。經中華企客分公司於107年7月13日得標系爭統包 工程,並於107年9月14日與高輝公司簽訂「辦理專案建製契 約書」,將系爭統包工程中之「臺北車站大樓智能化聯合防 災中心建置工程」(下稱系爭建置工程)發包予高輝公司。 兩造嗣於107年10月12日在伊辦公室洽談佣金給付事宜,經 確認高輝公司應給付伊佣金數額為1,188萬750元(含稅,下 稱系爭佣金),兩造旋簽訂辦理專案建置契約書(即原證1 契約、系爭契約),作為伊開立發票請款之依據,詎高輝公 司僅給付118萬8,045元,尚欠1,069萬2,675元未付。爰依系 爭佣金契約,求為命高輝公司如數給付(原審判決駁回瀧誠 公司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瀧誠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本 院前審判決高輝公司給付瀧誠公司1,069萬2,675元,及自10 8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高輝公司不 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將本院前審判決關於命高輝公司 之給付部分廢棄,發回更審,瀧誠公司並為首開訴之減縮。 )並上訴聲明:⒈原判決關於駁回瀧誠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 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⒉高輝公司應給付瀧誠 公司1,069萬2,6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高輝公司則以:兩造間並無系爭佣金契約存在,縱認有,伊 亦係因瀧誠公司可以其背後政治勢力為伊溝通協調系爭建置 工程,而受詐欺始為締結系爭佣金契約之意思表示,並同意 給付系爭佣金,伊於原審證人陳雅媚證述過程中始知受騙, 旋以原審109年3月30日民事反訴準備暨答辯㈢狀,向瀧誠公 司撤銷該受詐欺之意思表示,該書狀繕本已於109年3月31日 送達瀧誠公司,則系爭佣金契約業經撤銷而溯及自始無效等 語置辯。並答辯聲明:瀧誠公司之上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反訴部分:  ㈠高輝公司主張:若認兩造間無系爭契約關係存在,瀧誠公司 無法律上原因受領伊交付之118萬8,045元,自應依民法第17 9條規定予以返還。又兩造所簽立之系爭契約,係瀧誠公司 對伊謊稱其背後政治勢力可為伊溝通協調系爭建置工程,伊 誤信為真而受詐欺始為締結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並於107 年12月5日交付第一期款簽約金118萬8,045元,伊知悉受騙 後,已以上開書狀之送達撤銷該受詐欺之意思表示,則瀧誠 公司受領118萬8,045元之原因已不存在,伊自得依民法第17 9條規定請求瀧誠公司返還。再者,瀧誠公司簽立系爭契約 後並未履行該契約義務,經伊於108年6月19日催告未果,於 108年7月5日向瀧誠公司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系爭契約 既經解除,伊自得依民法第259條第1、2款規定請求瀧誠公 司返還受領價金118萬8,045元,爰依序依民法第179條及第2 59條第1、2款規定,求為命瀧誠公司如數返還(原審判決駁 回高輝公司之反訴,高輝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前審 判決駁回高輝公司之上訴,高輝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 高法院將本院前審判決關於駁回高輝公司之上訴部分廢棄, 發回更審,高輝公司並為首開訴之減縮。)並上訴聲明:⒈ 原判決關於駁回高輝公司後開反訴部分廢棄;⒉瀧誠公司應 給付高輝公司118萬8,045元,及自107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瀧誠公司則以:兩造間有成立系爭契約,且伊並未對高輝公 司施以詐術,高輝公司無從撤銷系爭契約,況高輝公司已同 意伊毋庸履行系爭契約義務,故無可歸責於伊之給付不能, 高輝公司自不得據此解除系爭契約。伊基於系爭契約自有受 領118萬8,045元之原因,無庸返還已受領之佣金等語置辯。 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前審卷二第215至216頁,本院卷 第403頁、第545頁)  ㈠兩造均於107年3月間即已知悉臺鐵局將要公開招標系爭統包 工程。  ㈡瀧誠公司及高輝公司均曾於107年3月間,與中華電信企客分 公司,就有關中華電信企客分公司是否投標系爭統包工程進 行商討。  ㈢臺鐵局有關系爭統包工程,先後公告4次投標截止日:分別為 107年4月9日、同年4月18日、同年6月6日及同年6月14日。 而中華電信企客分公司於上開第4次投標,經臺鐵局107年7 月13日公告決標由中華電信企客分公司以2億3,308萬5,300 元得標。  ㈣中華電信企客分公司就其承攬之系爭統包工程,於107年9月1 4日與高輝公司簽訂「辦理專案建置契約書」,而就其中系 爭建置工程,以含稅總價1億9,900萬元發包予高輝公司承攬 。  ㈤瀧誠公司法代黃英哲、員工賴承煜,及高輝公司【即訴外人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佰鴻公司)關係企業】協理于 明奎,暨訴外人億佰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億佰達公司)之 黃仁潮,於107年10月12日有在瀧誠公司就有關高輝公司所 承包之系爭建置工程,瀧誠公司與高輝公司間之關係開會討 論。  ㈥高輝公司就系爭契約用印後,於107年11月12日將契約書寄給 瀧誠公司,高輝公司並於107年12月5日匯付118萬8,045元予 瀧誠公司。  ㈦系爭統包工程,中華電信企客分公司已於108年8月25日竣工 ,並業經臺鐵局驗收完成。  ㈧兩造所提文書資料之形式上真正均不爭執。 四、茲就兩造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   ㈠本訴部分:   瀧誠公司主張依兩造間於107年4月12日口頭成立之系爭佣金 契約,請求高輝公司給付1,069萬2,675元本息,為無理由: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瀧誠公司主張兩造間於1 12年4月12日,由代表瀧誠公司之賴承煜與代表高輝公司之 于明奎,以口頭方式,達成由瀧誠公司協助高輝公司與中華 企客分公司簽訂系爭統包契約,完成後,瀧誠公司可取得按 照統包契約工程款5%計算佣金之約定,已口頭成立佣金契約 ,該契約之付款條件既已成就,高輝公司應依約給付佣金云 云,既為高輝公司所否認,並以前遲置辯,自應由瀧誠公司 就此部分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瀧誠公司固以證人賴承煜於原審及本院之證述、瀧誠公司法 定代理人黃英哲與于明奎間之LINE對話記錄(見原審卷一第 54頁)為證。惟查:  ⑴證人賴承煜於原審及本院證稱:伊前為瀧誠公司之員工,108 年年中離職,另任職於宜桓公司;於107年3月間,伊將系爭 統包工程公開閱覽資料提供給中華電信企客分公司的科長尋 求合作機會,經科長裁示底下林明輝股長在3月中旬召開專 案會議討論,該次會議百鴻公司(由陳勝利代理)與億佰達 公司(由黃仁潮代理)也有參與,在開會前林股長有電話與 伊告知,說他與百鴻公司沒有合作過,希望伊列席,看百鴻 公司是否可以合作,伊才會認識該兩家公司;會中他們有討 論想要合作此案,因伊有提及瀧誠公司傾向與凌群公司合作 ,凌群公司也是中華電信合格供應商;會後,黃仁潮私下跟 伊說,他以前在立法院當過立委助理,政商關係不錯,希望 這個案子瀧誠公司可以跟佰鴻公司合作,伊說要合作的話, 你可以代表佰鴻公司嗎?黃仁潮就說佰鴻公司有另一位協理 出國,他可以幫忙詢問。還說因他當過立委的辦公室助理, 所以認識不少立委,請瀧誠公司開出願意與佰鴻公司合作的 條件,他可以轉告佰鴻公司的于協理,並安排他回國後碰面 ;伊107年4月10日第一次與佰鴻公司于明奎碰面時,于明奎 有詢問瀧誠公司跟佰鴻公司合作的條件,伊回復瀧誠公司老 闆希望合作條件是整案的5%,他說他要回去請示他老闆,4 月中旬中華電信的專案啟動會議後,于明奎就回復伊,他老 闆同意5%,就採取瀧誠公司所提的條件合作;後續于明奎、 黃仁潮均請伊協助推動中華電信企客分公司投標,於7月份 由中華電信企客分公司得標,佰鴻公司還請大家一起吃飯辦 慶功宴;在10月份左右,中華電信企客分公司確認與佰鴻公 司簽合約(佰鴻公司後來是用高輝公司簽約),高輝公司與 中華電信企客分公司簽完合約後,瀧誠公司有要求黃仁潮趕 快處理5%佣金,所以在107年10月12日時,佰鴻公司于明奎 與億佰達公司黃仁潮、瀧誠公司負責人黃英哲及伊,就在瀧 誠公司辦公室開會討論5%的佣金要如何支付,並決定透過億 佰達公司直接現金給付瀧誠公司,于明奎用高輝公司與中華 電信企客分公司議價金額的5%算出來金額是1095萬,再加計 稅金、手續費,大概核算出來是8點多%,金額為1,188萬750 元。原本瀧誠公司不是直接對高輝公司簽訂合約,是由瀧誠 公司與億佰達公司簽訂給付佣金契約,億佰達公司另對高輝 公司簽約,但後來黃仁潮反悔,並傳LINE給伊,說高輝公司 的合約內容與當初講的付款條件不同,金額也不一樣,他不 想再透過億佰達公司處理了,就要求瀧誠公司直接與高輝公 司簽定合約,但高輝公司說他們是大公司,只能簽訂工程契 約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1至195頁,本院卷第164至184頁) 。又黃仁潮於107年9月間將與于明奎之對話內容截圖傳送予 賴承煜,圖中,于明奎表示「KEVIN那部分的發票,很難處 理。」、「經過高輝,若無發票很難處理。」,並傳送與林 明輝之對話截圖,該圖中有一資料檔案名稱為「高輝契約_ 法務意見」,此有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49 頁)。可知自始均係由于明奎代理佰鴻公司、黃仁潮代理億 佰達公司與代理瀧誠公司之證人賴承煜聯繫,並協商擔任系 爭工程統包商,與是否給付佣金事宜,然最終係由高輝公司 與中華電信企客分公司簽約,而高輝公司並未同意給付佣金 ,反而要求另簽立工程合約及開立發票。再佐以證人陳雅媚 於原審證稱:伊為瀧誠公司之員工,有負責分批請領1,188 萬750元,第一期有請領到壹佰多萬元,第二期伊們對的窗 口是佰鴻公司的邱小姐,伊跟他是用通電話方式,他說伊們 沒有附上圖資文件,沒有辦法請款,伊有跟他說于明奎說會 負責這些文件,之後就沒有下文。邱小姐說這部分他不清楚 ,第二期之後沒有辦法請,伊就請黃英哲去處理等語(見原 審卷一第198頁),益見瀧誠公司實際上係向佰鴻公司請領 佣金。實難認兩造於107年4月12日有口頭成立系爭佣金契約 。  ⑵且依證人黃仁潮於原審證稱:伊長期為高輝公司、佰鴻公司 下包商,于明奎是佰鴻公司也是高輝公司的協理。當初是高 輝公司于明奎跟伊去拜訪中華電信談論系爭工程,後來于明 奎出國,中華電信林明輝說要介紹一起合作的下包商認識, 約伊到中華電信企客分公司,于明奎不在台灣,所以他就請 高輝公司另一同仁陳勝利跟伊一起去中華電信企客分公司, 伊在那裡經林明輝引薦認識賴承煜,中華電信林明輝說可以 一起跟瀧誠公司合作,做這案子下包,伊將此事回報高輝公 司于明奎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04至213頁);證人陳勝利於 本院證稱:伊之前是高輝公司副理,109、110年間離職後, 即轉往高輝公司關係企業的佰鴻公司擔任副理。伊在107年 年初農曆年後有去中華電信公司拜訪林明輝,因伊長官于明 奎出差,請伊去那邊跟林明輝股長就台鐵的案子開會,當天 在場有黃仁潮、林明輝,還有一位代表瀧誠公司的賴承煜。 伊去參加會議,是于明奎叫伊去開會,沒有所謂代表高輝公 司或佰鴻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132至138頁);證人黃英哲 於本院證稱:這個案子是黃仁潮居中引線,黃仁潮一開始是 透過中華電信公共事務處詹俊彥去找中華電信企客分公司, 107年3月20日林明輝就找了黃仁潮、佰鴻公司及賴承煜約見 面,討論這個案子有沒有合作機會,嗣後是黃仁潮主動約伊 們碰面談條件,黃仁潮說希望佰鴻公司做這個案子的統包, 勸退伊們凌群公司這邊,請賴承煜把這個訊息帶回給伊,並 說他可以負責處理佰鴻公司或高輝公司那邊所有的事項,伊 們只要負責協調中華電信有意願出標,若中華電信有得標, 就以總金額的5%作為伊們的佣金。其實黃仁潮一開始講的是 由佰鴻公司做統包,但因為佰鴻公司是停權廠商,中華電信 企客分公司不可能與停權的廠商合作,後來才建議高輝公司 等語(見本院前審卷二第154至165頁),而認原出面與代理 瀧誠公司之賴承煜洽談之于明奎、陳勝利前係代理佰鴻公司 ,嗣因佰鴻公司為停權廠商,而轉為代理高輝公司與瀧誠公 司洽談。再參照賴承煜與于明奎間之電子郵件內容(見原審 卷一第45至48頁),于明奎於信尾係以佰鴻公司協理所自稱 ,則瀧誠公司於107年4月12日與于明奎洽談佣金時,于明奎 究係代理佰鴻公司或高輝公司,尚有不明。  ⑶縱依證人于明奎於原審證稱:當初在標前會議時,伊係代表 高輝公司等語(見原審卷二第65頁),而認于明奎自始即代 表高輝公司與瀧誠公司就系爭工程案為協商。然按當事人互 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為民法第153條第1項所明定,苟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 未能一致,其契約即難謂已成立。以瀧誠公司所主張,兩造 間於112年4月12日口頭成立之契約性質為佣金契約,契約內 容為:瀧誠公司不與凌群公司合作,改與高輝公司合作,且 由瀧誠公司協助高輝公司參與中華企客分公司備標,在中華 電信企客分公司得標後,由高輝公司擔任主要承包商,完成 後,瀧誠公司可取得按照高輝公司所得工程款5%計算之佣金 (見本院卷第542頁、第584頁),足見該契約必要之點,係 瀧誠公司應完成之一定事項及佣金數額,需兩造就上開必要 之點意思表示均合致,契約始為成立。而依證人于明奎於原 審及本院證稱:伊為高輝公司主管,高輝公司是經過中華電 信徵信有能力合作的廠商。高輝公司不會接受由瀧誠公司將 高輝公司介紹與中華電信企客分公司並與高輝公司約定佣金 後退出系爭工程標案的交換條件,伊也認為瀧誠公司不具有 承攬此案件的資格。高輝公司有將系爭工程部分分包予瀧誠 公司承作,作機弱電工程現場調查工作,原先瀧誠公司預計 承攬之項目,因為報價太高,就沒有讓瀧誠公司承攬。原審 卷一第53頁編號9之LINE對話紀錄,黃英哲提及從5/1、6/1 、7/1、8/1、9/1開始開發票,是因為伊們依系爭契約付給 百分之十訂金之後,另外百分之九十沒有達到履約,他一直 說上層有壓力要伊們補開票給他,對於公司來講沒有履約, 他一直將上層搬出來,伊只是敷衍他而已等語(見原審卷二 第59至70頁,本院前審卷二第165至174頁),可見高輝公司 為已通過中華電信企客分公司徵信且有完工能力之廠商,無 須經由瀧誠公司之介紹或推薦或合作始能參與中華電信企客 分公司之標案,自無瀧誠公司所稱需由其介紹、合作並協助 高輝公司參與中華電信企客分公司備標之必要,更無可能基 此由高輝公司給付佣金讓瀧誠公司退出系爭統包工程標案。 則瀧誠公司既無法證明兩造就佣金契約必要之點已達成意思 表示合致,實難認兩造間已於107年4月12日口頭達成系爭佣 金契約。  ⑷至瀧誠公司另提出黃英哲與于明奎間108年3月6日至108年5月 2日之LINE對話記錄(見原審卷一第51至54頁),已是在簽 立系爭契約之後,其上記載之名稱為「佰鴻工業-于明奎協 理」,顯見瀧誠公司負責人黃英哲之對話對象為佰鴻公司, 且細譯該對話內容係在討論開立發票之時間,其中黃英哲於 108年5月2日表示:「哈嘍,現在到底是怎麼了?我整天打 電話給你,要你回覆個答案有這麼困難嗎?」,于明奎:「 現在根本不夠支付下包商的工程款,你們的部分我正在傷腦 筋,實在無法給你正確答案」、「晚一點吧」,黃英哲:「 你無法給我正確的答案還敢叫我開發票,你不知道我們的發 票開出去是不能退的嗎?」、「我早就跟你說我們財務不是 我能控制跟管得,有什麼困難的事要先就溝通好」,于明奎 :「那就暫時都不要開發票,免得大家傷和氣」,黃英哲: 「不開發票要怎麼請款?這個案子一開始從你們說只要拿到 就要全部處理完成到現在拖了幾個月?而且到現在我讓你分 期處理,然後到今天你跟我說沒辦法處理,你這不是在為難 我嗎?」、「我當你是好朋友,從來沒有為難過你,但是我 覺得你好像感覺我是很軟的一方,是嗎?」,于明奎:「為 何如此說?整個案子根本是賠錢做,中華電信才是最軟的一 方!」,黃英哲:「因為你每次答應的都晃點我們阿,然後 我們就讓你一而再再而三的一直延下去拖下去。」,于明奎 :「我已經墊了幾千萬,中華電信有能力先付的都是杯水車 薪,不夠付。最多,我們就跟中華解約打官司。」均係在爭 執開發票、無法請款,並未見與瀧誠公司所稱系爭佣金契約 有何關連,自無從為有利瀧誠公司之認定。  ⒊從而,瀧誠公司所舉證據既無從證明兩造於107年4月12日有 口頭成立系爭佣金契約,其基於該契約請求高輝公司給付1, 069萬2,675元本息,自屬無據。  ㈡反訴部分:     高輝公司以其締結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受詐欺所為,經撤銷 該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瀧誠公司返還前已 給付之118萬8,045元本息,為有理由:  ⒈高輝公司主張:兩造間並未成立口頭佣金契約,但有因誤信 黃英哲、賴承煜所稱,蔡其昌立委為瀧誠公司背後勢力,受 詐欺而簽立系爭契約,並已依系爭契約於107年12月5日匯付 118萬8,045元予瀧誠公司,嗣於本案審理中,於證人陳雅媚 之證述內容中,始知瀧誠公司實與蔡其昌立委沒有關係,而 以受詐欺為由撤銷締結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該款項原給付 原因已不存在,瀧誠公司自應返還等語。雖據瀧誠公司對於 兩造間有另成立系爭契約,並已收取高輝公司交付之118萬8 ,045元等情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83頁,不爭執事項㈥參照 ),然辯稱:縱認兩造間未成立系爭佣金契約,但另有成立 與該契約互不聯立之系爭契約,且系爭契約並無高輝公司所 稱受詐欺而簽立之情,自無從撤銷,瀧誠公司基於系爭契約 收受118萬8,045元,應屬有法律上原因,高輝公司請求返還 即為無據云云。是以,高輝公司於107年12月5日匯付118萬8 ,045元予瀧誠公司之原因,應可認定為系爭契約。兩造均不 爭執系爭契約前已成立生效,則高輝公司主張:若認兩造間 無系爭契約存在,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瀧誠公司返還1 18萬8,045元云云,自無可採。  ⒉按民法第92條所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係指對於表 意人意思形成過程屬於重要而有影響之不真實事實,表示其 為真實,而使他人陷於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者而言。 該不真實之事實是否重要而有影響意思之形成,應以該事實 與表意人自由形成意思之過程有無因果關係為斷(最高法院 103年度台上字第138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林明 輝證稱:伊有聽聞過黃英哲與蔡其昌立委的關係類似主任之 類,但是誰說的伊忘了。伊與黃英哲合作前案的時候,黃英 哲有說過他背後有政治勢力,因為他有幫伊弄出立法院的質 詢函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8頁,本院前審卷二第213頁); 證人黃仁潮證稱:伊不知道瀧誠公司與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 的關係,賴承煜說是蔡其昌開的公司,黃英哲說他是蔡其昌 的特助,林明輝引薦就說瀧誠公司做下包很適合,因為瀧誠 公司關係蠻好的,可以做下包商。高輝公司因瀧誠公司背後 勢力,就將系爭工程部分分包予瀧誠公司承作。瀧誠公司除 了做下包之外,還在此案擔任顧問角色,會去負責案件協調 ,針對中華電信發包管理費過高,到時可協調讓他減少,還 有可以協助中華電信與高輝公司在做本件工程中,若有預算 未編列增加的部分可以合法的爭取。伊的認知瀧誠公司是蔡 其昌的公司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07頁、第210至211頁); 證人于明奎於原審結證及本院前審稱:原審卷一第51至54頁 之LINE對話中,黃英哲有向伊表示要回覆給上層,並說上層 有壓力,要伊補開發票給他,該「上層」就是指立法院副院 長蔡其昌,這是賴承煜跟伊說的。10月12日到瀧誠公司,伊 有問黃英哲為何將公司開在這裡,黃英哲說隔壁就是(民進 黨)中央黨部,過了馬路就是立法院,老闆視察很方便,加 上中華電信的人也告訴伊他們是這樣的背景,他們跟他也做 很多生意,伊才會相信這事情。對話中的「老闆娘」是黃英 哲講的,伊當然就認為是副院長的太太。伊社會經驗很多, 基於中華電信告訴伊,黃英哲、賴承煜也告訴伊,還有黃英 哲公司位於北平東路的地緣關係等等,伊就認為瀧誠公司後 面有得罪不起的勢力,高輝公司基於該得罪不起的勢力才會 與瀧誠公司簽定系爭契約。賴承煜也曾在中華電信企客分公 司一樓的全家便利商店及隔壁的茶餐廳一再向伊解釋瀧誠公 司之背景,說蔡其昌是幕後老闆,瀧誠公司與中華電信之關 係極為友好。瀧誠公司的背景是蔡其昌這件事,除了林明輝 有跟伊提到外,還有一次在得標後的餐會,當時有中華電信 的門科長、林松雄副處長、賴承煜、黃仁潮、黃英哲、高輝 公司經理楊志和等人在場,在當場的氣氛之下,伊認為大家 都應該知道等語(見原審卷二第62頁、第67頁、第69至70頁 ,本院前審卷二第169頁、第173頁)。可見于明奎自林明輝 處已聽聞黃英哲背後有政治勢力,且與立法委員蔡其昌關係 甚密,在與黃英哲對話過程中又經黃英哲表示其有上層、老 闆娘給的壓力,而黃英哲已登記為瀧誠公司負責人,其所稱 之上層、老闆娘自另有其人,再衡量瀧誠公司與民進黨中央 黨部同在北平東路,及林明輝、黃仁朝均有提及瀧誠公司為 蔡其昌立委所開設之公司,而生瀧誠公司背後有立法委員蔡 其昌之政治勢力,可協助系爭工程減少管理費增加工項預算 使高輝公司獲利之想法,自屬有據。則高輝公司既係基此與 瀧誠公司締結系爭契約,其簽約之自由意志已受有影響。然 證人陳雅媚於原審108年11月28日準備程序證稱:瀧誠公司 與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沒有關係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00頁 )。可見高輝公司前開考量與事實不符,則高輝公司自屬被 詐欺始簽立系爭契約無訛。  ⒊證人黃英哲雖於本院前審陳稱:原審卷一第52頁對話中的「 上層」是指瀧誠公司的股東,就是實際出資的伊家人。伊向 于明奎說「我家會計不歸我管,是我的老闆娘的人」,伊是 瀧誠公司老闆,老闆娘就是伊老婆,因為高輝公司不按時付 錢,做生意誠信很重要,伊老婆會催,伊才這樣跟于明奎說 。伊與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沒有關係,有認識不熟,是朋友 介紹的,伊並未替蔡其昌擔任任何職位,不知道為何林明輝 會說有聽到伊是蔡其昌類似主任等語(見本院前審卷二第16 2至163頁);證人賴承煜雖於原審及本院證稱:伊不曉得瀧 誠公司與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有何關係,也忘記在系爭工程 如何說明瀧誠公司與蔡其昌的關係。107年3月20日會議散會 後,黃仁潮私下跟伊說他以前在立法院當過立委的助理,政 商關係不錯,希望伊們這個案子可以跟佰鴻公司合作,伊就 問他說你當過哪位立委助理,他說是前立委郭正亮,伊聽到 蠻驚訝的。開會後三天,黃仁潮私下約伊碰面,商討中華電 信合作事宜,期間他就說他認識不少立委,因他當過立委的 辦公室助理,伊就問他說還認識哪些立委,他就跟伊說幾個 ,伊有印象的是段宜康,蔡其昌也是他提的,他說也認識蔡 其昌辦公室主任。伊自己沒有提及過有政治勢力。林明輝有 蠻多案子是跟伊們合作,也請伊們幫忙協助發公共工程釋疑 函,伊有聽黃英哲提過,林明輝請他找看有無立法委員的辦 公室幫忙發質詢函,伊有問過黃英哲是找哪位立委辦公室, 他跟伊講是找高路以用委員辦公室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8 至189頁,本院卷第165至167頁),然其等證述內容與前開 證人證述已有不符,以瀧誠公司與林明輝多次案件合作經驗 ,若非瀧誠公司自行表示背後政治勢力,林明輝怎會知悉或 聽聞此情?若僅系協助林明輝找高路以用立委發公共工程釋 疑函,而致林明輝誤認,林明輝應稱瀧誠公司背後政治勢力 為高路以用立委,怎會稱係蔡其昌立委?再黃仁潮若為使瀧 誠公司與佰鴻公司合作,理應給予瀧誠公司合理商業利益, 怎會以對賴承煜表示自己政商關係不錯,認識多名立委作為 合作手段?均再再與常情相違。況證人賴承煜亦證稱:于明 奎說系爭契約內容不用履行,附件他會提供,為何瀧誠公司 不用履行任何契約義務就能取得5%佣金,因為伊不是瀧誠公 司代表人,無法回答這個問題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90頁) ,而以其代理瀧誠公司至中華電信企客分公司與林明輝、于 明奎、黃仁朝洽談系爭統包工程標案等情,自不可能對於瀧 誠公司簽立之系爭契約全然不知;其又證稱:伊有聽到黃仁 潮說他會想辦法認識蔡其昌等語(見本院卷第166頁),與 其前開證述黃仁潮說認識段宜康、蔡其昌及蔡其昌辦公室主 任亦有矛盾。則以黃英哲、賴承煜分別為瀧誠公司負責人、 前員工,對於瀧誠公司是否施以詐術使高輝公司決意締結系 爭契約具有直接利害關係,所證述內容又與前開證人證述有 所不符,且與常情相違,顯有迴護瀧誠公司之情,自不能作 為有利瀧誠公司之認定。  ⒋瀧誠公司雖另辯稱:高輝公司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而 為給付,依民法第180條第3款,不得請求返還云云。然兩造 就系爭契約有成立乙節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83頁),且 瀧誠公司亦表示系爭佣金契約與系爭契約為兩個契約關係, 互不聯立(見本院卷第583頁),系爭契約之效力自不因系 爭佣金契約不成立而受有影響,再系爭契約係於本案訴訟過 程中經高輝公司撤銷,亦如前述,則高輝公司既係基於系爭 契約而給付118萬8,045元予瀧誠公司,且給付時系爭契約之 效力仍然存在,自不符民法第180條第3款之要件,瀧誠公司 此部分所辯,要無可採。  ⒌按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 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 損害賠償之責任;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 者,應返還其利益;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 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 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民法第114條第1項 、第113條、第179條前段、第18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瀧誠公司以背後有蔡其昌立委之政治勢力,在系爭工程中 ,可協助協調減少中華電信發包管理費,並爭取就增加工項 部分另行編列預算,對高輝公司施以詐術,使高輝公司生締 結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已如前述,而高輝公司於本案審理 中,因證人陳雅媚於原審108年11月28日準備程序證稱:瀧 誠公司與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沒有關係等語(見原審卷一第 200頁),始知受騙(見原審卷一第346頁),以109年3月30 日民事反訴準備暨答辯㈢狀(見原審卷一第343頁)撤銷締結 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該狀繕本已於109年3月31日送達瀧誠 公司(見本院卷第543頁),則締結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既 經高輝公司於發現受詐欺之1年除斥期間內,依民法第92條 第1項規定撤銷而溯及既往無效,瀧誠公司原依系爭契約收 取契約價款10%之權利即為消滅而不存在,高輝公司依民法 第179條規定請求瀧誠公司返還118萬8,045元,及自107年12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 准許。  ⒍系爭契約因高輝公司受詐欺而簽立,經高輝公司於知悉後1年 內為撤銷,為有理由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則高輝公司 另主張瀧誠公司未履行系爭契約義務,經催告未果而解除契 約,並依民法第259條第1、2款規定請求瀧誠公司返還118萬 8,045元部分,即無需再行審究,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訴部分,瀧誠公司依107年4月12日口頭成立之 系爭佣金契約,請求高輝公司給付1,069萬2,675元本息,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反訴部分,高輝公司依民法第179條規 定請求瀧誠公司返還118萬8,045元及自107年12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 就反訴部分,為高輝公司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高輝公司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 ,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就上開本訴不應准 許部分,原審為瀧誠公司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瀧誠公司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 駁回此部分上訴。就本院所命給付,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 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 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瀧誠公司上訴為無理由,高輝公司上訴為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2025-03-12

TPHV-112-重上更一-8-20250312-1

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

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963號 上 訴 人 林忠達 被 上訴人 星宇小客車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雪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 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並為訴之變更,本院於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上訴人星宇小客車租賃企業有限公司應同意上訴人將車身號碼 00000000000000000、車牌000-0000租賃小客車出售,並配合辦 理該汽車出售之簽約過戶事宜。 其餘變更之訴駁回。 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星宇小客車租賃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 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伊 將車身號碼00000000000000000、車牌000-0000租賃小客車 (下稱系爭汽車)靠行於被上訴人星宇小客車租賃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星宇公司,與楊雪玲合稱被上訴人),伊欲出售 系爭汽車予第三人,被上訴人同意嗣又反悔,爰依伊與星宇 公司間合約書約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汽車車主轉賣蓋 章,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稱 已將系爭汽車出售予永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吳長壽(下 稱永聯公司),變更聲明為:被上訴人應同意伊將系爭汽車 出售,並配合辦理系爭汽車出售之簽約過戶事宜(本院卷第 137頁),核其所為訴之變更與原訴均係基於同一請求被上 訴人同意上訴人出售系爭車輛之基礎事實為主張,訴訟證據 及資料具有同一性,依訴訟經濟原則,宜利用同一訴訟程序 審理,藉以一次解決本件之紛爭,是其所為訴之變更,應予 准許。又上訴人在第二審所為訴之變更既經准許,其原訴因 變更之訴合法而視為撤回,本院應僅就變更之訴為裁判,合 先說明。 二、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伊向星宇公司靠行,並於民國108年1月30 日簽訂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系爭汽車由伊占有使 用,登記於星宇公司名下。伊於同年月10日以系爭汽車為擔 保品,向訴外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公司 )貸款60期、每月還款新臺幣(下同)2萬5850元,依約清 償完畢。因伊年事已高,無法繼續駕駛系爭汽車,前與訴外 人台灣玩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約定出售該車,被上訴人曾表 示願配合辦理過戶嗣後卻反悔,伊現已將系爭汽車出售予永 聯公司之吳長壽,星宇公司為系爭汽車登記名義人,相關車 籍資料皆由被上訴人持有,被上訴人自應配合辦理系爭汽車 之過戶簽約事宜,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上 訴人應同意上訴人將系爭汽車出售,並配合辦理上開汽車出 售之簽約過戶事宜。 二、被上訴人未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據其於原審抗辯:上訴人與星宇 公司係靠行關係,然系爭汽車尚有罰單、税金未繳清,上訴 人或其所稱買家須先清償完畢後,伊始會配合辦理過戶。若 上訴人有意願,伊亦有透過公正第三方車商估價後,買回系 爭汽車之意願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上訴人主張:伊於108年1月30日與星宇公司簽訂系爭契約, 約定將系爭汽車靠行登記於星宇公司名下,由伊占有使用等 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及系爭汽車行照附卷可證(原審卷 第15頁至第19頁、第29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又上 訴人於同年月10日以系爭汽車為擔保品,向訴外人台新公司 貸款60期、每月還款2萬5850元,依約清償完畢等節,亦據 上訴人提出清償證明書附卷可證(本院卷第71頁),堪信屬 實。  ㈡查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前項車輛(不包括牌照)為參加甲 方公司(即星宇公司)自行對外營業方便計,雖向新北市臺 北區監理所登記為甲方所有,但該車輛車體(即系爭汽車) 所有權仍屬乙方所有,但乙方(即上訴人)如有分期付款或 債務未清償者,僅由乙方依約使用行駛,該車車體之所有權 暫歸甲方...」,上訴人並非向星宇公司辦理汽車分期貸款 ,而係向台新公司辦理且已清償業於前述,足認系爭汽車之 所有權為上訴人所有,又系爭契約並無禁止處分系爭汽車之 約定,則上訴人本於其所有權自得出售及處分系爭汽車。  ㈢按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汽車所有人辦理過者,其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規定如下 :...⒉申請過戶者,應先將當季(年)費額及欠費繳清;汽 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前,繳 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分別 為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 辦法第6條第2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1條所明定。 查上訴人為出賣系爭汽車並辦理過戶,依上開規定自須先繳 清欠稅及罰鍰,上訴人表示過戶前會依法繳清欠稅及罰款等 語,被上訴人亦表示:上訴人或其買家繳清罰單及稅金,伊 會配合辦理過戶等語,則上訴人依約請求星宇公司同意上訴 人出售系爭汽車,並配合辦理系爭汽車出售之簽約過戶事宜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上訴人併請求楊雪玲同意及配合 辦理系爭汽車出售簽約及過戶部分,因楊雪玲僅為系爭契約 當事人星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非契約當事人,上訴人自 無從依系爭契約請求楊雪玲履行,其此部分請求,即屬無據 。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於本院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變更請求 星宇公司同意上訴人出售系爭汽車,並配合辦理系爭汽車出 售之簽約過戶事宜,自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上訴人變更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2025-03-12

TPHV-113-上易-963-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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