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薪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黎家智
上列當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
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前未足額發
給之薪資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595元;
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特休未休工資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2,12
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80,715元(計算式:1,088,595
元+192,120元=1,280,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93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繳納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1,062元,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531元(計算式:16,593元-11,062元=5,53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CTDV-114-勞補-12-20250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