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327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興建經
營)
法定代理人 程毅君
原告與被告劉恆甫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2,53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1份。
三、應提出被告「欠款收據副本」(註:原告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漏未檢附該證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 林宜宣
PCEV-113-板小調-327-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