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跟護字第1號
聲 請 人 AE000-K113279(姓名地址詳卷)
相 對 人 游銘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
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
面告誡予行為人;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上開規定為書面告誡
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
令,此觀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前段、第5條第1項前段
規定即明。可知如由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者,應先經警
察機關書面告誡行為人之程序,始為適法。本件相對人尚未
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之先行程序,且聲請人經警察機關說
明書面告誡之調查核發及後續聲請保護令之相關程序後,仍
表明逕為聲請本件保護令(見卷第15頁),依上說明,其聲
請於法不符,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