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邦豪(兼陳宗鴻之繼承人)
周淑明(兼陳宗鴻之繼承人)
陳邦傑(即陳宗鴻之繼承人)
陳慧珊(即陳宗鴻之繼承人)
陳慧琪(即陳宗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邦傑、陳慧珊及陳慧琪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陳宗鴻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邦豪、周淑明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下同)199,91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9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邦豪(兼陳宗鴻之繼承人)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
邀債務人周淑明(兼陳宗鴻之繼承人)、陳宗鴻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0筆,借款本金合計為433,326元
,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1年之次
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6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陳邦豪(兼陳宗鴻之繼承人)自113年9月5日起即未依
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199,918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另連帶保證人陳宗鴻於113年11月12日死亡,債務人陳邦
傑(即陳宗鴻之繼承人)、陳慧珊(即陳宗鴻之繼承人)、陳慧
琪(即陳宗鴻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宗鴻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陳邦豪(兼陳宗鴻之繼承人)、周淑明(兼陳宗
鴻之繼承人) 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
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繼承系統表、戶
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KMDV-114-司促-61-20250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