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2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