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洪全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鴻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3年
度彰簡字第788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九、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
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