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永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16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永夜明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持有、轉
讓,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販賣附表所示之毒品予吳青桓。因認被告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
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
別有明文。查被告業於起訴後之113年11月30日死亡,此有
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
體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毒品種類數量 價金(新臺幣) 1 110年11月14日晚間9時40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20樓之3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公克 2,500元 2 110年12月7日晚間8時50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20樓之3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公克 3,000元 3 111年1月28日晚間10時5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20樓之3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公克 4,000元 4 111年2月15日晚間9時20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20樓之3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公克 2,500元
TYDM-111-訴-869-202501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