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此為聲請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如聲請人聲請許
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繳納聲請裁判費,經法院定期命補正
仍未補正,自屬聲請不合法,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本件聲請人民國113年9月6日「請求強制執行續行事件聲請狀」
記載:「...請求貴院依高院民事庭通知...111國抗29聲請付
予訴訟終結或許可訴訟繫屬事實裁定經(廢棄)確定證明狀,
...」(見本院卷第13-15頁),堪認聲請人係為上開聲請,惟
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茲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TPDV-113-訴聲-13-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