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推定生父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親字第23號
原 告 A01
法定代理人 A002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告 000 0000 0000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原告A01(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非其生母A002(
護照號碼:M0000000)自被告000 0000 0000受胎所生之婚
生子女。
二、確認原告A01與被告A03(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A03負擔1/2,餘由原告A01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
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
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條前段、第53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子女依
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則於否認子
女或否認推定生父事件中,亦應以該子女、其母及其母之夫
之本國法為準據法。經查,原告之生母A002(下逕稱其姓名
)與其配偶即被告000 0000 0000均為越南國人,此有結婚
紀錄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45頁),是原告
與被告000 0000 0000間親子關係存否,應依A002及000 000
0 0000之本國法即越南國法為準據法。另被告A03為我國人
,故其與原告間是否已發生視為認領之法律效力,應適用我
國民法為準據法,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000 0000 0000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A002與被告000 0000 0000為夫妻,A002於民國0
00年0月00日產下原告,原告雖被推定為被告000 0000 0000
之婚生子,惟原告生父實為被告A03,原告與被告000 0000
0000間並不具有真實血緣關係,原告自出生後受被告A03撫
育至今,應認已認領原告為其子女,為此依民法第1063條第
2項、第1065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63條第2項、第67條第1
項之規定,訴請確認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000 0000 0000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A03不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並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
等語。
三、A002與被告000 0000 0000為夫妻,A002在婚姻關係存續中
即112年4月17日在台生下原告等情,有上開結婚記錄證明書
、原告之出生證明書等為憑(見本院卷第15、147至160頁)
,足認為真正。
四、依越南之婚姻家庭法第五章第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子女之
出生或受胎係在婚姻關係中者,為婚生子女。(A child wh
o is born or conceived by the wife during the marria
ge period is common child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同條第2項規定,如父親母親拒絕承認該子女者,必提
出證據資料,由法院決定之(When a parent does not rec
ognize a child,he/she must have evidence and such n
on-recognition shall be determined by a court.)。第
90條並規定子女有權利主張何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者亦同
(A person has the right to recognize his/her parent
even in case the parent has died.),有駐越南代表處
112年7月27日越南字第11212741280號函附113年越南婚姻家
庭法規之相關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89、107頁)。原告既
係於其母A002與被告000 0000 0000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
,依前引越南國法律規定,受婚生推定為被告000 0000 000
0之子,且有權查明其身世。
五、原告係A002自被告A03受胎所生之子女,與被告000 0000 00
00無真實血緣關係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
診療服務處臨床病理科(內湖院區)親子鑑定報告書影本為
證(見本院卷第21頁)。查上開鑑定書之鑑定結果為:「依
據15組體染色體STR DNA位點之分析結果,實務上證明:A03
是A01的親生父親。A03與A01之父女確定率為99.999992%。A
002是A01的親生母親,即A002與A01之母女確定率為99.9999
4%」等語,足認原告雖受婚生推定為被告000 0000 0000之
子,惟實際上係A002自被告A03受胎所生,被告000 0000 00
00與原告間無真實血緣關係存在,是原告訴請確認其非A002
自被告000 0000 0000受胎所生,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
,視為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生父認領,
性質為形成權之一種,其行使並非要式行為,僅以意思表示
對外行之即生效力。是非婚生子女如有經其生父撫育之事實
,即足以發生認領之效力,其撫育時間之久暫與認領效力之
發生無關(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A03為其生父,原告自出生時起即與被告A
03同住,並受被告A03撫育迄今等情,為其等所不爭執(見
本院卷第171頁),而原告為A002自被告A03受胎所生等情,
已如前述,是原告主張被告A03有撫育原告之事實,視為認
領原告,並據此主張原告與被告A03間之親子關係存在,核
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
七、從而,原告依前述規定,訴請如主文第1、2項所示,均屬有
據,應予准許。
八、原告非其母A002自被告000 0000 0000受胎所生,此身分關
係須透過訴訟加以確認,原告訴請否認推定生父雖於法有據
,然被告000 0000 0000之應訴乃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
,是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A03與原告各負擔1/2,較
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1
條第2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庭第一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