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聲抗字第19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本
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人不服本院臺中
簡易庭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前經本院臺
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7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
上開補費裁定、送達證書可證(本院卷13-15頁),抗告人
應依法補繳裁判費,然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
詢表可證,故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TCDV-113-簡聲抗-19-2025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