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
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按聲請
人陳報之住所地送達後,因未獲會晤聲請人或其同居人、受
僱人,而於113年10月9日寄存送達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
分局江翠派出所,有上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43至45頁)。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至57頁),其聲請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PCDV-113-家親聲-607-2024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