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蕭淑芳
被 告 劉俊豪 住○○市○○區○○路000○0號 上列被
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案號:113年度訴字第97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
告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CTDM-113-附民-159-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