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錦標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6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錦標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證人周錦堂於警詢
中之證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周錦標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
罪。
㈡接續犯: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所載時間,分別毀損告訴人之
自用小客車,主觀上是基於單一決意,而分別在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而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有
債務糾紛,未能秉持理性、平和之態度妥適處理,反持鐵鎚
破壞告訴人之自用小客車,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顯不
尊重他人財產權益,法治觀念薄弱,實非可取,參以其犯罪
後雖坦承犯行,因告訴人無意願而未能達成調解,兼衡被告
素行、犯罪目的、手段方式、智識程度、自述家庭經濟狀況
小康,暨考量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及對科刑之意見(本院卷
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沒收:被告持以破壞告訴人自用小客車之鐵鎚1支為供其
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並未扣案,原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惟聲請人為免執行困難不聲請
沒收,核為有理,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6262號
被 告 周錦標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錦標因不滿王麗清遲未償還其債務,竟基於毀損他人之物
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15日中午某時許,前往新竹市○區○
○路00○0號和平醫院地下1樓停車場,以自備之鐵鎚1支(未
扣案),敲打王麗清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之左右後車燈殼,復於同年月17日凌晨0時許,接續上開毀
損他人物品之犯意,騎乘其不知情配偶吳麗英(另為不起訴
處分)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再度前往
該停車場,以相同方式,敲擊該車之後方車燈、右前後車門
及右後葉等處,導致該車左右後燈及倒車燈破裂、右前後車
門及右後葉板金等處凹陷、烤漆脫落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
害於王麗清。嗣王麗清發現上開自用小客車遭毀損而報警處
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王麗清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周錦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王麗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㈢證人吳麗英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員警偵查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告訴人所提供之承田汽
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田公司)估價單各1份。
㈤車輛受損照片、現場監視錄影光碟暨影像截圖照片12張。
二、核被告周錦標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至未扣
案之鐵鎚,雖為被告供本案犯罪之用,惟並未扣案,為免執
行困難,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至告訴意旨認被告於112年6月17日另毀損告訴人王麗清上開
自用小客車之右後車廂蓋、後保險桿、後擋風玻璃等部分乙
節,惟此部分為被告所否認,且監視器並未拍攝被告敲擊此
部分物品之經過,另經本署函詢承田公司關於上開車輛維修
估價時之車況,該公司亦表示無法辨識是否係遭被告鐵鎚敲
打或其他原因所致等情,有承田公司113年7月23日承田字第
113007001號函在卷可參,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
有此部分犯行,應認其此部分罪嫌不足,惟此部分若成立犯
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爰不
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周 文 如
SCDM-113-竹簡-1055-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