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潘栢庭
潘安妤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承浤
被 告 陳呂寶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前開刑事案件,經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8
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KSDM-113-交簡上附民-60-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