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受安 置 人 N-113047 真實姓名、住所及年籍資料詳附件
法定代理人 N-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及年籍資料詳附件
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N-113047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起,繼續安置3個月
。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接獲通報,
受安置人N-113047(男,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附
件)之母N-000000A(真實姓名詳附件)與其同居人同住期
間,因受安置人N-113047將排泄物塗在身上及房間多處,遭
N-000000A之同居人持電蚊拍責打,造成臉部、大腿及屁股
有多處瘀青及刮傷,過往亦有多次不當管教情形,N-000000
A未積極予以保護,聲請人開案提供服務迄今,113年8月12
日再次接獲通報,受安置人N-113047因吃飯時跑到戶外,屢
勸不聽,遭N-000000A之同居人持蒼蠅拍手柄責打四肢及背
部,導致其四肢及背部均有多處明顯傷势,N-000000A受限
於居住及經濟均需仰賴同居人之協助,並未出面制止或維護
受安置人之安全,亦認同其同居人之管教行為,親職保護能
力不彰,經社工於113年8月13日與親屬共同擬定並簽訂安全
計畫維護受安置人N-113047之人身安全,惟經社工實際監督
執行情形,本案親屬並未落實安全計畫,數次擅自將N-1130
47交由N-000000A之同居人單獨照顧,另該親屬亦於同年9月
21日因與N-000000A產生糾紛而拒絕繼續協助照顧,遂於同
日晚間無預警將N-113047接返家,惟N-000000A自同年月26
日起須服社會勞動役,夜間另有工作,無法提供N-113047妥
適生活照顧,亦無其他合適親友資源可協助。評估受安置人
N-113047年幼、患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無自我保護能力,且
正值需提供良善之生活環境,若續留家中恐有人身安全及疏
忽照顧之虞,聲請人已於113年9月25日13時許,依法將受安
置人N-113047緊急安置於適當處所,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受安置人N-1
13047自113年9月28日起繼續安置3個月等語。
二、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N-000000A陳述略以:同意繼續安置,
是伊請社工來幫忙安置,伊現在要服社會勞動,在臺中,等
勞役結束再把小孩帶回來,伊刑期是6個月,後面還有易科
罰金8萬元,可能要明年結束等語。
三、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及
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
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
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
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
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
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緊急
安置報告書1份、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
名對照表1份、彰化縣政府兒童及少年緊急保護安置通知單
等件為證。本院審酌上開資料內容及法定代理人之到庭陳述
,認為受安置人N-113047尚年幼,患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缺
乏自我保護能力,而受安置人之生父病逝,受安置人之母N-
000000A經濟狀況不穩定,且因觸犯刑罰遭處有期徒刑陸月
,併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役,亦無其他親屬可支持照顧人力
,受安置人N-113047恐無法接受穩定適切照顧,受安置人之
母N-000000A之照顧意願與能力皆待評估,考量無其他替代
照顧者,無法妥適照顧受安置人,為免受安置人陷入危險之
情境,在未確保受安置人之母N-000000A有妥適之保護、照
顧功能前,現階段受安置人N-113047尚不宜任由其母接回照
顧。爰依前揭法條規定,裁定將受安置人N-113047自113年9
月28日起交由彰化縣政府繼續安置3個月,以維護受安置人
之最佳利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CHDV-113-護-283-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