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7號
原 告 台灣凱希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鼎鈞
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崔熙奎、鄭陽喜、崔剛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
肆拾柒萬壹仟陸佰陸拾參元【計算式:2,032,458+8,994,579+1,
426,134+855,228+163,264=13,471,66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拾參萬零陸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SLDV-113-補-1257-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