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丙○○
丁○○
視同被上訴
人即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依
所涉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33,79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TYDV-112-重家繼訴-26-20241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