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林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772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
)519,278元,及其中500,000元部分之利息、違約金,惟利息、
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應計算至起
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21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31,38
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726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請求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終止日 利息 500,000元 96年10月1日 (16+326/366) 12% 1,013,443元 113年8月21日 違約金 500,000元 96年11月2日 (182/366) 1.2% 2,984元 97年5月1日 違約金 500,000元 97年5月2日 (16+112/365) 2.4% 195,682元 113年8月21日 總計:519,278元+1,013,443元+2,984元+195,682元=1,731,387元
HLDV-113-補-260-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