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楊逸政律師
相 對 人 林志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2,610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
東簡字第90號裁判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所繳納之訴訟費用及應負擔之費用
與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
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32,610元,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表:
項目 金額 預納人 聲請人負擔比例及金額 相對人負擔比例及金額 備註 裁判費 2,430元 聲請人 0% 100% 相對人應給付2,430元予聲請人 0元 2,430元 勘測費(審查費) 4,180元 聲請人 0% 100% 相對人應給付4,180元予聲請人 0元 4,180元 勘測費(審查費) 28,000元 聲請人 0% 100% 經扣除後,相對人應給付26,000元予聲請人 0元 28,000元 勘測費(審查費)溢繳 -2,000元 聲請人 0% 100% 0元 -2,000元 總計 32,610元(計算式:2,430元+4,180元+28,000元-2,000元=32,610元) 相對人應給付32,610元予聲請人
TTEV-113-東簡聲-19-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