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丁○○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丁○○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丙○○間請求確認
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
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0,000元(計算式:4500+4500+1000=10000)。茲依上開家
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羅詩蘋
法 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