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9號
聲 請 人 蘇美珠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
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
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惟未繳
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以114年度家補字第
8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然聲請人逾越
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科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