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湖秩字第5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移送人 林宗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3年
度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330214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林宗霖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3,00
0元。
扣案強力膠1條及含強力膠之殘渣塑膠袋1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8月29日下午4時13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0號出口公車站牌前。
㈢行為:將強力膠擠到塑膠袋內吸食其產生的味道。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之自白(有調查筆錄及偵訊過程錄音光碟可證)。
㈡扣案物品(強力膠1條、裝有強力膠殘渣塑膠袋1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NHEM-113-湖秩-51-20241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