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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少連偵)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 111年度訴字第728號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 112年度訴字第280號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    112年度訴字第394號    112年度訴字第422號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    112年度訴字第692號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憲 輔 佐 人 蔡雅如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紅沅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111年度 偵字第1939、2116、2117、2243、2267、2573、2648、2671、27 13、2714、3034、3035、3036、3081、3119、3523、3585、3642 、3766、3767、4583、4700、4701、4834、5018、5019、5020、 5067、5371、6204、6503、6622、7612、8108、8312、8763、92 76、9449、9478、10033、10469、10557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 60號、112年度偵字第285、514、1118、1571、1880、2430、277 0、2788、3148、3479、3920、3921、3922、3923、4049、、447 3、4474、4475、5755、6630、6631、6796、11874號、113年度 偵字第2741、475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 偵字第18876、34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寅○○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 寅○○被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503、6622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6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未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1,009,360、344,844元、台新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 幣634,376元、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其他 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264,105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寅○○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至110年4月13日間之某日至同年12 月26日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張○○、陳○○、蕭 ○○等人所組成之以網際網路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 ,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 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性質為代償信用卡逾期 、美金等詐術,誘使不特定投資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投資 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再由組織內部成員提領匯入款項以獲 利為目的,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三人以上所組 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 未成年人),寅○○並負責依指示設立空殼獨資商號,並提供 其本人及空殼獨資商號帳戶之金融帳戶供作被害人匯入詐欺 贓款使用,再由其本人或其指示之人,自其提供之金融帳戶 內提領或轉匯匯入款項之工作,寅○○並可獲得自提領之款項 1%計算後其中6成之報酬。寅○○、張○○、陳○○、蕭○○(張○○ 、陳○○及蕭○○所涉犯嫌部分,均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 辦中)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 辦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使用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 在以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寅○○於民國110年4月13日委由不 知情之永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虛設空殼獨 資商號「益發企業社」,寅○○再以「益發企業社」之名義分 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甲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乙帳戶)、永豐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後,寅○○並提供上開3組益發企業 社之金融帳戶及其本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供詐欺集團收取贓款。嗣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月12日至同年11月間,使用不詳電子 設備連線網際網路,以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並 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薦 等方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對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二「詐欺方式」欄所示之詐術,致附 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 於附表二「轉帳/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轉帳或匯款附表 二「轉帳/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轉帳/匯款帳 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寅○○親自或指示附表二「提領人/ 轉帳人」欄所示之人前往提領或轉帳,再將提領之款項扣除 報酬後轉交給蕭○○或陳○○,以此方式掩飾、隱匿本案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經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 之人報警,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李○○、李○○、吳○○、黃○○、游○○、李○○、彭○○、王○○、 衛○○、王○○、莊○○、劉○○、葛○○、陳○○、陳○○、唐○○、林○○ 、陳○○、張○○、楊○○、郭○○、劉○○、陳○○、潘○○、彭○○、乙 ○○、王○○、謝○○、楊○○(原名:楊○○)、林○○、黃○○、陳○○ 、許○○、鄭○○、蔡○○、施○○、黃○○、鄭○○、曾○○、馮○○、洪 ○○、王○○、蔡○○、呂○○、張○○、邱○○、蔡○○、吳○○、林○○、 江○○、范○○、鄭○○、蔡○○、郭○○、林○○、呂○○、桑○○、蔣○○ 、張○○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黃○○、己○○○訴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 和分局;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呂○○、癸○○ 、庚○○、陳○○、劉○○、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梁○○、韓○○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王○○訴由苗 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賴○○、巳○○、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壬○○、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子○○、丑○○、辛○○、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丁○○、丙○○訴由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林○○、郭○○、蔡○○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陳○○、楊○○、方○○、王○○、張○○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方○○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 分局;黃○○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劉○○、周○○、 楊○○、王○○、許○○、姜○○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楊○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淡水分局;林○○、林○○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林○○ 、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訴由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檢察長函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 加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審理範圍   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為刑事 訴訟法第267條所明定,是為起訴(或公訴)不可分原則, 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於起訴所指之基本社會事實同 一性範圍內予以審究。而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在訴訟法上 係一個訴訟客體,故檢察官就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後 ,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其他部分與起訴部分均屬有罪,且具 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時,其起訴之效力自及於未經起 訴部分,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判決意旨參照)。如附表二編號14、27 、29、31、33、78、83、107所示之告訴人部分,依各該告 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及本案甲、乙、丙、丁帳戶之交易明細 資料可知,附表二編號14之告訴人黃○○尚有於110年8月24日 3時17、33分許、8月31日13時53分許、10月4日9時45分許, 陸續匯款3筆新臺幣(下同)30,000元、1筆9萬元;附表二 編號27之告訴人張○○尚有於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匯款 1筆42,135元;附表二編號29之告訴人郭○○尚有於110年10月 29日22時56分許、10月30日23時36分許、11月2日0時43分許 ,陸續匯款3筆50,000元;附表二編號31之告訴人劉○○尚有 於110年10月20日8時23分許,匯款1筆30,000元;附表二編 號33之告訴人王○○尚有於110年7月19日21時18分許,匯款1 筆50,000元;附表二編號78之告訴人陳○○尚有於110年9月16 日15時40分許、9月24日14時21分許、10月18日17時59分許 、10月27日15時26分許、10月29日16時15分許,陸續匯款1 筆100,000元、1筆10,000元、1筆40,000元、2筆10,000元; 附表二編號83之告訴人楊○尚有於110年10月23日15時13分許 ,匯款1筆30,000元;附表二編號107之告訴人蔡○○尚有於11 0年8月20日16時26分許、10月1日16時1分許、10月15日16時 39分許、10月25日15時49分許,陸續匯款1筆50,000元、1筆 30,000元、1筆20,000元、1筆38,000元,檢察官均漏未載明 於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中,雖有未當, 然該等部分因與業經起訴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4、27、29、 31、33、78、83、107所載犯行分別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關係(詳如後述),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且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已就檢察官漏 未記載部分詢問被告寅○○及辯護人,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防 禦、辯論之機會,自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二、被告所犯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 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皆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4、204頁), 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 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 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至本判決其餘引用為證 據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復非實施刑事 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 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三、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為刑事訴訟 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 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修正後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 ,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號、第1 90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證人即被告本人以外之 人於警詢未經具結部分之供述,均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經 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程序而為之證述,依上規定, 於被告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部分,不具證據能 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等涉及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名部分,則不受此 限制,仍得作為證據,自屬當然。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 不諱(本院訴480號卷三第49至176、201至212、215至276頁 ),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陳○○、蕭○○、梁○○、李○○、 王○○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他8972號卷一第311至315頁、 偵18876號卷四第3至14、15至21、23至30、31至36頁、偵19 39號卷第84至87、94至95頁;偵1939號卷第102至104頁、偵 18876號卷四第55至63頁;偵18876號卷四第39至43、45至48 頁、偵1939號卷第110至112頁;他8972號卷一第47至54頁、 偵18876號卷四第49至52頁;他8972號卷一第255至257頁、 他8972號卷三第77至80頁;他8972號卷三第39至47、85至91 頁)、證人即永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職員楊○○、簡○○於警詢 之證述(本院訴480號卷一第51至52頁;本院訴480號卷一第 59至60頁)大致相符,並有甲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1份(偵4475號卷第163至249頁)、乙帳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1至159頁)、丙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1至370頁)、丁帳戶基本資 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170774300號卷 第28至7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1 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24008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資料1 份(偵3642號卷第14至17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6 月6日作心詢字第111053110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資料1份 (偵3036號卷第205至225頁)、被告之診斷證明書4份(偵1 939號卷第45、46頁、偵2243號卷第55、56頁)、雲林縣警 察局西螺分局111年4月24日員警職務報告1份(偵2243號卷 第50頁)、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14550 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歷次商業登記資料1份(偵1939號卷第64 至75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19、2920 、2921、2922、2923號起訴書1份(偵1939號卷第133至134 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查訪調查表及照片1份( 偵3036號卷第228至230頁)、被告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 長庚紀念醫院111年2月10日診斷證明書(偵1939號卷第47頁 )、陽明醫院111年3月1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偵1939號卷第 48頁)、桃園市政府111年4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086467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之歷次商業登記抄本1份(偵2243號卷第4 7至4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偵18876號卷三第151至15 6頁)、桃園市政府110年4月13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04728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設立登記資料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61 至105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9月3 0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111頁)、長庚醫療 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2月2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 院訴480號卷一第229頁)、被告之身心障礙證明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231至232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 紀念醫院112年7月27日長庚院雲字第1120750176號函1份( 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65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 醫院112年10月6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5 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年10月31日若 瑟事字第1120005064號函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7頁)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2月6日長庚院 嘉字第1121250338號函暨被告寅○○病歷資料光碟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451頁)、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5月7 日嘉南司字第1130004158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477 至490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7日永豐商銀字第1131101705號函1份(本院訴480 號卷三第18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 月5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484008號函暨附件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三第189至19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26525號函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三第193至194頁)、檢察官113年度蒞字第2638號補 充理由書暨甲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本院訴728號卷第347 至378頁;訴742號卷第351至382頁;訴455號卷第343至374 頁)及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 告上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 據。 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 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2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 刑法,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則規定:「行 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該條項係規 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 施行後,自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 之比較;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 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 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公佈施行,於同年0 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條號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未區分洗錢行為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金額多寡,法定刑均為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又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3項亦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 定最重本刑之刑。」,是依本件被告經本院認定所犯特定犯 罪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之情形下,所科之刑即不得重於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最重本刑即「7年有期徒刑 」;修正後則以1億元為界,分別制定其法定刑,將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上之洗錢行為,提高法定刑度 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未達1 億元之洗錢行為,則修正為法定刑度至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本件經本院認定洗錢之財 物未達1億元以上,是若以法定最重本刑之比較下,應係新 法之法定最重本刑即有期徒刑5年顯然輕於舊法之有期徒刑7 年,且依前述舊法下,被告所科之刑不得重於有期徒刑7年 ,就新舊法於未適用任何減刑規定之情形下,舊法下所科之 刑之上限為7年有期徒刑,是適用舊法之結果,依據刑法第3 5條之規定,較為不利被告,是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㈢至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5月16日修正,於同年月31日經總 統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 第4款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 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加重事由,就該條第1項 其餘各款規定並未修正,該修正對被告本案犯行並無何有利 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之規 定。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於113年7月12日制定,於同 年月31日經總統公布,其中第3章「溯源打詐執法」規定( 即第43條至第50條)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又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 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 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 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 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 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 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併予敘明。 二、按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 重詐欺取財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 繼續進行,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取財之 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 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 院之案件」為準,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 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 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就其他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單獨論罪 科刑即可,無須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7 6號刑事判決意旨即明。經查,本案被告本訴係於111年8月3 日起繫屬於本院,為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犯案件中最 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81至301頁),是本案附表二編 號33所示之告訴人王○○係於110年1月12日即經施以詐術,並 於同年7月19日匯款至本案丁帳戶,係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 團後所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自應於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告訴人王○○被害部分論處。至起 訴書所犯法條欄雖漏未論及參與犯罪組織罪,惟經公訴檢察 官當庭補充(本院訴480號卷三206頁),且此部分犯罪事實 ,已於起訴書載明甚詳,與其已經起訴且有罪之加重詐欺、 一般洗錢部分之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補充諭知該部分所犯法條,而使 被告、辯護人得以辯論表示意見,未造成突襲,本院自得加 以審理。 三、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3告訴人王○○被害部分,係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 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就其餘附表二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 錢罪。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 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而就附 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其中雖有數次匯款行為者,然 被告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均係對告訴人、被害人以相 同之理由對其等施以詐術,使告訴人、被害人陸續匯款處分 財物,故應認被告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復侵害同一法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均應論以接續犯。至 公訴意旨雖就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告訴人彭○○及彭○○部分論 以數罪,然依告訴人彭○○及彭○○於警詢中之證述可知,告訴 人彭○○被害之金額係其委由告訴人彭○○代為匯款,告訴人彭 ○○自身所受損害之部分,並未匯款至本案甲、乙、丙、丁帳 戶中,是本案公訴意旨所指告訴人彭○○及彭○○被害部分,被 害之財產法益應屬相同,並為同一行為,應僅以一罪即足評 價,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應予敘明。 四、查被告本案雖未親自對告訴人施用詐術,然被告係於所屬之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前揭方式誆騙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 、被害人後,而提供本案甲、乙、丙、丁帳戶收受款項,並 再由其本人親自或指示其餘同案被告蕭○○、張○○等人前往轉 帳或提領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再將提領之款項交 付予陳○○轉交上游,被告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彼 此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本案三人以上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目的,是被告 與陳○○、蕭○○、張○○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3告訴人王○○被害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 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 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其餘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被 害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 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均應從一重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侵害附表二編號1至114 所示不同告訴人、被害人間財產法益,共114次,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六、按113年7月31日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除部分條文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於同年0月0日生效之條文中, 新設第47條「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 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 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之規定,並就該條所稱詐欺犯罪,於第2條第1款明定「詐 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㈡犯第 43條或第44條之罪。㈢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 犯罪」。而具有內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 條第1項後段「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亦規範較輕刑罰等減刑規定之溯及適 用原則。從而廣義刑法之分則性規定中,關於其他刑罰法令 (即特別刑法)之制定,若係刑罰之減刑原因暨規定者,於 刑法本身無此規定且不相牴觸之範圍內,應予適用。故行為 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關於自白減刑部分,因刑法本身 並無犯加重詐欺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尚非新舊法均有 類似減刑規定,自無從比較,行為人若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 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 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 疑人時,準用之。從而,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 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 實進行偵訊,均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 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訊時辯明 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 非違反上揭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 當之法律程序。故於員警、檢察官未行警詢、偵訊,即行結 案、起訴之特別情狀,縱被告祇於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 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非字第139號判決)。至辯護人雖於本案中為被告 主張本案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適用,而被告係 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始就本案犯罪事實為自白之表示,然係因 被告於本案偵查之初,即遭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懷疑被告 私吞詐欺財物,而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委託他人砍傷被告, 且傷勢程度嚴重並持續入院治療,於傷後更對於本案案情經 過之細節皆已不復記憶,並於本訴偵查中經檢察官傳喚後未 到庭,才經偵查檢察官請承辦員警至被告入住治療之醫院對 案情為詢問,被告則皆以「不知道、不記得」回答等情,有 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偵2243號卷第57至58頁)、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19、2920、2921、2922、2923 號起訴書1份(偵1939號卷第133至134頁)、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桃園分局查訪調查表及照片1份(偵3036號卷第228至23 0頁)、被告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2 月10日診斷證明書1份(偵1939號卷第47頁)、陽明醫院111 年3月1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偵1939號卷第48頁)存卷可 證,是本訴及後續追加起訴之偵查檢察官固因被告身體疾病 之因素未再傳訊被告,即將案件起訴,而使被告未能有就本 案犯罪事實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而依本案 卷內事證,本案中僅有本訴部分,曾有被告於警詢之供述, 而被告於該次警詢中,亦未明確表達否認犯行之意,且係因 身體疾病尚未恢復,於存有認知障礙之情形下,僅就員警之 詢問以「不知道、不記得」回答,是卷內並未存有被告於警 詢或於偵查中即已明確表示否認本案犯行之主張,本院審酌 被告之身體疾病因素,尚非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又依前開 判決意旨,為免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 律程序,自以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白,仍符合偵審均自白之 條件,然上開詐欺犯罪防制條例減刑規定,尚要求被告須繳 回犯罪所得,而被告經本院認定有犯罪所得(詳後續沒收說 明),而被告及其辯護人則表示:被告現無能力繳回犯罪所 得等語(本院訴字第480號卷三第206頁),是本案雖被告符 合偵審自白之條件,然未能繳回其犯罪所得,仍未合於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非無謀生 能力,然其為圖本案詐欺集團允諾之利益,無視近年詐欺案 件頻傳,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而損失慘重之情形,竟接受詐 欺集團成員指示而設立空殼商號,而以之申辦更多金融帳戶 ,以利收受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詐欺贓款、並擔任提領 車手及指示其他同案共犯擔任提領之工作,足見其價值觀念 有誤,所為應予嚴厲非難,且考量本案犯罪規模之龐大,而 被告迄今均未能賠償任何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損害,自難為 有利被告之量刑因子,本院併審酌告訴人、被害人受損害之 金額,作為量刑之考量因素。惟念及被告雖就本案犯行之細 節雖不復記憶,然與辯護人商討後依卷內事證仍選擇坦承本 案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犯行前未有 其他前案紀錄,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參(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81至301頁),兼衡被告自 陳家中尚有父母親、由其姐姐擔任其輔佐人,其為高職畢業 之智識程度,目前仍無工作能力,持續治療及復健中等情, 並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9月30日診斷 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111頁)、長庚醫療財團法 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2月2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 0號卷一第229頁)、被告之身心障礙證明1份(本院訴480號 卷一第231至232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 112 年7 月27日長庚院雲字第1120750176號函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一第265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 年10月6 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5頁)、 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年10月31日若瑟事字 第1120005064號函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7頁)、長庚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2月6日長庚院嘉字第1 121250338號函暨被告病歷資料光碟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 第451頁)、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5月7日嘉南司字第 1130004158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 477至490頁)在卷可參而作為量刑參考資料,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等一切情狀,暨告訴人陳○○、郭○○、楊○○、劉○○、邱○○ 、王○○、梁○○、姜○○及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本案量刑所 表示之意見(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73至175、275至277頁)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4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 本案所犯數罪為數罪併罰案件,然被告另涉其餘詐欺案件, 業已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亦有經檢察官起訴然尚 未繫屬審理中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為免無益之定應執行刑,宜俟被 告所犯之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之,本院爰不予 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九、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876、第 34812號移送併辦等部分(即告訴人蔡○○、林○○、彭○○、王○ ○、劉○○、被害人韓○○),與本件提起公訴部分(即附表二 編號69、59、36、52、71、93)告訴人、被害人相同,為事 實上同一案件,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理 。 肆、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同以「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為沒收要件。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 為犯罪行為人,所得屬全體共同正犯,本亦應對各共同正犯 諭知沒收。然因犯罪所得之沒收,在於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 享利得,基於有所得始有沒收之公平原則,如犯罪所得已經 分配,自應僅就各共同正犯分得部分,各別諭知沒收。如尚 未分配或無法分配時,該犯罪所得既屬於犯罪行為人,仍應 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與上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就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解釋,並無不同(最高法院107年 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依共同被告張○○於偵查中之證述:益發企業社是同案被 告蕭○○要被告去辦理的空殼商公司,它的目的只是在於開設 金融帳戶,被告的薪水是提領總金額之1%繳給我們,其中6 成給出本子的人,提領車手拿2成、我拿2成等語(偵1939號 卷第84至87、94至95頁)、共同被告蕭○○亦於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成立益發企業社,是要用益發企業社開設帳戶去收取 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匯入之款項後會有「志哥」陳○○通知我 ,我再告訴被告去提款,被告提款後再將錢交給「志哥」, 被害人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我們總共拿1%,其中被告可以 拿0.6,我跟張○○可以各拿0.2等語(偵1939號卷第110至112 頁);同案被告梁○○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於集團內是負責提 領款項,通常是張○○指示被告,被告再指示我去領款,如果 一張卡領50萬元,會給我0.4至0.6%的報酬,會去統計我們 提領的總額後發薪水等語(偵18876號卷四第49至52頁), 又經本院詢問被告及辯護人對於上開共同被告所證述被告本 案報酬計算方式是否有所爭執,被告、辯護人亦均表示並不 爭執等語(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6頁),而經本院確認本案 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之 款項,均已經提領完畢,並無未及提領之情形,而本案中告 訴人最後匯款日期為110年11月4日,距離被告因遭同案被告 懷疑侵吞詐欺所得而遭砍傷日期為110年12月26日,而有所 差距,尚無被告已遭懷疑侵吞款項而無從自本案詐欺集團領 取報酬之疑慮,則依上開同案被告之證述彼此印證及被告並 不爭執以此計算其犯罪所得之方式、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匯 入之款項確已遭領取,而被告係於110年12月26日遭他人砍 傷等節,自可認定被告應受提領之相對應報酬,並該計算方 式應以被害人匯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內金額之0.6%作 為其本案獲得之犯罪所得(小數點四捨五入,至被告雖有親 自提領部分,因無從認定被告是否因此得重複獲得報酬,自 應以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僅以0.6%計算),而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 所示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各追徵其價額。 三、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 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 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次按犯詐欺犯罪,有事 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 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 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經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經警示後,帳戶內之金額並 經圈存,迄至查詢基準日之113年10月31日止,皆無人申請 或為推算可領取之順位得依「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 辦法」之規定而申請返還款,而本案甲、乙、丙、丁帳戶現 存款項分別為1,009,360元、634,376元、264,105元、344,8 44元等情,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7日永豐 商銀字第1131101705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87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中信銀字第 113224839484008號函暨附件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89至 19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台 新總作服字第1130026525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93 至194頁)在卷可查,又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已經提領或經轉匯至其餘帳戶,亦有本案甲、乙、丙、丁帳 戶之交易明細紀錄可證,是可認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內 現存之金額亦非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之詐欺贓款並同為 洗錢財物,而係來源不明之款項,故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沒收。  ㈡然本院依照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145507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歷次商業登記資料1份(偵1939號卷第64 至75頁)可知,益發企業社係被告於110年4月13日經申請核 准設立之獨資商號,而非與他人合資所開設。是被告於益發 企業社設立後更以益發企業社之名義申辦本案甲、乙、丙帳 戶,被告並提供以自己名義申辦之丁帳戶用於收受詐欺贓款 等情,亦有上開同案被告之證述可證,又被告之辯護人更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為被告主張:被告對於本案帳戶內之款項如 何處理沒有意見,亦不主張本案帳戶內款項之權利,因本案 帳戶實係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用來收受詐欺贓款所開設的 等語(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04至205頁),是確可認定本案 甲、乙、丙帳戶確係被告依指示設立益發企業社後,且除申 辦本案甲、乙、丙帳戶,被告並再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丁帳 戶,以收受本案詐欺集團所騙取之詐欺贓款,為被告及其所 屬本案詐欺集團專供作為洗錢、詐欺等財產犯罪使用,經依 蓋然性權衡後,當可認上開來源不明之1,009,360元、634,3 76元、264,105元、344,844元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而 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均已列為警示帳戶,其中丙帳戶更 於110年11月16日經永豐商業銀行銷戶後轉掛其他應付款項 待被害人申請發還,並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 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將由金融機構依開戶資 料聯絡被告協商處理剩餘款項事宜,亦即,縱使被告並未持 有本案甲、乙、丙、丁帳戶,該帳戶仍僅為被告所得支配( 但不得自行領取或移作他用),公訴檢察官更於本院審理中 主張聲請沒收上開來源不明之款項(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05 頁),本院自應依上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就本案甲、乙、丙 、丁帳戶內剩餘之1,009,360元、634,376元、264,105元、3 44,844元均宣告沒收之。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6503、6622號追加 起訴意旨中就其附表編號2、3、6所示部分,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貳、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 按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 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 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 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 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 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 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 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 慮時,縱使法院並未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 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不 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參 照)。 參、經查:被告被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650 3、6622號附表編號2、3、6所示之部分,前已經同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1939、2243、2648、3034、3035、3036、3 081、3642、4700、4701、4834、5018、5019、5020、5067 、537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起訴書(下稱前案起訴 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80號),此有被 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在卷可參。又觀 諸前案起訴書,其中附表編號28、32、30之告訴人張○○、劉 ○○、郭○○,即與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6所示之告 訴人部分相同,上開追加起訴書又繫屬在後,是此部分事實 ,顯屬重複起訴,並經公訴檢察官表示:請本院依法判決等 語之意見(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1頁),並無侵害公訴權之 疑慮,是上開追加起訴書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 在後,爰依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 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至恒提起公訴,檢察官戊○○、陳○○、吳○○、朱○○ 、李○○、顏○○、黃○○、周○○追加起訴,檢察官陳○○移送併辦,經 檢察官黃薇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甲帳戶 益發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乙帳戶 益發企業社台新商業銀行8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帳戶 益發企業社永豐商業銀行807-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帳戶 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匯款時間(實際入帳時間) 轉帳/匯款金額 (新臺幣) 轉帳/匯款帳戶 提領人/轉帳人 證據出處 備註 主文欄 1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1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經由其友人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起訴書另有記載,尚有110年10月25日14時41分匯款27,820元至丙帳戶,惟該筆款項實係同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匯款,與交易明細不符,應予更正) 110年10月21日15時31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李○○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0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偵3036號卷第141至142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14至115頁、第140頁、第143至14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⒌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4時41分許 27,82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李○○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1至32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47頁) ⒊告訴人李○○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4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16至119頁、第145頁、第149至15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初某日,向告訴人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債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6日15時43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吳○○110年12月6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3頁) ⒉告訴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52頁) ⒊告訴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2頁反面至153頁) ⒋告訴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3頁反面至15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0至121頁、第151頁、第155至15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0日向被害人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分期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被害人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 14時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寅○○ ⒈被害人吳○○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4至35頁) ⒉被害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58頁) ⒊被害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8頁) ⒋被害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2至123頁、第157頁、第160至16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0時45分許 4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4至125頁、第16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12時14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林○○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7頁) ⒉被害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5至16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6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12時16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7 游○○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7日向告訴人游○○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22時21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游○○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1至42頁) ⒉告訴人游○○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7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1至132頁、第171至17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6至67頁、第227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7日22時22分 50,000元 甲帳戶 8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0日19時1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李○○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9至40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8頁) ⒊告訴人李○○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68至17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8至130頁、第16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彭○○、 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8日向告訴人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匯款後查卡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彭○○陷於錯誤,經由其家人彭○○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8日19時29分許 28,09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彭○○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3至46頁) ⒉告訴人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79頁) ⒊告訴人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7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南庄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3至134頁、第17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1月1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20時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7至49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82至183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5頁、第18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3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1日20時4分許 5,700元 甲帳戶 11 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6時23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衛○○110年11月4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51頁) ⒉告訴人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85頁) ⒊告訴人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8至189頁) ⒋告訴人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7至18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6至137頁、第18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3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經由其友人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0時5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5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3036號卷第19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8至139頁、第190頁、第192至19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14日向告訴人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30分許 41,73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莊○○110年11月30日、12月3日警詢筆錄(偵3035號卷第105至107頁) ⒉告訴人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5號卷第112頁) ⒊告訴人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3035號卷第108頁、第110頁) ⒋告訴人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5號卷第11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5號卷第113至11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5號卷第10至10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3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17時22分許 35,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3081號卷第4至5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37至39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81號卷第40至51頁) ⒋告訴人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81號卷第35至36頁、第52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3081號卷第31至3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16至26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27至30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8至1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4日3時1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24日3時3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31日13時5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4日9時45分許 90,000元 乙帳戶 15 伍○○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31日向被害人伍○○介紹認識「陳緒紅」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陳緒紅」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被害人伍○○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7時2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伍○○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1939號卷第14至15頁) ⒉被害人伍○○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1939號卷第21頁) ⒊被害人伍○○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39號卷第27至33頁) ⒋被害人伍○○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939號卷第22至2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939號卷第19至2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939號卷第16至17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8日向告訴人劉○○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5時39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偵3034號卷第10至11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4號卷第21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4號卷第17至21頁) ⒋告訴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4號卷第22至2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4號卷第15至1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4號卷第13至1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日9時46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偵2243號卷第14至15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243號卷第2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243號卷第16至22頁、第27至28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243號卷第29至3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15日向告訴人呂○○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28日14時3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呂○○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偵3642號卷第21至23頁) ⒉告訴人呂○○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642號卷第49頁反面)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642號卷第27至44頁、第52頁、第5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642號卷第18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2日向告訴人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9月22日15時3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葛○○110年11月22日、23日警詢筆錄(偵4700號卷第9至13頁) ⒉告訴人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28頁、第30頁反面至31頁、第32頁反面、第36頁) ⒊告訴人葛○○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700號卷第23至25頁) ⒋告訴人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0號卷第26頁) ⒌告訴人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700號卷第37至39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4700號卷第40至41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15至17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18至20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5時54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30日14時23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9時3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4日9時22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20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繳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4日0時29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2月22日、111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4701號卷第12至16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各1份(偵4701號卷第38頁、第40至42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45至49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45頁反面、第47頁反面、第48頁反面、第50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701號卷第29至3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18至2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24至25頁、第28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75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7日0時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8月27日0時7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27日23時2分許 21,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9日14時4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4時5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5時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1時5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1時5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1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14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35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37分許 25,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22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21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0日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21時1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4月19日警詢筆錄(偵4701號卷第17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51頁反面)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52頁反面至57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4701號卷第3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18至2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梁○○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9日向告訴人梁○○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1日14時1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梁○○110年12月6日、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4834號卷第18至22頁) ⒉告訴人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31頁、第33頁) ⒊告訴人梁○○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834號卷第39頁、第41至43頁) ⒋告訴人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834號卷第23至2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73至8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81至8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23 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3日向告訴人唐○○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金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19時39分許 27,665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唐○○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偵5018號卷第11至12頁) ⒉告訴人唐○○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8號卷第1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5018號卷第16頁、第19至20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8號卷第14至1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月18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債務可賺取佣金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9時10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14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記帳資料1份(偵5019號卷第39至4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19號卷第32至33頁、第35至3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6至28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9至31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8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0日21時5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1月4日11時51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25 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5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葉○○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為清償貸款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7日19時2分許 16,54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葉○○111年5月1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16至19頁) ⒉被害人葉○○提出之華南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52頁反面至53頁) ⒊被害人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49至55頁) ⒋被害人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4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19號卷第41至4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6至28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9至31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3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0日22時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日19時5分許 12,000元 丁帳戶 2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1月3日透過Pairs派愛交友網站、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並佯稱以該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3日6時1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21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34頁、第88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59頁、第61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60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5019號卷第56至5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4日向告訴人張○○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6時52分許 48,93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1月7日、9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11至20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85頁反面、第87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77至87頁) ⒋告訴人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88至9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3頁、第51至52頁、第104至105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⒎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30日作心詢字第110112510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83至8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 42,135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4時43分許 49,648元 乙帳戶 28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楊○○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21時10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1至22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3至94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2頁、第9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4頁、第53至54頁、第106至10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9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22時5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3至24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97頁) ⒊告訴人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5頁、第55至56頁、第108至109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3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0日23時3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1日1時25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2日0時4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3日1時2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0 古○○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1日向被害人古○○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分潤云云,致被害人古○○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1時34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古○○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6至28頁) ⒉被害人古○○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5020號卷第98至9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6至47頁、第57至60頁、第110至11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2日22時5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3日2時2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0日向告訴人劉○○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8時2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9至30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100至101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10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8頁、第61至62頁、第112至11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1日8時2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1年11月1日8時3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1年11月1日8時3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2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陳○○於110年10月7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8時41分許 1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32至35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103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10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9至50頁、第63至64頁、第114至11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12日向告訴人王○○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7月19日21時18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5日、6日、24日警詢筆錄(偵5067號卷第4至8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67號卷第14頁反面、第16頁反面)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67號卷第14至16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67號卷第12至13頁、第18至3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3至4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6至4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1至42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38至40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1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4日14時35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9時59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3日21時8分許 27,000元 乙帳戶 34 賴○○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4日、5日間向告訴人賴○○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0日14時11分許 1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賴○○110年11月21日、23日、111年2月5日警詢筆錄(少連偵60號卷第39至47頁) ⒉告訴人賴○○提出之匯款單據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07至109頁) ⒊告訴人賴○○提出之手書記帳資料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10頁) ⒋告訴人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10至11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少連偵60號卷第7至8頁、第98至104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少連偵60號卷第60至9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3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55,460元 丁帳戶 35 潘○○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1日向告訴人潘○○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潘○○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1日21時28分許 28,13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潘○○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5371號卷第8至10頁) ⒉告訴人潘○○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18至19頁) ⒊告訴人潘○○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371號卷第2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371號卷第12至1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41至4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31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20時48分許 29,8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50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52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36 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日向告訴人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14時48分許 27,82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彭○○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5371號卷第22至23頁) ⒉告訴人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371號卷第3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371號卷第24至28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31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12日向告訴人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7月22日21時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1日警詢筆錄(警852號卷第18至24頁) ⒉告訴人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852號卷第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52號卷第26至29頁、第32至39頁) ⒋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52號卷第100至10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0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7月22日21時4分許 5,988元 丁帳戶 110年11月4日14時26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38 壬○○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17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壬○○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7時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壬○○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7872號卷第2至3頁) ⒉告訴人壬○○提出之匯款單據、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872號卷第97至98頁、第100至102頁) ⒊告訴人壬○○提出之土地銀行、元大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警7872號卷第51至5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872號卷第59至96頁、第103至105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111年1月5日作心詢字第1101229112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14至2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872號卷第12至35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6日16時4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7日15時44分許 1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0日12時2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4日14時48分許 2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9日14時6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39 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子○○於110年7月20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協助償還債務可分紅云云,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8日15時33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子○○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8493號卷第2至4頁) ⒉告訴人子○○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各1份(警8493號卷第24至25頁) ⒊告訴人子○○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8493號卷第26頁) ⒋告訴人子○○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8493號卷第26至3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8493號卷第13至19頁、第32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493號卷第49至111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0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8日15時36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28日15時38分許 17,826元 丁帳戶 40 癸○○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初某日發布紙本廣告,告訴人癸○○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申請帳號,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日11時29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癸○○110年12月3日、11日警詢筆錄(警2571號卷第16至18頁) ⒉告訴人癸○○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571號卷第28頁反面至29頁) ⒊告訴人癸○○提出之Trust Global廣告文宣1份(警2571號卷第2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571號卷第19頁、第21至26頁、第29頁反面)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5日21時41分許 29,000元 甲帳戶 41 丑○○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7日向告訴人丑○○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日18時40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丑○○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1511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丑○○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交易明細1份(警1511號卷第26至27頁) ⒊告訴人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511號卷第32至34頁) ⒋告訴人丑○○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1511號卷第37至4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1511號卷第47至6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5日向告訴人己○○○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7日10時49分許 70,528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己○○○110年11月19日、12月19日警詢筆錄(警8051號卷第21至2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051號卷第30至35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111年1月5日作心詢字第1101229112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14至20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3至8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60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7日10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7日22時45分許 27,566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6時59分許 27,701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22時22分許 27,701元 丙帳戶 寅○○ 110年9月10日14時3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110年9月10日14時3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1日21時30分許 27,641元 丁帳戶 110年9月13日18時0分許 27,651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4日18時59分許 55,62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4日22時15分許 83,43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15日11時33分許 27,84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0日14時20分許 111,44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4日11時2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4日21時37分許 278,9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30日16時31分許 5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9時20分許 365,04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6日11時4分許 223,68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7日18時43分許 56,02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8日14時30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4日22時5分許 12,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4時59分許 196,42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0日13時50分許 83,46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0日18時50分許 77,893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1日11時2分許 139,95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2日14時51分許 97,23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3日13時44分許 97,58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6日15時24分許 181,22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23分許 134,016元 丁帳戶 43 辰○○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辰○○於110年6月16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21時34分許 4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辰○○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警645號卷第20至21頁) ⒉告訴人辰○○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45號卷第43頁) ⒊告訴人辰○○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45號卷第44至5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45號卷第22至35頁、第52至53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4月間某日向告訴人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4日10時34分許 104,288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辛○○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7092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092號卷第33頁、第34頁反面) ⒊告訴人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7092號卷第35至36頁) ⒋告訴人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7092號卷第31至3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7092號卷第14至16頁、第25至28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6日10時17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45 乙○○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1日向告訴人乙○○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1日18時2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乙○○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警4066號卷第9頁) ⒉告訴人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4066號卷第10至11頁) ⒊告訴人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066號卷第12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066號卷第31至36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066號卷第29至30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3時4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41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45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4日13時59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46 丁○○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13日向告訴人丁○○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每日操作三筆查卡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6時6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丁○○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3902號卷第14至15頁) ⒉告訴人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902號卷第16至17頁) ⒊告訴人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902號卷第18至2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902號卷第27至31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2日16時7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2日16時8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47 卯○○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8日向告訴人卯○○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5日11時58分許 30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卯○○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413號卷第2至4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13號卷第11頁反面至16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1日19時2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48 庚○○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5日向告訴人庚○○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5日18時2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庚○○110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警7612號卷第5至8頁) ⒉告訴人庚○○提出之富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7612號卷第59頁) ⒊告訴人庚○○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7612號卷第6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612號卷第54至58頁、第60至6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8時4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49 甲○○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被害人甲○○於110年10月1日下載APP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被害人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3日17時2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甲○○110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警8822號卷第2至3頁) ⒉被害人張家涵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8822號卷第116頁) ⒊被害人張家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8822號卷第107至11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滿州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822號卷第99至106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丙○○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8日向告訴人丙○○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每日操作三筆查卡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13,865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丙○○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4300號卷第46至47頁) ⒉告訴人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4300號卷第49頁) ⒊告訴人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300號卷第50至5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300號卷第54至60頁) ⒌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300號卷第21至45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5日向告訴人徐○○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8時57分許 77,444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徐○○111年4月10日警詢筆錄(警4542號卷第4至5頁) ⒉告訴人徐○○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542號卷第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542號卷第46至5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77449號函暨寅○○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542號卷第9至44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9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分潤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9時2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276號卷第21至2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聯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276號卷第105至107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76號卷第10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76號卷第36頁、第43至45頁、第122至12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30日作心詢字第110112510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83至8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18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9日18時2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張○○ 110年10月30日2時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53 謝○○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謝○○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購買信用卡債權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謝○○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8時48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謝○○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警276號卷第24頁) ⒉告訴人謝○○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76號卷第11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76號卷第37頁、第46至47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陳○○於110年7月12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19時0分許 3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247至248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69至271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73至289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251至26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日6時5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1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55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0日向告訴人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4日13時4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97至99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131至149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153至159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1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87頁、第101至12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22839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91至330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331至579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38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6日11時16分許 9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7日20時46分許 23,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1時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1時5分許 4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0日11時27分許 1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日19時30分許 35,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9時5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9時55分許 4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1時24分許 9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8時3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8時32分許 27,5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5日0時50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56 方○○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方○○於110年7月23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方○○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6日11時1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方○○110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215至216頁) ⒉告訴人方○○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2頁、第234至235頁) ⒊告訴人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4頁、第236至240頁) ⒋告訴人方○○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218至23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22839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91至330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8日10時4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57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14日透過影音軟體YOUTUBE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王○○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網站信貸儲值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2時11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169至175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03至205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05至20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建國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177至20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331至579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1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4日12時13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4日12時42分許 13,865元 丁帳戶 58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3日向告訴人張○○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0日14時23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42至47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存摺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56頁、第61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50至5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48至49頁、第64至8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間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4時4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偵8108號卷第13至21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93至100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8108號卷第107至151頁、第157至15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33至44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45至6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67至92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25至29頁)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偵字第8108號追加起訴書、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7日14時3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6日10時48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7日13時28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6日14時58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1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6日17時53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9日13時1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3日13時1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4日19時1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6時3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20時15分許 2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1時49分許 1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2時15分許 250,000元 丙帳戶 60 楊○○ (原名: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中旬透過YAHOO網站發布廣告,告訴人楊○○於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美金儲值可獲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5時59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2月24日、27日、31日警詢筆錄(偵8312號卷第21至36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台新銀行、彰化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富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8312號卷第77至119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8312號卷第59至7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53至5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45至4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37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111年度偵字第83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4日6時1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25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36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9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1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1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2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2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2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61 方○○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7日向告訴人方○○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費用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日13時23分許 30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方○○111年4月12日警詢筆錄(偵8763號卷第27至28頁) ⒉告訴人方○○提出之匯款單據1份(偵8763號卷第41頁) ⒊告訴人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8763號卷第51至52頁) ⒋告訴人方○○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8763號卷第49至50頁、第53至6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8763號卷第31至33頁、第39頁、第69頁、第177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763號卷第267至300頁)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111年度偵字第8763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日13時46分許 300,000元 丁帳戶 62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底某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9日15時49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1年6月7日警詢筆錄(偵9449號卷第39至4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9449號卷第87至89頁、第97頁、第105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9449號卷第75至83頁、第91頁、第95至109頁、第119至16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9449號卷第35至37頁、第167至18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49號卷第219至22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1年度訴字第728號(111年度偵字第944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3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9日15時5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5日13時54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3日19時10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63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2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0日14時5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2月9日警詢筆錄(偵9276號卷第9至11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85至9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276號卷第59至83頁、第99至10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15至4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49至57頁)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111年度偵字第927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0日15時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6日19時3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7日10時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7日20時5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20時57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1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9時5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8日10時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6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6日向告訴人林○○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21時27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40至41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43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3772號卷第42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21時41分許 42,015元 甲帳戶 65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黃○○於110年9月25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5日19時46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0日、12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62至6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71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72至7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68至7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6時2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08至109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17至120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21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2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10至11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9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8日19時14分許 1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3日17時43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3日10時40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1日10時5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30日13時30分許 5,000元 甲帳戶 67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許○○於110年10月6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2時40分許 83,88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22至124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28頁) ⒊告訴人許○○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30至13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25至12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3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6日12時54分許 55,920元 乙帳戶 68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12日向告訴人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代還信用卡分用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4日16時0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57至158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63至175頁) ⒊告訴人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62頁反面)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59至16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1日向告訴人蔡○○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1日23時9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蔡○○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44至48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54至56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59至61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56至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49至5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6、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1時17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13日11時2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2日16時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70 施○○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8日向告訴人施○○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施○○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8日21時1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施○○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88至189頁) ⒉告訴人施○○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3至19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90至192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8日21時1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20分許 7,760元 乙帳戶 7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被害人劉○○於110年8月26日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儲值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2時1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劉○○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33至134頁) ⒉被害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40頁) ⒊被害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4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35至13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8、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0日6時5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4日9時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0日8時4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寅○○ 72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底某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0日10時2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42至143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46至147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44至14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9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73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告訴人鄭○○於110年10月1日瀏覽後至網站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金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日23時5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76至177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83至18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78至180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3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22分許 29,000元 甲帳戶 74 曾○○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9日向告訴人曾○○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曾○○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9日14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曾○○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96至197頁) ⒉告訴人曾○○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05至206頁) ⒊告訴人曾○○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205至213頁) ⒋告訴人曾○○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21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98至20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日11時4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75 馮○○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30日向告訴人馮○○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馮○○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0日18時47分許 27,873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馮○○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76頁) ⒉告訴人馮○○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⒊告訴人馮○○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⒋告訴人馮○○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18時45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76 洪○○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8日向告訴人洪○○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3日13時51分許 56,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洪○○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87頁) ⒉告訴人洪○○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03至105頁) ⒊告訴人洪○○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01頁) ⒋告訴人洪○○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00頁、第102頁、第106至10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88至9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7日10時40分許 55,62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6日11時57分許 16,776元 丙帳戶 77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賺取價差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5時21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48至150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5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51至15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4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陳○○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17時3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偵514號卷第15至2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14號卷第27至35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83至9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99至124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⒍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3時21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25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40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6日16時3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7日11時2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4日14時21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日9時52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6日14時48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0日8時10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5日19時38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8日17時59分許 4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9日13時1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19日16時1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2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6時1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79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2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劉○○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4日13時37分許 110,512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4月1日警詢筆錄(偵514號卷第53至5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514號卷第49至51頁、第57至59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83至9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99至124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21時49分許 112,04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8日13時49分許 56,180元 乙帳戶 80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告訴人許○○於110年7月17日瀏覽後至網站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手續費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8日14時12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1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偵1118號卷第90至94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119至122頁) ⒊告訴人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118號卷第122至12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1118號卷第99至114頁、第133至13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23至3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85至87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33至84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8日18時8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0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0時55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2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28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55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4時53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5時6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6時5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7時6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9日18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8時9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8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1日向告訴人劉○○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1日13時25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2月19日警詢筆錄(警6號卷第11至13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77至78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號卷第79至83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號卷第70至76頁、第85至8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21至38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42至5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39至41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54至66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4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日13時3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3日13時31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2日15時1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2日15時12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2時18分許 45,000元 乙帳戶 82 周○○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周○○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周○○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5日16時46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周○○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警6號卷第14至20頁) ⒉告訴人周○○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100至101頁) ⒊告訴人周○○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號卷第101至11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號卷第91至99頁、第113至12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42至53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54至6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5日16時50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5日16時53分許 4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5日17時3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83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2月中旬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及傳送APP下載連結予告訴人楊○,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日1時5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1年5月11日警詢筆錄(偵9478號卷第7至10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39頁、第49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9478號卷第51至57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9478號卷第59至6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17至2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13至16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1至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時0分許 6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8日19時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1日17時8分許 9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3日12時25分許 9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3日15時1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84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日向告訴人蔡○○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回款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1年9月13日警詢筆錄(偵10033號卷第111至115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0033號卷第125至126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0033號卷第117至12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033號卷第33至110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22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9時2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呂○○111年6月23日、28日警詢筆錄(偵47187號卷第41至46頁) ⒉被害人呂○○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偵47187號卷第53至55頁) ⒊被害人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187號卷第57至6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47187號卷第47至51頁、第61頁、第8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73至8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63至72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7至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3日14時4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8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5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認識「陳緒紅」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陳緒紅」佯稱以該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面交現金及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7日19時5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4月21日警詢筆錄(警9164號卷第11至14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9164號卷第63至65頁、第81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9164號卷第107至12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9164號卷第19至57頁、第36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63至72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9至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5日22時2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5日11時4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87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28日透過網路、影音軟體YOUTUBE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張○○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8日9時55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1年4月5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33至37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紙(偵2430號卷第55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5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2430號卷第39至4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被害人張○○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得紅利云云,致被害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5時55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張○○111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57至59頁) ⒉被害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75至7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63至6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3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6日23時21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6日23時22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89 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邱○○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息云云,致告訴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9日22時11分許 27,89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邱○○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81至82頁) ⒉告訴人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97頁) ⒊告訴人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00頁) ⒋告訴人邱○○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97至100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83至96頁、第101頁、第10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1至20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4日13時31分許 28,16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9日13時40分許 84,180元 乙帳戶 90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初某日向告訴人蔡○○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4日23時1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0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105至107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115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18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15至11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109至11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9時40分許 56,740元 甲帳戶 91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告訴人吳○○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手續費及利息云云,致告訴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17時3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吳○○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警2469號卷第57至61頁) ⒉告訴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09頁、第111至113頁) ⒊告訴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469號卷第101至115頁) ⒋告訴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469號卷第104至10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469號卷第65至9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1至20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9時28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5日13時5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1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5日16時20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6日18時49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1月2日11時29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92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6日向告訴人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6日10時55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1年12月4日警詢筆錄(警7996號卷第17至21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115至117頁、第12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996號卷第87至11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⒌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23至48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6日10時56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19日20時25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19日20時46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93 韓○○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14日向告訴人韓○○介紹下載「全球信託」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韓○○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18日15時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韓○○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9972號卷第7至12頁) ⒉告訴人韓○○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6至19頁、第2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各1份(警9972號卷第23至11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23至13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49至16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39至148頁) 112年度訴字第280號(112年度偵字第31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6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5時4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4日14時40分許 8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4日15時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5日13時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6日22時49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19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9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Trust Global」網站,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儲值代還帳款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8日3時1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0日警詢筆錄(偵3479號卷第23至2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479號卷第29至33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15至21頁)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112年度偵字第347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0日11時6分許 14,000元 甲帳戶 95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7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2日23時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2月4日警詢筆錄(偵3479號卷第35至37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5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479號卷第39至4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15至21頁)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112年度偵字第347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19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7日8時59分許 19,543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3920號卷第41至49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0號卷第61至6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920號卷第51至5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8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日11時2分許 33,285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7日13時34分許 33,372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9時54分許 27,890元 甲帳戶 97 江○○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6日向告訴人江○○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9時1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江○○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偵3921號卷第45至47頁) ⒉告訴人江○○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1號卷第113至117頁) ⒊告訴人江○○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1號卷第11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1號卷第51至11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1日21時33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8日1時41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1日12時2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98 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4月底某日向告訴人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14時55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范○○110年11月10日、19日警詢筆錄(偵3922號卷第45至67頁) ⒉告訴人范○○提出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922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109頁) ⒋告訴人范○○提出之LINE群組記事本內容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99至10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2號卷第69至9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0日13時21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99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1日向告訴人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1日1時3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3922號卷第113至116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2號卷第129頁) ⒊告訴人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123至125頁、第131至133頁、第137頁、第141至17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922號卷第119至122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3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操作定額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7日10時1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0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偵3923號卷第49至50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63頁、第67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71至73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73至7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3號卷第51至6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33至35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10時3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7日21時31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01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3923號卷第77至79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95至97頁) ⒋告訴人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9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3號卷第81至91頁、第10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1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2日22時1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2日22時1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2日22時25分許 45,254元 乙帳戶 102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底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11時1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1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4049號卷第27至28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049號卷第45至46頁、第48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049號卷第50至6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049號卷第29至43頁、第71至7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15時28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15時23分許 28,010元 乙帳戶 103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中旬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呂○○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0時58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蕭○○ ⒈告訴人呂○○110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偵4473號卷第45至46頁) ⒉告訴人呂○○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3號卷第63至64頁) ⒊告訴人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3號卷第67頁) ⒋告訴人呂○○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3號卷第67至6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3號卷第49至6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7日15時19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28日某時 30,000元 金合發國際企業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於110年11月2日14時1分許,此筆款項與其他不明款項共計600,000元經轉帳至丙帳戶。 110年10月30日13時5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04 桑○○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8日向告訴人桑○○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儲值可賺取傭金云云,致告訴人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8日16時52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寅○○ ⒈告訴人桑○○110年11月30日、12月3日警詢筆錄(偵4474號卷第29至34頁) ⒉告訴人桑○○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影本1份(偵4474號卷第51頁、第61頁、第67頁) ⒊告訴人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4號卷第75至9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4號卷第35至49頁) ⒌告訴人桑○○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4號卷第95至9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9時0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蕭○○ 110年10月6日13時55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29日10時43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05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4時1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4475號卷第13至16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3至25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LINE個人頁面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19頁) ⒋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20至22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5號卷第31至4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11時1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8日10時3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9日12時3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0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2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固定匯款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20時1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4475號卷第43至45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47至49頁、第51頁、第56至58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61至9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5號卷第95至11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0時1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30日13時4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9時17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0日13時47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0日14時3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07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3月間某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投資平台完成每日任務可收取利益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0日16時2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1年4月7日警詢筆錄(警4977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4977號卷第37頁反面至38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977號卷第3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977號卷第31至3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977號卷第21至30頁) 112年度訴字第394號(112年度偵字第5755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3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日16時5分許 18,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6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5日16時39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5日15時49分許 38,000元 丙帳戶 108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4日前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並加入會員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20時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3號卷第7至9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3號卷第21至23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3號卷第20頁) ⒋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3號卷第1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3號卷第11至1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3號卷第27至73頁) 112年度訴字第422號(112年度偵字第6796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9日7時21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09 蔣○○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3日向告訴人蔣○○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傭金云云,致告訴人蔣○○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追加起訴書另有記載,尚有110年10月25日匯款3萬元至乙帳戶,與交易明細不符,並經公訴檢察官主張更正) 110年09月23日20時3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蔣○○111年4月15日、17日警詢筆錄(警689號卷第25至32頁) ⒉告訴人蔣○○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51至53頁) ⒊告訴人蔣○○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89號卷第45至50頁) ⒋告訴人蔣○○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689號卷第41至4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689號卷第33至4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57至6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65至67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69至71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112年度偵字第66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05日7時44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08日12時4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0日 12時54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0日 12時56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4日 10時21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4日 10時3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告訴人張○○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09月04日7時1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686號卷第25至28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43至4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86號卷第29至4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53至5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5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61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112年度偵字第66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至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09月11日12時5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09月06日21時45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09月13日16時2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陳○○ 110年09月15日 10時11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陳○○ 110年09月15日 12時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陳○○ 111 賴○○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日向告訴人賴○○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費用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賴○○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日18時19分許 1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賴○○111年4月6日警詢筆錄(偵11874號卷第13至15頁) ⒉告訴人賴○○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43至45頁) ⒊告訴人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1874號卷第47至48頁) ⒋告訴人賴○○提出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1874號卷第4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1874號卷第37至39頁、第49至6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19至23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27頁) 112年度訴字第692號(112年度偵字第1187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0時1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0日17時22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4日12時51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11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間某日向告訴人王○○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14時5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2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2741號卷第41至4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10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2741號卷第93至97頁、第105至10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1至55頁)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散布廣告,該APP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8日向告訴人許○○佯稱儲值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8日9時1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2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2741號卷第45至49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1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北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741號卷第117至13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1至5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61至85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8至59頁)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9日11時1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4日8時46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09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4 姜○○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散布廣告,該APP客服人員於110年10月3日向告訴人姜○○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日21時22分 14,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姜○○112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4757號卷第109至112頁) ⒉告訴人姜○○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5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新烏日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4757號卷第141至15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29至13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19至12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13至117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113年度偵字第475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4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23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0日19時58分 35,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6日22時3分 25,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0日21時20分 6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4分 27,85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6分 27,85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8分 20元 甲帳戶

2024-12-30

ULDM-111-訴-480-20241230-3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妨害秩序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龍 李俊瑋 李政頡 顏嘉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1887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志龍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 強暴之下手實施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李俊瑋、李政頡、顏嘉宏均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 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之下手實施罪,各均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 扣案之木棍及鋁棒各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緣陳嘉祥與李俊瑋於民國112年5月6日5時30分至6時41分間 之某時,在嘉義縣義竹鄉龍宮溪溪墘排水提岸防汛道路因故 發生爭執。因李俊瑋疑陳嘉祥欲持棒球棍毆打糾眾到場對其 為不利之舉措,遂於同日6時41分,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撥 打電話與李志龍告知上情,李志龍即與其友人李政頡、顏嘉 宏及林敬凱(另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一同 前往上開地點。 二、李志龍、李政頡、顏嘉宏及林敬凱於同日8時5分許抵達後, 李志龍先趨前以上情質問在場釣魚之陳嘉祥,陳嘉祥竟即基 於揮舞剪刀及美工刀致人受傷而不違背己意之傷害不確定故 意,在李志龍、林敬凱面前揮舞剪刀及美工刀,因而刺擊林 敬凱之左手掌,致林敬凱受有左手掌刺傷1公分之傷害(陳 嘉祥所犯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另為不受理判決)。李 志龍、李俊瑋、李政頡及顏嘉宏見林敬凱遭陳嘉祥劃傷,深 為不滿,明知該地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且當時猶有其他釣 客在周遭釣魚,倘聚集三人以上而發生衝突,顯足以造成公 眾或他人恐懼不安,竟仍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基於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強制及恐 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由李志龍持其攜帶到現場、客觀上 足供兇器使用之木棍、李俊瑋持放置在路邊之十字鎬柄、李 政頡持李志龍所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鋁棒,與顏嘉 宏一同包圍陳嘉祥,妨害陳嘉祥釣魚及自由離開該處之權利 ,再由李志龍持上開木棍及徒手、顏嘉宏持放置在現場之椅 子毆打陳嘉祥,致陳嘉祥受有頭部鈍傷、挫傷、頭部外傷合 併腦震盪、雙側上肢及後背多處挫傷、左前臂挫傷、左肩挫 傷、左肩外傷性滑囊炎及右側上肢瘀傷等傷害(本案所犯傷 害部分,業經陳嘉祥撤回告訴,本院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詳後述),而李俊瑋則持十字鎬柄、李政頡持鋁棒朝陳嘉祥 所有、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玻璃揮 擊,致該車前、後擋風玻璃及副駕駛座車窗破裂而不堪使用 ,足生損害於陳嘉祥(本案所涉毀損部分,業經陳嘉祥撤回 告訴,詳後述),並以上開強暴方式傳遞加害生命、身體安 全之訊息,致陳嘉祥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案經陳嘉祥訴由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李志龍、李俊瑋、李政頡及顏嘉宏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18至120、14 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嘉祥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見 警卷第3至7、19至23頁、偵卷第63頁正、反面)、目擊證人 廖鴻進、陳建宏及郭承瑋於警詢所述相符(見警卷第119、1 25、131、133頁),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第 9至15、25至33、53至59頁)、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卷第137至147 、149至157頁、159至169頁)、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警 卷第171至175頁)、手機錄影畫面截圖(見警卷第175至179 頁)、現場救護及車損照片(見警卷第179至183頁)、通訊 軟體Messenger語音通話頁面截圖(見警卷第183頁)、美工 刀刀殼照片(見警卷第185頁)、告訴人傷勢照片(見警卷 第187至199頁)、扣案物品照片(見警卷第201至209頁)、 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見警卷第211頁)、統一發票影本( 見警卷第213頁、偵卷第99頁)、估價維修工單及配件實施 派工單影本(見警卷第215至221頁、偵卷第99頁反面至第10 1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見警卷第223頁、偵卷第94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 斷證明書(見警卷第225至227頁、偵卷第95至98頁)、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卷第231至233頁)、扣押物品照片112 保管1198(見偵卷第36、43、50至51、58頁)、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1月9日勘驗筆錄(見偵卷第79至88頁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見偵卷第102頁)、醫療 費用收據、電子發票證明聯及就醫交通費用明細(見偵卷第 103至112頁反面)、車籍查詢紀錄(見偵卷第117頁)、扣 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17至23頁)及本院贓證物品保管單 (見本院卷第47至53頁)在卷可稽,復有監視錄影影像、手 機錄影影像、扣案之木棍、鋁棒、十字鎬柄各1支可佐,復 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影像及手機錄影影像屬實。  ㈡被告李志龍、李俊瑋、李政頡及顏嘉宏所為,均該當在公共 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之下手實施犯行,且符合意圖供行 使之用而攜帶兇器之加重條件:  ⒈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原規定之構成要件「公然聚 眾」部分,於109年1月15日修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有「聚集」之行為為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人不論其 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包括透過社群通訊軟體:如LINE 、微信、網路直播等)聚集,其係在遠端或當場為之,均為 本條之聚集行為,且包括自動與被動聚集之情形,亦不論是 否係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者均屬之。又本罪既屬妨害秩序之 一種犯罪,則聚眾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主觀上自須具有妨害 秩序之故意,亦即應具有實施強暴脅迫而為騷亂之共同意思 ,始與該條罪質相符,且其等騷亂共同意思之形成,不論以 明示通謀或相互間默示之合致,亦不論是否係事前糾集約定 ,或因偶發事件臨時起意,其後仗勢該群眾結合之共同力, 利用該已聚集或持續聚集之群眾型態,均可認有聚眾騷亂之 犯意存在。再該條之修法理由固說明:倘三人以上,在公共 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進而實行強暴脅迫(例如: 鬥毆、毀損或恐嚇等行為)者,不論是對於特定人或不特定 人為之,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應即該當犯 罪成立之構成要件,以符保護社會治安之刑法功能之旨。然 依本罪之規定體例,既設於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七章妨害秩序 罪內,則其保護之法益自係在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安全之 維護,使其不受侵擾破壞。是本罪既係重在公共安寧秩序之 維持,故若其實施強暴脅迫之對象,係對群眾或不特定人為 之,而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致妨害社會秩序 之安定,自屬該當。惟如僅對於特定人或物為之,基於本罪 所著重者係在公共秩序、公眾安全法益之保護,自應以合其 立法目的而為解釋,必其憑藉群眾形成之暴力威脅情緒或氛 圍所營造之攻擊狀態,已有可能因被煽起之集體情緒失控及 所生之加乘效果,而波及蔓延至周邊不特定、多數、隨機之 人或物,以致此外溢作用產生危害於公眾安寧、社會安全, 而使公眾或不特定之他人產生危害、恐懼不安之感受,始應 認符合本罪所規範之立法意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 19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案案發地點係在溪墘排水提岸防汛道路,屬不特定人可自 由通行之道路,且案發當時,亦可見現場有他人在場釣魚, 有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71至175頁),並 經本院勘驗監視錄影影像屬實(見本院卷第123至125頁), 是本案發生地點屬公共場所至明。再者,依據前開勘驗之結 果:現場穿著紅色衣服之人本在該處釣魚,在被告李志龍、 李俊瑋、李政頡及顏嘉宏抵達現場並為本案犯行時停止釣魚 並遠離現場,嗣被告李志龍、李俊瑋、李政頡及顏嘉宏離開 後,始回到原釣魚處(見本院卷第123至125頁),可知被告 李志龍、李俊瑋、李政頡及顏嘉宏所為犯行,確有侵擾社會 安寧秩序無疑,而渠等於案發時皆為具一般社會經驗之成年 人,應知悉溪墘排水提岸防汛道路為公共場所,渠等為犯罪 事實欄所載犯行而形成之暴力威脅情緒或氛圍所營造之攻擊 狀態,足使公眾或不特定之他人產生危害、恐懼不安之感受 ,應可認定具有聚眾擾亂之犯意。  ⒊刑法對故意犯的處罰多屬單獨犯之規定,單獨1人即可完成犯 罪構成要件,但亦可由數行為人一起違犯,若法條本身並不 預設參與人數,如此形成之共同正犯,稱為「任意共犯」; 相對地,刑法規範中存在某些特殊條文,欲實現其不法構成 要件,必須2個以上之行為人參與,刑法已預設了犯罪行為 主體需為複數參與者始能違犯之,則為「必要共犯」。換言 之,所謂「必要共犯」係指某一不法構成要件之實行,在概 念上必須有2個以上參與者,一同實現構成要件所不可或缺 之共同加工行為或互補行為始能成立,若僅有行為人1人, 則無成立犯罪之可能。又「必要共犯」依其犯罪性質,尚可 分為「聚合犯」,即2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 行者,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 社罪、輪姦罪等,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 首謀、下手實行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 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 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 之規定。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 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係立法類型所謂之 「聚合犯」,且法律已就其「首謀」、「下手實施」、「在 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惟上 開實務見解及刑法第150條第2項並無將加重條件排除在共同 正犯之外之意,是以,刑法第150條第1項所規定之「首謀」 、「下手實施」、「在場助勢」此3種態樣彼此間雖無成立 共同正犯之餘地,惟如聚集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施暴時,無論是「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 助勢」者中之何者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均可能因相互 利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造成破壞公共秩序之危險程度升 高,均應認該當於加重條件。被告李志龍所使用之木棍及被 告李政頡所使用之鋁棒,均為被告李志龍所有並攜至現場者 ,業據被告李志龍供承在卷(見偵卷第67頁、本院卷第119 頁),且被告李志龍、李政頡係分別持木棍及鋁棒與告訴人 陳嘉祥談判時,斯時被告李俊瑋、顏嘉宏均在現場,亦經本 院勘驗現場錄影影像屬實(見本院卷第120至122頁),顯見 被告李志龍、李俊瑋、李政頡及顏嘉宏均就被告李志龍攜帶 木棍、鋁棒到場應有認識,而均該當同條第2項第1款之意圖 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之加重條件。  ㈢綜上所述,被告李志龍、李俊瑋、李政頡及顏嘉宏之任意性 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渠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志龍、李俊瑋、李政頡及顏嘉宏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 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之下手實施罪、第304條 第1項之強制罪及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李志龍、李俊瑋、李政頡及顏嘉宏係在同一時間、地點 以前揭方式觸犯上開罪名,犯罪時間甚為密接,各行為間局 部重疊,依一般社會通念,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妥適,為想像 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150條第2 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 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之下手實施罪。  ㈢被告李志龍、李俊瑋、李政頡及顏嘉宏就上開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犯罪構成要件須聚集三人以上,性質 上屬於聚合犯,是主文不另記載「共同」之必要(最高法院 79年度台上字第4231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㈣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之加重條件,屬於「相對加重」而非 「絕對加重」,法院應依個案具體情狀,考量當時客觀環境 、犯罪情節及危險影響程度、被告涉案程度等事項,綜合權 衡考量是否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性。本院審酌被告李志龍、李 俊瑋、李政頡及顏嘉宏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下手實施 強暴行為之犯行,雖有不當,然渠等僅係針對告訴人陳嘉祥 施展暴行,施暴時間亦非久暫,施暴場域也只及於告訴人陳 嘉祥原釣魚處之周邊及其自用小客車之停放位置,客觀上對 於公眾安全之危害程度,並未因攜帶兇器而有顯著之提升、 擴大,且被告李志龍、李俊瑋、李政頡及顏嘉宏最終均坦承 犯行而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7至109、175頁),堪認被告李志龍 、李俊瑋、李政頡及顏嘉宏尚有悔意,復參酌全案情節及渠 等人行為對社會秩序所生危害之程度等情,認未加重前之法 定刑應足以評價其等之犯行,尚無依刑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 加重其刑之必要。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志龍、李俊瑋、李政頡 及顏嘉宏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紛爭,竟對告訴人施暴,造成 公眾或他人之危害及恐懼不安,所為實不足取,均應予非難 ;惟被告李志龍、李俊瑋、李政頡及顏嘉宏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而賠償其損害,有上開調 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犯後態度尚非不佳;再 審酌各被告之犯罪手段及告訴人所受傷勢等節,並衡被告李 志龍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電焊工、離婚有2名 成年子女、獨居之家庭狀況;被告李俊瑋自述高職畢業之智 識程度、現從事堆高機維修、已婚、太太懷孕中、與太太同 住之家庭狀況;被告李政頡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 業、離婚、有2名成年子女、1名未成年子女、與母親、女兒 同住之家庭狀況;被告顏嘉宏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 為臨時工、未婚無子女、與父母同住之家庭狀況(見本院卷 第17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其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如主文第1、2項所示。  ㈥被告李志龍、李俊瑋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而被告顏嘉宏、李政頡則於5年內未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7至42頁)。本院衡酌被告李志龍、 李俊瑋、李政頡及顏嘉宏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兼衡渠等均 已坦承犯罪,且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賠償其損失已如上述, 告訴人復已撤回告訴,故認被告李志龍、李俊瑋、李政頡及 顏嘉宏經此偵審程序,均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 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3年。 三、沒收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扣案之木棍 及鋁棒各1支,係被告李志龍所有,並分別供被告李志龍、 李政頡本案犯行所用,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 收;而扣案之十字鎬柄雖係供被告李俊瑋本案犯行所用,然 卷內並無證據顯示扣案之十字鎬柄為被告李志龍、李俊瑋、 李政頡或顏嘉宏所有;而扣案之黑色短棍、尖頭剪刀及魚線 ,則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李志龍、李俊瑋、李政頡及顏嘉宏 本案犯行所用,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貳、不另為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李志龍、李俊瑋、李政頡及顏嘉宏因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原因而與告訴人發生衝突,詎渠等竟共同基 於傷害及毀損之犯意聯絡,於上開時間,在上開地點,由被 告李志龍持上開木棍及徒手、顏嘉宏持放置在現場之椅子毆 打陳嘉祥,致陳嘉祥受有頭部鈍傷、挫傷、頭部外傷合併腦 震盪、雙側上肢及後背多處挫傷、左前臂挫傷、左肩挫傷、 左肩外傷性滑囊炎及右側上肢瘀傷等傷害;李俊瑋則持十字 鎬柄、李政頡持鋁棒朝陳嘉祥所有、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玻璃揮擊,致該車前、後擋風玻璃及 副駕駛座車窗破裂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陳嘉祥。因認被 告李志龍、李俊瑋、李政頡及顏嘉宏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志龍、李俊瑋、李政頡 及顏嘉宏因傷害、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惟上開 罪嫌,依刑法第287條、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 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其對被告李志龍、李俊瑋、 李政頡及顏嘉宏之告訴,有上開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 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均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然起訴 書認被告李志龍、李俊瑋、李政頡及顏嘉宏此部分犯行與本 院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 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炳勳提起公訴,檢察官廖俊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 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沿革

2024-12-30

CYDM-113-訴-323-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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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輔助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57號 聲 請 人 何OO 相 對 人 何OO 關 係 人 何OO 吳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乙○○之輔助人。 三、受輔助宣告之人乙○○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應經其輔助人   同意。 四、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之叔叔,關係人丙○○、丁○○ 為相對人之養父母。相對人自出生時便有輕度智能障礙,判 斷能力會出現問題,恐其受到不良引誘而受騙。相對人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 不足。為此,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113條之1及家事事件法 第177條規定,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 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 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 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調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身心障礙證 明(第1類、輕度)、戶口名簿影本為證。又本院審驗相對 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詢問相對人,相對人對詢 問其姓名、年齡、現在何處等問題均可以正確回答,然無法 完成「100-7=?」之計算。並斟酌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 庚紀念醫院精神科戊○○○○鑑定結果略為:相對人小學開始就 讀資源班,並開始接受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的藥物治療。國中 及高中畢業就讀私立佛教的完全中學,就讀觀光及餐飲,今 年6月剛畢業,目前與養母全家同住,因養母為姑姑,從小 照顧相對人,故彼此很熟悉。相對人測驗結果顯示其總智能 為61分,屬於輕度智能不足的程度。相對人持有輕度身心障 礙手冊,不知現今年月日,不會簡單加減法,不會看報紙。 相對人因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識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等語,有勘驗筆錄、精神 鑑定報告附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與 前述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 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 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 狀,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第1項 、第1111條之1前段各定有明文。經本院調查,相對人年幼 時父母離異,由父親何OO任親權人,何OO於109年間過逝後 ,改由生母莊OO任親權人,後經本院於109年7月24日裁定由 關係人丙○○、丁○○收養。關係人丙○○為相對人之姑姑,聲請 人為相對人之叔叔等情,有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查 。相對人於鑑定時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其輔助人,且有相 對人養父母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查。本院考量相對人與父系 親族(姑姑叔叔)間關係密切,本案鑑定時姑姑、叔叔及養 父等均到場,也表示相對人父親過逝後,大家都互相承擔起 照顧相對人的責任。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之叔叔,對相對人 之生活及消費習慣已有相當瞭解,兩造間應有良好之信賴及 情感關係,認由甲○○任輔助人,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 佳利益,選定甲○○為輔助人。而相對人為附表所示行為時, 應經輔助人之同意,以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 條第2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附表:受輔助宣告人乙○○為下列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甲○○之同意。             1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2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3 為訴訟行為。 4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6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7 為票據行為。 8 申辦金融機構之信用卡、現金卡或帳號(帳戶)。 9 申辦手機門號。

2024-12-30

CYDV-113-輔宣-57-20241230-1

交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訴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柏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746號、113年度調偵字第74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應依附 表所載內容履行損害賠償義務。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於民國113年6月18日上午5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嘉義縣東石鄉永屯村168線縣道由 東往西方向駛至與台17線省道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遵守該 路段速限50公里不得超速行駛,且行經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 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 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行經該設有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 時未減速接近小心通過反貿然以時速約83公里速度超速行駛 ,適有戴國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台17線 省道由南往北方向駛至該交岔路口時,亦疏未注意行 經閃 光紅燈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兩車 因此發生碰撞致戴國文受有頭部鈍傷及右側氣胸與右側血胸 等傷害,經送醫救治仍於同日上午9時25分許,因頭部鈍傷 、右側氣胸及右側血胸與全身多處擦挫傷致嚴重創傷死亡。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警卷第1頁至第4頁、偵846卷第12頁至第13頁、本院卷第61頁)自白。  ㈡告訴人乙○○(警卷第9頁至第12頁、偵846卷第12頁至第13頁) 指訴。  ㈢證人陳慧茹(警卷第6頁至第8頁)、陳智煌(警卷第13頁至第14 頁)證述。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警卷第15 頁至第18頁)、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 故照片(警卷第19頁至第27頁)、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交通 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警卷第28頁)。  ㈤被害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警卷 第31頁)。  ㈥長庚紀念醫院檢驗醫學科檢驗報告單(警卷第32頁)。  ㈦駕籍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34頁、第36頁)、公路監理電子閘 門查車籍資料(警卷第35頁、第37頁)。  ㈧臺灣嘉義地檢署鑑定許可書(相卷第7頁)、相驗筆錄(相卷第4 2頁至第44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相卷 第45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相卷第46頁至第 95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報告書(相卷第110 頁)。  ㈨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000 0000案鑑定意見書(相卷第104頁至第107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㈡被告肇事後於偵查犯罪之員警未發覺犯罪行為人前承認其為   肇事者,此有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警卷第29頁)可憑,爰依刑法第62條 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因一時不慎疏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釀致 本件車禍,造成被害人家屬承受天人永隔而無法彌補之傷痛 ,被害人家庭平凡而單純之天倫幸福就此破碎,惟念及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肇事後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兼衡被告 於本件車禍雖同為肇事因素,然其行駛至閃光黃燈號誌交岔 路口未減速接近小心通過反以高速超速行駛,過失情節顯然 非輕,兼衡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4名未 成年子女,現從事鷹架搭建,與父母同住,家庭經濟狀況普 通等一切狀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被告前未曾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本院卷第11頁至第12頁)可憑,其因一時疏失致 罹刑章,犯後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 本院卷第31頁至第33頁)可證,信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已 足資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緩刑宣 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 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定 。本件告訴人表示願意給予被告附履行調解筆錄為條件之緩 刑宣告等語(本院卷第67頁),本院為確保被告於緩刑期間 ,能按調解筆錄所承諾之賠償金額以及付款方式履行,以確 實收緩刑之功效,爰依前揭規定,併諭知被告應依附表所示 內容支付被害人家屬損害賠償。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 刑期間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 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被告緩刑 之宣告,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偵查起訴,檢察官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附表: 甲○○願給付戴崇宇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含體傷、車損及強制險)。給付方法:強制險部分已於113年8月14日給付完畢,餘款500,000元部分於114年2月10日前給付完畢。

2024-12-27

CYDM-113-交訴-113-20241227-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強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博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準強盜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搶奪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2月11日19時20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下稱本案機車)前往雲林縣○○市○○路0號之「億起發彩 券行」前,將本案機車停放於路邊未熄火,並以布遮蓋本案 機車車牌後,走進上開彩券行,向員工甲○○佯稱欲購買1本 「2000萬超級紅包」刮刮樂彩券,嗣甲○○拿取序號尾數4號 ,面額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刮刮樂彩券1本(共18張彩 券,價值合計36,000元,下稱本案彩券)欲供乙○○察看挑選 時,乙○○竟趁甲○○不及防備之際,徒手搶走甲○○所管領之本 案彩券,隨即奪門而出,準備騎乘本案機車逃逸,然為甲○○ 立即發現,追出後抓住本案機車龍頭阻攔乙○○離去,乙○○為 脫免逮捕及防護所取得贓物(即本案彩券),竟手催油門騎 車衝撞在前之甲○○,致甲○○遭撞擊而跌摔在地,並因此受有 四肢鈍挫傷之傷害,甲○○因乙○○施加之上開強暴行為而難以 抗拒,未能取回財物而任令乙○○離去。嗣乙○○於同日稍後, 持本案彩券前往不知情之雲林縣斗六市某彩券行兌獎,而取 得22,000元之獎金;復經甲○○報警處理,警方依附近路口監 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乙○○,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甲○○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符同法第 159條之1至之4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 亦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 ,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 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被告乙○○及辯護人表示意見 ,其等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對該等證據聲明異議(本院卷第221至230頁),本院審酌上 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 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揆諸前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至於本判決其餘所引用 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復非實施 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 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程 序時均坦承不諱(警卷第3至5頁;偵卷第19至21頁;本院卷 第81頁、第84至85頁、第230至23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甲○○、證人即彩券行現場負責人饒景瑄、證人即受理兌獎彩 券行人員陳虹貝、目擊證人郭昇曜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 警卷第11至15頁、第16至19-1頁、第20至21頁、第22至23頁 ),並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中文診斷證 明書(警卷第33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34頁)、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警卷第9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 13年4月18日雲警六偵字第1130010705號函及所附鑑定書等 、刑事案件報告書(本院卷第161至169頁)各1份、雲林縣 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6 至8頁、第24至27頁)2份、現場及受理兌獎彩券行監視器畫 面截圖7張(警卷第35至38頁)、現場照片1張(警卷第38頁 )、搜索照片4張(警卷第39至40頁)、附近路口監視器畫 面截圖6張(警卷第41至43頁)等證據資料附卷可佐,且有 附表所示之物扣案足憑,足認被告前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刑法第325條第1項所稱之「搶奪」,係指乘人不備或不及抗 拒而公然攫取他人支配範圍以內之物,移轉於自己實力支配 下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753號、99年度台 上字第194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 ,係於竊盜或搶奪之際,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 ,而當場實行之強暴、脅迫行為,已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 ,其行為之客觀不法,即與強盜行為之客觀不法相當,而得 與強盜罪同其法定刑,此經司法院釋字第630號解釋闡述明 確。所謂「難以抗拒」,祇須行為人所施之強暴、脅迫行為 ,足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而抑制其抗拒作用,亦即足以妨礙或 使被害人失其阻止竊盜或搶奪行為人脫逃之意思自由為已足 ,非以被害人完全喪失抗拒能力為必要,並應就被害人年齡 、性別、性格、體能及當時所處環境等因素,客觀考察以為 判別標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440號、110年度台上 字第45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告訴人拿出彩券欲供 被告察看挑選時,徒手搶走告訴人所管領之本案彩券,隨即 奪門而出,所為乃乘人不備而掠取之,將本案彩券自財物所 持人支配範圍內,移轉於自己之自己實力支配下,合於刑法 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之要件。又被告於搶奪本案彩券後, 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竟於告訴人抓住本案機車龍頭時, 不顧告訴人在前,仍手催機車油門加速前進,致告訴人遭撞 擊而跌倒在地。衡情,一般人身處此情境中,行為自由應會 受壓抑而難以抵抗,且該行為於客觀上亦足以壓抑或排除其 所遭致之外力壓迫,顯然已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佐以證 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我當時去追被告,抓著被告機車 龍頭向他大喊「你還沒付錢」,被告油門就催下去,騎機車 衝撞我,我被他的機車撞倒飛出去,並因此受傷等語(警卷 第11至12頁反面),顯見被告騎機車衝撞告訴人之強暴手段 ,客觀上已致告訴人當下難以抗拒,足以妨礙告訴人阻止其 逃離現場,應成立準強盜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又刑法第330條 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以強暴、脅迫為其構成要件,其因而 致普通傷害,乃強暴、脅迫當然之結果,除行為人另有傷害 之故意外,仍祇成立該條項之罪,無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適 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676號判決意旨參照)。參酌 上開判決意旨,被告係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而對告訴人施 以強暴行為,在施以強暴之過程中造成告訴人受有傷害之結 果,惟被告對於告訴人應無傷害之故意,是被告因實施準強 盜犯行而對告訴人施以強暴,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此部 分乃實施強暴之當然結果,不另成立傷害罪。 三、刑之減輕事由  ㈠本案有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 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能力是否顯著減低,抑達欠缺狀 況,乃屬醫學上精神病科之專門學問,若經專門精神病醫學 研究之人員予以診察鑑定,自足資為判決之基礎。倘經鑑定 結果,行為人行為時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則是否 此等生理因素,導致其違法行為之辨識能力或控制違法行為 之能力,因而產生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之心理結果,亦即 二者有無因果關係存在,得否阻卻或減輕刑事責任,應由法 院本於職權判斷評價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297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曾因憂鬱症等精神疾病前往精神科就 診,有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國 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中文診斷證明書暨門診 紀錄、順心診所診斷證明書暨病歷表各1份(警卷第45頁、 第46至50頁、第51至55頁)在卷可參;經本院函請長庚醫療 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鑑定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態,鑑 定結果認:「顏員因智力偏低,且受心理精神狀態影響,思 考應變及處理生活事務之能力較常人為低,又因人格及情緒 障礙,抗壓性及衝動控制能力亦較常人為低,推測其於犯罪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憂鬱症及不違背其意願的幻聽、人格 障礙症)及心智缺陷(邊緣性智能或輕度智能不足),致其 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等語, 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12月19日長庚 院嘉字第1130450130號函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 考(本院卷第248-1至261頁)。本院考量被告之生活史、本 案犯案過程及前開鑑定結果,認為被告確因精神障礙、心智 缺陷而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 降低之情形,爰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就被告本案犯 行減輕其刑。  ㈡本案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辯護人固為被告主張:被告因受精神疾病影響,偶然而犯本 案,其犯罪情節並未有太過度使用暴力情形,更未產生過大 影響,且被告犯後態度良好,為避免過嚴之刑罰,請依刑法 第59條減輕其刑等語。惟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 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 「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 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 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 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 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 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查被告於本案行為時正值青壯年 ,具自我謀生能力,卻貪圖個人私利,罔顧對他人之財產、 生命、身體法益與社會秩序之影響,搶奪本案彩券,並騎車 衝撞告訴人以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情節非輕。復參以被告 本案之刑度依前揭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已較原 先之法定最低度刑大幅降低,難認有何縱予宣告最低度刑猶 嫌過重,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無適用刑法 第59條規定之餘地,是辯護人主張依此規定酌減其刑,尚屬 無據。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四肢健全,有依靠己力謀生之能力 ,竟不思循正途賺取個人所需,為滿足一己私欲,為搶奪本 案彩券之行為,甚又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而為本案準強盜 之犯行,致告訴人之身體及彩券行財產法益受損之餘,亦對 社會秩序安寧造成不安與危害;復衡以被告始終坦承犯行, 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有本院113 年度司刑移調字第160號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 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75至76頁、第115頁),態度尚可, 參以告訴人對量刑之意見表示被告還是要負該負的責任等語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附卷足稽(本院卷第185頁), 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搶奪之財物價值;並考量 其自陳高職畢業智識程度、未婚無子,與母親同住之家庭生 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34頁),及被告提出上述㈠所示之 診斷資料、近期之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 證明書、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中文診斷證 明書暨門診紀錄、調解賠償之匯款單據各1份(本院卷第245 至24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  ㈠犯罪所得  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 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 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 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53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案彩券雖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惟 此經被告持以前往其他不知情彩券行兌獎而取得現金22,000 元,本案彩券應係由該不知情之第三人即兌獎彩券行善意取 得,已非屬於被告之物,尚難逕予沒收。而扣案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現金22,000元為被告持本案彩券所兌換獲得之利益 ,為其本案犯罪所得變得之物,惟考量被告業與告訴人以80 ,000元達成調解,並已依調解條件履行賠償完畢,業如前述 ,足認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上 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外套1件,雖係被告所有,並於本案 犯行時所穿著之物,但該衣物並非被告特意變裝使用,復無 證據證明是被告特意穿著犯案之用,難認屬犯罪工具,故不 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馬阡晏提起公訴,檢察官羅袖菁、黃晉展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胡釋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9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 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面額2,000元刮刮樂彩券18張 ①保管字號:本院113年度保管檢字第95號編號001。 ②犯罪所得。 ③已刮開兌獎。 ④自持有人即受理兌獎彩券行人員陳虹貝處扣得(警卷第24至27頁)。 2 現金22,000元 ①保管字號:本院113年度保管檢字第95號編號002。 ②犯罪所得變得之物。 ③自被告處扣得(警卷第6至28頁)。 3 外套1件 ①保管字號:本院113年度保管檢字第95號編號003。 ②被告犯案時所穿著,非犯罪工具。 ③自被告處扣得(警卷第6至28頁)。

2024-12-25

ULDM-113-訴-99-20241225-1

再簡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蔡永取 官美金 相 對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 嘉義簡易庭113年度嘉再簡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對於裁定,得 為抗告。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 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民事 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82條第1項、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當事人對於此項裁定,得提起抗告,適用民 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時 ,應為駁回之裁定。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提出醫療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6 1,344元之住院繳費通知單,此據蓋有請抗告人「暫繳款」 之印章,該醫療費用金額相對人未扣除健保給付金額,故相 對人應將上開金額扣除健保給付金額後,返還抗告人,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381條、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提 起抗告,主張相對人應將醫療費用161,344元扣除健保給付 金額後返還給付抗告人,及自民國110年1月12日起,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於原審時主張就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476號於 113年10月11日裁定提起再審,惟經原審調取本院110年度嘉 簡字第476號、110年度簡上字第75號卷查明,並無抗告人所 主張之113年10月11日裁定,故以未有確定裁定,其聲請再 審不合法,且無從補正而裁定駁回,然抗告人提起抗告,仍 未就本件提起再審之「113年10月11日裁定」係指何裁定為 說明,本院亦查無該裁定存在,抗告人提起再審即未符合「 裁定已經確定」之要件。從而,原審以抗告人聲請再審為不 合法,裁定駁回,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 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且依職權命抗告人負擔訴訟 費用1,000元。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陳美利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2024-12-25

CYDV-113-再簡抗-1-20241225-1

朴交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交簡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開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3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開文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第14行「嗣經警據報前往嘉義縣長庚醫療財 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急診治療」更正為「嗣經警據報前 往處理,並將李開文送至嘉義縣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 紀念醫院急診治療」,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有關犯罪事實暨證據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開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 有不良影響,飲酒後駕車亦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 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此為具備通常智識之成年人所知悉, 況且政府、媒體亦多宣導酒後不開車,被告本應警惕戒慎勿 犯,其於飲酒後未等待酒氣全退後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卻 仍於飲酒後騎乘機車上路,終致疏失而肇事,惟念及被告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所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89毫克之違反義務程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種類、酒後駕車 時間與行駛路段狀況、前科素行,暨被告之教育程度、職業 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 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3824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暨證據: 一、犯罪事實   李開文於民國113年9月18日18時30分許,在嘉義縣布袋鎮「 百立航運」公司員工宿舍與同事飲用10幾瓶罐裝啤酒(1瓶約 300cc),於同日21時許結束,並由未飲酒之同事載回嘉義縣 布袋商港「百強貨輪」船上,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吐氣酒 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仍於同日22時18分許,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0重型機車外出購買香菸,於113年09月18 日22時20分,在嘉義縣布袋鎮布袋商港海盛航運旁公廁附近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自撞黃贊元(所涉 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李開文提起告訴)停放於路中央之堆高 機(編號:TCM33號),致其受有右側遠端股骨粉碎性骨折、頭 部外傷合併多處臉部撕裂傷、雙膝及右手擦傷之傷害(詳如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嗣 經警據報前往嘉義縣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急 診治療,於113年9月19日0時31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 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9毫克,而悉上 情。 二、證據   被告經傳喚固未到庭應訊,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 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贊元於警詢時證述相符,並有內 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布袋港中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 明書、檢驗醫學科檢驗報告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酒後駕 車車輛領據暨切結書、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高雄港務警察總隊道路交通 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一)、(二)、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布袋港中隊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本署公務電話紀錄 單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 認定。

2024-12-25

CYDM-113-朴交簡-453-20241225-1

監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監護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吳OO 相 對 人 黃OO 關 係 人 吳OO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OO(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吳OO(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黃OO之監護人。 指定吳OO(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聲請人之母即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 2年3月7日因罹患中重度失智症,病情日益嚴重,現已無法 正常言語或與外人溝通,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 第1110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 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之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 護人,及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依據後附之證據,認相對人因腦中風,於113年10月28 日鑑定時,完全無語言能力,也不會用手勢表達,對呼叫不 會轉頭亦無回應,無法聽從指令動作,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 必要。 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   ㈡同意書:相對人之所有子女均同意選定吳OO為監護人、指定 吳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㈢相對人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嘉義長 庚醫院)診斷證明書、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診斷證明 書、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  ㈣嘉義長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及鑑定結果。   認相對人因腦中風,於113年8月22日施測CDR分數為3、MMSE 分數為0,目前已達重度失智,完全無語言能力,亦無法聽 從指令動作或認得自己家人,日常生活完全需人照顧,其因 其他心智缺陷,確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 護宣告。又經本院主動查詢意定監護系統,本件並無訂立意 定監護契約,且認由相對人之三子吳OO擔任監護人,應符合 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最佳利益,因此選定吳OO擔任受監護宣告 之人黃OO之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次子吳OO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附錄: 民法第1099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 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 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民法第1112條: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 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2024-12-23

ULDV-113-監宣-283-20241223-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黃○益 法定代理人 薛○戀 聲 請 人 黃蘇○○ 相 對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相 對 人 柯○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醫調字第6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 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 之信用技能者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益現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毫 無經濟能力,並已於民國113年5月24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以113年度監宣字第31號裁定監護宣告在案。觀聲請人黃○益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知,聲請人黃○益11 2年度毫無任何所得收入,聲請人黃○益每月之看護費用、住 院費用等已使渠家庭陷入困頓,遑論需負擔高額之裁判費用 。另聲請人黃蘇○○過去皆仰賴聲請人黃○益之照顧,且已屆 法定退休年齡,並無任何經濟能力。是以,聲請人等均無資 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 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固提出聲請人黃○益之112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惟依聲請人黃○益訴請相對人 損害賠償起訴狀所載,聲請人黃○益於112年8月31日由相對 人柯○安進行手術前,原為工程承包商,其所提出112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竟查無任何所得資料,顯然可知 與事實相違。又雇請看護、引進監護工照顧聲請人黃○益, 雇主均為其妻即法定代理人薛○戀,並非聲請人黃○益,聲請 事由引以為其經濟陷於窘境之論據,亦難憑採。依聲請人二 人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載,聲請人黃○益名 下有房屋1筆、土地4筆(查詢結果所記載房屋、土地面積, 均係以黃○益持分換算土地總面積而得),財產總額達新臺 幣(下同)403,380元;聲請人黃蘇○○名下有土地2筆,價值 分別為574,770元、241,230元,且尚有帳面價值共計3,000, 000元之投資2筆,並於113年間領有來自銀行之利息所得共 計62,188元、來自所投資公司之營利所得共計304,551元等 情,可知聲請人聲請意旨有關聲請人資力所述,諸多不實。 依聲請人黃○益、黃蘇○○起訴請求之金額,應繳交之裁判費 分別為75,052元、10,900元,難認聲請人無資力可以支出。 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其所為訴 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2024-12-23

CYDV-113-救-30-20241223-1

交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訴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煥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621、8813、881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蘇煥傑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事 實 一、蘇煥傑於民國113年4月23日1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 自用公務大貨車(資源回收車),沿嘉義縣太保市過溝里之 產業道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惟於同日15時19分許,其駕車 行經太保市○○里○○道路○號014208號燈桿處之無號誌交岔路 口處時,明知車輛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處時,左方車應暫停 讓右方車先行,且行車速度,應依速限規定(該路段速限時 速30公里),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路 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有遮蔽物,並無不能注意 等情形,然其竟仍疏未注意,不僅未讓右方來車,反超速向 前直行而欲通過該交岔路口,適呂坤南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座搭載蘇素治,沿太保市過溝里之產 業道路由南往北方亦駛至同一交岔路口,致蘇煥傑見狀後閃 煞不及,其所駕車輛之車頭部位遂與呂坤南所騎機車之左側 車身部分發生碰撞,除使呂坤南、蘇素治均因此當場人、車 倒地外,並造成呂坤南受有雙側血胸併胸肋多處骨折之傷害 ;蘇素治則受有頭部撕裂傷併顱枕部及頸部骨折等傷害,經 送醫急救後,呂坤南、蘇素治分別於同日16時35分、16時28 分,均因上開傷勢導致嚴重創傷而不治死亡。蘇煥傑肇事後 ,停留現場等待司法警察到場處理時,主動坦承肇事並接受 偵訊,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主動檢舉簽分及呂坤 南、蘇素治之子呂玠泓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該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 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 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坦承不諱(警卷第1-5頁、相313卷第125-126頁、本院 卷第49、61頁),核與告訴人呂玠泓於警詢、偵查之指訴( 警卷第6-9頁、相313卷第121-122頁),並有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A1A2類交通事故攝影 蒐證檢視表各1份、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張、交通 事故現場及採證照片41張、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及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各2份、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1片、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4月23日出具之病歷號碼:00000000 號及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毒字第 1136103130號毒物化學鑑定書各1份、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檢驗報告書各2份在卷可稽( 警卷第10-16、19、21-50頁、相313卷第119、123、129-155 、161頁、相314卷第85、89-103頁、偵5621卷末光碟片存放 袋)。按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 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 超過30公里;汽車行駛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 員指揮之交岔路口,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 讓右方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10 2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考領有職業大貨車駕駛 執照,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1份在卷可參,對於上開 規定自應知之甚明,且據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載 ,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路面乾燥、無缺 陷、無障礙物、視距有遮蔽物,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所示,肇事路段行車速 限為30公里,又依卷附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 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嘉雲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記載:「蘇 資源回收車行車影像紀錄器(00000000_010152F畫面比對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照片顯示之道路型態、標線劃設情形、 車輛行向與行進動線,以及肇事經過情形。(畫面時間約01 :02:34-37前方為無號誌交岔路口,蘇資源回收車沿道路 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呂機車由畫面右側沿道路由南往北方向 行駛至,二車動態進入路口,並於路口內碰撞。)…綜合前 述研析:1.經本會派員赴現場勘查比對上述行車影像紀錄器 畫面時間01:02:34(8/25)-01:02:36(17/25),蘇車 約行駛42.6公尺,經換算蘇車肇事前車速約為64.98公里/小 時,該路段速限30公里/小時,蘇車已超速行駛。」等語( 相313卷第166-167頁),足見被告疏未注意暫停讓右方直行 之被害人呂坤南之機車先行,貿然超速直行通過上開交岔路 口,肇致本件車禍發生,顯有過失,且本件交通事故經送請 鑑定結果,亦認為被告駕駛資源回收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 口,左方車未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反超速行駛,為肇事主因 ,此有上開鑑定意見書在卷可參(相313卷第166-170頁), 而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呂坤南、蘇素治之死亡結果間,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 信。至被害人呂坤南騎乘機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疏未 注意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貿然直行,致發生本 件車禍,鑑定結果亦認被害人呂坤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 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為肇 事次因,有上開鑑定意見書可參,可徵被害人呂坤南亦有過 失,然不能因此解免被告之過失責任,併予敘明。綜上,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㈡被告以一過失行為同時造成被害人呂坤南、蘇素治死亡,係 一行為觸犯2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被告於事故發生後,因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 事人姓名,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 肇事人,有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 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可資佐證(警卷第17頁),是被告 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 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不知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駕車行經無號誌之 交岔路口,疏未注意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反超速行駛進入交 岔路口,肇致本件車禍發生,造成被害人2人喪失寶貴生命 ,被害人2人家屬亦遭受無法彌補之傷痛,應予非難,並考 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事後已與被害人2人家屬成立 調解並依約履行賠償完畢,有嘉義市西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3-37頁),復衡酌雙方 駕駛人過失情節,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暨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未婚、無子女,擔任清潔隊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駕駛,月薪 約新臺幣3萬多元之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65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疏失,致罹刑典 ,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2人家屬成立調解,顯具悔意 ,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 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仕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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