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2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確認94年過房書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30,500元(基隆市
○○區○○段○○段000000000地號、0000-0000土地部分依113年1月公
告土地現值計算,分別為:291,500×51=14,866,500元;291,500
×16=4,664,000元;以上合計19,53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3,95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KLDV-113-家補-226-20241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