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3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孟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296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88號),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孟修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增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交通分隊道路
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本院民國114年1月17
日公務電話紀錄】、【本院114年2月10日審判筆錄】外,其
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核被告蔡孟修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又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
,向到場處理之警員告知己為肇事者,坦承犯行進而接受裁
判,此有上揭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其行為符合自首之
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疏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規定,未注意車前狀況,未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未與
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致告訴人施宏聰因此受有如
起訴書所載之傷害,被告行為誠屬不該,應予相當之非難。
告訴人就本案交通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被告犯後於警詢中
就客觀事實坦認不爭,惟於偵查以及審理程序中屢傳不到,
未積極與告訴人和解、調解,迄今就告訴人所受損害分毫未
賠,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最後,兼衡被告前無交通方面之刑
事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及其於警詢中自述
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2961號
被 告 蔡孟修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孟修於民國112年8月25日7時19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
號自小貨車,沿臺南市永康區民族路由東往西行駛,行經民
族路366號前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
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車輛在同一車道行駛
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
之距離,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即貿然向前
行駛,適有施宏聰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沿同路段行駛
在前方停等紅燈,蔡孟修自後方追撞施宏聰上開機車,造成
施宏聰受有左腎囊腫破裂、貧血、四肢及軀幹擦挫傷等傷害
。
二、案經施宏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項 1 被告蔡孟修於警詢時之供述 被告坦承發生前揭行車事故之事實,然稱其不清楚事發過程,當下有在想事情恍神云云。 2 告訴人施宏聰之指訴 告訴人騎乘機車於上開時、地,與被告駕駛之自小客車碰撞,致告訴人因此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被告駕駛自小客車,行進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駕車自後方追撞告訴人之事實。 4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5 現場及車損照片共56張、監視畫面截圖9張 6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診斷證明書1紙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 琳 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TNDM-114-交簡-341-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