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代 理 人 田雅文律師
關 係 人 A03
A04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A02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A0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A03(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之監護人。
三、指定A04(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2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A02罹患妄想型思覺失調症,現
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
效果之程度,為代A02處理其日後事務,爰依法聲請准予裁
定對A02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與A02之表姊A03為監護
人,及指定A02之舅父A04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A02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與A
03為監護人,及指定A04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診斷證明書。
⒊身心障礙證明。
⒋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及所附照片2張
。
⒌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⒍親屬同意書。
(二)A02因思覺失調症,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
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A02
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與A02之表姊A03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A02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之最佳利
益,另指定A02之舅父A04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
報法院。
TNDV-113-監宣-606-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