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國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國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3年
度戒毒偵字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及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93
4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109、110、111、112號、112年度
毒偵字第1106號等簽結在案。上開各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送請鑑定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
79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
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9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
治,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經橋頭地檢
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另
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再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
件,應為上開強制戒治效力所及,而經橋頭地檢檢察官以橋
頭地檢112年度撤緩毒偵字109、110、111、112號、112年度
毒偵字第1106號等予以簽結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
案之橋頭地檢檢察官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上開案件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分別含有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
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均係違禁
物無訛,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均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
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
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及出處 偵查案號 1 海洛因1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0年12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7040號鑑定書:粉塊狀,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08,純質淨重0.77公克。(橋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267號第61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267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109號。 2 海洛因1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25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白色粉末,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淨重0.665公克、檢驗後淨重0.652公克。(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731號卷第121頁)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73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110號。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同上鑑定書:白色結晶,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702公克,檢驗後淨重0.69公克。(同上卷第121頁) 同上。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同上鑑定書:白色結晶,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683公克,檢驗後淨重0.67公克。(同上卷第121頁) 同上。 5 海洛因1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2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691號(聲請意旨誤載為112年3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9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白色粉末,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淨重0.089公克、檢驗後淨重0.076公克。(橋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66號第69頁) 橋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66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111號。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7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17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白色結晶,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191公克,檢驗後淨重0.181公克。(橋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06號第69頁) 橋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06號。 7 海洛因1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1年10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0900號鑑定書:碎塊狀,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78公克。(橋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444號第161頁) 橋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444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70號。 8 海洛因1包 同上鑑定書:粉末,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3公克。(同上卷第161頁) 同上。 9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88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白色結晶,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022公克、檢驗後淨重0.011公克。(同上卷第155頁) 同上。 10 海洛因1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6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47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白色粉末,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淨重0.015公克、檢驗後淨重0.003公克。(高雄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730號卷第69頁) 橋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855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71號。
CTDM-114-單禁沒-35-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