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4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軒宇(原名:蕭淳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崗玴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82,79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9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TCEV-112-中簡-2441-20250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