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42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 人 楊明學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光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5
日(113年度聲字第11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
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
6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
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
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
,亦為抗告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19條)。監所與法院間無
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或抗告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
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
,故必在上訴或抗告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或抗告期
間內之上訴或抗告;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
書狀,即不得視為在上訴、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抗告,雖監
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抗告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
期間之可言,其上訴、抗告仍屬已經逾期(最高法院77年度
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㈠;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交付光碟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以113
年度聲字第1142號裁定後,將裁定正本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
第2項規定,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13年12月12日送達
於抗告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抗告人即應
在113年12月23日前(原應於12月22日屆滿,而12月22日為
星期日,故以12月23日為屆滿日)提出抗告,惟抗告人遲至
113年12月24日始具狀向監所長官提起抗告,有被告所提抗
告狀上之法務部○○○○○○○書狀收件章戳記可考,業已逾越法
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TNHM-113-聲-1142-202501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