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原 告 王興仁
被 告 蔡育宏
蔡秉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金榮
被 告 香帥蛋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家蓁
陳梅凰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蔡裕宏、蔡秉源、香帥蛋糕
有限公司應連帶將坐落於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上門牌
號碼新竹市○○○街000號即新竹市○○段0000○號建物(下稱
系爭房屋)占用原告所有坐落於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之如附圖所示之部分拆除,並將上開土
地及其領空返還予原告,此部分經原告計算拆除面積1.25
平方公尺,依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9萬6,300元,
而為12萬0,375元(見本院卷第187~188頁書狀、第23頁系
爭土地登記謄本)。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蔡裕宏、蔡秉源、香帥蛋糕
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系爭土地及其領空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000元,此
部分前段連帶給付之訴訟標的價額30萬元,後段按月給付
為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見本院卷第13~14頁書狀)
,不併算其價額。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漏水情形予以
全部排除,並修繕至不再漏水為止,因原告未查報最新修
繕費用,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65萬元。
(四)原告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蔡裕宏、蔡秉源應連帶給付
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係請求漏水造成之財物損害(見本院卷
第16頁書狀),訴訟標的價額為50萬元。
(五)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
7萬0,375元(12萬0,375元+30萬元+165萬元+50萬元),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圖:
SCDV-112-重訴-183-2024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