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97號
原 告 鄭智偉
被 告 方家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家茜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45,8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KSEV-114-雄補-297-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