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26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明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林文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候
,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嫌重大,且被告前有2次經合法傳喚未具正當理由而不到
庭,遭本院通緝之情,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爰
自114年1月14日起羈押3月在案。
㈡、茲因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
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4年2月17日起發監執行,有該署檢察
官114年執壬字第669號甲種執行指揮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
二第189頁)。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
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TYDM-112-訴-344-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