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劉美惠即財團法人臺北市維德文教基金會之董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維德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北市維德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
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維德文教基金
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於民國107
年5月25日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76001377號函設立許可有
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7年6月4日(復於111年2月7日變
更登記)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33冊、第61頁第
3197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
團之目的,乃提請第2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
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
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維德文教基金
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
背,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請主管機關即台北市
政府文化局就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部分表示意見,亦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回覆略以:「對於聲請
變更章程沒有意見」等語,有電話紀錄在卷可按,本院審酌
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TPDV-113-法-192-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