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83號
原 告 黃文松
被 告 黃新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13,676元(
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聲請訴
訟救助乙節,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204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附表:
編號 訴訟標的物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40 4,284,000元 (計算式: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民國113年1月公告現值126000元/㎡×340㎡×4/40=0000000元) 0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巷○0弄00號,含共有部分即同段建號3434號建物之權利範圍20分之1) 1/1 163,400元 (參見卷附稅務查詢結果顯示112年間調查房屋現值) 0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巷○0弄00號,含共有部分即同段建號3434號建物之權利範圍20分之1) 1/1 118,600元 (參見卷附稅務查詢結果顯示112年間調查房屋現值) 0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87/10000 816,672元 (計算式: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 113年1月公告現值公告現值62300元/㎡×701㎡×187/10000=816672.01元) 0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87/10000 264,457元 (計算式: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 113年1月公告現值62300元/㎡×227㎡×187/10000 =264457.27元) 0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5樓,含共有部分即同段建號6287、號建物之權利範圍59分之1,同段建號6291號建物之權利範圍15分之1) 1/1 140,400元 (依卷附房屋稅繳款書記載課稅現值) 0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9/10000 439,638元 (計算式: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 113年1月公告現值138617元/㎡×3524㎡×9/10000=439637.68元) 0 臺中市○○區○○○段0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號3樓之8,含共有部分即同段建號13026號建物之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 1/1 106,700元 (參見卷附稅務查詢結果顯示112年間調查房屋現值) 0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338/10000 6,300,109元 (計算式: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 113年1月公告現值261789元/㎡×712㎡×338/10000=0000000.36元) 00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含共有部分即同段建號2216號建物之權利範圍30分之1) 1/1 379,700元 (依卷附房屋稅繳款書記載課稅現值) 合 計: 13,013,676元
TCDV-113-重訴-683-20241205-1